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惠 安 县 民 政 局
文件惠 安 县 财 政 局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惠安分局
惠退役军人局规〔2025〕1 号
惠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惠安县民政局
惠安县财政局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惠安分局
关于印发《惠安县困难退役军人
帮扶援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
现将《惠安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惠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惠安县民政局
惠安县财政局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惠安分局
2025 年5 月8 日
惠安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工作方案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 部门关于印发《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6 号)、《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 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退役军人厅〔2021〕108 号)等相关文件和政策精神,为扎实有效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传递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缓解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实际困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和遵循,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协调推进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援助体系建设,以有效缓解退役军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为目标,围绕“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工作要求,加强现有社会救助政策与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援助政策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协同性、体现优待性、注重时效性、调动积极性的帮扶援助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统筹资金渠道,加强工作保障,形成及时有效、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帮扶援助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困难退役军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帮扶援助对象范围
我县户籍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移交安置在我县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或长期在我县居住、工作和生活(满一年以上)的非惠安籍退役军人(以公安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居住或工作证明为认定依据)。
上述人员因服役期间致残、患有严重疾病、长期失业、旧伤复发、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申报审核后可申请予以困难帮扶援助。优先帮扶援助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以及服役年限长且居住地在农村和无单位无相关社会保障的退役军人。
三、帮扶援助情形
我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内容可涵盖生活援助、医疗援助、就业援助、教育援助、法律援助(依托法律援助工作站、崇军拥军司法服务中心提供免费咨询、调解、转介司法部门)等,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第一类情形: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遭遇自然灾害、见义勇为、交通事故、意外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残及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二类情形: 纳入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特困供养、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残联审批认定的残疾人员(退役后因故致残),以及纳入全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服务系统名单内的我县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本人医疗费用、未成年子女教育费用或其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家庭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三类情形: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突发重大疾病或患病长期治疗,及后续仍需负担沉重医疗费用,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服役期间伤病残,退役后出现后遗症或旧伤病引发新病症,及退役后身患与服役经历关联的疾病,或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四类情形: 退役军人非主观因素失业、下岗或长期未就业,一定时期内(连续6 个月以上)无经济收入来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五类情形: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急需关爱慰问和帮扶援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帮扶援助:
1.不能提供申请帮扶援助所需有效材料或原始证明的;
2.拒绝配合管理负责机构调查核实情况,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收入、财产和其他相关状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3.经调查评估,家庭财产状况和收入水平属于中、高等以上,足以应对遭遇困难,不需以物资或资金形式给予帮扶援助的;
4.因违法犯罪、自伤自残、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吸毒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5.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6.被列入恶意失信黑名单的;
7.其他特殊情况不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
四、帮扶援助方式
对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对象,根据其实际困难及时采取相应的帮扶援助形式。
(一)发放援助资金。 作为我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援助的主要方式,根据申请对象申报的困难情形,对应帮扶援助标准,经审核审批后,确定帮扶援助资金,及时足额将帮扶援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必要时可采取发放现金的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二)发放援助实物。 根据申请对象申报的困难情形,对应帮扶援助标准和申请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视实际情况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的方式予以帮扶援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介购买服务。 探索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有益补充的多元化帮扶援助体系,畅通各类援助渠道,使不同程度、不同原因的困难退役军人都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帮扶援助。 一是转介帮扶援助。如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协调民政部门经审核认定后及时将其纳入保障或供养范围;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调卫健、教育、住建、人社、司法等部门为其提供相应的救助。 二是 倡导志愿服务。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援助工作,发动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通过开展走访慰问、慈善募捐、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汇聚更强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常态化帮扶援助。 三是探索购买服务。探索实施购买专业服务的帮扶援助形式,如开展为困难老年退役军人提供康复照护、健康医疗等专业化的社会服务类特定帮扶援助项目,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进一步丰富帮扶援助形式,回应多元化、个性化需求。
五、帮扶援助标准
针对帮扶援助五类情形,实行对应的帮扶援助金额标准,结合实际分类分档限额予以帮扶援助。
医疗支出困难类型的帮扶援助,以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指扣除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政策性补偿、报销后,个人仍需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为分档依据,予以医疗困难帮扶援助。
具体设定如下:
1.因第一类情形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予以一次性帮扶援助资金2000 元;特别严重困难的,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后,予以一次性帮扶援助资金3000 元。本类帮扶援助不与政策性保险(如退役军人意外伤害救助保险)理赔重复。
2.因第二类情形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予以一次性帮扶援助资金2000 元;特别严重困难的,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后,予以一次性帮扶援助资金3000 元。属医疗支出困难类型的,按第三类情形和对应标准实施分档帮扶援助。
3.因第三类情形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医保部门查询确认的医疗费用信息或正规医疗发票,分档如下:
