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政办规〔 2024 〕 7 号
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武市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
《邵武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12 月 2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邵武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双向流动,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农业农村部等 11 部门联合印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农政改发〔 2023 〕 1 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 12 部门联合印发的《福建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闽农规〔 2023 〕 3号)、南平市农业农村局等 11 部门制定的《关于印发南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若干措施 ( 试行 ) 》(南农〔 2023 〕 115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省级建平台(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的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本市建市场,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在本市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简称 “ 交易机构 ” ),应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业务。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促进乡村振兴。
第二章 交易场所与职责
第五条 交易机构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发布交易信息、组织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
第六条 交易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 交易机构可使用福建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开展本市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符合交易及监管要求的交易系统。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可以依托交易机构开展,交易机构负责组织交易活动并将交易数据对接省级农业监管信息平台。
第八条 鼓励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银行、保险、担保公司等金融中心,鼓励交易机构引入经纪服务机构,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更加全面的专业化服务。
第九条 鼓励交易机构提升服务水平、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章 流转交易内容、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均可以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流转交易应当严守非金融化、非证券化、非期货化的底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的土地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林权。包括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三) “ 四荒 ” 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及服务采购、涉农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服务。
(九)其他与农村产权相关、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品种。
第十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 “ 三资 ” 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标的达 3 万元以上、工程建设标的达 5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土地(含茶果山、林地等)经营权转让(发包)标的达到 3 万元或面积达到 100 亩及以上的,除交易双方依法自主自愿选择场外交易之外,原则上应当进入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根据标的物类别合理选择交易方式,交易可采取公开竞价(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协议出让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按照不同竞价交易方式,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监管审核。由出让方履行内部决策手续,就需审核的农村产权流转事项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审核,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交易申请。由出让方向交易机构提交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
(三)委托受理。由交易机构对出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予以受理。
(四)发布信息公告。交易机构统一在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交易机构官方网站、乡村两级政务村务公开栏发布公告(发布渠道不得少于 3 种)。公告要载明竞价项目名称和地址、竞价范围和方式、项目性质、数量、时间、意向受让方资格认定、交易保证金及处理办法、报名截止日期及获取竞价文件办法等,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五)竞价报名。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向交易机构报名,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交易机构对拟参与意向受让方进行报名登记造册。
(六)确定交易事项。交易机构对竞价时间、方式等相关事宜进行事前确定。
(七)组织交易。交易机构根据交易公告、交易规则要求组织资格审核和交易。涉及设置资格条件且需村 ( 社区 ) 或项目批准单位确认意向方资格的,交易机构应及时将意向方的登记情况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村 ( 社区 ) 或项目批准单位,村 ( 社区 )或项目批准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对意向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回复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交易机构与出让方审核意见不一致的,由项目批准单位决定。
(八)竞价结果公示。竞价结果产生后,交易机构根据交易规则确定受让方,交易机构组织受让方签署竞价结果确认书,并在福建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交易机构官方网站、乡镇村两级公开栏发布竞价结果公示,自确定受让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发布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受让方。
(九)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由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在结果公示结束后及时签订流转交易合同。流转交易合同应当依法依规订立,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可以设置履约保证金条款。签订的合同须报送乡(镇)、街道集体资产资源监管部门备案。
(十)交易资金结算。产权交易款项包括交易保证金、产权交易服务费、产权交易合同价款及履约保证金。
(十一)出具交易鉴证书。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机构应根据相关约定及时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鉴证书内容应能反映项目标的基本信息,且所载内容应与产权出让交易公告、产权交易合同保持一致。
(十二)归档备查。交易完成后,交易机构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原始记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四条 出让方向交易机构申请交易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出让方身份证明,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三)委托办理流转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身份证明;涉及相关权利人优先权的,需提供书面材料;
(四)标的物权属证明,包括标的物权属证书或权属来源证明,存在质(抵)押、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提供相关说明;
(五)标的物信息,包括标的物类别、数量、规模、坐落(四至)、配套设施、附着物信息等;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流转交易,还应提供准予流转交易的要件,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得的行政许可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决策证明材料;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受让方资格须符合出让方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七)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八)其他可能影响交易和合同订立的必要信息和材料。
