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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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文件

厦思文旅规〔2025〕1 号

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

《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意见》 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5 年1 月14 日(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5 年1 月14 日印发

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意见

为促进厦门市思明区影视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影视制作水平,增强城市文化软实力,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支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的影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影视拍摄、数字制作、创作与发行、放映、器材租赁服务、演员经纪、培训、基础运营等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本意见所称影视产业园区、影视服务平台、影视拍摄基地、网络微短剧拍摄制作基地,是指经厦门市委宣传部、思明区委宣传部、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影视产业相关标准和程序认定的影视产业园区、影视服务平台、影视拍摄基地、网络微短剧拍摄制作基地。

二、具体条款

(一)支持文化影视产业集群发展

1.支持文化影视产业园区建设

对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思明区的厂房、仓库、商场、写字楼等设施,建设文化影视产业园区,经认定后,按实际投入费用(建设、改造费用不含税)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园区补贴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

2.支持文化影视产业园区运营

对服务企业超过10 家,建筑面积超过1000 平方米,年综合发展质效超过5000 万元,影视企业超过3 家的园区,园区公共服务空间每月每平方米可获得30 元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当年度新引进影视企业按其综合发展质效的1.5%给予园区同额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的奖励。

3.支持影视企业实体落地

对影视企业在思明区文化影视产业园区租赁实体经营办公场所的,按实际发票租金金额(不含税)50%给予最高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20 元的租金补贴,单家补贴面积不超过500 平方米,补贴场地不得对外出租、转租、改变用途,补贴期限不超过2 年。

4.支持影视服务平台建设

对建筑面积超过1000 平方米,配套包括但不限于器材租赁、服装、化妆、道具、外联制片等服务的影视服务平台,年度服务5个及以上在思明区拍摄的剧组的,给予平台运营企业每月每平方米20 元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 平方米。

5.支持拍摄基地建设

对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思明区域范围内的厂房等存量空间资源改建拍摄基地或后期制作基地的,经市或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按实际投入费用(建设、改造费用不含税)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影视基地运营企业可按实际发票租金金额(不含税)50%给予最高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租金补贴,单家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 平方米。

(二)支持影视科技企业发展

6.鼓励影视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在思明区投资或设立影视云计算、大数据、虚拟数字影音棚、人工智能、影视版权服务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实际投入总额(平台建设费用不含税)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

7.支持影视后期制作

对引进、应用影视前沿技术、设备,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服务的企业,按其每个项目技术服务收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每年累计不超过300 万元。

(三)支持影视作品的创作

8.支持企业参与重大影视作品创作

对参与重大影视作品的编剧、拍摄、剪辑、配音、宣发等工作的影视企业,重大影视作品播映后按其参与项目服务费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0 万元。

9.鼓励影视作品融入思明元素

在国内公映的国内票房不低于3000 万元的电影或在电视台、网络视听平台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并有利于展示提升思明城区形象、推动文旅产业发展的,给予主要出品方或承制方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同时,鼓励剧组演职人员积极配合地方媒体,宣传思明区的人文环境、自然景观和文明倡导活动等不少于5 处,提升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额外给予奖励20 万元。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10.鼓励影视剧本创作和交易

对企业出品或被影视机构购买的原创影视剧本,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0%给予企业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 万元。如属于反映思明题材的影视剧本,则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2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 万元。

11.鼓励影视企业开展音乐创作

对被影视作品采用的原创音乐作品,于在线音乐平台(网易云音乐、QQ 音乐等)上线,单个作品在一个发行年内,点击量达到1000 万次以上,按版权使用金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作品奖励不超过1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 万元。

12.鼓励影视剧组在思明区拍摄

对经思明区影视主管部门备案的影视剧组,可根据其在区内发生的住宿费给予一次性补贴,达30 万元至50 万元的补贴5 万元;达50 万元至100 万元的补贴8 万元;达100 万元及以上的补贴10 万元(以上金额皆不含税)。

(四)支持影视活动繁荣发展

13.鼓励举办高质量有影响力的影视活动

支持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影视文化机构、名人在思明区举办影视文化活动,由区级行业主管及以上部门指导或主办、批准的影视会议、展览活动,按场地租赁、设备租赁、布展费、宣传费、物料制作费的投入(不含税)的60%给予补贴,单项会议类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单项展览类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4.鼓励开展电影首映礼和路演活动

支持影视院线企业开展电影首映礼活动,对引进首映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其中引入举办首映礼的影片投资额超过3000 万元的,额外给予奖励10 万元,每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 万元。对举办路演活动的院线企业,每场活动给予补贴1万元,单个企业申请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20 万元。

15.支持影视企业参展

对影视企业向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参加的省级影展、交易会,并在展会中体现“思明元素”的给予展位费20%的补贴,每场补贴金额不超过40 万元;参加国家级影展、交易会及境外影视展会,并在展会中体现“思明元素”的,给予展位费30%的补贴,每场补贴金额不超过50 万元。

(五)支持网络微短剧发展

16.支持网络微短剧基地建设

支持在思明区建设网络微短剧拍摄制作基地,经市或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按实际投入费用(不含税)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基地补贴金额不超过200 万元。

17.鼓励微短剧制作播映

对企业出品的网络微短剧,首次在电视台或腾讯、爱奇艺、抖音、快手等网络视听平台播出,年度收益金额超过100 万的,按该部作品年度收益金额的2%进行奖励,单个作品奖励最高不超过20 万元,单个企业申请奖励每年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同一作品仅享受一次播出奖励。对在思明区拍摄并体现“思明元素”的,额外给予奖励5 万元/部。

18.奖励精品网络微短剧项目

对获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年度优秀网络视听作品推选活动优秀作品目录的网络微短剧,给予每部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列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跟着微短剧去旅行”创作计划并播出的优秀网络微短剧,给予每部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列入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精品项目并播出的优秀网络微短剧,给予每部5 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9.鼓励在思明区设立影视文化产业基金,加大投资引导力度,对优质影视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给予政府引导基金扶持、投贷联动扶持、实缴基金规模奖励。

三、有关说明

(一) 涉及本意见扶持政策,如同时符合市、区其他扶持政策同类条款,企业可择优享受,对获得上级政府同类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予重复享受。

(二) 本意见中“支持文化影视产业园区建设”与“支持文化影视产业园区运营”条款不可重复享受。

(三) 综合发展质效由企业营业收入、企业利润、工资薪酬三项指标分别按90%、5%、5%比重加权合计。

(四) 本意见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惩戒范围的单位。

(五) 本意见由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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