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晋政规〔 2025 〕 1 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加快文化体育 旅游产业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晋江市加快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 68 次常务会、十四届市委常委会第 150 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5 年 4 月 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加快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融合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文体旅深度融合,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扶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入选全国文化企业 30 强、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提名、福建省最具成长性文化企业、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佳企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50万元、 10 万元、 10 万元、 10 万元。
(二)对获得省、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不含奖励类、贴息类)并已进入实施阶段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补助 5 万元、 3 万元;对培育文化产业从业人员获评泉州市文化产业优秀人才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获评人才所在单位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二、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一)对首次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福建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泉州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 200万元、 100 万元、 50 万元;对首次获评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10 万元。
(二)对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行业协会新入驻市级文创平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两年及以上的,自其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两年内,第一年按每平方米每月 10 元、第二年按每平方米每月8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最高限额 5 万元。
三、鼓励文化原创和传统手工艺生产
(一)对原创作品参加国际级(政府官方机构主办)、国家级(国家部委 < 局 > 、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省部级(福建省级部委厅(局)、省级行业协会主办)专业赛事并获得三等奖(或相当于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单位,各奖项按一、二、三等标准,属国际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2.5 万元、 2 万元;属国家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 2 万元、 1.5 万元;属省部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1.5 万元、 1 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限额 10 万元。
(二)对文化企事业单位利用自身特色文化资源或利用我市丰富的文化文物资源和优秀传统手工艺进行开发并成功量产文化创意产品,按其实际投入费用 50% 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限额 5 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限额 10 万元,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开发量产的文化单位,不再重复补助。
四、搭建宣传展示和交流合作平台
对市级文创平台管理运营机构、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行业协会,经批准组织 10 家及以上企业参加境内外大型文体旅展会或宣传推介活动,给予文创平台管理运营机构、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行业协会一次性补助 5 万元;经批准在我市举办文化创意市集活动,展期至少 2 天且布展规模达到 50 个及以上展位的,按每个展位不超过 1000 元给予承办机构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 10万元;经批准举办其他对平台知名度、美誉度提升和行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的活动,给予承办机构不超过活动费用的 30% 、最高限额 1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家运营机构和行业协会每年最高限额 20 万元。
五、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一)对新创建国家 3A 级以上的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 50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对新获评国家 5A 、 4A 、 3A 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 250 万元、 150 万元、 50 万元奖励;对新获评除 A 级旅游景区之外的 “ 旅游品牌 ” 单位,分别按国家级、省级、泉州级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 30 万元、 10 万元奖励。
(二)对 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开展硬件设施提升项目的,完成后按项目投资额 50% 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三)对新评为五星级酒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国际酒店管理集团旗下高端品牌进行运营满一年的酒店,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补助,国际高端品牌按照权威服务组织 STR Global 对全球酒店认定的高端酒店及以上予以确定。
(四)新评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一次性分别给予 3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的奖励;对新增营业民宿运营满一年给予一次性 2 万元的补助;对获评晋江市金牌、银牌民宿每家一次性给予 5 万元、 4 万元的奖励;对集聚发展民宿的村(社区)或景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法获得经营资质的民宿达 5 家以上(含 5 家)且民宿经营房间数达 50间以上(含 50 间)的,给予村(社区)集体或景区 5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以上村(社区)集体或景区每增加 1 家民宿且经营房间数 10 间以上(含 10 间)追加补助 10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五)对新评为晋江伴手礼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3 万元补助。
(六)对在 A 级旅游景区固定场所开展具有晋江地方特色文旅演艺常态化活动的企业,按实际投入费用 50% 给予奖补,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七)对新获评为 “ 晋邑古筵 ” 全餐服务的餐厅,每家给予一次性 3 万元奖励。
(八)对首次从 “ 规下 ” 转 “ 规上 ” 入统的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奖励。
(九)对实际经营满一年的旅行社组织接待入晋旅游,团队(每团不少于 10 人)游览 3 个以上(含 3 个)参观点、年累计 1000 人次以上(含 1000 人次)的旅游团队在晋江住宿的,给予奖励。年累计 1000 人次以上(含 1000 人次) —2000 人次以下(不含 2000 人次)的奖励 30 元 / 人次, 2000 人次以上(含2000 人次) —5000 人次以下(不含 5000 人次)的,奖励 40 元/ 人次, 5000 人次以上(含 5000 人次)的,奖励 50 元 / 人次;以上旅游团队在晋江住宿 2 晚以上的,每人次在原有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追加奖励 20 元;以上旅游团队游客为入境游客的,每人次在原有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追加奖励 50 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十)对文体旅企事业单位(含伴手礼商家)参加市文化体育旅游部门组织在省内、省外开展的文旅宣传营销活动,每家每场分别给予 0.5 万元、 1 万元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 5万元;文体旅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参加以上活动有产生展位费的,则再给予展位费 50% 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十一)对从事旅游行业工作,并在各级文化旅游部门或旅游协会举办的导游(讲解员)或技能竞赛中参加团体和个人比赛项目获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团体项目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国家级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以下等同)的分别奖励 3 万元、 2 万元、 1 万元;获省级金、银、铜的分别奖励 2万元、 1.5 万元、 0.8 万元;获泉州市金、银、铜的分别奖励 1.5万元、 1 万元、 0.5 万元;获晋江市级金、银、铜的分别奖励 1万元、 0.6 万元、 0.3 万元;个人项目则分别按团体项目 50% 标准进行奖励;并对在晋江市级旅游技能竞赛中获得团体总分第一、二、三名的旅游企业,分别奖励 3 万元、 2 万元、 1 万元。
(十二)对本年度新取得导游资格证并在本市旅行社或 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工作满 6 个月的导游一次性奖励0.5 万元;对在旅行社工作,并在本政策实施有效期内取得国家导游证的导游,每年地接带团达到 15 团(每团不少于 10 人)的奖励 5000 元;超过 15 团的,每增加 1 团给予 100 元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 万元。对在旅行社工作,并在本政策实施有效期前取得国家导游证的导游,每年地接带团 30 团以上(含 30 团)的,每团给予 100 元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万元。
(十三)在我市文艺演艺公司、年营业收入总额首次突破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1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50 万元、 100 万元。
(十四)对举办单场售票 3000 人至 1 万人的大型演唱会,给予演出举办单位不超过单场售票收入 1.9% 的奖励;单场 1 万人以上的大型演唱会,给予演出不超过单场售票收入 2.5% 的奖励。具备观赏性、表演性较强的售票体育赛事活动参照大型演唱会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原则上同一家企业同一场演出或赛事表演在泉州市范围内仅享受一次政策奖补。
六、加快促进文体旅融合发展
(一)对入选市文体旅融合发展行动项目并被市文体旅经济发展指挥部列为重点推进项目的,按活动项目、服务保障项目、体育赛事项目,分别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5 万元、 10 万元,补助不可超出项目实际投入。
(二)对经批准承办由国家部委(局)、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大型文化体育旅游类活动,根据规模、层次和效果给予承办机构不超过活动费用 30% 、最高限额 50 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鼓励支持国内网络视频平台来晋江合作开发节目 IP及相关文旅产品,创编特色演艺剧目,打造特色演艺品牌等活动,按实际投资额 30% 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40万元。
同一项目符合本激励政策多项条款或者本市范围内其他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只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条款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原则上采取 “ 就高补助 ” 办法给予认定,不予重复享受。
七、其他事项
本措施由中共晋江市委宣传部(文改办)和晋江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