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莆林规〔20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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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林规〔2024〕1 号

莆田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林业 科技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局直属各单位:

为 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激发林业科技人员参与科技创新及成果应用活动,推动全市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 加快形成和发展林业新质生产力,根据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制定《莆田市市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林业局

2024 年12 月18 日(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市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林业科技人员参与科技创新及成果应用活动,规范市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管理,提高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提高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林业固碳能力,加大林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力度,发展林业新质生产力,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科计 〔 2019 〕 9 号)、《福建省省级以上林业科技与推广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闽林〔 2024 〕 2 号)及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林业科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是指根据莆田市林业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省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及科技创新实施方案等为指导,列入市级林业科技研究与推广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莆田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设立的市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企业等委托市林业局实施的林业科技推广项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包括指南发布与受理、项目入库管理、实施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 指南发布与受理

第四条 市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指南发布与受理应当按照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推荐与受理等工作程序主动公开,并确保申报指南从发布日到项目受理截止日期不少于70 天。

第五条 市林业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林业科技创新需要,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编制年度市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申报指南。指南应包括项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要求及申报时限、补助金额等内容。项目指南重点关注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及推广示范等方向与领域,大力实施军民融合、莆台融合、产业融合、固碳增碳发展战略。

第六条 市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实行推荐申报。项目推荐单位按照市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申报要求,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市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并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县(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科研院校等。推荐单位即为立项后的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等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单位、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由县(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统一推荐,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市属林业企事业也可由其直接推荐。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行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

(三)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发能力。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

(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九条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的管理工作,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遴选、公示后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管理,按时完成有关研究开发、推广示范等任务,填报相关统计调查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并配合市林业局和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考评,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项目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入库管理包括项目形式审查、评审、审核审批、签订任务书等。

第十二条 市林业局或委托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单位进行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应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综合考虑申报单位、负责人和团队的实际能力、研发需求和项目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以同行专家为主,并视需求邀请市内外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参与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熟悉相关技术的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在条件允许时还应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四条 市林业局根据年度林业科技工作重点,项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入库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等根据市级财力及年初预算,下达年度市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入库计划。市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入库个数、补助金额在申报指南编制时具体公布明确。

对项目评审分数不及格的项目,不予入库。

第十五条 市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入库后由市林业局下达任务计划并签订合同(任务书),入库的项目50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手续。

第四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市林业局、项目实施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按照相应职责开展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市林业局主要职责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单位。

(二)开展项目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

(三)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服务和监督,组织开展必要的检查或抽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四)实施过程管理中发现违规行为应责成整改。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

(二)建立健全科技推广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所主管的单位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整改,或向市林业局提出撤销项目的建议意见。

(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和档案整理工作。

(四)做好实施项目的验收材料审核、统计调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营造良好的科研推广环境和条件,激发科技人员创造力。

(二)支持项目负责人带领项目组按时完成有关研究推广任务,填报相关统计调查表,做好科研推广档案管理工作。

(三)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接受并配合市林业局和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考评。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条 项目组成员主要职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牵头人和责任人,为确保项目如期完成,要求具有一定的林业技术职称,由承担单位内部人员或聘任人员担任;项目组成员要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要按照签订的合同(任务书)开展,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科技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可以在研究方向和内容不变、不降低任务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技术路线,无需报备。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任务、地点及负责人,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上报,由管理单位上报市林业局批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可能对项目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报告,由市林业局做出延期的决定。

第五章 经费及绩效

第二十四条 评审入库的市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补助经费按照“事前立项、验收后补助”原则,根据项目验收核定的实际经费对验收合格的项目下达补助经费;对验收结题项目,不再予以补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投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入库当年的林木良种繁育、林业先进实用技术与标准的应用示范、相关简易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科技普及与技术培训、咨询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实行项目进度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绩效目标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章 验收结题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的验收结题工作由市林业局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进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方式包括项目验收、项目结题两类。

正常实施的项目申请验收,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申请项目结题,结题项目不予补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经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审核后,向市林业局申请验收。项目验收以签订的项目合同(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任务书)执行情况及评价、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组织管理工作情况,取得成果、效益及应用前景等。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主要采用会议验收方式进行。主持验收单位通过组织验收专家召开会议的方式,经项目承担单位汇报、必要的现场考察、查阅资料、专家质询、会议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验收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 人,由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和至少1 名财务专家组成。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任务书)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任务而无法提交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提前三个月提出项目延期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审核后,在合同(任务书)到期前报送市林业局批准项目延期。项目实施期只可以延期一次,申请延期的、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纳入下一轮项目库管理;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市场重大变化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结题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审核后,报送市林业局批准项目结题。

第三十二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三)项目合同(任务书);

(四)项目绩效目标;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市级林业科技项目还须提供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为通过验收,下发《项目验收书》。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一)合同(任务书)主要任务未完成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

(三)超过合同(任务书)规定期限未事先作说明。

(四)未完成绩效目标的;

(五)违反经费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

第七章 诚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林业局按照权力运行公开的要求,公开项目及经费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纪检监察机关等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覆盖项目管理过程的资信管理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与科技活动的行为信用进行记录,可对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诚信资历审核、项目查重等,确保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

第三十六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经费等。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教育,建立完善学术管理制度,严禁利用项目套取补助资金,切实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逐步建立科研领域守信激励机制。

第三十八条 参与项目实施、管理的人员必须遵循保密和回避原则,妥善保管项目材料,按时报送有关材料,督促做好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并保证提供的项目信息真实性,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申报或评审资格、列入“黑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其中:

(一)对存在到期未结题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取消其项目结题前申报市级以上林业科技推广项目资格。

(二)凡涉及严重失信行为责任或延期验收又拒不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列入“黑名单”予以处理,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三年申报市级以上林业科技推广项目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申报或参与市级以上林业科技推广项目资格。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评审任务。

(二)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评审材料,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不得复制与评审有关的材料,不得擅自传播、扩散有关评审内部情况。

(三)与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在评审期间,未经许可,评审专家个人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严禁收取评审对象的报酬。

第四十一条 以下人员不得选作评审专家:

(一)与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二)评审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三)资信管理记录不良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在项目评审过程,评审专家若存在违规行为,市林业局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个人不良资信、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违规事实等方式处理;若存在违法行为,评审专家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成果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合同(任务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任务书)未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项目成果的真实性审查。

项目实施管理单位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积极开展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市林业局建立项目报告制度,项目验收后根据项目成果报告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科技计划项目,根据分级分类原则向社会公开,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

第四十四条 项目档案是重要的林业科技信息资源,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工作的真实记录,应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文档的形成、积累,确保项目文档的真实、完整、准确,应将项目的入库立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类型及载体的原始、真实记录及时归档,项目负责人要做好本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档案。

第四十六条 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要做好项目档案服务指导,确保项目档案真实、完整、规范。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涉及市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如另有规定,从其管理规定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限2 年。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莆田市林业科技推广项目验收申请表

2.莆田市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合同(任务书)

3.莆田市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经费决算表附件1

莆田市市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申请验收单位(承担单位):

申报部门(项目实施管理单位):

申请验收日期:

附件2

计划文号:

项目编号:

莆田市林业科技推广项目

任 务 书(合同)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

项目实施管理单位:

项 目 负 责 人 :

联 系 电 话 :

项 目 起 止 时 间 : 年 月至 年 月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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