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教规〔2024〕5 号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
收费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泉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市直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收费和资金监管,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24〕28 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新闻出版局等《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教财〔2020〕60 号)政策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民办学校收费和资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收费管理
(一)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学校应当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时间间隔应不少于3 年。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违规跨学年(学期)预收。民办学校可参照相同办学层次的公办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代办费。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代办项目收取的资金统一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并依法依规加强收费票据管理,确保收费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中小学代办餐费等代收费项目,由学校设立专账进行核算,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按月(学期)及时结算并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民办学校应简化收费流程,提供对公账户相关联的“二维码”,由家长“扫码”缴费或采用转账收费,不得收入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收取现金,不得现金退费。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应按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并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民办学校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
(二)严格规范收费公示。 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向学生公示,同时在学校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在招生简章(广告)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实施收费时,实际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与学校收费公示栏、招生简章(广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致,严禁虚假宣传。
二、严格规范财务运行
(一)规范账户核算。 民办学校的资金往来、收费等银行账户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和因业务开展需要开设的食堂、基建、工会等专用账户,学校所有收支统一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
(二)民办学校实施账户监督。 各民办学校可自主选择一家银行并建立唯一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该账户同步作为唯一的收费账户,向社会公开。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和银行三方签订协议(可参考附件),银行对学校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留存最低余额、大额资金流动提供风险预警。
1.确定预警资金。民办学校要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选定一家银行。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留存最低余额、大额资金流动数额,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收费情况商民办学校核定。民办学校要提供收费票据等材料供教育主管部门核查。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学校收费情况,合法合理确定预警资金,必要时要征求律师或专家的意见。
2.统一签订协议。按照分级管辖原则,民办学校与银行签订协议后,再与教育主管部门签订协议。
3.收费及时转入。民办学校经政府部门备案(批准)收取的学费(保教费)、住宿费、代办费、财政补助资金、财政奖励资金等全部纳入监管。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开展活动的全部资金往来、财政性补助资金等只能使用纳入监管的银行账户。
(三)完善内控制度建设。 民办学校要进一步强化审批流程、决策程序、经费支出、绩效监督等方面的全流程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办学成本核算制度、重大资金资产集体决策制度、资金支出管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按照登记类型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财务流程规范合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三、保障办学资金安全
民办学校不得出借资金账户,不得利用资金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将学校资金归集到举办者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他账户进行集中管理。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开展关联交易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通过各种形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
四、扎实履行监督职责
各地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收费、财务管理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建立完善教育收费风险预警、信访受理、督查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情况列入市对县(市、区)教育局年度教育工作绩效考评内容。对民办学校存在非法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违规进行关联方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收费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损坏群众切身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对民办学校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本通知自2025 年2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 年1 月31日止。
附件:《泉州市民办学校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督管理协议》
泉州市教育局
2024 年12 月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州市民办学校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监督管理协议
(参考样本)
甲方: 学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乙方:
负责人:
地址:
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收费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为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学校平稳健康发展。现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设
甲方在乙方开设唯一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代办费、 开展活动的全部资金、财政性补助资金 等费用,委托乙方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监督管理。甲方向学生收取的所有费用均应缴入该账户管理。
收费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第二条 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撤销和变更
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等需要终止监管、撤销监管账
户,或因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账户信息的,甲方应先向丙方报批或报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及相关报批报备材料办理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撤销和变更。
第三条 监管期限
监管账户监管期限始于首笔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之日起至监管账户撤销或丙方通知解除账户监管后。
第四条 监管账户资金划转
(一)若该笔支出申请符合监管账户资金经动账后仍未触及最低留存余额的,账户资金划转无需乙方审核,由甲方自行支出。
(二)若监管账户存款资金已经低于最低留存余额的,或监管账户资金在申请支出时触及账户最低留存余额的,监管账户资金出账时需经乙方审批。该种情况下资金划转时,甲方应向丙方提出申请,丙方复核、确认并盖章后,向乙方出具同意划款的函件,乙方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五条 风险警戒通报
监管账户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乙方应向丙方指定邮箱和短信或通过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平台(如有上线)发出风险预警提示。
(一)当日累计资金支出超过 万元或每个月(自然月)累计资金支出超过 万元。
(二)监管账户内存款资金低于最低留存余额。三方确认账户最低留存余额为 万元。
丙方联系人: ;
指定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和承诺
(一)甲方监管账户中存款资金是甲方的法人资产和办学经费。甲方依法享有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存款资金(含利息收益)的所有权,除不可抗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和挪用。
(二)甲方应当承担和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1.收取费用应开具国家规定的正式发票。
2.将收取的所有费用全额及时缴存进入监管账户。
(三)甲方承诺:
1.向乙方提供的办学审批材料、各类证照、学费收入以及财务审计报告等文件,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而无任何隐瞒。
2.履行本协议,依法按民办学校法人资产管理规定及要求,合法合规使用监管账户资金。
3.对于甲方学校出现本协议第五条情况,甲方应提前向丙方提出申请,丙方通过评估进行复核确认后,方可使用账户资金。甲方监管账户存款资金少于最低留存余额,经丙方评估认为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办学的,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应妥善补齐差额,且在下学年收费后严格按学校教育教学要求做好资金预算和管理。
4.当甲方监管账户发生本协议约定情况或政府规范文件规定情况时,接受乙方对账户的支付限制、预警通报且无任何异议。
第七条 乙方的职能、服务义务和免责
(一)乙方履行以下职能:
1.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做好甲方监管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2.甲方监管账户发生本协议第五条所列情况时,乙方应向丙方发出风险预警通报。
(二)免责条款
1.因甲方自身问题导致的任何侵权、损害赔偿及其他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责任由甲方依法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2.因甲方监管账户被司法查询、冻结、查封、扣划,致使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乙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乙方对于甲方、丙方提交乙方的任何资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后即办理监管账户的相关操作,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八条 丙方的职能、义务和免责
(一)丙方履行以下职能:
1.丙方作为甲方的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甲方的办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职能,导致对甲方账户监控不到位,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二)免责条款:
1.因甲方自身问题导致的任何侵权、损害赔偿及其他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责任由甲方依法自行承担。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2.因甲方专用账户被司法冻结查封、扣划,致使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丙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丙方应按职能督促甲方董事会及举办者履行法定职责。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丙三方就本协议履行产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一)协议的备案
本协议一式 叁 份。其中:甲乙丙方三方各持 壹 份。
(二)协议有效期
1.协议有效期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监管期限到期时终止。
2.协议所约定内容发生变更时,甲乙丙三方应签署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协议。
(三)保密条款
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以及在实施本协议过程中获取的对方信息、相关资料和财务数据等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协议各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司法机关依法调查的除外。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丧失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