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安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华政规〔2024〕1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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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规〔2024〕14 号

华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华安县规范农村

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华安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 年。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24 年10 月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华安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

建设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切实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和监管,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占用、破坏自然资源和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建设秩序,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完善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 号)、《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 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农村新型住宅小区建房申请审批流程和漳州市农村村民危旧房改造申请审批流程的通知》(漳自然资发〔2021〕79 号)和华安县实际,本着集约节约用地、便民提效服务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原则

严格实施“两统筹、两统管”,依法依规推进农村住宅审批,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需求。

(一)规定范围: 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的管理。

1.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申请用于建造自住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村民建房包括个人建房和集中建房。个人建房是指村民个人自行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翻建)或扩建、异地新建等。集中建房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等方式。城镇开发边界内和规划核心区,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通过建设“农民新型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二)管理方式: 采取“因地制宜、分区管理”方式。

1.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区域,严格落实“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规定,以个人建房和集中建房相结合的方式,鼓励采用集中建房的方式,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中心城区和华安经济开发区(丰山镇)的规划核心区,采取“一户一居”的保障方式,只批准统规统建和旧村改造建设单元式住宅小区,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它各乡镇规划核心区只批准集中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除规划核心区外),以集中建房和个人改建(翻建)为主,严格控制个人异地新建。

二、审批流程

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农村新型住宅小区建房和旧房改造等三种类型建房审批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2、3)。

三、审批要求

(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严格实行带设计方案审批,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具有本村户籍,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并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经批准异地新建的,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由村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二)用地选址: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的审批依据。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滑坡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严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林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宅基地规模: 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造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其中:个人建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 平方米至120 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农村新型住宅小区和多户合建多层单元式住宅:每户宅基地需符合统一规划的个人建房宅基地面积控制要求,且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 平方米。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规定限额的面积幅度范围内,依据本辖区人均土地面积、土地类型等级、人口密度、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等情况进行审批。

(四)建设规模: 村民建房按照“一户一方案”的方式,严格实行带设计方案审批,其中:

农村新型住宅小区和个人建房 : 层数原则不超过三层,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首层层高不超过4 米,二、三楼层层高均不超过3.5 米。每户建筑面积原则不超过300平方米,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1 米。原则上使用华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华安县村镇住宅通用图集》或《华安县农房建筑立面图集》,不使用通用图集的,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设计方案,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实施。

多户合建多层单元式住宅(5 户及以下):层数原则不超过6层,斜屋面不计入层数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一层面积的30%,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 米;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250 平方米以内。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实施。

(五)建筑质量风貌管控: 农村住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华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华安县村镇住宅通用图集》、《华安县农房建筑立面图集》,纳入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内容,作为建房日常巡查、竣工验收的建筑风貌管控依据。多户合建多层单元式住宅(5 户及以下)和新型农村住宅小区建设一定规模以上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其质量安全管理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3 层及3 层以下的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农村建房村民或者集中统建的组织单位应与参与建设各方签订合同,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多户合建多层单元式住宅(5 户及以下)和3 层及3 层以下的村民自建住宅质量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强化监管

(一)成立督查组: 成立由县政府办牵头,县效能办、“两违”办、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等职能部门组成县级督查指导组,按照各自职责对乡(镇)建房审批、动态巡查、一告知四到场、违建处置等日常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常态化指导监督,并将检查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二)明确职责分工: 建立“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统筹协调本级相关机构,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做好批后监管、违建处置工作。县直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担当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工作衔接,依法履行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

(1)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承担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审批、巡查、制止(劝阻)、牵头处置(完善手续、组织拆除等)、批后监管和查处违法违规建房等工作;承担限额(建筑面积500 平方米或工程投资额100 万元)以下的农村公共建筑、既有房屋改扩建(加层)、影响主体安全装修工程的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摸排清楚各村(居)建房刚性需求,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每年组织镇村干部、工匠、建房人全覆盖轮训,举办现场观摩会和技能竞赛。推动成立工匠协会,公布工匠名录,开展工匠社会评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用地审批工作,解决群众合理建房需求;组织地质灾害安全性评估和落实防护措施。

(2)各乡(镇)需配齐配强不少于5 人的执法队伍、配置1名以上乡镇专职工程施工专业管理力量,由各乡(镇)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综合执法大队长任副组长,负责拆违工作;执法队伍不足5 人的乡(镇)应自行调整,确保人员力量充足。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及风貌管控等联动运行的联审联批机制,完善联审联办制度。

(3)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批后监管,建立网格化、片区化、责任化巡查机制,强化驻村领导、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干部的巡查责任。

(4)落实批后监管“一告知四到场”工作。即:告知批后监管事项,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节点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同时,统一制作公示牌(附件4),立于建房工地接受群众监督。有计划组织辖区内建房户主、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规定以分户名义多次、多处申请宅基地。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示举报电话。同时,应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及时解决村民合理的信访诉求,维护社会稳定。

