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整治成果,切实维护村集体和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集体资金管理
(一)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 各乡镇应聘请熟悉农村财务业务人员担任代理会计,按照财政部新颁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准确核算反映村级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明确代理会计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对报销票据的审核,确保村级组织各项支出真实、合法、合规,代理会计离职时,应做好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二)规范“四议两公开”。 凡涉及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工程项目5 万元及以上,大宗物品和服务采购3 万元及以上等重大支出),启动前,村委会须以书面形式向乡镇报告,由乡镇按职责权限签署意见,村级组织在取得上级原则同意后再按“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组织实施,村级财务一般每月(季)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及重大事项的决议、实施过程和结果均要及时公开。公开事项均要按规定程序审核并按要求规范建档。
“四议”,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过程和结果公开。
(三)实行村级财务“联审联签”制度。 各村取得非经营性资金收入时,必须统一使用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村集体资金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据,原始凭据列明费用项目、数量、金额或附费用清单,由经办人在单据后面注明用途和签名,并有验收人或证明人的签名。书记主任“一肩挑”的村财务审核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村委副主任(乡镇另有规定的除外)联审联签,做到手续完整、要素齐全。规范村级费用支出确认、审核、审批人员职责。村级组织购买商品和服务发生支出的,严禁自制付款凭证报销入账。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结算时应开具税票,并附有设计、预算、招标、合同、验收、结算等文本手续,一律用银行转账支付。
二、规范村集体用工管理
村集体因乡村建设事业需聘用临时用工,按下列程序办理:临时用工动议由村主任或乡镇包村领导提议,须经村“两委”、村监委会议研究,参照当地用工市场价格,制定用工量和用工费用标准,作出临时用工报酬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平时应制定用工登记簿,指定专人逐日进行用工登记,由用工工人签字确认,村监委主任复核签字;报账员每月或每季度填写零星用工支出审批单、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聘用临时用工报酬原则上通过村务卡或银行转账支付;用工支出及时报账,每月或每季度至少公示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三、规范经济合同管理
(一)管理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坚持“应签尽签、公平公正、依法依规、民主公开”原则。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杜绝口头协议、约定。
(二)规范签订程序
1.程序严谨。 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等经营行为,要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经济合同签订前要征求村级法律顾问或乡镇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合同签订的合法性。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行为实行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过程和结果公开,公开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 个工作日。
2.要素齐全。 拟定经济合同条款时,农村集体资产(物业类)租赁合同和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坑塘水面)承包合同按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制定格式执行,其他类经济合同须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信息,标的,价款,履行因素,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生效条款及相关附件等。当事人信息应当包括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法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办公地点。
3.内容合法。 合同期限合法,合同履行期限须明确起止时间和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约定。其中:耕地的承包期为30 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 年至50 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 年。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沙和荒水等)的治理等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期最长不超过50 年。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 年,最长不得超过20 年,对突破5 年处置期限的,须按程序报乡镇政府核准,并报区级主管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强化合同履行
1.明确合同价款收取。 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经济合同价款(承包费、租赁费)的收取须分期收缴,原则上一年一收,每期收缴最长不得超过当届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村民委员会任期(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除外)。对各类租赁、承包、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收入要按时收缴,提高合同履约率。
2.强化合同事项监督。 当事人对承包租赁项目进行转租、转让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为降低市场经济风险,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工商资本,可以协商约定合同当事人提前支付一年的合同承包(租赁)费,对土地面积较大、承包期限较长的经济合同,应通过协商确认价格递增条款。
