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人综规〔 2025 〕 3 号
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浙边(政和)
蔬菜产业园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闽浙边(政和)蔬菜产业园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政和县人民政府
2025 年 5 月 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浙边(政和)蔬菜产业园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发挥闽浙边(政和)蔬菜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在振兴实体经济中的支撑作用,引导产业园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运营目标
第二条 为加快推动产业园高质量发展,需在 5 年内达成以下运营目标:
(一)积极参与打造闽东北高山蔬菜产业集群;
(二)打造 2-3 家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打造 3-5 个省级以上休闲农业项目;
(四)打造 3 家限额以上贸易企业;
(五)打造 1 家规上工业企业 ;
(六)建成闽浙边较具专业化的大型加工仓配中心( 5000-8000 平方米);
(七)打造闽台合作、供港蔬菜、高山高品质蔬菜出口基地;
(八)引入 10 个以上知名销售平台;
(九)创建 10 个以上的 “ 三品一标 ” ;
(十)创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公共品牌商标;
(十一)带动农户每年增收 15% 以上(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产量提升、价格增长、农户参与产业链环节收益增加等量化数据)。
具体年度细化目标详见附件 1. 《现代农业产业园 5 年考核指标分解表》。
第三章 运营方式
第三条 构建 “1+N” 发展模式。 “1” 即重点打造镇前镇闽浙边高山蔬菜集散中心、加工中心、冷藏中心、展示中心,使其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 “N” 即在杨源乡、澄源乡、星溪乡、东平镇、铁山镇、外屯乡等乡(镇)相对集中区域建设若干个高山果蔬分拣、冷藏中心,实行采后商品化处理,补齐农产品专业流通市场、仓储冷链物流设施等短板。
第四条 委托第三方公司运营。县国投集团与政和县镇前振兴乡村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产业园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授权政和县镇前振兴乡村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产业园资产。由政和县镇前振兴乡村发展有限公司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第三方运营公司,第三方运营公司主要负责引入订单客户资源、入驻企业资源、管理运营资源、专家技术资源、基地运营管理、品牌打造、园区日常管理等方面。
第四章 入园管理
第五条 对第三方运营企业的管理
(一)项目运营主体的确定。 第三方运营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项目运营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二)运营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由政和县镇前振兴乡村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标的第三方运营公司签订详细的运营合同。运营费用由基础运营费与绩效奖励两部分组成,基础运营费为每年人民币 40 万元,绩效奖励为每年 10 万元。绩效奖励需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发放,具体标准见奖惩机制条款。
(三)园区运营的监管与评估。 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运营监管机制,定期联合相关部门对产业园运营情况及运营目标进行检查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运营主体的服务质量、运营效率等方面。根据评估结果,可对运营主体进行奖惩,以确保产业园运营的高效和优质。
(四)奖励机制。 设立 “ 年度最佳运营奖 ” ,运营主体在年度评估中综合得分达到 90 分以上(评估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基地建设、园区运营、推广宣传、人才建设等),给予 10 万元作为奖励,并在产业园内公开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五)惩罚机制。 对于未按时完成目标分值的运营主体,根据目标未完成的程度和影响程度,按以下标准扣减运营费用,扣减运营费用时,优先从绩效奖励部分扣除;若绩效奖励不足以覆盖扣减金额,则从当年度基础运营费中抵扣:
未完成分值比例在 [10% , 30%] 之间,扣减运营费用的 10% ;
未完成分值比例在( 30% , 50%] 之间,扣减运营费用的20% ;
未完成分值比例超过 50% ,扣减运营费用的 30% ,并视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提前终止合同。
(六)评估与实施。 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改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镇前镇人民政府、国投集团等单位及部门组成评估小组,每年对运营主体的运营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奖励资金在年度运营费用结算时一并发放,惩罚措施在评估结果确定后立即执行。
运营主体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果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诉,县农业农村局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给出复核结果。
第六条 对入园企业的管理
(一)企业准入条件。
1. 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0.2 亿元以上的项目企业以及其他重大项目企业,实行 “ 一事一议 ” 。
2. 入园企业在入园前应达到国家工业产业政策、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
3. 入园企业在政和县产生税收后,必须在我县依法照章纳税。
(二)厂房租用条件。
1. 入园企业根据法定程序,通过与政和县镇前振兴乡村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租用合同后入驻园区。
2. 厂房外立面由镇前镇统一改造,厂房内部装修由入驻企业负责,在装修之前需上报相关方案;购入的固定资产依据原始发票核定(旧设备由县相关单位核定)申请补助。
3. 入驻厂房租赁企业装修、安装生产设备不得损坏标准厂房的主体结构和墙体,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应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入园企业因租赁期满或承租方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能移动的生产设备可搬迁,不可移动的附着物(含生产设备等)和对标准厂房的装修一律不予经济补偿,产权归属县国投集团。
5. 入园企业需交纳相当于 3 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若无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
6. 入园企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由相应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厂房租赁管理。
1. 为培育优质企业发展,对连续经营满三十六个月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入驻企业实施专项扶持:前两个自然年度实行全额租金 “ 先交后返 ” 政策,其中第三会计年度返还首年免租额的100% ,第四会计年度完成第二年免租额的 100% 返还,形成阶梯式返还机制,采用 “ 先交后返 ” 模式,入驻企业前两年不参与绩效管理;第三年至第五年厂房一楼为 4 元/月 · 平方米,厂房二楼为3 元/月 · 平方米;第六年起,租金每年按 10% 的比例增长,厂房一楼最高不超过 8 元/月 · 平方米,厂房二楼最高不超过 7 元/月 · 平方米。连续租赁满 5 年且 5 年的年度考核达标的企业,第六年起租金增长率降至 5% (原为 10% )。
