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泽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修订完善丰泽区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的通知(泉丰发改规[20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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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丰发改规〔 2024 〕 1 号

泉州市丰泽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修订完善

丰泽区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的通知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全面落实和层层压实储粮安全责任,现将《丰泽区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 丰泽区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代储资格审批表

2. 整改通知书

3.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检查记录

泉州市丰泽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 年11 月1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丰泽区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以下简称应急成品粮)管理、承储、轮换、动用及监督检查等活动,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切实发挥应急调控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福建省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制度参考》、《泉州市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应急成品粮包括面粉、大米、食用植物油,是丰泽区人民政府依法用于调控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重要物资储备。

第三条 应急成品粮各项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条 应急成品粮所有权属丰泽区人民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应急成品粮粮权必须由区级承储单位买断,不允许以只付利息不买断粮权等其它形式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协议。

第五条 从事和参与应急成品粮管理、承储、轮换、销售及监督检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急成品粮用作抵押、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其他用途,不得从事其他危害应急成品粮安全的活动。鼓励区级承储企业为应急成品粮投保财产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发改局负责应急成品粮的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区级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动用等建议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区国投集团权属的国有粮食企业是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承储单位(以下简称区级承储单位),对应急成品粮管理负主体责任,承担应急成品粮日常管理,并按本管理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加强代储资质审核、日常管理、应急调拨、费用结算等工作,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确保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九条 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代储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受区级承储单位委托,承担应急成品粮的日常管理,对应急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章和代储代轮换协议,做好应急成品粮仓储管理、质量检验及轮换等工作。服从政府宏观调控,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质量安全抽查等活动。

第三章 储存条件

第十条 代储资格认定由代储企业向区级承储单位提出申请,经区级承储单位初审合格后,上报区发改局审批确认(格式附后)。应急成品粮代储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泉州区域内从事粮油加工或贸易的企业。查询 “ 信用中国 ”“ 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 ” ,企业近一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粮油政策法规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没有发生较大粮油储存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

(二)具备满足代储规模所需的有效仓容,仓房及其配套设施质量完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专(兼)职保管人员;具备成品粮油质量安全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检验人员;不具备成品粮油质量安全检验能力的应通过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按规定对应急成品粮质量安全进行检验。

(三)具备安全生产环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健全,适时开展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演练或参与区级承储单位组织的培训演练。

(四)具有一定的生产加工或经营能力。大米加工企业日处理稻谷能力不低于 100 吨,月均大米产量达 1000 吨及以上;面粉加工企业日处理小麦能力不低于 100 吨,月均面粉产量达 1000吨及以上;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月均生产小包装油产量达 1000吨及以上。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贸易企业月均经营量达委托代储储备量的 2 倍或以上。被确定为国家、省、市、县(区)级应急加工企业、放心粮油经销店、应急供应网点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功能分区布设合理,储粮(油)区与生活区、加工区、营业区等明显区分,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六)应急成品粮应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主要业务数据填报至省粮食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确保库存、数量、质量等关键数据真实、齐全。

(七)自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粮食法规、政策,服从政府调控,具有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能及时、准确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报表等资料。

(八)原则上需提供与代储应急成品粮同等价值及以上的资产抵押或银行保函,确实无法提供的由区级承储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并通过第三方担保或法人担保等方式防范风险。

(九)具备低温储存条件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区级承储单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价交易的方式选择和确定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选定的代储企业、标的物成本价及代储代轮换费用等相关情况向区发改局、财政局和市农发行等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区级承储单位应及时掌握代储企业的经营状况、日常管理情况等,并按年度进行综合考评和资质复核,适时调整优化代储企业,并于每年1 月31 日前将复核结果上报区发改局。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代储企业必须在存放应急成品粮的仓库悬挂统一规格的 “X” 标志牌、仓号牌以及粮权告知牌。仓库地点需调整的,应提前15 个工作日报经区级承储单位和区发改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应急成品粮在储存保管期间,应当保持不低于总储备规模 30% 的小包装粮数量。结合我区实际,可储存不超过应急成品粮规模总量 50% 的散装大米、小麦粉,但必须满足日常数量监管和质量抽检的条件,同时配备应急电源等,满足紧急状态下的分装、销售需要。应急成品粮小包装规格为:大米 50kg/ 袋及以下、小麦粉 25kg/ 袋及以下、食用植物油 20L/ 桶及以下。包装物、商标等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五条 区级承储单位和代储企业应按照《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要求,确保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代储企业如发生火灾、水灾、盗窃等事故,应第一时间上报区级承储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保护好事故现场。区级承储单位应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上报区发改局。

第十六条 区级承储单位履行对代储企业应急成品粮实施日常管理的职责。承(代)储企业必须做到 “ 一符三专四落实 ” 。 “ 一符 ” 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相符,保管账与仓(垛)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 三专 ” 指专人管理、专仓(垛)储存、专账记载; “ 四落实 ” 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十七条 代储企业如有同时承担其他应急储备粮油任务的,应如实、主动、及时向区级承储单位报备,并做到分垛储存、分账管理,严禁 “ 一粮(油)多用 ” 。

