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岩市新罗区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2024 年修订)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编等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龙岩市新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4 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 年 1 月 14 日印发的《新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订)》 ( 龙新政办〔 2014 〕 7 号 ) 同时废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12 月 26 日(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新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2024 年修订)
编制单位:龙岩市新罗区应急管理局
时 间: 2024 年 12 月 26 日
目录
1. 总则 ....................................................................................- 1 -
1.1 修编目的 .......................................................................- 1 -
1.2 工作原则 .......................................................................- 1 -
1.3 修编依据 .......................................................................- 3 -
1.4 适用范围 .......................................................................- 4 -
1.5 安全事故分级 ...............................................................- 4 -
1.6 应急响应分级 ...............................................................- 5 -
1.7 预案体系衔接 ...............................................................- 6 -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 7 -
2.1 应急组织机构 ...............................................................- 7 -
2.2 组织机构职责 ...............................................................- 8 -
2.2.1 区政府安委会 .........................................................- 8 -
2.2.2 区政府安办 .............................................................- 9 -
2.2.3 相关职能部门 .......................................................- 10 -
2.3 应急指挥机构 .............................................................- 17 -
2.4 专家组 .........................................................................- 23 -
2.5 应急联动机制 .............................................................- 23 -
3. 预防与预警 ......................................................................- 24 -
3.1 预防监测 .....................................................................- 24 -
3.2 预警 .............................................................................- 26 -
3.3 信息共享及处理 .........................................................- 29 -
4. 信息报告 ..........................................................................- 30 -
4.1 事故信息报告 .............................................................- 30 -
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 30 -
4.3 报告要求 .....................................................................- 31 -
5. 应急响应 ..........................................................................- 32 -
5.1 先期处置 .....................................................................- 32 -
5.2 分级响应 .....................................................................- 33 -
5.3 响应行动 .....................................................................- 34 -
5.4 协调处置 .....................................................................- 38 -
5.5 扩大响应 .....................................................................- 40 -
5.6 医疗卫生救援 .............................................................- 40 -
5.7 安全防护 .....................................................................- 40 -
5.8 警戒保卫 .....................................................................- 42 -
5.9 社会动员 .....................................................................- 42 -
5.10 监测评估 ..................................................................- 43 -
5.11 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 43 -
5.12 应急结束 ...................................................................- 44 -
6. 恢复与重建 ......................................................................- 45 -
6.1 善后处置 .....................................................................- 45 -
6.2 事态监测与评估 .........................................................- 45 -
6.3 保险理赔 .....................................................................- 46 -
6.4 调查评估与总结 .........................................................- 46 -
6.5 恢复重建 .....................................................................- 46 -
7. 应急保障 ..........................................................................- 46 -
7.1 队伍保障 .....................................................................- 46 -
7.2 通信保障 .....................................................................- 47 -
7.3 交通运输保障 .............................................................- 48 -
7.4 医疗卫生保障 .............................................................- 49 -
7.5 治安保障 .....................................................................- 49 -
7.6 资金保障 .....................................................................- 50 -
7.7 物资保障 .....................................................................- 50 -
7.8 基本生活保障 .............................................................- 51 -
7.9 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 51 -
7.10 其他保障 ...................................................................- 51 -
8. 监督管理 ..........................................................................- 52 -
8.1 预案演练 .....................................................................- 52 -
8.2 宣传和培训 .................................................................- 53 -
8.3 监督与检查 .................................................................- 54 -
8.4 责任与奖惩 .................................................................- 54 -
8.5 预案管理 .....................................................................- 54 -
9. 附件 ..................................................................................- 55 -
附件 1 :新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讯录 ....................- 56 -
附件 2 :新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 57 -1. 总则
1.1 修编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理新罗区境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有序开展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产、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主席令第 88 号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国办发〔 2024 〕 5 号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 2011 〕 222 号)等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 1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贯彻落实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开展培训教育,组织应急演练,做到常备不懈。进行社会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做好物资和技术储备工作。
( 2 )以人为本,先人后物
事故应急救援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抢救人员和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为中心,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恶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3 )平战结合,专常兼备
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机制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响应作用,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 4 )反应快速,协调有力