2. 园区展示交易中心及冷库在不影响蔬菜产业园运营的情况下可对外出租,不列入厂房租赁减免范围,租赁费用参照本地市场价格计算。
3. 市场疲软的情况下,可酌情降低租赁费用。
(四)退出机制。 入驻标准厂房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政和县镇前振兴乡村发展有限公司有权解除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园企业自行承担,给国投集团等造成的损失由入园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1. 入驻企业与政和县镇前振兴乡村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 1 个月内未进场装修或安装设备(若遇特殊情况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6 个月内未开始运营,无条件搬出标准厂房,并按 4 元/月 · 平方米(厂房一楼)或 3 元/月 · 平方米(厂房二楼)的租赁费用支付入驻期间租赁费;
2. 入驻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标准租金、水费、电费等各项费用逾期 3 个月的;
3. 未经审批同意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的;
4. 未经审批同意转租标准厂房的;
5. 投产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停产超过 3 个月,或因企业经营不善停产停业超过 6 个月以上的;
6. 利用标准厂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7. 因不可抗力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营的,可申请最长 6 个月的运营缓冲期,期间租金按合同约定的 50% 收取;
8.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园区企业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 为规范园区企业的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和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主要对园区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年度考核未达标的企业,取消下一年度租金减免资格,并限期整改。
1. 生产经营状况。主要考核园区企业在考评期间完成的投资情况、投资规模与产值比例、税收交纳情况、联农带农情况、厂房使用率等情况;
2. 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考核园区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化、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对危险化学品管理规范等方面;
3. 组合激励。获得设备补助的企业,可叠加享受以下政策:
( 1 )厂房租金减免比例提高至前 3 年全免,后 3 年减半;
( 2 )动态调整机制:每 2 年由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行业协会,根据产业发展趋势修订《优先支持设备目录》,淘汰落后产能,新增智能化、绿色化设备类别。
第五章 园区日常管理
第七条 成立闽浙边(政和)蔬菜产业园工作专班,由县人民政府陈海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发改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镇前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产业园区日常工作组织领导。
第八条 资产租赁收益优先用于保障产业园运营管理费用,剩余部分由县国投集团与政和县镇前振兴乡村发展有限公司按7:3 比例分成。产业园厂房前两年免租期间,产业园运营管理费用由县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承担,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 50 万元。产业园运营管理费用不足部分由镇前振兴乡村发展有限公司向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申请补助,以确保产业园正常有序运转。
第九条 入园企业扶持政策
(一)对于符合要求的入驻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现代农业相关资金政策扶持。
(二)通过 “ 整村振兴贷 ” 、 “ 乡村资源流转贷 ” 等方式引导金融部门对园区经营主体给予低息或贴息贷款,放宽抵押贷款条件,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生产线及核心设备购置专项补助。
1. 补助范围与标准
( 1 )支持范围。涵盖产业园规划方向的核心生产设备及配套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蔬菜加工生产线(清洗、分拣、包装、深加工等设备);数字化管理系统(智能机器人、 ERP 系统、物联网监测设备);质量检测仪器(农残快检设备、重金属检测仪等)。
( 2 )优先支持。对获得 “ 三品一标 ” 认证、节能环保认证、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认证的设备以及获得出口备案要求的设备,优先给予扶持。
( 3 )补助标准。按设备实际投资额(以发票或银行支付凭证为准)的 40% 以内给予补助,具体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标准执行。设备补助项目验收完成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发放。
2. 资金来源。计划积极争取省级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等相关政策性专项资金支持。鉴于政策性资金存在年度调整可能,如专项资金申报成功,将严格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重点用于设备购置补助方向。项目具体资金来源将根据专项资金实际下达情况,结合主管部门审批意见进行动态调整。
3. 约束与风险控制条款
( 1 )运营承诺。企业需签订《设备专项使用承诺书》,承诺设备在产业园内连续运营至少 5 年,且投产后第一年年均产值不低于投资额的 100% ,此后每年年均产值同比增长率不低于投资额的 20% 。
( 2 )违约处理。
设备用途变更或转卖:立即终止补助并追回已发放资金,另处补助金额 20% 的违约金。
未达运营年限:按剩余年限比例退还补助(退还金额 = 已发放补助 × (剩余年限 /5 ))。
( 3 )审计与公示。县审计局每年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示;对虚假申报、套取资金的企业列入 “ 产业园信用黑名单 ” , 5 年内不得申请任何补助。
(四)建立和落实农业保险和风险保障机制,根据农产品的种类、规模等推出不同的险种,并由政府帮助统一购买或给予一定补贴,提升高山农业抵御极端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签订的投资合同,按原约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政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省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若与国家、省级政策调整冲突,以最新政策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数据采集、评估结果公示等环节,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国家相关隐私保护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现代农业产业园 5 年考核指标分解表
2. 闽浙边(政和)蔬菜产业园年度考核表
附件1
现代农业产业园5 年考核指标分解表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