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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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政办规〔2025〕1 号

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建保〔2024〕44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住〔2022〕2 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2024〕1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的建设和管理,有效增加房源供给,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二、目标任务

按照“租得到、租得起、住得好、留得下”的工作方向,鼓励和支持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参与保租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多渠道增加保租房供给。重点盘活存量资源,稳步发展保租房,助力人才引进,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发展,持续提升县城竞争力。

三、房源筹集

保租房房源筹集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一)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保租房;

(二)盘活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的保租房;

(三)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中建设保租房;

(四) 按规定盘活后用作保租房的闲置棚改安置房和公租房;

(五)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租房 。

四、支持政策

(一)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1.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中建设。根据“以需定量”的原则,若现有的存量房源不足以满足市场需求,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单列保租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利用新增住宅用地集中建设保租房的,用地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租房租赁价格、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前置条件,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租房,采取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租房的方式,配建比例应不低于项目套数10%。

2.利用存量非居住房屋改造建设。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改建(改造)为保租房;用作保租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改造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 套(间)或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500 平方米。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或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得改建(改造)为保租房。

3.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中建设。可利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按照优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统一建设宿舍型保租房。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列入计划的保租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24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保租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租房,按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执行。对符合规定的保租房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等资金支持、积极申请专项债券支持。

(三)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拓宽保租房项目融资渠道,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住建部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规〔2022〕5 号)和《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通知》(银发〔2022〕30 号)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保租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面向保租房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保租房建设运营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开发企业自持运营的保租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保租房建设、改建、改造、运营企业发行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五、项目建设

(一)实行联审认定。 保租房项目准入认定实行“先申报认定,后纳入计划”的工作机制,纳入保租房年度计划应先取得项目认定书。保租房项目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并纳入保租房预备项目库后,由县保障房专项小组组织县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部门对保租房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查,经联合审查同意的,出具保租房项目认定书。建立健全由住建、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电力、金融等部门组成的联动机制,及时共享保租房项目认定、验收、开业及企业名录等信息。

(二)年度计划安排。 每年9 月底前,要确定下一年度保租房建设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宁德市转报省级相关部门;要建立保租房年度项目库和项目储备库,做好储备项目和年度计划的衔接,实行项目滚动调整机制。

(三)引导多方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租赁企业、社会事业单位等多方主体参与保租房建设运营。支持国有企业在工业(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中建设运营保租房,工业(产业)园区内的国有企业工业用地,要充分利用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比例提高部分足额配建保租房;支持国有企业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或通过入股、合营、联营等方式,与民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合作利用民营企业自有闲置土地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租房,支持县级国有企业组建以建设运营租赁住房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提高租赁住房建设运营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对国有企业参与保租房建设运营的,由国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将其参与的专项工作任务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范围,统筹兼顾其业绩指标影响。

(四)严格设计要求。 新建保租房规划设计要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 号)要求,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住〔2022〕2 号)要求:“新建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 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 平方米户型(已经开工或建成的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新建保租房小区应参照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相应的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改建、改造的保租房小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配套相应的商业、公共服务设施。”

(五)优化审批流程。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保租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租房供给。保租房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由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通过宁德市工程建设审批平台或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分别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审批完成后纳入保租房年度项目库,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六)加强质量监管。 住建部门应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将保租房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利用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改造的项目,需委托具备建筑设计资质的技术机构对拟改建、改造的建筑进行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及持有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评级为Asu或Bsu 的《安全性鉴定报告》、结论为“抗震鉴定结果满足规范要求”的《抗震鉴定报告》。

(七)盘活存量住房。 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在新建商品房项目自持部分租赁住房。国有企业将企业持有的国有住房或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作为保租房供应的,可通过宁德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直接出租。

六、运营管理

(一)明确保障对象。 保租房供应主要面向在我县辖区范围内工作生活且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优先保障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体(含医生、教师等)、公职人员(含聘用干部)、国有企业人员、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以及来大陆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等群体,不设收入门槛条件。鼓励符合保租房申请条件的公租房轮候家庭或已入住家庭可以申请退出公租房后,承租保租房。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租房,可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

(二)强化租金管控。 保租房租金按照“租赁户收入可负担、租赁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对保租房租金进行指导和管控。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执行,并实行动态调整,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市场评估租金原则上2 年评估一次,最长不超过3 年,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租金涨幅不超过5%。

(三)规范运营管理。 保租房投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授权的第三方运营企业是保租房的管理主体,应制定具体运营管理办法,整体持有并持续出租运营保租房项目。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租房,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四)严格权属管理。 保租房项目应整体确权,在不动产权属证明书上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租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保租房项目整体转让的,须经县政府批准,保租房性质、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租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保租房项目遇征收拆迁,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评估补偿。

(五)健全退出机制。 利用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改造的保租房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其土地使用年限,且持续运营期限不低于8 年;盘活存量住房资源作为保租房的持续运营期限不低于5 年;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的保租房原则上不得退出保租房清单,运营期限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对保租房运营年限期满或因房屋征收、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等客观原因需退出清单管理的,由项目投资建设单位或运营主体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宁德市转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退出。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寿宁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工作小组,统筹领导全县保租房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专项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做好发展保租房情况监测评价工作;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寿宁监管支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政策协调、业务指导降费保障和监督考核,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监督管理。 县发改、住建、市场监督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加强保租房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要加大保租房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加大查处力度。