建立事故信息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应对、妥善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则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保证强有力地指挥调度。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不断提高和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 5 )统一指挥,属地为主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程序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上一级指挥机构有权指挥调度下一级机构的应急救援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救援组织与救援人员立足于本地。现场指挥以工业园区、事故发生地的镇(街)为主,有关部门和专家积极参与,充分发挥企业自救的作用。
( 6 )科学决策,保障有力
依靠技术进步,充分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知识和先进的技术装备,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应急救援技术水平。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保障体系,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金、物资、器材等资源保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1.3 修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主席令第 88 号 )
(2)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国办发〔 2024 〕 5 号)
(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应急管理部 2 号令 )(4)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 国办函〔 2004 〕 33 号 )
(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 2011 〕 222 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 81 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主席令第 25 号 )
(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
(10)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 GB/T13861-2022 )
(11)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十四届〕第二十七号)
(1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86 )
(13) 《龙岩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 1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辖区内可能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由区政府处置其他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
( 2 )超出镇(街)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镇(街)、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 3 )区人民政府认为特别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有关行业领域已制定区级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按 其预案实施。1.5 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险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等四级。
( 1 )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2 )重大事故
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3 )较大事故
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4 )一般事故
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 “ 以上 ” 含本数, “ 以下 ” 不含本数。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所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划分,将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各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与预测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分级标准相对应。
蓝色预警由区政府负责发布;认为达到或预计可能达到黄色预警的,报告提请市级政府发布;认为达到或预计可能达到橙色、红色预警的,由市级以上政府发布。
1.6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Ⅰ 级(特别重大事故)、 Ⅱ 级(重大事故)、 Ⅲ 级(较大事故)、 Ⅳ 级(一般事故)。
表 1.6-1 事故类型与响应级别对应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 Ⅳ 级)生产安全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区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 Ⅲ 级)、重大( Ⅱ 级)和特别重大( Ⅰ 级)生产安全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区级预案,并由上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指导组织应急处置。
1.7 预案体系衔接
本预案是新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向上与新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龙岩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镇(街)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行业领域已制定区级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新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图 1-1 应急预案体系图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新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政府安委会、区政府安办、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安全生产)专家组和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成立区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成立,有专项预案的按照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无专项预案的,由区政府安委会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有区委宣传部(含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含粮储局)、区工信科技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体旅游局、新罗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罗大队、新罗消防救援大队、区住建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区人社局、新罗生态环境局、区煤炭行业服务中心、区非煤矿安全生产服务中心、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含国资服务中心)、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区气象局、龙雁经济发展中心、龙州经济发展中心、海西龙门商贸服务中心、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新罗供电公司等单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新罗消防救援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者队伍。2.2 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政府安委会
( 1 )区政府安委会职责:
①组织、研究、制定并落实全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方案、工作措施、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
②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③部署全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各镇(街)和区级职能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责任制的落实;
④分析研判、协调解决生产安全重大问题,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⑤必要时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2.2.2 区政府安办
( 1 )区政府安办职责:
区政府安办为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① 承担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负责处理安委会日常工作;
② 组织研究起草全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提出安全重点工作和改进建议,并部署贯彻,督促落实。
③ 负责安全生产统计、发布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以及事故调查工作;向区委区政府、市政府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④ 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信息;评估分析一般以上事故风险隐患;组织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与备案工作;
⑤ 指导、协调、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应急专家组,建立全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
⑥ 组织开展全区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预案演练,负责拟订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并适时更新完善;组织开展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⑦ 联系区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明确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急管理责任清单,监督、检查和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⑧ 负责协调在全区范围内依法依规紧急征用、调配事故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
⑨ 统一规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协调、指导专业救援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专业救援队伍的装备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督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演练。
⑩ 负责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沟通工作。加强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毗邻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合作机制。
2.2.3 相关职能部门
负有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职责的区直有关单位职责:
负有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单位)是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有服务保障职责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承担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技术、队伍、资金和服务保障职责。
