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文件泉州市财政局
泉工信规〔 2024 〕 9 号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泉州市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试点城市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4 年 12 月 2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试点城市工作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进展,推动我市休闲体育用品(现代体育产品)、食品加工、工程机械与纺织专用设备三个细分行业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
(一)支持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 对试点企业采购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和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按照企业数字化改造投入(不含税)的 50% 进行补助,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三级、四级的,每家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30 万元、 50 万元。补助资金由中央、市、县三级按 3:1:1 比例分摊。(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二)鼓励细分行业企业上云上平台。 支持试点企业基础设施、平台系统、业务应用上云,对年度服务费超过 5 万元,按服务费的 30% 给予上云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三)支持试点企业技术改造。 以项目设备投资额为依据,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的补助金额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市级产业龙头企业最高不超过 250 万元,标准化工业(产业)园区入园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四)支持园区企业数字化改造。 支持园区企业与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合作,实施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加快提升园区企业数字化水平。按与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 10%的比例给予园区企业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 1:1 比例分摊。(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二、培育数字化标杆项目
(五)推广智能制造优秀场景。 对入选省工信厅认定的智能制造优秀场景, 1 个场景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同一试点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入选工信部认定的智能制造优秀场景, 1 个场景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同一家试点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六)培育智能制造工厂。 支持试点企业围绕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制造全流程,建设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带动实现制造技术突破、工艺创新、场景集成和业务流程再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入选省工信厅认定的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一次性奖励50 万元。对入选工信部认定的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七)培育新模式新业态标杆企业。 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支持试点企业发展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制造、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平台化设计等新模式新业态。对入选省级及以上新模式新业态标杆企业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叠加奖励 10 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八)培育5G 全连接工厂。 推动发展基础较好、需求较明确的试点企业主体,率先建设 5G 全连接工厂。对入选省级及以上 5G 全连接工厂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叠加奖励 10 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九)培育专精特新企业。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 “ 小巨人 ” 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除省级奖励资金以外,由受益财政再分别给予每家试点企业 50 万元、 10 万元奖励;对通过复核或再次认定的,市级给予每家试点企业 5 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十)培育“链式”转型。 支持 “ 链主 ” 企业、龙头企业、数字化服务商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开放应用场景和技术扩散等方式带动产业链上中下游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对 “ 链式 ” 转型成效好的 “ 链主 ” 企业、龙头企业、数字化服务商给予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十一)打造人工智能优秀应用场景。 充分发挥人工智能赋能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支持政务、制造、金融、医疗、教育、商贸、建筑、农业、城市管理等领域典型应用场景复制推广,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选取适用的应用场景开展先行先试。对入选市级人工智能优秀应用场景的,每个给予 10 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三、推广工业设计和人工智能应用
(十二)推广人工智能工业应用技术产品。 对购买(或租赁)首款人工智能工业应用技术产品,在企业内部已实际使用(或已实际租赁 1 年),给予试点企业按购买费用(或 1 年租赁费用)的 5% ,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十三)鼓励设计服务外包。 对试点企业将工业设计服务外包专业工业设计机构,在设计成果投产后,按照设计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不超过 30% 的比例,对制造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补助(已享受工业设计创新券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四、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十四)支持创建重点实验室。 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市级财政分别给予 150 万元、 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工业和信息化类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150 万元、 80 万元、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
(十五)支持创建工业设计中心。 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 50 万元、 30 万元、 20万元奖励(其中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按补差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十六)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对获评 A 、 B 类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 A 、 B 类一次性 50 万元、 20 万元资金扶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十七)支持建设5G 技术创新中心。 经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 5G 技术创新中心,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 100 万元资助。经省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 5G 技术创新中心,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 50 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市数据管理局)
(十八)支持创建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上年度营收超过 300 万元、 2000 万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20 万元、 40 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度营收超过 300 万元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以上奖补资金由市、县两级按 1:1 比例分摊。(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十九)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对符合条件的我市中小微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按不高于合同技术交易额的 30% 予以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 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五、完善公共服务
(二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试点过程管理、数据要素汇聚、优质资源集成等工作,为企业提供数字化水平评估诊断、转型改造实施、在线应用中心等服务,统筹全市试点工作开展,实现企业数字化改造闭环管理。(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二十一)开展对接活动。 鼓励各县(市、区)开展数字化现场会、供需对接会等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有关的活动,对列入市工信局试点城市工作计划的,每场活动给予最高 5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二十二)开展过程监管。 开展试点企业改造前数字化水平评测、业务培训、试点企业项目管理、服务商管理、供需适配库管理、人才活动、试点工作经验总结、标杆示范项目培育、 “ 链式 ”转型模式打造及推进园区企业改造等过程监管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二十三)推进评测验收。 开展试点企业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评测,推进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业创新能力相关目标工作进展,完成省部两级中期考核和终期验收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六、其他
(二十四)对经泉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专班办公室研究通过开展的相关工作予以支持。
(二十五)本政策中第(一)~(四)、(十二)~(十三)为补助类政策,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
(二十六)本政策中第(五)~(十一)为奖励类政策,同一企业可与补助类政策叠加享受。
(二十七)本政策中第(十四)~(十九)为科技创新类政策,同一企业可与其他政策叠加享受。
(二十八)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3月 31 日,并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科技局、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期间本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并以修订版本为准,若与我市现行政策存在交叉重叠的,按照 “ 从新、从优、就高不重复 ” 原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