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晋政规〔 2025 〕 4 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促进
商贸服务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晋江市促进商贸服务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十四届市委常委会第 150 次(扩大)会议和市政府第 68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5 年 5 月 9 日
(此件主动公开)晋江市促进商贸服务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动晋江市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发挥服务业对经济发展主引擎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扶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一)新增纳统奖励。 对新增纳统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规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规上其它交通运输、仓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局、交通运输局)
(二)培育限上批零龙头企业。 对销售额首次达到 10 亿元、30 亿元、 50 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超过 20% (含)的限上批零企业,分别给予增量部分 0.5‰ 、 0.6‰ 、 0.7‰ 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培育发展规上服务业。 对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和其他交通运输、仓储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超过 20% (含)的给予奖励: 50% (含)以下的营收增量部分按 1‰ 、 50%-100%(含)的按 2‰ 、 100% 以上的按 2.5‰ 核算,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局、交通运输局)
二、扶持发展会展经济
(一)支持举办产业型专业展会。 在我市举办,展期不少于 3 天,实际展览面积达到 5000 平方米及以上且标准展位( 9平方米)数量达 200 个及以上的产业型专业展会,并事先告知商务局或贸促会的,按照标准展位数量给予组织单位奖励,特装展位换算成标准展位数进行补助。其中,对首次举办的,按每个标准展位 900 元予以奖励;对举办二届(含)至五届(含)的,按每个标准展位 600 元予以奖励;对举办六届(含)至九届(含)且实际展览面积达 2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按每个标准展位 480 元予以奖励;对举办十届(含)以上且实际展览面积达 2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按每个标准展位 360 元予以奖励。对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参展商的数量占比达 20 %及以上,且来自境外 3 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奖励标准按其原有类别上浮 50 %。单届展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贸促会)
(二)鼓励企业抱团参展。 对共有 10 家及以上企业参加国内以内贸为主的知名展会(包括电商展会),并事先告知商务局或贸促会的,给予参展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补贴 5000 元,补贴金额不高于实际展位租金,每家企业补贴展位数最多 2 个。(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贸促会)
三、培育壮大楼宇经济
入驻商务楼宇补助。对入驻商业性质的商务楼宇(即指商务楼宇的土地用途为 “ 商业、办公 ” ),租赁合同租期三年以上(含三年),租赁面积超过 100 平方米(含),年营业收入超 1 亿元(含)、 5 亿元(含)、 10 亿元(含),且同比增长超 20% (含)的限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 2 万元、 5 万元、 1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促进消费提质升级
(一)支持开展促消费活动。 对开展汽车家电、家居建材、服装鞋帽、商圈零售、住宿餐饮、老字号等主题线下促销活动,且由商务局牵头或指导,参与活动的企业达到 10 家(含)以上(美食类按摊位计算不少于 15 个)的,给予活动组织单位场地租赁、展场搭建、宣传推广等实际活动费用 30% 的补助,单次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鼓励首店经济发展。 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园区或街区运营等管理主体每引进一家经我市评定为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泉州首店品牌的零售或餐饮企业,分别给予管理主体 20 万元、 15 万元、 10 万元的招引奖励。对经我市评定为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泉州首店品牌的零售或餐饮企业,分别给予首店运营企业 60 万元、 40 万元、 20 万元的落户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支持品牌首发首秀活动。 支持国内外品牌、原创品牌及商业运营商等有关单位在我市举办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首发、首秀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 30% 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新获评老字号补贴。 对获国家、省、泉州市商务部门认定为 “ 中华老字号 ”“ 福建老字号 ”“ 泉州老字号 ” 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5 万元、 3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加快发展家政养老服务业
(一)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 对经认定符合员工制条件且员工人数达 20 人及以上的家政企业,按其场地租金 50% 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推动养老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对运营管理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日照中心)、村级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一年以上、年度服务规模平均达到 100 人、且不少于 5000 人次,通过第三方评估达到等级评定四星级、五星级标准的,分别给予该专业化组织或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10万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六、提升市场保供能力