( 1 )区委宣传部(含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对安全生产事故、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及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做好记者的采访协调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
( 2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建专家顾问组、建立专家信息库,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群众受灾,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救助工作;承接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3 )区发改局(含粮储局):负责棉被、棉衣、折叠床等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 4 )区工信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爆炸器材、电力、信息化行业、陆上长输油气管道设施、总装机 5 万千瓦以上水电站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承接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并按规定上报;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5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商贸(含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市场、商超等)、冷链、流通(含仓储)行业、特殊流通行业和成品油经营网点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接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并按规定上报;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6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接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并按规定上报;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7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各产业、农田水利建设、农产品加工、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渔业、渔业船舶水上交通、河道采砂、水利工程(含单站总装机容量 5 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水利设施(河道及湖泊堤防、水闸、渠道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利风景区、水上旅游项目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承接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并按规定上报;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8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行业、森林人家、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组织无证矿山事故的救援、调查处理工作;牵头组织森林火灾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9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内河交通、交通建设工程和现代物流行业、危化品存储装卸作业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各类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车辆和物资运输,协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罗大队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险现场,保障抢险救援车辆的顺利通行;承接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并按规定上报;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10 )区文体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文化、体育和旅游行业、文化市场及经营性娱乐公众聚集场所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接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并按规定上报;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11 )新罗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仓储、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事故区域的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外围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做好人员疏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确定事故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管及逃亡人员的追捕;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12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罗大队: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校车安全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交通运输局做好抢险救援车辆的安全通行;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13 )新罗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各类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现场扑救、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及应急处置;参加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及火灾事故调查。
( 14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和燃气行业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建筑工程、城镇燃气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的相关技术资料;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进行评估;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15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16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含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事故中受伤和中毒人员抢救治疗);组织协调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应急救援医疗保障;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17 )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协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及时受理与事故有关的工伤认定;
( 18 )新罗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环境污染、核与辐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选矿污染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及周边环境监测和处置,及时通报危险、危害的范围;负责指导污染物的处置工作;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19 )区煤炭行业服务中心:负责制定、管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同时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煤矿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承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并按规定上报;参加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20 )区非煤矿安全生产服务中心:协助区应急管理局制定、管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承接非煤矿矿山企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督促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工作;协助提供事故发生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和制订事故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应对措施,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 21 )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指导协调慈善组织做好事故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受、管理及发放工作;
( 22 )区财政局(含国资服务中心):负责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会同有关部门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监督管理,为应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负责配合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出资区属国有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 23 )区司法局:依法依规为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 24 )区总工会: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结合工会职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 25 )区气象局:负责事故救援的气象预测预报和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提供气象数据资料。
( 26 )新罗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事故影响的电网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 25 )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雁经济发展中心、龙州经济发展中心、海西龙门商贸服务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服从安委会统一指挥,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 26 )事故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救援先期处置工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负责受事故威胁的人员疏散、物资转移、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做好自救工作;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在区政府安委会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与区政府安办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装备、物资清单应报区政府安办备案,并及时更新。区政府安办应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情况,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2.3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区政府安委会指令,按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
( 1 )现场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
① 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生产安全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
② 成立现场处置工作小组,维护事发地区治安秩序,保障交通畅通、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蔓延升级和次生灾害发生。