①个人自付部分在5000 元以下的,予以一次性帮扶援助资金1000 元;
②个人自付部分在5000 元(含)以上、1 万元以下的,予以一次性帮扶援助资金2000 元;
③个人自付部分在1 万元(含)以上、3 万元以下的,予以一次性帮扶援助资金3000 元;
④个人自付部分在3 万元(含)以上、10 万元以下的,予以一次性帮扶援助资金5000 元。
⑤个人自付部分金额巨大,在10 万元(含)以上的,予以一次性帮扶援助资金8000 元。
无法提供正规医疗发票或医保部门查询确认的费用信息,经镇、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调查核实,确属突发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治疗且生活严重困难的,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可予以一次性帮扶援助资金1000 元,实施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
已申报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优抚对象“医疗难”专项补助,但因较多费用为医保范围外,或因需自行购置特定医药物资(以医疗机构证明为据),此类特殊情况导致优抚对象个人负担费用较大且不能纳入“医疗难”补助范围的,可视实际情况,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在扣除“医疗难”补助外,其剩余个人自付部分,通过申请困难帮扶援助,按第三类情形和对应标准实施分档帮扶援助。
4.因第四类情形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予以一次性帮扶援助资金2000 元;特别严重困难的,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后,予以一次性帮扶援助资金3000 元。
5.针对第五类情形,由受助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属地镇、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调查核实并提供证明后提出意见,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一次性帮扶援助资金1000-2000 元;特别严重困难的,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后,予以一次性帮扶援助资金3000 元。
六、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程序
原则上,同一对象同一事由一年可申请一次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医疗支出困难类型的申请对象应在困难发生的当年度提出申请,因住院治疗延续跨年度的,如在次年3 月31 日前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帮扶援助,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再受理其该年度的帮扶援助申请。
当年度已申请省、市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临时救助的,不与县级困难帮扶援助重复。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对象,可由其本人或受委托人,向户籍地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可委托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受理。申请帮扶援助需填写《惠安县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援助申请表》(附件),并根据申请帮扶援助情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①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员、残疾人员等困难对象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或证件;
③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使用非申请人银行卡的需要提供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关系证明页复印件或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持卡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④因遭遇自然灾害、见义勇为、交通事故、意外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申请帮扶援助的需提供:相关部门或镇、村(居)委会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损失鉴定、医疗鉴定等证明材料;
⑤因疾病申请帮扶援助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复印件;住院(或门诊)费用正式发票或医保报销凭证(医保部门费用查询结算清单);
⑥因未成年子女教育因素申请帮扶援助的需提供:子女学籍证明(或在学证明);教育费用的相关票据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⑦因失业、下岗或长期未就业申请帮扶援助的需提供:人社部门失业登记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等;
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
镇、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加强对本区域内困难退役军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的常态化排查,核实并帮助出现困难的对象提出帮扶援助申请。
县、镇、村(社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个人报告需帮扶援助的相关对象、线索后,要主动核实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启动帮扶援助程序。
(二)审查审核
1.村(社区)审查
村(社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对其家庭状况和遭遇困难等进行走访入户调查,在审批表上填写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全部申请、证明材料报送镇级审核。对不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村(社区)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2.镇级审核
镇级接到申请材料后,需在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成审核。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给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材料完整的,审核其真实性,并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将材料交由村(社区)退回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认为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全部申请、证明材料报送县级审批。涉及家庭财产状况和收入水平核查的,如有必要,可通过民政部门启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予以审核。
(三)公示审批
镇级审核结束后需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时长为5 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进入审批程序,公示后有异议的退回村(社区)重新调查核实。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行定期审批工作机制。各镇在每月下旬将本镇当月的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援助申请汇总报送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镇级提出的审核意见,对照相关佐证材料,结合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予以帮扶援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特殊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可简化程序,先行予以帮扶援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及时登记帮扶援助对象、事由、金额等信息,补齐申请和相关佐证材料、审核审批意见、公示情况及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七、资金来源和管理监督
1.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县财政部门征求意见后,制定年度拟实施帮扶援助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并在年度预算内统筹安排使用资金,年终根据实际支出编制决算。
2.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专款专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管理和使用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县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予以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3.县、镇退役军人事务机构对外公布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的咨询、投诉电话,处理关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的咨询、投诉和举报等,并定期将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4.坚持追责问责与容错纠错相统一,激励担当作为,弘扬风清气正。对拒不配合家庭基本生活、财产收入、困难情形等情况调查核实或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帮扶援助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帮扶援助并追回冒领款物,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贪污挪用、挤占扣压帮扶援助款物的违纪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对因客观原因造成偏差或因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行,有效期至2030 年5 月7 日 ,由惠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惠安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方案(试行)》(惠退役军人局〔202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惠安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
惠安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