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进一步促进道路水路运输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规〔2024〕1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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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规〔 2024 〕 13 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安市进一步促进

道路水路运输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物流协会、港航协会,各运输企业:

现将《南安市进一步促进道路水路运输业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11 月 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进一步促进道路水路运输业发展

实施意见

为推进交通强市建设,促进道路、水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结合上级有关扶持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规模发展壮大

(一)道路运输业

1 .鼓励运力新增

依法取得属地交通运输部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主营业务为道路运输业的公路货运经营者:( 1 )当年新购置牵引车总价在 30 万元(含)以上、 50 万元(含)以上的,分别予以奖励 10000 元、 25000 元;( 2 )新购置配套集装箱挂车且牵引车与挂车比例在 1:2 (含)以上的,购置价格在 20 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挂车搭载货柜长度 20 呎、 40 呎,分别按 2000 元 /辆、 3000 元 / 辆给予奖励;( 3 )其他(不含上述牵引车及配套集装箱挂车)总价在 2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每辆车奖励 2000元;( 4 )除上述奖励外,新购置冷链运输车辆的,额外给予每辆再奖励 10000 元。

2 .鼓励企业创新

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资源,推进 “ 互联网 +” 交通运输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输生产。

(二)水路运输业

1 .鼓励运力新增

新建或从市域外购买船龄在 10 年以内(含),承诺在企业连续运营 5 年以上,自有并合法经营的 5000 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每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 120 元。船龄在 10 年以上、 15 年及以内的船舶,每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 80 元。

在上述奖励或补助的基础上,对建造或者购置的清洁能源动力船舶额外奖励 20 元 / 载重吨 , 对取得国际航行法定证书的船舶额外奖励 20 元 / 载重吨,对持有中国船级社绿色生态船舶附加标志的船舶额外奖励 10 元 / 载重吨,三者可叠加奖励。

2 .促进规模发展

( 1 )水路运输经营者总运力规模每增加 5 万载重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70 万元。经营者总运力规模达到 10 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每个经营者累计运力规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 380 万元。

( 2 )由两家(含)以上(运力规模均为未达到 10 万载重吨)水路运输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运力规模达到 10 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新经营者,给予新经营者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新经营者在重组后运力规模基础上每增加 5 万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 70 万元,每个新经营者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 380 万元。

3 .水路运输经营者购买 1 万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 5 年以内的运输船舶时,船舶交易费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补贴。

二、加大水路运输金融支持力度

(一)新增船舶运力贷款利息补助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单艘 5000 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 5 年及以内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节能减排标准的自有船舶所实施的项目贷款利息补贴(贷款款项必须用于建造或者购置完工船舶的实际支出),按年贷款利息的 30% 给予补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 800 万元。利息补贴以实际利息为计算基数,但实际利率高于当年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按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为计算基数。

(二)融资租赁的利息补贴参照贷款利息补贴执行。 融资租赁的船舶必须是在政策期间内新建成的自有船舶。融资租赁服务必须由有权主管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提供,其中融资租赁机构与承租方就同一标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融资金额及利率。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根据《中共泉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金融支持航运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充分发挥信贷融资主渠道功能,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航运业发展力度。在南金融机构要根据在南航运企业及其融资需求清单,实行 “ 清单化 ” 服务,把水路运输业列入信贷支持重点。要提升信贷服务水平,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大专业团队建设,适时设立航运金融服务中心,加强分类管理,适用相应信用评级。要创新特色金融产品,积极开发手续简便、风险较低的融资品种。要争取资源和权限下放倾斜,以 “ 一行业一方案 ” 的模式向上级行争取航运业专项额度和审批权限。要降低融资成本,运用央行货币政策工具及省市政策性优惠贷款,确保航运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不高于全市同类平均水平。

三、优化公共服务环境

(一)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南安市现代物流协会、南安市港航产业协会应充分发挥与政府无缝沟通的桥梁作用及行业引导作用,不断完善行业经营行为规则,规范运输行业发展。