第十八条 应急成品粮实行动态管理,代储企业应按规定的品种、等级、数量、质量标准,按照“先轮进、后轮出”的原则及时轮换,确保任何时点的储备库存量不低于代储协议数量。轮换的时间和方式由代储企业根据经营情况自行确定,同类别的粮油不同品种之间可以互相串换,但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建立储备时确定的质量等级要求。

第十九条 承(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成品粮质量档案,每批次入库的应急成品粮必须提交质量检验报告,并符合国家粮油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严禁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粮油入库。

第二十条 区级承 储单位应在应急成品粮 入库结束满仓后5个工作日内建立储备粮油专卡或囤头卡, “ 地方政府储备大米(食用油、散装油)专卡 ” 应 按照 一仓(货位)一卡的原则,准确记录应急成品粮性质、数量、等级等信息,并将卡片置于代储企业专仓(垛)的明显位置。

第二十一条 代储企业必须建立一定数量的商业库存(周转库存)。商业库存原则上按不低于代储数量的 10% 核定,代储企业必须首先储足商业库存,区级承储单位日常管理一并纳入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区级承储单位应落实智慧粮库建设任务,负责抓好职工实操培训,让职工能够熟练掌握和应用“智慧闽粮”购销领域监管信息系统的操作流程, 推动系统全员应用,业务全线运行, 充分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强化应急成品粮管理。

第五章 应急动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粮食应急预案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持续异常波动,视市场供求情况,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提请区政府动用应急成品粮。

第二十四条 区级承储单位应建立成品粮油应急动用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根据区发改局指令,具体落实应急动用库点、品种、数量等,做好组织实施,并及时上报进度情况。

第二十五条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应急成品粮动用计划执行情况、动用品种、数量、价格予以清算确认,区级承储单位应尽快补足储备库存数量。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调整储备规模或动用应急成品粮时的价格由区级承储单位按即时市场行情,参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网公布的最近一期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周报提出建议价,报经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七条 应急成品粮所需资金由区级承储单位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利息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八条 区级承储单位按代储协议的约定,及时将代储费用拨付给代储企业。代储企业因故退出及造成粮油损失的,按照代储协议约定的品种、等级和结算方式结算。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为平抑粮价、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采取限价销售,动用应急成品粮发生的价差(含费用)按区级地方储备粮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区级承储单位严格落实应急成品粮管理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利用远程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强化日常监管。每月不少于 2 次对应急成品粮数量、质量、安全和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及时掌握储备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代储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当地粮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应及时上报区发改局,并密切掌握代储企业生产、经营及库存动态,有效防范储备风险隐患。

第三十一条 区级承储单位、代储企业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

第三十二条 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必须对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格式附后),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负责人签字盖章。被检查企业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区级承储单位每月汇总对代储点的检查情况上报区发改局。

第三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代储企业检查应急成品粮的数量、质量、等级和储存安全、生产安全等情况;

(二)向企业人员了解应急成品粮管理、储存、轮换等情况;

(三)调阅应急成品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账本、凭证等;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属区级承储单位责任的,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监管人员责任;属代储企业责任的,按代储协议追究代储企业责任,扣除费用补贴,调减代储数量,直至取消代储任务。情节较重的,由区发改局依法行政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追责。

第三十七条 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级承储单位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扣减相应费用补贴:

(一)擅自变更储存地点;

(二)未严格执行分库区或分垛储存;

(三)质量等级未达到规定或约定要求;

(四)未按规定建立应急储备粮专卡和囤头卡、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将库存信息录入粮食管理平台等;

(五)仓储设施设备功能损坏,影响粮油安全储存;

(六)其他影响应急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区级承储单位应在代储协议中明确终止协议情形,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代储协议,取消代储任务,扣除相应费用补贴,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阻挠、干涉相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或监管人员日常检查;

(二)未按规定处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粮油的;

(三)同时承担其他应急成品粮任务时存在 “ 一粮多用 ” 行为;

(四)发生质量安全、储粮安全事故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在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信用等级为 C 级、企业经营者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行为的;

(六)不执行下达的应急动用指令;

(七)利用应急成品粮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清偿债务等;

(八)其他严重违反应急成品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区级承储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监管人员责任:

(一)日常监管不到位,代储企业发生重大经济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致使应急成品粮遭受损失;

(二)未按要求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代储企业库存数量短少、弄虚作假,质量以次充好;

(三)区级承储单位监管人员与代储企业相互勾结、徇私舞弊、知情不报,造成应急成品粮损失;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

本规定自2024 年12 月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12月14 日止。本规定由泉州市丰泽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规章执行。2022 年2 月18 日泉州市丰泽区发展和改革局印发的《丰泽区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试行)》(泉丰发改[2022]14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丰泽区区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代储资格审批表附件 2

整改通知书

附件 3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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