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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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文规〔 2025 〕 1 号

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

安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宁县人民政府2025 年 1 月 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辖区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保障群众出行、生产和旅游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闽政文〔 2002 〕 317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安委〔 2023 〕 12 号)《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 1994 〕 111 号)等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的乡镇船舶系指乡(镇)、村(居委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合伙、承包户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乡镇船舶分营业性运输船舶、非营业性运输船舶、非运输船舶、渡船和渔业船舶:

1 .营业性运输船舶系指以盈利为目的,发生运费结算的客、货运输船舶;

2 .非营业性运输船舶系指农用船舶和自用船舶;

3 .非运输船舶系指采挖砂石船及其它采矿船、工程船和用于与运输无关的其它经营行为的水上设施或水上建筑物;

4 .渡船系指航行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间的专用船舶;

5 .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及其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

二、管理原则

乡镇船舶按照“规范化、组织化、信息化”管理要求,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主抓、乡(镇)落实、行业指导、上下联动”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工作运行机制,落实以下原则:

(一)分类管理原则。 乡镇船舶实行“分类登记、统一纳管”原则。

(二)总量控制原则。 现有乡镇船舶数量实行“存量过渡、只减不增”原则。

(三)集中管控原则。 乡镇船舶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原则。

三、工作目标

(一) 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乡镇船舶管理体制机制,县级各行业部门加强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压实责任,将满足一定技术标准的现有乡镇船舶纳入管理,严格控制数量新增,坚决淘汰三无老旧船舶,实现对乡镇船舶的有效管理。

(二) 通过整体规划和标准化提升,建设点位合理、布局均衡、安全和信息化管理达标的船舶停泊点,落实“集中管控”,推动实现所有乡镇船舶依托指定的停泊点管理的目标。

四、船舶管理

(一)现有船舶规范管理

1 .摸清底数

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对现有存在的乡镇船舶技术参数、状况指标、船舶类型、用途属性、船舶所有人的摸排工作,建立治理清单,根据船舶的用途属性,分行业进行纳入登记管理。

2 .分类管理

( 1 )现有存在的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乡镇统一编挂乡镇船名号牌,由行业部门纳入登记:符合海事部门登记管理的船舶由海事部门负责检验登记;符合渔政部门登记管理的船舶由渔政部门负责检验登记;符合文旅部门登记管理的船舶由文旅部门负责登记;日常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2 )现有存在未纳入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登记管理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非运输船舶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登记、日常管理。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将该类船舶摸排情况汇总移交具有船舶修造资质的船厂,由船厂开展船舶技术状况认可并填写《乡镇船舶安全技术评估检查表》(附件 2 ),认定合格的船舶,应完善船舶总布置图并出具船舶质量出厂说明书。乡(镇)人民政府对认定合格的船舶应纳入管理,统一编挂乡镇船舶船名号牌,并组织船厂将船名号牌标识焊接在船体,相关经费由县乡两级财政负责。

( 3 )现有存在的船舶经技术认定不合格的、不参与技术认定的船舶,统一按“三无”船舶整治清理。城建交通、农业农村、文旅、公安、市场监管、工信等职能部门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安委〔 2023 〕 12 号)要求具体负责“三无”船舶查处和拆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协助开展本辖区“三无”船舶整治清理工作,在“三无”船舶未拆解前,负责集中停放看管。

(二)新建船舶登记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本辖区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等具体情况,严格调控乡镇船舶数量,按照“非必要不予审批”“数量能少尽量少”“船体能大尽量大”的原则,审慎审批新建乡镇船舶。新建乡镇船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准同意新增,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日常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船舶应优选抗风险能力较强的船型,严格控制 5 米以下自用船舶数量,禁止审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技术参数不达标、抗风险能力差的老旧船舶。

船舶申请人书面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准统同意进行登记备案,统一实施行政管理。相关台账须明确审批自用船舶的用途及必要性、船舶尺寸、航行区域、核载人数(载重能力)等,并抄送县级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