(5)建立“巡查员—拆违员—监督员”三角治违体系。乡(镇)人大主席担任监督员,主要职责是对乡(镇)辖区内违章建房进行全程监督,负责违章建房整改验收等工作,负责对巡查员、拆违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乡(镇)党委副书记担任拆违员,对巡查员移交的违建事实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60 日内(或上级部门已明确提出整治时限的)进行强制拆除。驻村(社区)领导、驻村(社区)工作队、自然资源所挂村干部、村(社区)书记主任、村(社区)包片两委担任巡查员,主要职责是责任区内违章建房的巡查、发现、制止、报告、举报件初核等工作,并在48 小时内将违建线索上报拆违员、监督员及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个人建房等各类挂牌及批后监管“一告知四到场”工作。(详见附件5、6、7、8、9)

2.村(居)委会

村(居)委会是负责日常监管的基层组织,履行巡查、报告、劝阻等属地管理直接责任。在日常工作中,村(居)委会既要做好村民建房申请审查服务、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又要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并进行劝阻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通过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规民约,设立收取建房履约保证金,或者成立理事会等方式,强化村庄治理、引导农村村民选用住宅设计通用图集,加强村庄风貌引导和管控,防止出现新的裸房和废弃渣土乱堆乱放。

3.县直单位

(1)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负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做好信息共享互通,研究解决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有关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我县宅基地管理相关办法;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指导、监督乡(镇)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

(2)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农民建房用地保障;负责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指导、监督乡(镇)做好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等有关工作;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移送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处违反耕地保护、土地用途管制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推动成立工匠协会,公布工匠名录,建立工匠社会评价制度。统筹制定镇村干部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计划,具体负责培训材料、师资、安排现场学习考察点等,督促指导乡镇落实培训工作,建立工匠培训台账;负责指导乡(镇)开展农村住宅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推广自建房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承担限额(建筑面积500 平方米或工程投资额100 万元)以上的农村公共建筑、集中统建住宅、三层以上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督,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宅项目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村庄建筑风貌管控工作,围绕“屋顶、山墙、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等七要素,明确具有闽南地域特色的农村住宅建设风貌管控要求,编制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和立面图集,免费提供农村村民使用;会同县文体旅局负责涉及历史建筑保护的审查职责;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城市、乡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牵头对已取得合法土地手续城市、乡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建设,通过调查取证,可书面函商同级资源规划部门认定后依法查处。同时,充分发挥片区联合执法作用,增强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

(4)县林业局: 负责涉及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等有关工作;依照职责对非法占用林地建房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移送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查处。

(5)县水利局: 负责涉及河道岸线(防洪岸线、河道管理范围线以及生态保护蓝线等)的审核等有关工作;依照职责查处涉及河道红线范围区内未经审批的违法建房行为。

(6)华安县供电公司和华安水电厂: 负责对已取得建房审批手续、《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所在区域村委会证明文书的村民应及时办理供电手续;对未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供电;负责对非法私接电线行为的日常巡查、查处及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7)县公安局: 负责指导农村村民新建住宅门牌发放等工作;

(8)其他主管部门: 县文体旅、教育、民政、民宗等部门负责督促行业领域内建设工程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施工和质量监督等手续,发现违法建设的,应立即制止,并抄告县自然资源、住建和城管执法局、农业农村和乡(镇)政府。既有农房改扩建、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装修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教育、民宗、卫生、文体旅、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与经营性质相关的许可、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县政府指定的基层综合执法牵头协调部门要加快对乡(镇)行政事业人员的执法资格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水平,满足一线执法需求。

五、开展“两违”查处

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 号),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严守耕地红线。对农村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零容忍”,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 号),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 “ 一户一宅 ” 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发现违法占用宅基地或建房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六、严肃追责问责

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村民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严肃追责问责。(具体问责办法见附件10)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为5 年。原《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监管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华政〔2021〕62 号)同时废止。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对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施行后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华安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流程

2.华安县农村新型住宅小区建房申请审批流程

3.华安县农村村民旧房改造申请审批流程

4.华安县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个人住宅)

5.拆违铁三角关系

6.华安县农村建房“三员”工作职责分工表

7.华安县 乡(镇)农村建房现场巡查记录表

8.华安县 乡(镇)违章建房处理和反馈表

9.华安县 乡(镇)“巡查员、拆违员”履职情况表

10.关于农村建房综合治理工作问责措施

附件1

华安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流程

一、申请条件

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自然灾害或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以及原有住房属D 级危房需拆除异地重建的;

(2)常住人口中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原有宅基地超出法定标准面积的,分户时应予以扣减;一户多宅的,分户时不予安排新宅基地);

(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新建住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整体流程

1.村民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建房书面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承诺做好新建房外装修,不新增裸房等事项。

2.村级审查

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书面申请后,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经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数、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 个工作日。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完善联审联批制度。

规划审查主要包括拟用地的用地位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拟建层数、层高和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

用地审查主要包括拟用地的用地面积、用地权属和地类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农房建设审查主要包括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规定,建房方案是否选用省级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自行设计的,方案是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申请使用宅基地资格条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原有住宅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委会的意见、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材料是否齐全。

