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办规〔2025〕2号
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周宁县城乡供水水价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周宁县城乡供水水价补贴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周宁县城乡供水水价补贴办法
为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规范我县供水企业运营成本的预算与核定,激励供水企业加强运营管理,节约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5号令)、《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关于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试点的意见》(闽水〔2019〕12号)和《福建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闽水农水〔2019〕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成本核算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成本核算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城乡供水企业提供的供水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成本核算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供水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影响成本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原则。 成本核算应与水价补贴政策相结合,兼顾现状和前瞻性,能够调动供水企业的积极性,鼓励供水企业在保障供水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供水服务效率。
第二条 水价补贴资金来源
水价补贴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成本核算的项目及指标设定
第三条 主要成本核算项目
供水企业的成本由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包括人工工资及工资性支出、原水及外购成品水费、动力费、材料费、维修费、其他制水生产费用、折旧及摊销、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税费等成本核算项目。
(一)人工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1.供水企业职工总数。供水企业职工人数主要根据定岗定编确定,分为一线生产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营销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以15人/万立方米(日生产能力)为定员上限。
2.职工工资总额核定。职工工资根据职工人数及增长率进行核定。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在岗职工实际平均水平确定,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公用事业行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工资性支出。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补充养老保险等工资性支出按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
(二)电力能耗
电力能耗包括动力费和照明能耗。
电力能耗应按供水企业的消耗电量和供电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应负担的电费。
(三)维修费
维修费是指供水企业因自行组织大修、抢修、日常检修、事故应急发生的材料消耗、事故备品备件和委托外部社会单位检修需要企业自行购买的材料费用,以及为维持供水正常运行所进行的外包修理活动发生的检修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行组织检修发生的人工费用。
(四)原水费及外购成品水费
原水费及外购成品水费按进水量和原水或成品水价格(含水资源费)计算。
(五)其他制水成本
其他制水成本是供水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支出。
(六)输配成本
输配成本是指供水企业在水输配管理、管线改造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成本费用,兼顾现状和前瞻性。
(七)折旧与摊销
指供水企业用于供水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1.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平均年限法。具体资产折旧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低值易耗品、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等摊销按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八)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是指供水企业在售水过程中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经营费用。
(九)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指供水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支出。
(十)税费列入成本核算。
(十一)以下情况不计入成本核算范围: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2.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3.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出售和报废的净损失。
4.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计提准备金和公益广告、公益宣传、各类广告费用。
5.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6.对外投资等支出。
7.其他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发改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供水企业的各项主要成本费用进行全过程监督与核算。
第三章 水价补贴的测算办法
第五条 水价补贴测算办法
单位供水成本(元/吨)=年供水总成本/年售水总量
平均售水价格(元/吨)=年售水总收入(含应收未收收入)/年售水总量
补贴差额(元/吨)=单位供水成本-平均售水价格
补贴总额=补贴差额×年售水总量
注:1.当年度实际补贴差额小于等于零时,不再予以补贴。当年度供水收入盈余部分纳入下一年度核算。2.供水价格可根据供水成本变动情况,通过相关价格调整程序后,适时进行调整。3.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具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核定。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六条 供水企业在成本核算年度财政预算前,预测核算年度的供水成本、售水收入、差额补贴额度等,报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审核把关。县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将水价补贴预算列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报经县人大审查批准后下达。对执行水价和成本水价差额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由县政府和实施主体(供水企业)承担。
第七条 核算年度每季度末,县财政局按照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核定的供水企业上季度水价补贴结算资金金额,向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拨付资金。
第八条 供水企业应于成本核算年度每季度向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申请水价补贴结算,并按照成本核算要求及时提交企业上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生产报表以及其他和成本核算有关的必要资料。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于成本核算年度次年4月底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核算年度供水企业的成本和售水收入进行审计与核定,于5月底前形成供水成本、售水收入和水价补贴核定报告。
第十条 成本核算年度次年6月底前,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根据实发水价补贴核定结果,与供水企业进行年度清算。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核算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满足核算工作需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核算项目、核算方法或者标准参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5号令)等有关规定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负责解释。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则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