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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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规〔 2025 〕 号

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浦城县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县直有关单位:

《浦城县民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25 年 月 日

浦城县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民宿业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 ( 民宿 ) 建筑防火导则 ( 试行 ) 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我县民宿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在城镇、乡村、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可正常经营使用的闲置资源,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闲置资源应为农村合法住宅(有产权证或乡镇 < 街道 > 出具的房屋权源证明)及闲置的集体用房、农林场房、学校等。

第三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凡在浦城县辖区范围内开展民宿经营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五条 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应为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明晰、无纠纷、可以正常经营使用的民宅及闲置的集体用房、农林场房、学校等,有合法产权。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二)单栋房屋建筑层数不超过 4 层(含 4 层) , 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 平方米,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用作住宿经营使用。经营客房宜在 14 间(含 14 间)以下(氛围、特色非常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条件)。超过上述规模不适用本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具有一定的文化主题特色,结构安全牢固,客房及浴室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可直接采光或光线充足。

(四)道路通达条件较好,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五)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民宿所在楼栋有紧邻民宅的,还应当征得相邻住户同意。

(六)民宿应完善垃圾、污水等处理设施;民宿内的各类生活用品须符合卫计部门规定的卫生要求,每日要定时进行环境卫生维护,保持民宿内部及周边良好的卫生环境。

(七)涉及文物保护的建筑,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

(八)禁止在风景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民宿;涉及环境敏感区(包括自然岸线、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的民宿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九)民宿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

1. 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

2. 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养老服务用房、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等公共建筑实际使用年限达到合理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经检测存在安全隐患的。

3.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鉴定的其他情形。

(十)民宿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必须安装福建省治安旅馆业信息管理系统和二代证读卡器,在前台、停车场、楼道等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

(十一)民宿要统一规范使用 “XX 民宿 ”, 不得使用客栈、旅馆、旅店、旅社、宾馆、酒店、招待所等明显带有旅馆业性质的名称进行户外广告、网络营销;场所前台或醒目位置应悬挂民宿责任牌。

第六条 民宿应按《农家乐 ( 民宿 ) 建筑防火导则 ( 试行 ) 》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民宿的安全疏散要求:

1. 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的出口可以作为安全出口。

2. 单层建筑面积超过 200 平方米时,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 5 米。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 15 米 , 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3. 客房、餐厅、厨房等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确有困难时,可开向开敞的内天井。窗户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从内部易于开启。窗户净高度不宜小于 1 米 , 净宽度不宜小于 0.8 米 , 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2 米。

( 二 ) 民宿的平面布局及装修

1. 严禁设置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和美容美发厅。

2. 严禁在客房内安装燃气热水器。

3. 民宿的客房以及餐厅、零售区、厨房等辅助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零售区、厨房应设置在首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必须开门窗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窗。辅助用房的安全疏散出口应与客房的疏散出口分开设置;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

4. 民宿与同一建筑的相邻住宅单元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隔开,防火墙两侧窗间墙的宽度不应小于 2 米。

5. 民宿的通道、楼梯、客房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客房的墙面、地面应采用难燃材料装修。

6. 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7. 位于同一建筑内的不同民宿之间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并独立进行疏散。

8. 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二层以上客房、餐厅设置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 三 ) 民宿的电气防火

1. 照明电气线路应埋墙暗敷,明敷的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 管或金属管保护;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布线。

2.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白炽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 四 ) 民宿建筑消防设施

1. 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和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灯;上下层楼梯间不得设置固定的铁门。

2. 民宿每 25 平方米应至少配备一具 2kg 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 ABC 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

3. 民宿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其中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 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 40 人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要求:

① 消防软管卷盘的布置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② 消防软管卷盘可与生活给水系统连接。

③ 消防软管卷盘的栓口直径不应小于 20 毫米 , 配备的软管内径不应小于 19 毫米 , 软管长度不应大于 25 米 , 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 6 毫米。

④ 消防软管卷盘的射程不应小于 6 米。

4. 建筑消防设施应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和操作说明。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五 ) 民宿消防安全管理

按《农家乐 ( 民宿 ) 建筑防火导则 ( 试行 ) 》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执行。

