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卫规〔2024〕1 号
惠安县卫健局关于印发《惠安县乡村医生
退出与准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经研究,现将《惠安县乡村医生退出与准入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安县卫生健康局2024 年11 月25 日
惠安县乡村医生退出与准入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63 号)、《中共惠安县委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委〔2015〕83 号)、《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工作实施方案》(惠政办〔2018〕93号)、《泉州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8 年)》(泉卫规〔2023〕3 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管理,规范和完善乡村医生退出和准入机制,充实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
(二)坚持自主选择和择优录取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德才兼备、群众认可原则。
(五)坚持个人意愿服从组织调整的原则。
二、退出规定
(一)退出对象
1.政策退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63 号)规定,男性年满60 周岁、女性年满55 周岁的乡村医生(含注册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全部退出村卫生所(经批准返聘的除外)。
2.申请退出:未到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主动申请选择退出村卫生所工作,经同意退出,退出后将不再批准其再次加入村卫生所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3.违反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政策被吊销或者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乡村医生,经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决定应退出村卫生所工作的乡村医生。
4.死亡注销:乡村医生死亡的,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及时上报县卫健局有关乡村医生基本情况,由县卫健局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二)退出程序
1.对于注册在岗乡村医生达到离岗年龄(男性满60 周岁、女性满55 周岁)的,须在当年12 月31 日前办理退出手续,由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完成摸底调查和登记造册。同时,由乡村医生填写《惠安县乡村医生申请离岗审批表》(附件1)一式两份及《惠安县乡村医生离岗申请书》(附件2),提供身份证、《乡村医生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村委会和镇卫生院初审同意,并将初审符合条件人员信息在所在行政村和镇卫生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卫健局审核批准并在县卫健局网站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时间分别为5 天,以便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如不再返聘,则收回并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册手续,《医师执业证书》办理注销或变更注册手续,退出乡村医生档案由县卫健局统一保管。
2.未到离岗年龄的乡村医生自主选择退出村卫生所工作的,由乡村医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惠安县乡村医生离岗申请书》(附件2)并填写《惠安县乡村医生申请离岗审批表》(附件1)一式两份,提供身份证、《乡村医生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行政村及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意,上报县卫健局批准后办理注销注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办理变更《医师执业证书》执业注册,退出乡村医生档案由县卫健局保管。未达到离岗年龄的乡村医生自愿提前申请退出村卫生所的,待达到离岗年龄方可根据从业年限享受相应的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3.因违反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政策被吊销或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以及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乡村医生和经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决定必须退出村卫生所工作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由县卫健局予以注销注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
三 、准入规定
(一)准入基本要求
1.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健康政策;
2.具有良好的品行;3.服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4.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和技能;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准入条件
1.男性未满60 周岁、女性未满55 周岁的注册在岗乡村医生,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在村卫生所执业。
2.新进入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必须具备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三)岗位设置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有一所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 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所人员。常住人口不足1000 人的行政村卫生所可配备1 名乡村医生。县卫健局可根据各镇村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进行平衡调配。
(四)准入程序
符合准入条件的注册在岗乡村医生填写上岗申请后,交所属镇卫生院审核,镇卫生院依据村卫生所岗位设置情况在全镇范围内统筹安排准入的村卫生所,并报县卫健局审核批准。
新进入村卫生所人员原则上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新进入村卫生所人员填写《惠安县申请担任乡村医生审批表》一式两份(附件3),提供身份证、医学学历毕业证书及《医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村委会、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意并在镇村公示5 日,上报县卫健局审核批准(在县卫健局网站公示5 日),经批准后根据《惠安县申请担任乡村医生审批表》办理村卫生所执业注册手续。
(五)返聘
已达离岗年龄的乡村医生,身体健康、按期考核、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如该行政村乡村医生缺乏的,经所属镇卫生院同意,报县卫健局备案,详见附件4),可返聘为执业乡村医生。先办离岗手续,后办返聘。每次返聘聘期1 年,聘期结束后由镇卫生院及县卫健局根据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返聘。返聘期间除享受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外,还可继续享受乡村医生岗位津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等。
男性70 周岁以上,女性65 周岁以上,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再承担政府赋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相应的乡村医生岗位津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乡村医生退出与准工作关系到乡村医生切身利益及队伍稳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办理辖区乡村医生退出与准入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卫健局负责乡村医生退出与准入工作的领导、协调、组织实施和政策解释工作,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乡村医生退出与准入具体工作落实,加强与镇村沟通与联系,建立长效规范管理机制。
(三)严明工作纪律。 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所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坚决防止和抵制借乡村医生退出与准入之机以权谋私、任人唯亲、打击报复等不正之风。对乡村医生准入与退出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工作。 乡村医生退出与准入工作需要全县乡村医生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务必将本办法有关规定宣传到辖区内每位乡村医生,确保乡村医生退出与准入工作有序开展。
本办法自2024 年12 月1 日起施行,返聘政策适用自2024年12 月1 日起离岗的乡村医生,2024 年12 月1 日前已达离岗年龄的乡村医生不适用。
附件:1. 惠安县乡村医生申请离岗审批表
2. 惠安县乡村医生离岗申请书
3. 惠安县申请担任乡村医生审批表
4. 惠安县老年乡村医生延续聘用审批表
附件1
惠安县乡村医生离岗审批表
附件2
惠安县乡村医生离岗申请书
惠安县卫健局:
本人出生于 年 月,现年 岁,身份证编号 ,自 年 月至 年 月在 镇 村卫生所从事 乡 村 医 生 工 作 ( 执 业 证 书 编号: )。现自愿申请退出乡村医生工作岗位,不再享受村卫生所的一切待遇,自此以后本人的一切个人行为与村卫生所无关。
申请人签字(手印)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电话:附件3
惠安县申请担任乡村医生审批表
附件4
惠安县老年乡村医生返聘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