第十五条 受让方向交易机构申请交易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三)委托办理流转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满足交易公告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四章 流转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均可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产权权利人已故的,利害关系人持有效继承手续办理。产权权利人交易事项可以通过委托手续由受托人代理。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相应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作为受让方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出让方、受让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理交易事项。
第二十条 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交易机构应持续完善交易业务制度建设,严格遵循中央及地方各项监管政策和规定。防范金融风险,不得为各类发行和销售非标债务融资产品提供服务和便利。加强交易保证金等资金管理。建立风险处置工作机制及预案。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和企业合法拥有的农村产权通过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第二十三条 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审批、备案的,应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流转交易。
第二十四条 取得交易鉴证书的涉农项目,涉及权证变更的,给予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凡符合享受中央、省、市、区(市)县财政有关涉农优惠或补贴政策的,在遵守行业规章的前提下,鼓励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出让方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交易标的底价可以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以民主程序确定。农户、新型经营主体、企业可自行确定合法拥有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挂牌价。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意向受让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权人及本措施规定的优先权人作为意向受让方应报名参加交易并按照交易机构的竞价规则行使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享有优先权及本措施规定的享有优先权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再对特定对象设置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 在交易合同签订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向交易机构提出异议或向相关 监督部门投诉,交易机构、出让方、监督部门视情况,可以暂停交易:
(一)对出让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提出暂停交易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交易暂停的。
提出上述交易暂停申请,应当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交易暂停后,经交易相关方提出申请,并经交易机构认定符合交易重启条件的,可重启交易。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机构可以终结交易:
(一)暂停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暂停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结交易的;
(三)其他情况导致交易终结的。
交易暂停、终止和恢复,交易机构都应当通过福建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交易机构官方网站等平台发布公告。
第五章 交易监管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水利、林业、海洋渔业、市场监管、金融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关联部门组成的邵武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推动农村产权进场交易等方面的职责,负责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局履行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发挥牵头组织协调作用,承担会议召集、沟通联络、督促落实等日常工作职责,协调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重点工作。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和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完善制度规则、规范交易行为、提升建设水平。
第三十三条 乡(镇)、街道集体资产资源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措施的相关要求,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项目进入交易机构的监管和组织工作,并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在交易机构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如果涉及产权变更登记的,可以要求出让方、受让方提交交易机构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交易机构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向原办理流转交易的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请求流转交易标的物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等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也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因交易违规违约造成他方财产损失的,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风险防控
第三十七条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交易资金管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纠纷调解、数据和档案管理、第三方服务行为等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度,定期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委员会报送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等数据信息。
第三十八条 鼓励交易机构积极对接银行保险机构,与银行保险机构共享信息,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抵押登记、抵押物处置交易业务提供便利。禁止交易机构直接开展保险、信贷等金融业务,严禁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不得开展为非标债务融资产品提供登记备案服务等具有金融基础设施属性的业务。交易机构应当加强日常交易资金管理,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切实防止挪用交易资金违规开展金融活动。
第三十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建设与运维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健全交易系统日常维护、定期检测、数据备份机制,按期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加强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严防规模级数据信息泄露,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本措施由邵武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邵武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
委员会成员名单
组 长: 林新长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陈小林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 李小斌 市发改和科技局副局长
余德文 市财政局四级主任科员
陈 飞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韩元辉 市住建局副局长
梁亚伟 市水利局副局长
傅校平 市林业局党组副书记
熊素梅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黄熙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邵武监管支局副局长
杨和仁 昭阳街道党工委统战委员
陈 玲 通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黄光敏 水北街道四级主任科员
吴添明 晒口街道党工委统战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张永新 水北镇乡村振兴发展中心主任
吴秋生 拿口镇人大主席
李跃飞 大埠岗镇乡村振兴发展中心主任
张一鸣 和平镇党委组织委员
张传文 沿山镇人大主席
吴卫平 城郊镇人大主席
李 慧 下沙镇人大主席
帅心悦 卫闽镇人大主席
蔡有华 肖家坊镇党委政法委员
黄春庚 大竹镇乡村振兴发展中心主任
危康平 吴家塘镇副镇长
赖毅力 张厝乡人大主席
傅金东 金坑乡党委宣传委员
赖凤平 桂林乡人大主席
梁名世 洪墩镇党委组织委员
张 毅 市农科所所长
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工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陈小林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农科所所长张毅同志担任,委员会成员如有变动,相应自然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