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市科规〔2025〕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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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科规〔2025〕2 号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科技计

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发改局(科技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统筹,确保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制定《宁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2025 年5 月6 日(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加强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统筹,实现科学、规范管理,优化科研项目管理效率与实施成效,确保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设立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宁德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科技局统一安排,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 宁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申报通知发布与受理、立项管理、实施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管理等环节。

第五条 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特点,采取事前一次性补助、分阶段补助和后补助等方式对立项项目及承担单位给予资金支持。

事前一次性补助是指项目按规定程序立项并签订任务书后,一次性拨付全部补助经费,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研发活动。

分阶段补助是指项目按规定程序立项并签订任务书后,先拨付部分补助经费,而后根据项目中期检查或中间成果评估情况,分阶段拨付其余补助经费。

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约定成果和绩效并通过验收后,拨付补助经费。

第六条 宁德市科技计划项目按科技计划类别进行分类管理,由市科技局负责综合管理,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按各自职责进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申报通知发布与受理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应当按照通知的起草与发布、项目的受理与推荐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 由市科技局起草并发布相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通知中应明确项目类型、申报条件、申报材料递交截止时间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 除涉密项目外,市科技项目申报通知应主动公开。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准备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县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报后,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优秀申报项目推荐至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即为立项后项目实施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

(三)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发能力。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科研诚信状况。

(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另有规定除外。

(七)项目申报单位在同年同批同类型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中,限定申报1 项。

(八)项目申报单位有到期未验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不得再次申报同类型市科技计划项目。

(九)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包括项目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签订任务书等。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机构负责对申报项目再次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机构进行评审。

形式审查包括对项目申报单位及负责人申报资格、申报条件、诚信情况的审查。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可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特点、申报数量、资助强度等合理选择评审程序和方法,同类项目、同一批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方式,避免评审结果出现歧义。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等方式进行,以同行专家为主,并视需求邀请市内外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参与评审,抽取的技术专家原则上应活跃在科研一线、熟悉相关领域。答辩评审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亲自汇报答辩,除财务人员外,非申报项目团队成员不得参与答辩。

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可在评审前提出回避单位及个人。项目在评审中应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综合考虑申报单位、负责人和团队的实际能力、研发需求和项目经济社会效益。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应进行留档,实现“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综合评审结果,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下达项目资助经费。对项目评审分数不合格、不及格的项目不予立项支持,不予发放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项目实施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申请书和评审意见,商议签订项目任务书(文本格式由市科技局制订),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签约各方商议审核后,原则上在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的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任务书签订手续。

第十八条 政策性项目、后补助项目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十九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项目实施期限包括项目的执行期和验收期。

第四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项目实施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按照相应职责开展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

(二)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服务和监督,组织开展必要的检查或抽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三)实施过程管理中发现违规行为应责成整改或终止项目。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

(二)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所主管的单位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整改,或向市科技局提出整改或终止项目的建议意见。

(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和档案整理工作。

(四)做好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条件,激发科技人员创造力。

(二)支持项目负责人带领项目组按时完成有关研究开发任务,填报相关统计调查表,做好科研档案管理工作。

(三)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和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五)按时完成项目的结题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成员主要职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牵头人和责任人,要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项目组成员要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中期管理制度。由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对实施期超过18 个月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科技局。中期检查侧重对项目承担单位企业经营状况、研发经费投入状况、科研人员在职情况等进行评估。

市科技局将对中期评估结果不通过的项目作终止处理: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市场重大变化、当前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等客观因素导致中期检查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再次申报或参与同类市科技计划项目不受影响。

(二)项目承担单位实际消亡或无法联系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主动作为的,或因项目承担单位执行不力、消极开展研发活动等主观因素导致中期检查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或参与同类科技计划项目。

对作终止处理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事前立项发放补助资金的,补助资金全部退回。

后补助市科技计划项目不开展中期评估。

非财政资金资助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不开展中期评估。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和内容不变、不降低任务书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技术路线,无需报备。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项目实施期间出现的重大变更和影响项目执行的重大问题等,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单位,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报市科技局审核。其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需对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变更时,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到期前提出任务变更申请,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意见,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任务书变更事项展开论证,任务书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可予以变更。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因研发难度大等因素需要申请延长项目实施期限和验收结题时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原验收结题前至少1 个月,向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各项目可申请延期1 次,申请延期时长原则上不超过1 年。申请延期的项目,须在原验收结题时间点上开展一次中期评估且通过后,由市科技局批准延长项目实施期限和验收结题时间。

