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政办规〔2025〕4 号
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
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福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6 月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建保〔2024〕4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住〔2022〕2 号)、《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闽建住〔2024〕8 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2024〕1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的建设和管理,有效增加房源供给,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二、目标任务
按照 “租得到、租得起、住得好、留得下” 的工作方向,鼓励和支持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参与保租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多渠道增加保租房供给。重点盘活存量资源,稳步发展保租房,助力人才、人口引进,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持续提升城市竞争力。
三、房源筹集
保租房房源筹集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一)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保租房;
(二)盘活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保租房;
(三)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中建设保租房;
(四)按规定盘活后用作保租房的闲置棚改安置房和公租房;
(五)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租房。
四、支持政策
(一)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1.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中建设。根据“以需定量”的原则,若现有的存量房源不足以满足市场需求,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单列保租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利用新增住宅用地集中建设保租房的,用地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租房租赁价格、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前置条件,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租房,采取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租房的方式,配建比例应不低于项目套数的 10%。
2.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中建设。可利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按照优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统一建设宿舍型保租房。
3.利用存量非居住房屋改造建设。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改建(改造)为保租房 ; 用作保租房期间, 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改造规模原则上不少于 50 套(间)或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2500 平方米。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或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得改建(改造)为保租房。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列入年度目标任务或年度建设计划的保租房项目可获得中央及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19〕1035 号)规定的,可申报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补助;可申报发行政府专项债券;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后的保租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
(三)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加大对保租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租房的主体提供中长期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租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保租房建设运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融资;支持保租房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
五、项目建设
(一)实行联审认定。 由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小组组织市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对保租房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建立健全由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电力公司、金融等部门组成的联动机制,及时共享保租房项目认定、验收、开业及企业名录等信息。
(二)年度计划安排。 要建立保租房年度项目库和项目储备库,做好储备项目和年度计划的衔接,实行项目滚动调整机制。
(三)引导多方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租赁企业、社会事业单位等多方主体参与保租房建设运营。
支持国有企业在工业(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中建设运营保租房,工业(产业)园区内的国有企业工业用地,要充分利用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比例提高部分足额配建保租房;支持国有企业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或通过入股、合营、联营等方式,与民营企业组织等市场主体合作利用民营企业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租房,支持国有企业组建以建设运营租赁住房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提高租赁住房建设运营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对国有企业参与保租房建设运营的,由国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将其参与的专项工作任务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范围,统筹兼顾其业绩指标影响。
(四)严格设计要求。 新建保租房规划设计要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 号)要求,新建项目户型设计主要以70 平方米的房型为主,适当配置90 平方米以内的三房型(90 平方米以内的三房型套数不超过单个项目套数的20%)。已经开工或建成的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户型大且不适合改造的可按间出租,其中利用存量房屋改建、改造类及盘活存量住房在安全方便及合理布局的情况下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探索大面积户型租赁,以满足二孩家庭、多孩家庭、多代同堂家庭等不同群体的多样化需求。新建保障性住房应按照《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要求,按全装修成品住房建设,并配备床、桌、椅等基本生活家具,具备拎包入住条件。新建保租房小区应参照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相应的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改建、改造的保租房小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配套相应的商业、公共服务设施。
(五)优化审批流程。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保租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租房供给。保租房项目经审核通过后,分别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六)加强质量监管。 住建部门应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将保租房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利用存量房屋改建、改造的项目,需委托具备建筑设计资质的技术机构对拟改建、改造的建筑进行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及持有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评级为Asu 或Bsu的《安全性鉴定报告》、结论为“抗震鉴定结果满足规范要求”的《抗震鉴定报告》。
(七)盘活存量住房。
1.转变经营模式。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自持部分未售商品住宅,用作租赁住房。
2.收购存量房转作保租房。鼓励国有企业在充分摸清实际需求、存量房源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租房工作,以便更好实现存量商品房快速去化的目标,有效缓解房地产市场库存压力。
六、运营管理
(一)明确保障对象。 保租房供应主要面向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工作生活且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体(含乡镇医生、乡镇教师、乡镇辅警等)、公职人员(含聘用干部)、国有企业人员、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以及来大陆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等群体,不设收入门槛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所在单位统一向保租房项目运营主体申请。鼓励符合保租房申请条件的公租房轮候家庭或已入住家庭可以申请退出公租房后,承租保租房。
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租房,可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
(二)强化租金管控。 保租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并实行动态调整,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必要时可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三)规范运营管理。 保租房投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授权的第三方运营企业是保租房的管理主体,整体持有并持续出租运营保租房项目,承担房源核查、房源发布、选房配租、入住退出、巡查监管等工作。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租房,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四)严格权属管理。 保租房项目在不动产权属证明书上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不得违规登记、转让、抵押,未经许可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租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保租房项目整体转让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保租房性质、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租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保租房项目遇征收拆迁,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评估补偿。
(五)健全退出机制。 利用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改造的保租房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其土地使用年限,且持续运营期限不低于8 年;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的保租房原则上不得退出保租房清单,运营期限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对保租房运营年限期满或因房屋征收、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等客观原因需退出清单管理的,由项目投资建设单位或运营主体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备案退出。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福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工作小组统筹领导全市保租房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专项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做好发展保租房情况监测评价工作;市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鼎监管支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政策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监督管理。 发改、住建、市场监督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加强保租房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要加大保租房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加大查处力度。
(三)做好政策衔接。 要梳理现有住房保障政策基础,衔接好国家住房保障体系,落实好各类支持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保租房项目均应纳入保租房规范管理,并及时兑现各类政策资金和税费减免。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利用报刊、宣传手册及互联网、官网、官微等媒体大力宣传报道保租房相关政策和知识等,提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保租房政策的知晓度,充分调动各方推进发展保租房的积极性,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
八、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 年,本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