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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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政规〔2025〕7 号

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寿宁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寿宁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寿宁县人民政府

2025 年5 月2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寿宁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中央、省、市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专门设立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方面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所在单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指用于单位日常运转或特定职能的常规性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绩效优先、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的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会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贯彻落实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上报;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执行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设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申 报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已设立的专项资金,结合本县县域发展方向和重点,合理安排本部门实施计划,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属于民生领域的项目资金,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集中建设地点、集中资金投入”的原则,择优选报。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以及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部门有明确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

对于上级政策性切块专项资金和重点专项资金的申报,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审定后上报。

申报的项目需要地方配套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财政部门出具资金配套承诺书再上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对我县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乡镇意见。对重点项目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关领域从业经验者)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或报告。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视年度财力情况,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预算要求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县政府审定,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当细化到具体项目,明确具体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内容、绩效目标及资金使用计划等,实行项目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应细化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财政部门可以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县财政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县财政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部分未列明具体明细项目的专项资金,由相关主管单位的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并实施。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和内容实施项目,不得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实施进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拖延的,需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延期申请及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中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属基本建设范围的,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并在项目终止或决算完成后的30 个工作日内自觉上缴财政。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严格落实“花钱必问效、无效要问责、低效多压减、有效多安排”的要求。

县财政部门应当依据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绩效目标,指导、监督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每个月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或评价1 次,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县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和效能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是否有效落实;

(二)专项资金在申请时是否进行认真审核,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三)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是否存在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

(四)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

(五)是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等级是否达到良及以上;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会监督检查职责,将财会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规。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的序时进度和工程质量,督促项目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审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应对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进行查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虚报、伪造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县财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相应资金,并在3 年内禁止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无故拖延专项资金拨付的,依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者擅自调整预算的,依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项目实施单位挪用专项资金或无故拖延项目实施进度的,由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限期退还相应款项,并在3 年内不予申报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宁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寿政文〔2014〕11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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