第二十八条 健全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避免重复多头检查,除科技重大项目与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外,市科技计划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应向统计部门如实填报当年度研发活动情况和数据。市科技局将对未及时填报研发活动统计数据的企业予以提醒,相关企业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研发活动统计数据的,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验收结题管理

第三十条 事前立项资助和后补助项目在项目执行期结束时须进行验收。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方式包括会议验收和简易验收。市科技局将在项目执行期满前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项目验收提醒的通知,项目承担单位也可在距离项目执行期满前至少1 个月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审批。提前完成项目目标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提前验收,提前验收时间距离项目执行期满不得超过1 年。

会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由市科技局抽取的专家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任务书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简易验收适用于资助经费不超过10 万元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简易验收由市科技局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任务书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项目任务内容指标复杂,需要现场核实的项目,可采取会议验收方式。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状态包括已验收和项目终止。

第三十三条 已验收的项目,其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和验收不合格。

(一)事前立项资助

验收结果为合格的,项目验收结论定为已验收且通过。验收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项目验收结论定为已验收且基本通过,已发放的补助资金须无条件退回30%。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验收结论定为已验收且不通过,已发放的补助资金须无条件100%退回。

(二)后补助项目

验收结果为合格的,项目验收结论定为已验收且通过,补助资金按标准金额100%比例发放。验收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项目验收结论定为已验收且基本通过,补助资金按标准金额70%发放。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验收结论定为已验收且不通过,不予发放补助资金。

项目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申请延长项目实施期限和验收结题时间,不得再次发起验收申请。

因研发失败或当前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等客观因素导致项目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再次申报或参与同类市科技计划项目不受影响。因执行不力、消极开展研发活动等主观因素导致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或参与同类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承担单位注销、市场重大变化、当前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等客观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没必要进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批准项目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再次申报或参与同类市科技计划项目不受影响。

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或无法联系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主动作为的,或因项目承担单位执行不力、消极开展研发活动等主观因素导致项目在实施期内不具备验收结题条件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及时核实并提出申请,报送市科技局审批,予以强制终止,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或参与同类科技计划项目。

对作终止处理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未发放补助资金的不予发放;已发放补助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予全部退回。

第三十五条 需退回补助资金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退回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市科技局通知之日起30 日内退回资金,并提供银行回单。未按规定退回资金,市科技局将限制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其负责人相关行为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任务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任务书未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项目成果的真实性审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应及时跟踪了解已通过验收项目的成果应用和转化情况,掌握项目成果应用和转化所产生的绩效,及时报送市科技局。

第六章 诚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局应当全面推进政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将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固化到项目管理全过程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纪检监察机关等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科研诚信审核机制。市科技局、相关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申报和承担项目的必备条件。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第四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承诺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承诺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共同签署承诺意见,保证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按要求做好验收结题工作,并保证提供的项目信息真实性,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经费等。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教育,建立完善学术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逐步建立科研领域守信激励机制。

第四十三条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申报或评审资格、终止项目执行、追回项目经费、列入“黑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参与项目管理的人员必须遵循保密和回避原则,妥善保管申报材料,严禁外传非公开的项目和评审信息。在涉及近亲属申报的项目时应主动回避,不得伪造专家评审意见,不得擅自透露专家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评审任务。

(二)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评审材料,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不得复制与评审有关的材料,不得擅自传播、扩散有关评审内部情况。

(三)与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在评审期间,未经许可,评审专家个人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严禁收取评审对象的报酬。

第四十六条 以下人员不得选作评审专家:

(一)与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二)评审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三)资信管理记录不良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在项目评审过程,评审专家若存在违规行为,市科技局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个人不良资信、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违规事实等方式处理。若存在违法行为,评审专家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类市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结合工作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市科技局将参照本办法加强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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