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仙 游 县 财 政 局
文件仙游县发展和改革局
仙 游 县 水 利 局
仙建规〔 2024 〕 1 号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仙游县财政局 仙游县
发展和改革局 仙游县水利局 关于印发
《仙游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财综〔 2015 〕 12 号 )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莆建城〔 2024 〕 4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仙游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仙游县财政局
仙游县发展和改革局 仙游县水利局
2024 年 9 月 10 日仙游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仙游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5 〕 119 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财综〔 2015 〕 12号 )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莆建城〔 2024 〕 40 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以政府为主导,县财政局对污水处理费支出,实行预决算管理;县发改局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费用标准定价等相关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规范各征收主体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各征收主体,可与辖区供水企业签订委托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本办法实施之前的代征手续费按原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新委托的,按实际入库的污水处理费的 2% 计算;由属地乡镇负责征收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的手续费按征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 10% 计取。各征收单位根据适时入库情况,结合收取类别,汇总审核后向县财政申请手续费拨付,财政部门予以核拨。
第二章 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站)的,均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站)、已批准污水处理厂(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统一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在开征 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站)投入运行。
第五条 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已接入污水管线的各类排水用户,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应按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 按照《仙游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仙游县污水处理费征收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仙发改〔 2016 〕 208 号 ) 、《仙游县发展和改革局 仙游县财政局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制定我县山区各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仙发改〔 2022 〕 141 号 )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征收,即居民 0.85 元 / 吨、非居民 1.2 元 / 吨。居民用水指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包括特种行业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其中特种行业用水指含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等行业用水;其他行业用水指除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若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原则逐步调整到位。如有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由排水户向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减免,并提交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相关资料和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仍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管理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征收部门或代征单位要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等内容应当进行公示。
第三章 征收分工
第十条 征收工作按以下分工负责:
(一)使用城区公共供水的,由县水利局负责,委托城区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使用原水的非公共供水企业和个人,销售单位在销售原水时一并征收污水处理费。其中县水利局负责,委托县古洋水库管理中心、县东溪水库管理中心和县蒋隔水库管理中心销售原水时一并征收污水处理费;莆田市仙游金钟水利枢纽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金钟水库原水销售时一并征收污水处理费;其他原水销售的,由属地乡镇负责征收。
(三)使用自备水,有取得取水许可证的,由县水利局负责,在征收水资源费时,一并征收污水处理费;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用户,由属地乡镇负责,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或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用户,由属地乡镇负责,污水计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东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试行)》,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天 0.08 吨计算,即每年按 0.08*365*0.85=24.82 元 / 人征收,常住人口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定。
(四)使用农村公共供水的,由县住建局统筹,各乡镇作为征收主体,负责辖区内的具体征收缴库工作。由各乡镇委托农村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征收,并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各乡镇应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各自职能职责。
(五)村(居)统一购买公共供水企业供水后,再由村(居)分户向居民供水的,污水处理费按居民用户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暂由乡镇(街道)负责征收。今后经一户一表改造纳入城乡供水一体化的,统一由城乡供水一体化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污水处理费。
以上分工仅针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运维等工作,仍按其他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征收单位开征前需向县发改局报送行政事业性收费报告,并按照县发改局、财政局要求,每年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报告报送的相关工作,各征收单位需在县发改局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名单后方可收取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按月征收,其中由乡镇征收使用自备水的污水处理费,原则上在每年 12 月份一次性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款由各征收(代征)单位于次月 10 日前 ( 节假日顺延 ) 及时、足额上缴县级国库,任何单位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污水处理费。委托代征的,征收单位要同时向委托单位报送收费报表(包括用水类别、用户名单、售水量、征收标准、应收金额、实收金额等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核实全年公共供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 3 月底前完成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由征收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托收的,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通过“福建省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开具。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福建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县财政、发改、住建、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审计部门和上级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明确规定外,涉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其他事项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财综〔 2015 〕 12号 ) 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试行两年。本办法实行后,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实施之前污水处理费收取、范围方式及代征手续费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