鼓励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对城乡菜市场(集贸市场、农贸市场)进行标准化建设、改造,投资额达到 100 万元及以上且建设、改造面积达到 1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按其投资总额 2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一)支持建设海外仓。 支持企业在境外建设(运营)公共海外仓,为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综合配套服务。对仓储面积达到 5000 平方米(含)以上、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 30(含)家的海外仓,给予海外仓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 35 万元;对仓储面积达到 2000 — 5000 平方米、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 20家(含)的海外仓,给予海外仓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对仓储面积 2000 平方米(含)以下、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 15家(含)的海外仓,给予海外仓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支持布局跨境电商集货仓。 对运营使用面积超过 2000平方米(含),且年度累计出口包裹 10 万个(含)以上的跨境电商集货仓,给予运营主体不超过 1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入驻海关特殊监管区开展跨境电商保税进出口业务,租赁仓库面积超过 2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运营主体每月 2 元 / 平方米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集聚区)高质量发展。 鼓励在全市范围内利用园区、商务楼宇、专业集聚区等产业载体,招引跨境电商企业和相关运营服务企业并形成聚集,对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集聚区),根据产业集聚成效,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 30 万元、 50 万元、 80 万元、 100 万元的分档奖励,专项用于园区内企业招引、孵化、培训、物流、房租等支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壮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集聚区)。 对入驻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集聚区)或入驻政府认定的电商园区(如滨江商务区)的跨境电商企业,上年度网络交易额在 2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不含)、 5000 万元(含)— 1 亿元(不含)、 1 亿元(含)— 5 亿元(不含)、 5 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实际租赁面积 50% 、 60% 、 70% 、 100% 的租金补助。对入驻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集聚区)或入驻政府认定的电商园区(如滨江商务区)的跨境服务商,上年度服务跨境电商企业 30 家(含)— 50 家(不含)、 50 家(含)— 80 家(不含)、 80 家及以上,且与企业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的,分别给予实际租赁面积 30% 、40% 、 50% 的租金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鼓励品牌全球推广。 对当年度跨境电商出口销售额达到 5000 万元(含)以上规模的工贸企业,使用自主品牌进行推广,当年度推广费用超过 50 万元(含)的,按不超过当年度跨境电商网络营销推广费用的 20% 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1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六)鼓励做大做强电商业务。 对年度网络销售额首超 2000万元(含)、 5000 万元(含)、 1 亿元(含)、 2 亿元(含)的限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25 万元、 50 万元、 100万元;被国家级、省级商务部门新评定为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20 万元(按照当年度获评最高项荣誉为准)。对当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含)的限上商贸企业,按当年度实际支出的达人直播费用的 30% 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 2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七)支持建设独立站。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晋江市企业自建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年成交额达到 2000 万元(含)以上的独立站项目给予建设费用 30% 扶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八)支持举办电商主题活动。 对在晋江市举办的电商大讲堂、电商论坛、电商大赛等大型电商类活动,且由商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官方认定的电商园区举办,活动参与人数达到 200 人(含)以上的,按其实际发生费用 50% 的标准给予补助,单场活动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电商活动,补助比例上浮至 80% ,单场活动最高 50 万元。同一主体每年最多补助 2 场主题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八、推动物流业转型升级
(一)支持产业联动发展。 对物流企业承接我市单家制造、商贸等跨产业企业的采购、运输、仓储、货代、流通加工、物流信息等两个环节(含)以上物流服务外包,且年度实际总外包物流费用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物流企业实际承接该单家企业物流服务外包总费用的 5%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提升物流总部等级。 对首次被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综合评估为 3A 、 4A 、 5A 级的物流企业,或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包括新引进的带级别物流企业),分别给予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30 万元、 50 万元,给予冷链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20 万元、 50 万元。对晋升等级的物流企业或冷链物流企业的奖励,应扣除已享受的评级奖励部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培育冷链运输企业。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冷链运输企业,自 2025 年购置新的专业化、标准化冷链运输车辆,取得冷链运输经营许可,且年度为冷链仓储企业提供运输服务费用超过 500 万元(含)、 1000 万元(含)、 1500 万元(含)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15 万元、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九、鼓励开展国际化运作
支持企业依法并购国外高端品牌或技术平台。晋江市内企业新增并购国外高端品牌或技术平台,获得国外高端品牌全球或区域的经营管理权、所有权、控制权,且设立被并购企业总部统一经营和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实际并购金额给予分档奖励:1000 万美元(含)— 5000 万美元的,按照实际并购金额的 5‰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5000 万美元(含)— 1 亿美元的,按照实际并购金额的 6‰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1 亿美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并购金额的 8‰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另外对并购金额 1 亿美元以上的,纳入贴息优质企业,对企业实施并购产生的银行并购贷款利息和信用担保费,给予 50% 补贴,补贴期限最长 24 个月,累计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本措施由晋江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同时对符合商贸服务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经评估论证后可给予一定政策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