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泽县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光政规〔2025〕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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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政 规 〔2025〕4 号

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泽县加快推进农村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光泽县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光泽县人民政府

2025 年4 月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光泽县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63 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登记范围

本次确权登记适用于光泽县辖区内集体土地(不含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或城镇开发边界线)范围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申请确权登记的房屋是指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和构筑物。登记的房屋仅表示该房屋的权利状况及其他依法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不代表房屋质量、消防等事项均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

二、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为加强对确权发证工作的领导,建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各乡(镇)等单位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协调配合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及时间节点要求。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推进实施阶段

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权利人可持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权属来源等材料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发证。确权登记流程为:打印未登记发证但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各村级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符合条件的权利人→各村级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确权登记审批表等有关确权材料初审并上报→各乡(镇)组织有关部门现场踏勘、拍照核对进行联审→由乡(镇)政府审核,出具确权意见→申请人根据不同情形提供相应审批材料及相关申请材料向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开设的不动产登记窗口提出申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登记→当地国土资源所代为发证。不动产登记发证只收取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未登记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工作进度要求

2025 年12 月前完成符合我县房地一体宅基地登记条件总量60%的登记发证工作;2026 年12 月前,各乡(镇)基本完成辖区内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

(一)宅基地确权登记

1.1987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至今未改建、扩建的,且四至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由所在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现状情况进行确认,公告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证明,经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2.1987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取得的宅基地,按照用地审批手续建房,未超过批准面积的,按批准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实际占用宅基地超出批准面积的,批准面积内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不予以确权。

3.1987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20 年7 月3 日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但无权属来源的,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持补办后的用地手续依申请予以办理登记。

(二)有批准手续宅基地上的房屋确权登记

1.1993 年11 月1 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的,根据已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超出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只在房屋分户图和宗地图中以阴影标示,并注明相关数据。

2.1993 年11 月1 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20 年7 月3 日前建成的,根据已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按不超过三层的范围进行登记。超出三层和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只在房屋分户图和宗地图中以阴影标示,并注明相关数据。2020年7 月3 日后未经批准建成的,与批准面积不符的超出部分不予确权登记。

3.整幢房屋总层数(含地下和地上)超过三层(不包括三层)或建筑面积超过500 平方米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合格报告,方可受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

4.整幢房屋建筑超过五层(含五层)暂不予登记。

(三)城乡规划审核

房屋位于原城市规划区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乡(镇)规划区内的,由乡(镇)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房屋位于原城市、乡(镇)规划区外且在2008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房屋位于原城市、乡(镇)规划区外且在2008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公告15 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四)几种情形宅基地登记处理

1.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批准建造的宅基地及房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确权登记,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原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原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1999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城市居民、华侨等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的,按照批准面积内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经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按规定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村(居)民因司法裁判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凭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宅基地使用权以司法裁判方式取得”。

4.政府安置项目规划审批与用地审批主体不一致情况。如用地审批到安置户名下,但规划审批是由乡(镇)政府、村集体或项目建设单位代为申请,导致规划审批主体与用地审批主体不一致。为做好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房随地走”原则,由规划审批主体出具同意意见,按照用地审批主体名单进行首次登记。

5.以乡(镇)及村级组织为主体建设情况的。以乡(镇)及村级组织为主体申请办理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等手续的村民公寓或者住宅小区,经首次登记后,经村集体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并办理宅基地分户手续后,确权登记给符合住房分配条件的村民,给予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不认定为“一户多宅”的几种情形:

1.1999 年1 月1 日以前,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

2.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依法继承、受遗赠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3.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司法裁判受法律保护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4.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四、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

(一)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1.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或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由申请人填写《光泽县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审批表》,经所在村集体研究同意并公告30 天无异议,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并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2.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或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依据有关土地批准文件,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登记

1.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或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建成的房屋,无权属纠纷,至今未进行改建、扩建,按现状建筑面积予以登记。

2.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在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合法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房屋,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办理。

五、不符合登记情形

1.农村村民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申请登记的;

2.存在尚未解决权属争议的;

3.纳入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申请登记的;

4.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申请登记的;

5.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情形。

六、工作保障

要落实工作经费,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坚持“尊重历史、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宣传,充分调动农民群众配合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仅适用于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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