③ 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掌握事件进展和救援情况,并向区政府和区政府安委会报告。
④ 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受损公共设施,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以及医疗救护等保障;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 2 )总指挥、副总指挥职责
总指挥: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决策救援方案;确定现场指挥人员;指挥、协调事故现场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完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指挥部下设 9 个工作小组,实行应急联动,其组成及职责是:
( 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网信办)、新罗公安分局、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新罗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确保总指挥命令及时准确传达到各小组并督促落实;衔接联系上级部门或国家、省、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等,落实上级领导有关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精神;协调、联络各小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伤亡人数、现场状况、救援情况等信息报送;负责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专家、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调度;负责向上级提出应急支援请求;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 2 )应急处置组
牵头单位:新罗消防救援大队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新罗生态环境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根据救援风险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抢险救援方案和防止救援人员伤亡安全技术措施;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力量第一时间开展抢险救援,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及时统筹调配现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必要时提请指挥部组织调集;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组织技术专家开展救援环境评估和技术会诊,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和措施;提请协调解决现场处置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定期报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 3 )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区卫健局
成员单位:辖区内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主要职责:及时调度医务人员和救护车辆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医疗救护,并运送伤员入院救治;针对危重伤员,逐一制定救治方案;准备抢救伤员必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储备必要的专用急救药品;根据救治需要,协调调集周边地区医疗资源;负责事故现场消毒防疫和救援人员食品安全卫生监督管理,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负责对遇难人员开展医学死亡鉴定工作。
( 4 )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新罗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罗大队、区应急管理局、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工作;组织转移、安置事故现场人员和财产,疏散受影响周边区域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确保应急救援秩序;保护事故单位、事故现场和疏散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情况实行交通管制,确保事故现场交通运输秩序和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畅通,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按照指挥部的指令依法查封、扣押事故单位有关资产和资料,监控事故责任人员。
( 5 )综合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新罗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新罗公安分局、相关镇(街)、园区、新罗供电公司、事故发生单位等。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抢修救援通行道路;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必需设备、物资、器材的调度;负责调集用于疏散转移人员的车辆;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用水、用电等资源的供给保障;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现场通讯保障,必要时选择使用无线通讯系统;负责抢险救援人员、伤亡人员家属、紧急疏散转移人员的食宿等生活后勤保障。
( 6 )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网信办)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新罗公安分局、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及时协调对外发布、开展有关方面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负责互联网监控、管理及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 7 )善后处理组。
牵头单位: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事发单位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局、新罗生态环境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及时、妥善处理死亡人员的遗体、遗物,接待安抚伤亡人员亲属,协调筹措伤亡人员的赔偿金和医疗费用,以及疏散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负责对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处置和生态恢复。
( 8 )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新罗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区气象局、有关环境、气象技术支撑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和气象监测与预警工作,制定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衍生灾害的措施;负责天气监测、预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 9 )事故调查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组成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救援专家、新罗公安分局、有关负有事故调查职责的单位
主要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4 专家组
区政府安委会根据需要分别聘请有关行业领域技术人员及处置安全事故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专家库。区政府安办负责对专家组的管理服务工作。
专家组主要职责: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研究、评估安全事故发生发展趋势、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等,向安委会提出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跟踪国内外应急管理方面最新发展趋势,结合实际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对区应急体系、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2.5 应急联动机制
( 1 )应急救援值守制度。实行领导带班的 24 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值守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脱岗、漏岗,并做好值守记录,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将事故地点、时间、性质等通知带班领导,及时向区政府安办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 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 “ 属地管理 ” 原则,需要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含派出机构)提供帮助支持的,由区政府安办协调处理;需抽调机动民兵的由区安委会向区人武部提出申请,形成共同应对处置的应急联动机制。
( 3 )在超过本级或规定权限的应急工作指令时,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遇有特别紧急情况,应当边处置边报告。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监测
( 1 )预防
① 建立重大危险源、综合动态信息和应急资源(包括领导机构、救援队伍、物资储备以及应急单位、部门基本情况)数据库,坚持平常监测和定点监测、专业监测和群众监测相结合,加强监测预警,防患于未然。
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认真分析安全风险大的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
③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或指定专业机构,做好事故预防及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化解各类风险,防止事故发生。
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将一般以上安全生产风险信息报送区政府安办。
( 2 )监测及预测
① 监测
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规划,区政府安办建立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分级监控与预警、生产安全信息管理与报送,建立完善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及相关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监测。对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要逐一明确风险管控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风险隐患。
区直各有关单位应组织对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和监控,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分级,开展在线监控、预警,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要结合企业风险辨识和评估结果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整体评估,确定企业整体安全风险等级,并根据企业安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推行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确定不同的执法检查频次、重点内容等,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
对于任何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可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种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直有关部门报告。
② 预测