(三)做好政策衔接。 要梳理现有住房保障政策基础,衔接好国家住房保障体系,落实好各类支持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保租房项目均应纳入保租房规范管理,并及时兑现各类政策资金和税费减免。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利用报刊、宣传手册及互联网、官网、官微等媒体大力宣传报道保租房相关政策和知识等,提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保租房政策的知晓度,充分调动各方推进发展保租房的积极性,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2025 年2 月26 日至2030 年2 月25 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国家、省级、市级保租房政策措施发生变化、调整的,本意见将按上级文件适时调整、更新。

附件:寿宁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2 月26 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寿宁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专项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及省、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强对我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下称“保租房”)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和监测评价,明确县直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相关政策落地实施,成立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内容如下:

一、寿宁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工作小组(简称“县保障房专项小组”)

(一)工作事项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级关于发展保租房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和县政府工作要求,研究提出我县发展保租房政策措施。

2.组织制定并实施保租房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申报中央补助资金需求规模。

4.跟踪掌握、汇总统计保租房建设情况,指导企业做好实施保租房有关工作,并督促检查保租房实施进度。

5.组织发展保租房实施情况监测评价。

6.县政府交办的发展保租房等有关事项。

(二)工作小组组成

寿宁县发展 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工作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审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寿宁县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寿宁监管支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寿宁县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因工作岗位变动而需要调整的,由调岗后分管同志接替。

组 长:吴 勇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曾凤伟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叶海雄 县发改局副局长

林和延 县财政局总会计师

徐国雄 县住建局副局长

张远清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龚少清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彭幼滨 县税务局副局长

陆奕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寿宁监管

支局三级主任科员

丁忠安 国网寿宁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三)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 . 县住建局。承担专项工作小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保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实施保租房规划和计划,汇总统计保租房建设情况,监管建设工程质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租房情况监测评价;会同县级财政、税务部门制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加强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

2.县发改局。加强对保租房项目审批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租房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编制下达预算内投资计划;支持符合条件保租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3.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租房专项补助资金支持政策,完善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强化对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按规定做好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4.县自然资源局。指导保租房实施企业落实保租房土地支持政策,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督促指导保租房实施企业落实保租房用地计划,加强项目用地审批;督促指导县规划审批改革措施,优化规划审批流程;对收购土地价格进行评估。

5.县市场监管局。加强保租房的民用水电气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不执行保租房的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违法行为。

6.县税务局。落实国家及省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对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核算。

7.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寿宁监管支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保租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并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完善与保租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

8.国网寿宁县供电公司。落实项目建成后保障性租赁住房用电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9.县审计局。落实保租房项目审计指导工作。

二、寿宁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简称“县保障房专项办”)

(一)工作职责

1.协调落实国家、省、市级县委和县政府工作要求、县保障房专项小组议定事项,制定并实施保租房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与县保障房专项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协调落实发展保租房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

3.负责与宁德市保障房专项办联系,做好保租房工作。

4.负责跟踪掌握、汇总统计、定期通报保租房工作进展,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5.协调有关部门申报争取中央、省级补助资金、专项债券等资金支持,具体负责保租房情况监测评价。

6.做好县保障房专项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办公室组成人员

县保障房专项办在县保障房专项小组的领导下工作,成员和联络员由县直各有关单位业务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对于因工作岗位变动而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同志接替,不另行发文。

主 任:曾凤伟 县住建局局长

常务副主任:徐国雄 县住建局副局长

成 员:韦鸿亮 县发改局综合股股长

叶家密 县财政局综合股负责人

杨寿生 县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人

陈文韬 县自然资源局规划股负责人

柳宸辉 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

何发培 县税务局税政一股股长

龚继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寿宁监管

支局综合监管科

肖瑞峰 国网寿宁县供电公司营销部主任

(三)工作运行机制

1.会议会商制度。县保障房专项办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各成员或联络人不定期召开会议,各成员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相关会议的建议。会议主要研究发展保租房有关工作和需要提交县保障房专项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会商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2.信息通报制度。县保障房专项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发展保障房工作的进展情况、政策措施、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并以县保障房专项办的名义向各成员单位发送工作动态、通报情况或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各成员单位要做好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并建立工作联络群。

3.工作台账制度。县保障房专项办根据县保障房专项小组的安排部署,以及发展保租房工作需要,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工作内容、责任部门、办结时限和阶段性目标要求等,安排专人负责跟踪盯办,做到动态管理、及时跟进、全力推进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县保障房专项办议定的有关事项,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发展保租房工作。

4.分级协调制度。县保障房专项办在发展保租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由县保障房专项办向宁德市保障房专项办反馈提出,宁德市保障房专项办协调推动相关部门解决。需省级层面协调解决的事项、由宁德市保障房专项办向省保障房专项办反馈提出。属于综合性的重大问题,由宁德市保障房专项小组向省保障房专项小组反馈提出。

5.督促落实制度。县保障房专项办根据工作需要,对发展保租房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和监测评价,推动我县加快发展保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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