1. 民宿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① 确定民宿业主为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②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③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④ 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2. 民宿业主及从业人员应当做好每日的防火巡查工作,禁止旅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宾馆客房。特别要注意对开关、电线、电器的常规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 民宿应当结合场所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4. 严格落实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民宿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要求和检查内容。

第三章 申办审核

第七条 深化 “ 放管服 ” 改革,优化办件流程,实行备案联审制。民宿业主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提交民宿开办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或者名册预先核准通知书 ) 、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含房产证 )( 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证明;未取得产权登记证书但不属违法建筑的,由当地乡镇 < 街道 > 出具权源证明 < 建造人,建造时间,是否属违章建筑,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套合地类性质 >) 、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及地理方位图。同时, 按照民宿申办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提交消防安全承诺书到所在乡镇 ( 街道 ) 。具体流程如下:

(一)由所在各乡镇 ( 街道 ) 确认拟申办的民宿房屋是否有违章建筑,实行一票否决。乡镇 ( 街道 ) 实地察看,审核确认拟申办的民宿是否符合《办法》中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六条消防安全基本条件相关要求。

(二)由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确认拟申办的民宿整体建筑风格、民宿从业人员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浦城民宿基本要求。

(三)由公安部门确认民宿开办是否符合民宿相关安全要求。备案通过后,由辖区派出所与民宿经营者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安装使用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相关安全培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一)县公安局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民宿治安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入住实名登记管理培训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范围内民宿履行治安安全职责情况。

(二)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民宿业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受理宾客对民宿服务质量的投诉,依法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指导民宿经营者开拓市场,培训民宿经营者服务规范和从业资格认证。

(三)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民宿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民宿项目开展环评审批,督促落实环保 “ 三同时 ” ,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进行登记办照工作,并规范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做好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民宿建筑结构安全监督管理。

(七)各乡镇 ( 街道 ) 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审核民宿是否存在 “ 两违 ” ,并套合确认地类性质,属地对职能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执法。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 ; 指导监督村委会制定健全生态保护、环境卫生、食品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措施 ; 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引导民宿经营者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九条 民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务要求

1 .诚信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

2 .遵守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供优质服务。

3 .参加相关主管部门牵头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提升服务水平。

(二)消防安全职责

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民宿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 .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4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三)治安管理职责

1 .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2 .组织民宿相关人员接受治安业务培训,并做好教育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值班巡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消防安全管理、游客住宿实名登记等工作。

3 .制定治安安全责任制,履行治安责任,组织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4 .发现各类违法活动时,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处置治安灾害事故。

(四)登记报备职责

民宿停业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有关部门报备,注销民宿备案表或者变更手续。

(五)告知和救助义务

1 .营业执照或民宿专用标识应置于门厅或者规定位置处,并将房间价格、旅客住宿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置于客房明显位置。

2 .发现旅客患疾病或受意外伤害情况紧急时,立即协助就医;如旅客被确认为传染性疾病,应按卫健部门要求落实预防控制措施。

3 .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应及时提醒告知,提醒旅客注意交通出行等人身安全。

4. 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属地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条 建立民宿年检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机制,凡有民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并限期整改,未按期限完成整改的可依法作出撤销或注销民宿备案表。

第十一条 旅客与民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发生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进行投诉。对侵犯旅客合法权益责成经营者给予赔偿,同时保护合法诚信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相关投诉的,应根据职责及时受理处置。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一 ) 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 二 ) 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 三 ) 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

( 四 ) 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 五 ) 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 六 )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 七 ) 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 八 ) 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发现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 一 ) 有危害国家安全嫌疑的。

( 二 ) 携带枪械、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

( 三 ) 涉嫌吸食毒品、卖淫的。

( 四 ) 有自杀迹象或死亡的。

( 五 ) 有喧哗、聚赌或者其他妨害公众安宁、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行为,不听劝阻的。

( 六 ) 未携带身份证明文件或拒绝住宿登记而强行要求住

宿的。

( 七 ) 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 八 )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应当告知公安机关事项的。

第十四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 结合民宿年检和日常管理情况,每年度组织开展民宿品质管理综合考核,考核优秀的可获 “ 浦城优秀民宿 ” 授牌,并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八年,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有出台民宿管理新规定的,按新规定修订后执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浦城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表1

浦城县民宿开办申请表

表2

浦城县民宿联合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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