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工程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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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狮政办规〔 2025 〕 3 号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

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工程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石狮市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工程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2025 年第 2 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4 月 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石狮市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工程项目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建设项目管理,明确流程,提高效率,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泉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报告制度的通知》(泉政办明传〔 2024 〕 78 号)、《泉州市国资委关于加强泉州市属国有企业工程项目发包和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泉国资资本〔 2024 〕 28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实施项目报告制度

(一)事前报告项目

1 .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额在 400 万元(含)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

企业聚焦发展所需主动策划生成的建设项目,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并由企业履行 “ 三重一大 ” 决策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市国企党工委报备。其中,属于企业投资负面清单项目的,由企业履行 “ 三重一大 ” 决策后, 5 个工作日内报市国企党工委批准。

2 .企业投资额在 50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企业聚焦发展所需主动策划生成的建设项目,经可行性研究并由企业履行 “ 三重一大 ” 决策后 3 个工作日内报市国企党工委审核,市国企党工委 5 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

(二)事后报告项目

抢险救灾、上级督办事项等应急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先行组织实施,事后由企业向下达建设任务的单位和市国企党工委报备或报告。

(三)仅需报备项目

市政府公布的年度市重点项目名单及各专项行动方案中由企业建设的项目,纳入企业年度总投资计划,不再作专门报告。企业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将下年度总投资计划并附总体资金筹措和平衡计划,向市国企党工委报备。

二、加强项目规范管理

(一)项目招投标管理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400 万元(含)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200 万元(含)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100 万元(含)以上的,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有关规定。

2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含)以上 400 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含)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按照《福建石狮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立石狮市国有企业资源交易平台的通知》(狮运营综〔 2022 〕 4 号),进入石狮市国有企业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3 .除市政府另有要求的,企业工程招投标工作应进入石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石狮市国有企业资源交易平台,原则上不得在第三方中介平台进行招标。特殊项目需进入其他平台的,需经企业 “ 三重一大 ” 会议研究决定后报市国企党工委备案。

4 .按照一级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统一管理工程、物资、劳务等所有集采,不授权下属企业。

5 .全面应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工程项目应组织招标文件合规性审查,健全招标责任追溯机制。

6 .加强项目合同规范化管理,在合同中应明确项目分包约束条款和违规转分包、挂靠行为的违约责任条款,发承包合同必须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将工程量、价作为项目预、结、决算和账款支付的主要依据。

7 .严禁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严禁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严禁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严禁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严禁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二)中介机构库管理

除另有规定的,企业单项或批量工程中介服务费用低于 50万元的中介服务事项,统一在石狮市国有企业资源交易平台 “ 中介服务超市 ” 抽取中介机构。未纳入中介服务超市的服务事项按企业内部流程、国资监管部门及省、泉州市、我市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三)推进数字化监管

企业凡涉及施工合同价在 200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石狮市 “ 一中心一平台 ” 国资国企监管系统,按照平台管理办法进行动态管理。

(四)项目过程管理

企业要履行工程项目质量及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格把控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及安全,及时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工作,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完成。

1 .概算投资。建设项目应履行项目立项报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程序,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按以下分类分档执行:

( 1 )估算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所属集团履行 “ 三重一大 ” 决策后,确定是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 2 )估算总投资 5000 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单位并邀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后审批。除专业性强、工艺复杂的项目外,可不进行评估论证,直接由项目单位所属集团履行 “ 三重一大 ” 决策后执行。

( 3 )项目单位初步设计审查时,概算总投资超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 10% 以上的,或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编并重新报项目单位所属集团履行 “ 三重一大 ” 决策后执行。

( 4 )项目概算总投资一经批准,一般不作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水文、地质、勘察等发生重大变化,重大政策调整或设备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等特殊情况,导致设计方案重大修改,造成概算总投资变化较大的,项目单位应事前向所属集团申请调整概算。

2 .项目分包

( 1 )项目单位必须加强已中标项目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设备及材料采购分包方式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不得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总包单位选择其指定的分包单位。

( 2 )项目单位应监督总包单位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开展分包施工管理工作,专业分包工程的内容、数量及专业分包企业施工能力等须事先征得项目单位书面同意,总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其他单位。

3 .工程变更。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进行工程变更(指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水文地质、技术问题、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工程变更经施工、设计、监理及项目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按规定签章确认后,按下列程序报备或报批:

( 1 )单项工程变更增加投资低于 30 万元且不超过中标价 5%的,项目单位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内部管理流程实施;

( 2 )单项工程变更增加投资超过 30 万元(含)不足 100 万元,或工程变更累计增加投资低于 30 万元但超过中标价 5% 以上的,必须报送项目单位所属集团研究同意后(必要时可邀请专家认证),方可实施。

( 3 )单项工程变更增加投资 100 万元(含)以上或累计增加投资达到中标价 10% 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所属集团邀请专家论证后,召开集团三重一大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 4 )对抢修、抢险等应急工程以及因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变更,项目单位可紧急处置后再按程序申报工程变更。

4 .竣工结算。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企业应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工作,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应当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相关费用结算、项目尾款清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5 .财务决算。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工程结算后尽快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作为项目资产交付使用及核销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6 .项目移交。企业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作为项目资产交付使用及核销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项目单位应当在出具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 1 个月内,及时办理建设项目资金尾款清算,上缴结余资金,核销支出,进行资产移交或者形成固定资产。

7 .资金管理

( 1 )建设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 “ 按年度计划、按项目(概)预算、按合同、按项目实施进度 ” 的原则,工程款的支付按企业内部流程执行。

( 2 )项目单位要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包括工程款支付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费用报支制度等,严格审批程序和手续。重要事项要集体决策和审定,确保建设资金安全。

三、强化项目日常监督

(一)严格执行项目报告制度,未经报告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严禁采取 “ 化整为零 ” 等方式规避报告制度,对于企业项目建设存在应报未报、未及时报告的行为,将按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企业年度项目报告情况纳入企业绩效管理考核。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严格约束并及时发现项目违规转分包行为。每季度开展一次施工现场巡检,并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日常检查工作台账。对巡检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隐瞒不报的,按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三)企业要定期开展廉洁风险教育,组织相关人员签订廉洁承诺书,项目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开展技术交底、廉政交底 “ 双交底 ” 工作,在项目建设实施前签订廉洁工作协议。全面推行企业工作人员工程建设项目 “ 六不准 ” 行为规范。即:不准介绍勘察、设计单位;不准介绍专业分包队伍、施工班组;不准介绍第三方中介服务单位;不准介绍材料供应商;不准接收可能营收企业利益的合作方的吃、请、礼物、纪念品、有价票券、旅游、有偿服务等;不准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四)市国企党工委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和评价,并将结果与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评优评先相挂钩。

(五)各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本管理意见,结合各自企业实际情况,完善相关内控制度。未明确事宜按《泉州市国资委关于加强泉州市属国有企业工程项目发包和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泉国资资本〔 2024 〕 280 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国家、省、泉州市和我市相关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日,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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