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漳州市委宣传部
文件漳州市财政局
漳财规〔2024〕4 号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关于印发《漳州市少数民族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民宗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少数民族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厅《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2 号)、《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漳政综〔2024〕33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漳州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联合开展《漳州市少数民族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现将修订后的《漳州市少数民族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2024 年12 月6 日
漳州市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厅《福建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2 号)、《漳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漳政综〔2024〕33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数民族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省级和市级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各项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突出“融”的理念,彰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彰显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彰显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注重绩效、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主管部门职责
(一)市民族宗教局主要职责
1.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2.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申请;
3.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4 .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做好会计核算,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5.开展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二)县(区)民族宗教部门主要职责
1.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指导民族乡村建立完善本级专项资金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评审工作,做好本级专项资金项目库入库;
2.加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定期督促、调度项目进度,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3.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4.根据财政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资金项目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真实、完整、合规;
5.会同县(区)财政局共同开展项目的审批、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会同市民族宗教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2.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3.对市民族宗教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会同市民族宗教局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4.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5.指导督促县级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拨付,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二)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配合同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做好项目审核、报备和资金预算申报等相关工作;
2.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度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3.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第六条 上级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市级少数民族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1.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地方特色的传统手工业、民族特色旅游业、民族文创、民族医药等产业,打造特色优势产业品牌,鼓励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
2.支持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3.支持民族乡村振兴示范试点工作;
4.开展劳动技能、实用技术培训;
5.提升民族社会事业发展项目,支持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民族村寨等项目;
6.支持用于城市民族工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支持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各类节庆、公益活动;
7.支持用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意识形态安全建设,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项目;
8.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乡村振兴有关的重点工作任务项目;
9.各级民族宗教部门开展调研培训、考察学习教育项目。
第七条 市级少数民族补助资金使用对象及标准(含民族自然村、高山族聚居点),可参照《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15 号)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资金分配的因素包括少数民族人口数、民族村数、相关人群收入、重点工作、政策因素和绩效考核结果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社会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建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工作重点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的使用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每年7 月底前,各县(区)民族宗教局、财政局 根据项目库建设情况及本地急需解决的问题等,申报次年补助资金需求额度,连同次年项目库一起上报市民族宗教局。
(二)市民族宗教局根据各县(区)报送情况及当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年终前市民族宗教局与财政局按要求审核并提前下达次年专项资金到县(区)财政局。其中,提前下达次年预计数不低于当年市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数的90%。县(区)财政局应将市级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列入当地年初预算。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提出细化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30 日内下达。
(三)县(区)财政局、民族宗教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后
30 日内将资金分配到下级政府或具体预算单位。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度应使用完毕。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市财政局结转结余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和事后效益评价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健全完善少数民族补助资金项目使用管理独立台账制度。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财政、市民族宗教局适时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度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库建设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级财政和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审计、财政、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族宗教局负责解
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 年12 月31 日。原《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漳财行
〔2022〕9 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漳州市财政局 2024 年12 月6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