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规〔202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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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民规〔2025〕1 号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

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修订的《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5 年3 月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下同)财政扶持资金管理,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养老服务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混合所有制企业利用自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模式建设举办,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照料、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是指备案性质为“养老机构”的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年人护理院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备案性质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端养老机构是指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养老服务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194 号)要求举办的机构。

高端养老机构仅适用本办法中的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一次性医疗设备补贴相关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综合体,是指在同一建筑地址内、由同一家机构运营管理,既有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以下简称“全日托养服务”),又有提供开放式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以下简称“日间照料服务”)等,集多种养老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综合体按照机构备案性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贴,其拓展的服务功能仅适用于本办法养老服务综合体运营补贴有关内容,其它补贴不得享受。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扶持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服务综合体运营补贴、星级补贴、养老机构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养老机构接收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一次性医疗设备补贴、银行贷款贴息等专项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拓展的服务功能达到相应要求的养老服务综合体,其中养老机构评定等级应达到一星级及以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评定等级应达到三星级及以上,且均须在有效期内。

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管理的养老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坚持养老服务社会化方向,通过政策引导、加强监管和适当的资金扶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

第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标准提供服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依法保障服务对象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依据《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被有关部门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的,当年度取消各项补贴申请资格;如发生一般安全生产或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年度和下一年度取消各项补贴申请资格;如发生较大安全生产或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自发生事故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各项补贴申请资格;如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或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自发生事故年度起五年内取消各项补贴申请资格。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通过购买、新建和改扩建养老机构而增加床位或通过租赁房屋等方式增加床位;

(二)所提供的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达到50 张及以上;

(三)如属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在5 年以上。

养老机构从开始享受床位建设补贴年度起5 年内不得改变用途。如改变养老用途(含自行申请停办)的,所发放的补贴全部予以收回。因政策调整变化、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出现改变用途的除外。

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内部改造等原因原有床位不纳入新增床位范围。

第十条 申请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新设立的机构;

(二)在该址上没有备案养老机构,也没有享受过建设补贴。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享受建设补贴之日起5 年内不得改变用途。如改变养老用途(含自行申请停办)的,所发放的补贴全部予以收回。因政策调整变化、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出现改变用途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应当符合的条件:

接收的养老对象须是本市户籍或台籍的老年人。

第十二条 申请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达到第六条之要求,居家养老服务站应当委托第三方运营且在运营合同期内;

(二)补贴主要用于为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人员支付薪酬、设施场地日常维护保修更新、租金及水电支出、物业管理费用、网络费用、举办为老敬老助老活动等运营性支出。

第十三条 申请养老服务综合体运营补贴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接收的养老对象须是本市户籍或台籍的老年人;

(二)备案性质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其综合体内拓展的“全日托养服务”功能参照养老机构评定等级达到一星级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

(三)备案性质为“养老机构”的,其综合体内拓展的“日间照料服务”功能参照照料中心等级评定达到三星级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

第十四条 申请星级补贴应当符合的条件:

养老机构评定等级达到四星级及以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评定等级达到相应星级,且均在有效期内。

第十五条 申请养老机构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所承保的对象须是本市户籍或台籍的老年人;

(二)与商业保险公司签定承保合同。

第十六条 申请养老机构接收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按照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

(二)接收具有本市户籍或台籍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或重大疾病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

第十七条 申请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一次性医疗设备补贴应当符合的条件:

获得市或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第十八条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通过结算土地成本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以抵押方式融资在一亿元贷款总额内;

(二)获得政府部门批复的养老服务机构使用土地划拨文件。

第三章 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

通过自建用房(含购买、新建、改扩建并拥有房屋合法自有产权)增加养老床位数的,按区民政局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张床位2 万元;通过租赁用房(含公建民营承包的用房)增加养老床位数的,按区民政局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床位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张床位1 万元,分五年平均拨付。

本条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

给予照料中心150 万元、农村幸福院2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其中,列入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可以采取预拨的方式给予补贴,待评定等级达到要求后进行结算。

本条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

按区民政局核定的、接收本市户籍(台籍)老年人入住满一个月的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每年每张床位补贴2400 元。以住满一个月为基数,每月每张床位补贴200 元;未住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入住占用床位的天数计算(月标准计算天数30天)。