(三)规范管理要求

1 .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船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辖区内乡镇船舶按属性、用途等进行分类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统一样式、统一涂装,建立船舶档案,做到“一船一档”,规范管理。乡镇船舶船名号牌采用“泰 XX001 ”统一式样:(如:“泰梅口 003 ”),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编号命名,统一具体涂装颜色、字体大小、样式等标准。乡镇船舶档案至少包括船舶登记证书、船主信息(身份证号、船主照片、船员证书复印件等)、船舶照片、船舶联络方式、安全责任书等材料,交通、海事等部门应加强对船舶档案管理的督促指导。乡镇船舶登记时必须明确航行作业的航线范围,未经登记的“三无”船舶不得在水上航行。

2 .乡镇船舶不得变更用途。

3 .为有效控制乡镇船舶数量,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一户原则上登记一艘非营业性运输船舶,船舶所有人原则上应与登记人一致。

4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辖区船舶出航管理,乡镇船舶严格按照报备水域线路航行。已建设有集中停泊点的乡(镇)应指导乡镇船舶统一停泊到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停泊点进行集中管理,未建设集中停泊点的乡(镇)应加强乡镇船舶的动态管控,掌握乡镇船舶停泊位置,便于乡镇船舶管理。

(四)乡镇船舶应当遵守相关水上安全管理规定

1 .在风、浪、雾等适航气象条件下开航作业,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严禁夜航。

2 .含油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应当集中到岸上处理,并遵守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有关规定。

3 .遵守船舶避碰规则及其它航行规定。锚泊和航行作业应当远离锚地、航道等水上交通功能区,确需在商船航道、渔港作业区内航行的,应遵守相应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4 .涉渔船舶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法律禁用的渔具。

5 .乡镇船舶应随船配备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有条件的乡镇可在船上安装无线定位器,进行动态管理。

6 .乡镇船舶严格按照船舶证书上核定的安全航速、核载人数航行,船舶载重严格按照船舶技术参数执行,严禁违规从事营业性运输行为。

(五)加强执法联动

1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乡镇船舶日常管理和检查,并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开展一次乡镇船舶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须及时督促整改,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措施到位,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处理。

2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应加强水上安全执法联动,加强对非法造船点巡查,源头上杜绝“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来源,加强对重点水域定期巡查,严厉打击乡镇船舶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非客船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严厉清理、取缔“三无”船舶。

3 .落实“三无”船舶拆解处置。依据 1994 年《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安委〔 2023 〕 12 号)文件精神,严厉打击“三无”船舶从事偷渡、走私、非法载客、非法捕捞、非法采砂、跨区越界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依法依规查扣没收、集中拆解。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公安、城建交通、农业农村、文旅、市场监管、应急等执法部门,成立“三无”船舶整治联合执法队伍,对没收的“三无”船舶统一集中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工信部门应配合执法队伍,选定统一集中拆解企业。

五、从业人员管理

(一) 乡镇船舶驾驶人员(须年满 18 周岁且小于 60 周岁)满足体检合格等条件,必须参加乡镇船舶驾驶人员培训,经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关适任证书或培训证明,具有船舶操作技能后才能驾驶乡镇船舶。

(二) 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求组织开展乡镇船舶驾驶人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和组织乡镇船舶驾驶人员参加监督管理机构举办的安全和技术培训。

(三)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乡镇船舶管理人员参加各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乡镇船舶管理业务培训,每年应不少于 1次。驾驶人员每年要参加不少于 1 次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指导。

(四) 乡镇船舶驾驶人员应遵守以下要求:

1 .不得酒后驾驶、操作。

2 .不得未经技能培训合格驾驶船舶 。

3 .航行作业期间应穿戴救生衣。

4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六、水域功能划分

按照我县水域现状,综合考虑今后新业态发展,由县人民政府召集相关单位对本辖区水域功能进行划分,主要分为水路运输通航水域、休闲体育娱乐功能水域、渔港码头渔船作业水域等,当乡镇船舶进入以上功能水域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行业管理要求和船舶避碰规则,主动避让水域航行船舶和设施。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动协同管理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城建交通、农业农村、文旅、市场监管、工信、公安、应急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不定期开展联合巡航和岸线巡检,严厉打击“三无”船舶、乡镇船舶非法营运等行为,形成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良好管理局面。