(四)完善合同台账制度。 要落实资产年度清产制度,摸清集体资产家底,健全资产(资源)台账,避免集体资产流失和资源闲置。各乡镇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台账,将数据信息录入“福建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村级经济合同网上公开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提高合同管理信息化水平。村级也要建立合同台账,留存纸质资料。要建立合同预警机制,提前做好到期合同的续签或地上附属物清理、重新发包等工作,按时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费用。
四、规范农村小规模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
本办法的农村小规模工程(含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指由乡镇和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在乡镇或行政村实施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400 万元;或者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200 万元;或者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 万元的工程项目。对项目安全、施工技术要求较高或应急抢险或涉密等工程的建设管理,以及其他高于上述投资规模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建立项目入库机制,强化事前源头管理。 各乡镇应建立本乡镇的“农村小规模工程项目监督库”,项目监督库的设立、管理格式参照《中共龙岩市纪委监委等八部门关于实行“全过程监督”机制深化农村小规模工程管理的十三条措施(试行)》(岩纪〔2025〕13 号)文件,其中村级组织作为业主的,在每年3 月底前将本年度拟实施项目报备至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入库管理,经乡镇政府同意后,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乡镇项目监督库应动态更新,做好项目的增补或退出。乡镇每年将发改部门立项的农村小规模工程项目以及无需发改部门立项、以“规(计)划带项目”方式实施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从项目策划生成起即纳入项目库台账管理。
(二)建立联合审验机制,强化事中过程把控。 各乡镇要整合力量,以联合审验方式,对农村小规模工程建设过程认真把关。联合审验工作实行乡镇长负责制,相关项目的分管领导或项目实施地的包村领导具体牵头,乡镇自然资源、村建、经管、林业、财政以及包村工作队等相关岗位负责人组成联合审验小组,根据岗位职责对具体项目进行把关。
(三)规范农村工程发包管理。 坚持集体研究决策、依法依规发包、严格监督把关,乡村干部不得违规承揽工程,乡镇政府、村集体项目业主不得违规指定施工方或“先定后标”“明招暗指”等。村组织对投资规模较小、安全和技术要求不高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按照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 号),采取邀标、竞争比选、直接委托、“工料法”管理等模式简化发包,降低建设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四)严格工程项目验收管理。 村级组织作为项目业主验收时,应邀请乡镇分管领导、包村领导和包村干部、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职能所站岗位负责人等参加;验收过程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自行监理的,由本村监理小组参加)等各参建单位逐一清点验收;技术复杂的或者项目业主技术力量不足的,可请区直部门技术管理人员或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参与;对隐蔽工程、变更工程要做好实时验收和签证,并按要求留存资料作为结算依据。项目验收前,应明确人员、明确内容、明确方案;组织验收时,应现场核对材料价格、核对材料规格、核对项目数量、核对竣工图纸、核对工程质量;组织验收后,应公示验收结果。
(五)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 各乡镇要指定专人对村级工程项目资金进行审核把关,组织经管、财政等岗位人员加强资金内部审计,紧盯资金使用环节的廉洁风险点,防范和纠治物资采购预算偏高、未验收先结算、超进度付款、无佐证材料随意付款等问题,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村级工程资金拨付时,村集体项目业主、项目监理单位(或村级监理小组)应根据工程预算审核清单,对施工方申请的工程量完成情况进行核实;施工方应提供正式建安发票,禁止使用白条支付,其中采取“工料法”模式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及物资,应由供货方提供税务票据,并附上物资采购明细及收货人签章作附件方可出账。
(六)深化“阳光直播”公开模式。 全面落实市纪委监委等五部门《关于开展村级小型建设项目“阳光直播”加强乡村振兴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的方案(试行)》(岩纪〔2024〕11 号),保障群众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乡镇要加强“阳光直播”统筹,推动应播尽播,实现行政村(居)和工程建设关键环节直播“两个全覆盖”;进一步丰富监督元素,直播过程滚动投放项目基本信息和监督举报方式,项目决策会议记录、项目建设方案、工程发包结果、项目变更情况、项目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情况等重要数据、文书上传至小微权力监督平台项目公开板块,并同步在村级小微权力监督微信群内推送公示。
(七)探索专业机构打包服务。 加强对项目业主选择专业服务机构的管理,乡镇政府可作为招标主体,按年度集中招标采购一批专业强、信誉好、业绩优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和监理单位,为农村小规模工程提供包括估(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优质、高效服务。招标采购可采用针对不同规模项目“一口价”或固定费率的形式,项目业主在中标单位名录中自行择优选定服务机构并签订合同。
五、规范工程项目的审核管理
村集体工程项目必须参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编制建设工程预结算,并经有关单位审核。
(一)工程造价3 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工程预结算,可由村“两委”和村监委共同研究确定。3 万-100 万元(不含)项目工程预结算可由项目村集体研究后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二)工程造价100 万-400 万元(不含)项目工程预结算送区财审中心,由区财审中心负责委托经依法公开招标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三)工程造价4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预结算由区财审中心负责审核。
六、其他
(一)凤城街道、其他社区(居)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本办法若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冲突的,从其规定;之前我区出台的村级“三资”管理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