事故高发季节和连续发生同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环节是监测和预警的重点。区政府安办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案例研究、年度气候趋势预测、专业监测数据收集等,对有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预测分析;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 “ 高度敏感、注重关联 ” 的原则,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预测工作,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3.2 预警( 1 )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四级: Ⅰ 级(特别重大)、 Ⅱ 级(重大)、 Ⅲ 级(较大)和 Ⅳ 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 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由市级以上政府发布。
Ⅱ 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由市级以上政府发布
Ⅲ 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由市级政府发布
Ⅳ 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由区政府负责发布。
( 2 )预警发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对事故监测预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认为可能发生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新罗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按规定向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同时,按照事故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短信、互联网、微博、微信、防空警报、电子显示屏、宣传车、传单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预警信息可通过报纸、广播、网络、电视、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和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播发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 3 )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园区管委会、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预警发布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园区管委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措施:
① 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② 区直各有关单位、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③ 组织有关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④ 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加强管理;
⑤ 检查督导重点防控部位采取安全措施、应对准备等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 4 )预警变更及解除
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及时更新预警信息内容。
当事故得到妥善处理、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由确定预警等级的人民政府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3 信息共享及处理
区政府安办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上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上报等工作;根据对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区政府安委会提出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应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事故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按照各自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事故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安办报送事故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应急机构通过现有信息报送渠道实现事故预警信息共享;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和公众通过新闻媒介、手机短信实现事故预警信息共享。
4. 信息报告
4.1 事故信息报告
( 1 )获悉安全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立即拨打区安办值班电话(值班电话为: 2323518 ;传真电话: 3296520 )报告事故基本情况。
( 2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向所在镇(街)、区直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前往现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同时报区政府、区政府安办及上一级主管部门。
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 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于 1 小时内向所在镇(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接报后,要立即向区政府和区政府安办报告。情况紧急时,事发单位可以直接向区政府和区政府安办报告。
( 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接报后,要按照 “ 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 的原则,第一时间派员赶赴现场核实,并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初判为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区政府及区政府安办,区政府安办立即按要求向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 3 )在重大会议、重要活动、节假日及防火、防汛期等特殊敏感时期应实行 “ 日报告 ”“ 零报告 ” 制度。
( 4 )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后,涉及或影响到本区行政区域外的,由区政府安办及时通报外区。
( 5 )中央企业、省属及市属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其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4.3 报告要求
(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影响范围、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发展趋势、对事故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 2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政府安办、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 3 )如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区政府安委会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上报省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
( 4 )如发生重、特大或需要市外力量援助的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安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联系,分别上报省政府安委会和省直相关部门。
( 5 )接报较大及以上级别或可能引发网络舆情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时,区政府安办、区直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宣传部门、网信办及区融媒体中心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 1 )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营救受害人员,疏散、引导、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设置警戒区域、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
( 2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安办、区政府报告。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业园区除做好应由本级组织处置的事故外,还应依法有效做好应由上级政府组织处置的各类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 3 )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包括:启动现场处置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设置警戒区域、封闭现场、疏导交通、引导疏散群众、救治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发展、上报信息等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5.2 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区政府协调处置的事故,依据区政府领导指示或根据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请求、区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等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 1 )启动 Ⅰ 级响应:
①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②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的事故;
③ 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④ 跨省级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⑤ 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事故。
( 2 )启动 Ⅱ 级响应:
① 发生重大事故;
② 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③ 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事故;
④ 省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 3 )启动 Ⅲ 级响应:
① 发生较大事故;
② 超出县(市、区)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③ 发生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事故;
④ 龙岩市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事故。
( 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 Ⅳ 级响应
① 发生一般事故需启动应急响应时;
② 发生超出镇(街)应急处置能力或跨镇(街)行政区域或涉及多个镇(街)行政区域的事故;
③ 较大及以上事故前期处置;
④ 上级政府责成处置的事故。5.3 响应行动
( 1 )事发企业应急响应
事发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执行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① 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设置警戒区域,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避免事态扩大。
② 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③ 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 2 )事发地镇(街)(园区)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① 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② 组织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③ 在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③ 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⑤ 及时向区政府和区政府安委会(安办)、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⑥ 启用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⑦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 3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响应