本条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二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按照本市现行照料中心每年补贴不低于5 万元、农村幸福院每年补贴不低于2 万元、居家养老服务站每年补贴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执行,各区可根据星级评定标准等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本条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服务综合体运营补贴:

(一)备案性质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其综合体内拓展的“全日托养服务”功能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

(二)备案性质为“养老机构”的,其综合体内拓展的“日间照料服务”功能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本条第一款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第二款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四条 星级补贴:

养老机构按照评定结果给予四星级8 万元、五星级1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本项补贴同一运营机构在同一星级上只能享受一次,星级提升的再给予2 万的一次性差额补贴,星级下降的不再给予补贴。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星级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星级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补贴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

按实际购买的床位数及保费标准的80%补贴,其中每张床位最高保费补贴200 元。

本条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接收特定服务对象补贴:

4 级/完全失能、3 级/重度失能护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800元,2 级/中度失能、1 级/轻度失能护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600元,0 级/能力完好对象每人每月补贴400 元。

本条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一次性医疗设备补贴:

补贴金额根据实有医疗设备采购价确定,最高补贴50 万元。

本条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八条 银行贷款贴息:

通过结算土地成本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以抵押方式融资在一亿元贷款总额内,从向财政申请贷款贴息当年起,财政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最长五年期限的贴息,实际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计算贴息数额。同一抵押物对应的银行贷款只能申请一次财政补助,不得以借新还旧等形式重复申请。

本条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四章 申请程序和审核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厦门市‘鹭邻享老’智慧平台”实时健全完善入住老年人登记信息管理,自觉接受市、区民政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补贴申领工作由市、区民政局组织实施,经审核和会议研究确定后给予发放。

第三十一条 市级财政支出的补贴原则上每年1 月份启动上一年度项目补贴申请工作,养老机构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向镇(街)提交申请,申请材料见附件1-9,其中涉及本市户籍(台籍)老年人或特定服务对象补贴的还应提交附件10。区级财政支出的补贴由各区根据不同运营模式组织补贴申请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查验、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审核等形式做好审核、公示、汇总工作。每年4 月底前各区应将审核后的市级补贴资金申请书面报送市民政局核定。

第三十三条 由市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通过体制下达各区,由各区民政局统一拨付。各区应当按时、足额将补贴资金发放给应发对象。

第三十四条 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核查,依法打击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被民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停业整顿的,自下达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贴,在完成整改要求并书面报请民政部门同意、下达恢复正常运营通知书之日起继续享受各项财政补贴。整改或停业整顿期间,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服务综合体运营补贴、养老机构接收特定服务对象补贴不再补发,其它补贴待计满一周年后顺延发放。

第三十六条 因政策调整变化、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出现改变用途的除外,自首次补贴申请成功5 年内未经民政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养老用途,或自行关停的,由区民政局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由属地镇(街)、区民政局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财政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收缴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变更其备案性质的,自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原来各项补贴,还在分年拨付的建设补贴不予补发。新变更备案后的机构,不再享受任何建设补贴,其它补贴按照新的标准要求重新进行申请。

第三十八条 对养老服务机构截留、挪用或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区民政局、属地镇(街)应及时依法追回违规资金,财政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收缴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养老服务机构经营过程的违法失信行为,民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汇集至有关部门,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民政局适时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绩效监控、绩效评估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十二条 2024 年3 月8 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的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参照《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2019〕16 号)的有关规定发放。按原来文件政策已经申领了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分年度拨付资金的,剩余资金仍按原来政策标准延续发放。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厦门市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申请表

2.厦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3.厦门市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申请表

4.厦门市养老服务综合体全日托养床位运营补贴申

请表

5.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补贴申请表

6.厦门市养老机构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申请表

7.厦门市养老机构特定服务对象补贴申请表

8.厦门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一次性医疗设备补贴申

请表

9.厦门市养老机构土地结算成本银行贷款贴息申请表

10.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接收本市户籍(台籍)老年人或

特定服务对象花名册附件1

厦门市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申请表

附件2

厦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附件3

厦门市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申请表

附件4

厦门市养老服务综合体全日托养床位运营补贴申请表

附件5

厦门市养老机构星级补贴申请表

附件6

厦门市养老机构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申请表

附件7

厦门市养老机构特定服务对象补贴申请表附件8

厦门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一次性医疗设备补贴申请表

附件9

厦门市养老机构土地结算成本

银行贷款贴息申请表

附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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