(二)“一户一船一人”原则纳入管理。 明确过渡时间,将现有乡镇船舶依据一户登记一艘船舶原则,以一定的技术标准纳入登记、管理;按“一船一人”的原则送教上门,组织船舶驾驶人员参加各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举办的安全和技术培训,取得相关船员适任证书或培训证明,具有船舶操作技能。

(三)落实乡(镇)人民政府配合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行政管理(含登记管理)和日常管理。落实“定人联船、包船到人”,实行分片包干、网格化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过渡期间,对现有船舶开展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四)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各相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防止和减少乡镇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五)推进信息化建设。 各相关部门要鼓励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镇船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动完善乡镇船舶定位、动态视频监控等科技化、智能化设备投入,便于实时掌握船舶出航作业情况。

(六)推动船舶停泊点建设。 船舶停泊点是加强小型渔船、乡镇船舶等小型船舶管理和内河水上治安管控的重要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推动建设乡镇船舶集中停泊点,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指导船舶停泊点的建设、管理工作。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 1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各单位职责

2 . 乡(镇)船舶安全技术评估检查表附件 1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各单位职责

为全面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加强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现将各相关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职责

(一) 负责乡镇船舶的统一行政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宣传贯彻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与村委会或船主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落实和考核;对各类乡镇船舶的性质、用途进行归类,并登记造册;督促和组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按规定向海事、渔政、文旅等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建造、检验(丈量)、登记、变更手续;督促和组织乡镇船舶管理员、船员参加监督管理机构举办的安全和技术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二) 负责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重点加强对客(渡)船的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禁止非客渡船违法载客和客渡船违章超载。在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节假日、墟日以及恶劣天气期间,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三) 负责乡镇船舶修造的源头管理工作,配合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时查处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点);对所属辖区内“三无”船舶,配合有关部门责成所有人自行拆解或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二、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职责

(一) 向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 与船主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督促落实。

(三) 负责所在村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禁止渡工无证渡运及客渡船违章超载和冒险渡运。在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节假日、墟日以及恶劣天气期间,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四) 督促和组织所在村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按规定向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建造、检验(丈量)、登记、变更手续,组织船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安全技术培训。

(五) 对本村区域内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造乡镇船舶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查处。

三、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具体职责: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船舶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是乡镇船舶的第一责任人,是水上交通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一)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加强对其船舶、船员的安全管理,切实履行职责。

(二) 不得违章超载、冒险运输;不得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参加船舶、旅客和货物保险;禁止船员无证驾船和酒后驾船。

(三) 除营业性客运船舶和指定渡船以外,其它船舶均不得载客。

(四) 在恶劣天气期间应加强值班,做好船舶系固等工作。

四、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1 .负责所辖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实施水上安全执法监督工作,并负责符合海事部门登记管理的乡镇船舶的登记、发证和船员(渡工)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组织开展乡镇船舶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开展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船检机构负责海事部门登记管理的乡镇船舶(渔业船舶除外)的检验、发证工作。

2 .对所辖通航水域检查中发现的 “ 三无 ” 船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 .应与所辖通航水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联系制度,共同分析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予以解决。

(二)农业农村局

1 .负责对符合渔政部门登记管理的乡镇船舶实行行业管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对渔政部门登记管理的乡镇船舶进行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对这类船舶的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协同开展乡镇船舶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2 .对所辖渔业生产功能水域检查中发现的 “ 三无 ” 船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 .应与所辖渔业生产功能水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联系制度,共同分析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予以解决。

(三)文体和旅游局

1 .负责对参加体育赛事所使用的运动船艇,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管。

2 .应与所辖休闲体育娱乐功能水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联系制度,共同分析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予以解决。

(四)工业和信息化局。 依法负责加强船舶修造行业管理。

(五)市场监管局。 负责把好造船企业的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造船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经审核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应依法予以查处。

(六)公安局。 负责乡镇船舶及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利用乡镇船舶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对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违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处罚。

(七)旅委会。 协助交通海事部门负责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并督促从事旅游项目的经营人落实安全责任。

(八)水利局。 应加强采砂点及相关涉水项目审核把关,严禁“三无”船舶参与采砂点及水利相关涉水项目。加强水利岸线巡查,发现妨碍行洪安全的“三无”船舶、浮动设施,应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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