当启动 Ⅳ 级及以上响应时,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政府安委会(安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① 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② 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③ 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④ 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④ 及时向区政府和区政府安委会(安办)、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 4 )区政府安办响应
① 区政府安办了解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向区政府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决策建议及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② 保持与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③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按照区政府安委会要求下达以下指令,为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指派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专家,为事发地政府提供救援队伍和救援技术支持。
④ 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⑤ 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次生事故的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安委会和区委区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
⑥ 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通知区有关单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
⑦ 指导受威胁企业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⑧ 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 5 )区政府安委会响应
当启动 Ⅳ 级及以上响应时,根据区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由分管应急管理或相关业务的区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行动。
① 立即做好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② 到达事发地查看事故现场,听取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现场指挥部汇报相关救援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③ 进一步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事故发生,并作出批示指示。
④ 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参与救援。
⑤ 根据事态发展的趋势,研判是否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
⑥ 慰问部分伤员和受害家属代表,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⑦ 指导新闻发布工作。5.4 协调处置
( 1 )进入 Ⅳ 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由区政府安委会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根据相关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 2 )区政府安办根据事故的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 3 )有关部门负责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安委会及区政府安办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 4 )在区政府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 5 )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科学地开展先期处置,避免盲目施救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地镇(街)、园区应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
( 6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现场所有应急力量应当严格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 7 )当国家、省、市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上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5.5 扩大响应
如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或事故已波及到其他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区政府安委会提出建议,经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市、省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6 医疗卫生救援
由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按照相关预案提供医疗设施、药品和救治装备,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医疗救援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向市级申请协调支援。
5.7 安全防护
( 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安委会协调支持。
① 进入现场的程序
确认应急人员的防护装备和物资齐全,包括防护服、口罩、手套、防护眼镜等;收集和评估事件现场的最新信息,了解潜在的危险因素和安全隐患;确认进入现场的路线和安全通道,并确保相关指引标识清晰可见;逐步进入现场,保持警惕,随时注意环境变化和潜在的危险;进入现场后,立即与现场指挥部取得联系,报告到达情况,并遵循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和调度。
② 离开现场的程序
在离开现场前,确认工作任务完成,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确认离开路线的安全性,避免危险区域;按照规定对使用过的防护装备和物资进行处置或清洁,避免交叉污染;按照预定的安全通道和路线有序离开现场,避免急躁和慌乱;保持队伍的完整性和联络的畅通,防止人员走失或滞留。
( 2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治安管理。
5.8 警戒保卫
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下,公安机关、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以及事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以下警戒保卫任务:
( 1 )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 2 )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 3 )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人员。
( 4 )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 5 )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5.9 社会动员
( 1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安委会组织动员全区相关社会力量。
( 2 )必要时,可以依法依规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5.10 监测评估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做好以下工作:
( 1 )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 2 )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及污染物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 3 )指导现场群众疏散并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区政府安办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报告。
5.11 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区委宣传部(网信办)会同相关单位于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在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相关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及时、准确报道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事发单位在区政府安委会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供事故相关信息并动态跟进核实后续进展情况。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对社会上不符合实际的报道和传言需及时予以澄清更正。应急指挥部设立举报电话,登记、核实举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12 应急结束
( 1 )应急结束条件
① 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② 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
③ 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 2 )应急结束程序
① 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按照 “ 谁启动,谁终止 ” 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响应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② 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 1 )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区直各有关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 2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区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以及依法依规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 3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正常生活。
6.2 事态监测与评估
( 1 )现场指挥部或最初到达现场的应急部门应迅速了解事故现场情况,确定事故现场区域,掌握人员伤亡和人员受困情况,迅速判断事故规模、影响范围和趋势,初步确定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工作措施。
( 2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事故现场监测、监控任务。
6.3 保险理赔
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事故保险理赔工作。
6.4 调查评估与总结
组建调查评估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及时对事故的起因、性质、过程和后果、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依法依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安办。
6.5 恢复重建
区直各有关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意见建议,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具体详见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 1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督促所属(辖)企业建立专职或兼职救护队伍;
