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福建交易团泉州市分团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分配和使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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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商务局文件

泉商务规〔2025〕2 号

泉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

福建交易团泉州市分团出口展一般性展位

分配和使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广交会福建交易团泉州市分团参展水平,优化参展企业结构,加强展位分配和使用管理,市商务局制定了《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福建交易团泉州市分团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分配和使用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商务局

2025 年 2 月12 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福建交易团泉州市分团出 口展一般性展位分配和使用管理细则

(试行)

为规范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使用管理,鼓励外经贸企业利用广交会平台拓展国际市场,持续推进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交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会字〔2023〕55 号)、福建省商务厅《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福建交易团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安排和使用管理办法》(闽商务〔2024〕9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交会出口展展位分为一般性展位和品牌展位。本细则针对一般性展位管理,不含品牌展位管理。

第二条 广交会福建交易团泉州市分团(简称“市分团”)组团工作由泉州市商务局统一负责,市分团团长由市商务局局领导担任。市分团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可安排展位”,主要包括参展企业违规使用、出口额不达标被市分团收回的展位;企业自愿退出参展退回市分团的展位;省团动态调整下达的展位。

本细则所称“出口额最低标准”,指广交会规定的沿海地区参展企业出口额须达到生产型企业75 万美元、贸易型企业150万美元的最低标准。

本细则所称“新企业”,指上一届广交会申请展区没有展位的申请企业。

本细则所称“老企业”,指上一届广交会申请展区已有展位的申请企业。

本细则所称“核查期间”,指市分团开展展位核查和调整安排工作时,可掌握海关统计的近12 个月申请企业自营出口数据的时间。

本细则所称“特定关系企业”,指:一是企业双方的法人代表或者股东(持股比例达25%以上)有父子(女)、母子(女)、夫妻等亲属关系;二是企业双方属同一法人代表,或有共同股东(持有股份达25%以上);三是企业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持股比例达25%以上)。

本细则所称“自营出口额”,指海关统计的自营出口数据,以可掌握的近12 个月数据为准。申请企业法人名下有其他公司(非市场采购企业、未申请广交会展位)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至市分团,经核实后名下其他公司的出口数据并入申请企业。

本细则所称“平均展位出口额”,指申请企业核查期间的自营出口额除以上届安排总展位数计算得出的出口额。

第二章 展位申请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企业基本条件

(一)泉州市外贸企业。

(二)核查期间自营出口额满足广交会规定的最低标准。

(三)应积极配合商务部门开展专题调研、工作座谈、问卷调查、贸易对接活动等工作。

第五条 展位申请受理

(一)凡符合广交会参展资质标准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参展易捷通”系统提交一般性展位申请。

(二)展位申请截止后,申请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分团提交展位等量调整、展位转移、品牌展位黏连、联营企业申报等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展位分配

第六条 展位分配基数

以上届广交会市分团展区展位数(借用展位除外)减去因企业违规使用展位被大会扣减基数后的展位数为当届展区展位基数,并进行分配。如省团另有规定,按省团规定执行。

第七条 展位分配规则

一般性展位全面重评前,展位分配根据展区展位基数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维持“老企业”原有展位数相对稳定,“新企业”按自营出口额排名进行安排。

(一)当展区基数大于“老企业”上届原有展位数,“老企业”原则上维持上届展位数不变,“可安排展位”按自营出口额排名分配给排名靠前的“新企业”或增加展区头部“老企业”展位数。

(二)当展区基数等于“老企业”上届原有展位数,原则上维持上届“老企业”展位数不变。

(三)当展区基数小于“老企业”上届原有展位数,按照各展区“老企业”出口额排名,实行末位淘汰制。

(四)单个展区已有4 个(含)以上展位的“老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展位。

(五)当有从其他省市交易团借用展位时,按自营出口额分配给排名靠前的“新企业”,或增加展区头部“老企业”展位数。分配到借用展位的企业,该展位仅限当届使用,下届由借出交易团收回。

(六)对未能达到广交会大会出口额最低标准的企业,不予分配展位。

(七)对出口商品繁杂、出口数据波动大的市场采购等外贸新业态企业不予分配展位。

(八)对违规使用广交会展位的企业,根据广交会大会、省交易团及市分团的有关规定不予分配展位。

第四章 对参展企业的管理

第八条 展位使用要求

(一)展位使用要求。参展企业应严格遵守广交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会字〔2023〕55号)、福建省商务厅《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福建交易团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安排和使用管理办法》(闽商务〔2024〕97 号),坚持展位自用,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二)参展企业应严格遵守广交会《参展展品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展品管理。

第九条 展位违规使用的核查和处置

(一)广交会期间,市分团将组织专班对参展企业展位使用情况开展核查。对核查发现的涉嫌违规使用展位的参展企业发出《涉嫌违规使用展位通知书》。涉嫌违规企业应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分团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市分团对涉嫌违规企业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受理有关申诉。逾期未提供材料的,市分团按违规使用展位处理。

(二)对违规使用展位的参展企业,市分团按照广交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会字〔2023〕55号)、福建省商务厅《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福建交易团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安排和使用管理办法》(闽商务〔2024〕97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参展企业,收回该参展企业违规展区展位,并从下届起连续10 届对违规企业违规展区不予分配展位。

(三)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按照广交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处理;对其他出现违规展品的参展企业,按照《参展展品管理规定》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

第十条 加强动态管理

加强动态管理,促进优进劣汰。对自营出口额虽达到大会规定的出口额最低标准,但平均展位出口额不达标的“老企业”,市分团逐步收回展位。

第十一条 参展企业主动配合交易团管理工作

(一)市分团对参展企业工作配合情况加强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对参展企业参加预备会、配合管理(证件、人员、展品、现场安保等)、按规定布展、做好问卷调查、做好成交统计、遵守展位绿色特装和标准展位改装规定等参展配合情况,列入台账管理。参展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展位费,逾期不缴费或不足额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展,市分团收回企业展位。

(二)参展企业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市分团有权收回所有展位并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4 届的参展资格。

第十二条 参展企业退展

(一)展位分配后,参展企业申请退展的,应在当届广交会开展前30 日提供书面退展申请报告。逾期提出或无正当理由退展的,退出展位的企业从下届起连续两届不予分配或新增展位。(二)对退展收回的展位,市分团按照本细则递补分配。第十三条 参展企业展位转移

属于“特定关系企业”展位转移和原企业重组后出口业务由新企业承接的,由原参展企业(实际拥有当届参展展位)提交报告,且转入企业需达到最低出口额标准,提供企业间有效关系证明,并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由市分团审定。原参展企业需提供书面报告声明不再申请广交会展位。原参展企业未书面提出展位转移申请的,视同放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受不可抗力或突发情况等影响,广交会组展方式发生变化,本规定上述条款在当届执行有调整的,当届报局务会研究确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 市分团根据分配原则进行展位分配并按规定流程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第十六条 本管理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 月31 日。在此期间,如有相关法律法规变更或业务需求调整,本细则将及时进行修订。

本管理细则由泉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外贸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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