(二)营造运输发展环境

1 .做好行政服务延伸。税务部门严格落实 “ 营改增 ” 相关政策,为网络货运经营者(物流园区、公路港)、水路运输经营者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在开票资格、进项抵扣、额度监管等方面予以支持。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入驻其互联网物流平台的运输经营者日常安全管理进行有效监管。

2 .优化城乡配送管理。按照通行便利、保障急需和控制总量的原则,鼓励统一物流快递配送车型,有序放宽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及停靠限制 , 设计货物运输绿色通道。逐步完善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支持在乡镇、农村开辟或延伸物流运输线路,新建、改造物流服务点,完善面向农村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

3 .促进物流资源整合。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战略联盟等市场化方式打造合作共同体,推进城市物流枢纽设施建设和统筹运营管理。

4 .支持物流发展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综合考虑物流发展用地,统筹安排物流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选址和布局,在综合交通枢纽、产业集聚区等物流集散地布局和完善一批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确保规划和物流用地落实,禁止随意变更。对采用第四方物流平台互联网 + 物流企业方式经营的物流公路港,优先保证土地用地指标;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除原批准用地文件另有约定外,经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已列入中央部委、省政府重点项目的龙头物流企业、物流园区,将优先保证土地供应,并由市领导挂勾企业,负责协调解决用地问题。

(三)建设网络服务平台

加快发展网络货运物流平台,支持第三方物流、智能仓储及城市配送快递、农副产品生鲜冷链、企业集采售后服务等专业化互联网物流服务平台建设。

(四)引导规范融资环境

1 .创新融资工具,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2 .引导地方金融机构制定尽职免责认定标准,解决不愿贷、不敢贷问题。

3 .整治不合理抽贷断贷,清理融资不必要环节和附加费用,严肃查处存贷挂钩等行为。

4 .鼓励行业、企业共同出资组建融资担保机构,解决航运企业融资问题。

(五)提升相关配套服务

1 .在石井或水头镇区规划预留建设海员大楼建设用地,为企业、船员营造良好环境。

2 .进一步拓展国内航线,打造南安海运品牌,引导企业发展外贸航线,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扩大对金澎客运直航客源,开辟对台北、基隆等主要港口货运双向直航航线,做大规模,抢占台海运输业务份额。

(六)加快专业人才培引

1 .鼓励本市院校、行业协会及相关培训机构加大物流专业人才的培训力度。

2 .将高级物流专业人才列入我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目录,并支持参评我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

(七)发展绿色交通运输

1 .鼓励运输经营者购买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绿色环保运输工具,及时淘汰老旧车辆。

2 .公安部门要依法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强制报废,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四、补助奖励相关规定

(一)申请流程。 凡符合补助条件的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申请上一年度补助兑付,经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送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局予以兑付。

(二)奖励条件。 符合以上优惠补助补贴及奖励政策的经营者,在承诺经营期内因自身原因导致营运证被交通运输部门撤销的,应全额退还所得补助补贴及奖励资金。

本意见所指船舶类型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杂货船、散货船、一般干货船(干货船)、木材船、冷藏船。新增船舶运力日期以《船舶营运证》发证日期为准,购买船舶包括法院拍卖的船舶,船龄以船舶所有权登记时的船龄为准。

“ 自有船舶 ” 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 51% 的船舶;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明确合同到期后船舶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 51% 的,也视为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融资租赁船舶所有人应为有权主管部门(金融、商务、税务等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

光船租赁船舶,由船舶经营人参照自有船舶标准执行。

“ 清洁能源动力船舶 ” 是指:普通货运船舶 5000 载重吨及以上、其他专业运输船舶单船 3000 载重吨及以上且以天然气或电力为动力的自有船舶。

每个运力仅参与一次奖励运力规模计算,以 2023 年 12 月 31日企业运力规模为基数,扣除在政策期间企业申请奖励时已注销的运力。

五、其他说明

(一)本意见涉及的补助项目与我市其他补助项目重复、类同的,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申请项目,但不重复享受。

(二)运输经营者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享受该政策。对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缴已领取的补助资金,以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请;涉嫌犯罪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31日。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意见公布之日符合本意见条件的奖励或补贴,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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