( 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应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
③公安、武警消防部队是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
④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红十字会、共青团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有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⑤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救援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7.2 通信保障
( 1 )区直各有关单位、区广播电视台以及协调电信和广电运营企业等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对事故通信畅通。区政府安办应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处置事故的网络通讯录,保障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 2 )因事故而导致本地或长途通信中断,由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迅速建立机动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需要,并积极组织对通信故障区域的通信恢复和故障通信设施的抢修。
7.3 交通运输保障
( 1 )区交通运输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罗大队应协调公路、铁路等单位保障救援人员和受事故危害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并按规定统一向有关人员、车辆等配发相关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及相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应迅速组织力量抢修。现场指挥部应按照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规定程序,依法征用必要的社会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程序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征用报告,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应急处置特别紧急情况下,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征用结束后及时返还,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按当地平均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 2 )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辟应急 “ 绿色通道 ” ,优先确保应急人员、物资、装备的运输。必要时应实行交通管制。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组建综合性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和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时调整补充队伍组成,保证工作队伍的稳定性和应急救治能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和心理咨询,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消除恐惧心理。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及时安排到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区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工作。
7.5 治安保障
( 1 )事发地公安派出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 2 )由新罗公安分局负责,协调区人武部予以协助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警卫,指导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7.6 资金保障
(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储备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区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按相关规定保障。
( 2 )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7 物资保障
区发改局负责对棉被、棉衣、折叠床等应急救灾物资的综合管理,负责应急物资装备库的建设与管理。与其他地区、单位建立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调入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园区管委会等应掌握本行业、区域的救援物资装备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与有关企业签订储备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的生产、供给。
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7.8 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做好受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障被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用水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7.9 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区直各有关单位应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抢险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上报区政府安办,保障应急指挥调度准确高效。
7.10 其他保障
( 1 )区气象局应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能力,科学分析气象资料,提高预报预测水平,为应急处置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 2 )社会动员保障。区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政府应提供帮助。
( 3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区政府应急避难场所主管单位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并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
( 4 )区域合作保障。区政府安委会指导、鼓励各镇(街)、园区等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区政府安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与龙岩市经济开发区、毗邻区县(漳平、永定、上杭等)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跨区域生产安全事故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区政府安办负责本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指导等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予修订完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镇(街)、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每 2 年至少进行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报告和有关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8.2 宣 传 和培训
区政府安办负责协调区各镇(街)、区直各有关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制定应对事故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印应急知识手册。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针对不同人群编制培训教材,并对所属单位宣教培训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各类学校须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指导新闻媒体积极开展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区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应对事故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指导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自救互救、应急疏散等宣教培训活动,全面提高公众预防和应对安全事故能力。
8.3 监督与检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通报,督导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8.4 责任与奖惩
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政府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抚恤。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预案管理
( 1 )本预案由区政府安办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和更新;区直各有关部门及其它处置事故有关单位应服从本预案要求,根据各自工作的职能,组织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 2 )本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
( 3 )本预案印发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由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正式印发文件(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 4 )本应急预案由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由新罗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并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 5 )本应急预案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伍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
9. 附件
附件 1. 新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讯录
附件 2. 新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录 A :新罗区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报告
附录 B :新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源调查报告附件1:新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讯录
( 1 )市政府办: 2322584 2321561 (传真)
( 2 )新罗区政府办: 2320502 2324171 (传真)
( 3 )市应急管理局: 2368960
( 4 )新罗区安办(区应急管理局): 2323518
( 5 )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2322584
( 6 )市生态环境局: 2293571 ( 12369 联动)
( 7 )新罗生态环境局: 3100123
( 8 )新罗公安分局: 2320533
( 9 )区住建局: 3298166
( 10 )区工信科技局: 3296560
( 1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290528
( 12 )区人社局: 2318915
( 13 )区交通运输局: 2290542
( 14 )区卫健局: 3308600
( 15 )区自然资源局: 2291976
( 16 )交通警察支队新罗大队: 2291896
( 17 )永定区应急指挥中心: 5832739
( 18 )上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316288
( 19 )供电抢险: 95598
( 20 )消防救援大队: 3377012附件2:新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