4.施工放线

申请人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力量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实地定点定桩定界,确定具体建房空间位置。

5.安全施工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提醒制度,发放《福建省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鼓励村民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6.现场公示

村民住宅建设现场须悬挂施工公示牌(详见附件4),公示审批文件编号、建房村民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网格员姓名、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张贴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接受社会监督。

7.竣工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建房完工、提出竣工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核实是否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宅基地四至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开展竣工验收。通过验收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未通过验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华安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流程表

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表

(本表用于农村宅基地建房)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码 因(1.无住宅;2.原住宅面积低于法定标准;3.分户;4.拆迁安置;5.危房重建;6.原址翻建;7.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 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的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建筑风貌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做好新建房外装修、不新增裸房。

3. 新房建成后,按照政策规定将坐落于乡(镇、街道)村的旧房(房产权证号: )在日内自行拆除或交村集体处理,原有宅基地自愿无偿退还村集体。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手印):

年 月 日宅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号数字共16 位,前6 位数字按照《中年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请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w.cn) 执行:7-9 位数字表示街道( 地区) 办事处、镇、乡,按GB/T10114 的规定执行;10-13 位数宇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 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建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意见

(本表用于农村宅基地建房)

附件2

华安县农村新型住宅小区建房

申请审批流程

一、申请条件

(一)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无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2.原住宅面积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扩建的;

3.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 平方米的;

2 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 平方米的;

3.年龄未满18 周岁的;

4.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

5.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二、整体流程

(一)村民申请

1.村民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持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到村民户籍所在村村委会或乡镇便民服务中心,选定农村新型住宅小区建设点,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住宅规范建设承诺书》,申请建房。

2.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对象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统一登记编号,并在3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审查。

3.申请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一式六份;

(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3)委托设计的建房图,或者选用通用图;

(4)工匠带头人工匠培训、对施工质量安全的书面承诺等;

(5)《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6)《住宅规范建设承诺书》。

(7)《大地2000 坐标红线图》

(三)村委会审查

1.审查内容

村委会对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旧宅处置方式等。

2.审查程序

(1)村委会在收到村民申请或乡镇人民政府转办的申请材料后3 个工作日内,会同乡镇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委员会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申请对象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组织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

(2)经审议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示15 个工作日,征求本村村民意见。乡镇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同步在农村新型住宅小区建设点所在村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征求村民意见。

(3)自张榜公示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公示期满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对象承诺书等材料报送乡镇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委员会。

(四)乡镇联审

乡镇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委员会收到村委会审查通过材料后,组织自然资源所、村建站、农业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大队等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联审。

1.审查内容

(1)组织申请对象确定宅基地在农村新型住宅小区的具体位置。

(2)审查设计方案或所选用的通用图是否满足县级农房建筑立面图集管控要求。

(3)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旧宅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委会的意见、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材料是否齐全。

(4)核实用地选址是否符合规划以及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

2.审查程序

(1)乡镇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委员会在2 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所、村建站、农业服务中心等机构出具联合审查意见,经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盖乡镇人民政府章),并同时向申请人和工匠带头人发放、宣讲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和安全管理要求,宣讲情况要经宣讲人和申请人、工匠带头人签字,存入建房审批档案。

(2)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在10 各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3)整理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在5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备案。

(4)村民住宅建设现场须悬挂施工公示牌(详见附件4),公示审批文件编号、建房村民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网格员姓名、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张贴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接受社会监督。

(五)批后监管

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委员会在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悬挂施工公示牌(应列明工匠带头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张贴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接受社会监督,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

村民住宅建成后,由乡镇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委员会及时组织验收,实地核实是否按照批准的工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通过验收的,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农村村民凭此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拆除。

华安县农村新型住宅小区建房

申请审批流程表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因(1. 无住宅;2.原住宅面积低于法定标准;3.分户;4.调整搬迁;5. 拆迁安置;6.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 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的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建筑风貌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做好新建房外装修、不新增裸房。

3. 新房建成后,按照政策规定将坐落于 乡(镇、 街道)

村的旧房(房产权证号: )在 日 内自行拆除或交村集体处理,原有宅基地自愿无偿退还村集体。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手印):

年 月 日

住宅规范建设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因(1. 无住宅;2.原住宅面积低于法定标准;3.分户;4.调整搬迁;5. 拆迁安置;6.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

2.

3.如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手印):年 月 日

注:承诺内容根据各地村民建房自治管控内容要求填写。

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

附件3

华安县农村村民旧房改造申请审批流程

一、 申请条件

1.原有住宅符合村庄规划,需要拆除在旧址翻建的。

2.原有宅基地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

二、整体流程

(一)村民申请

1.村民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持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到村民户籍所在村村委会或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在工作人员见证下,签署《住宅规范建设承诺书》。确需拆除重建的,提供乡镇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协调机制办公室同意旧址翻建的意见。

2.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对象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统一登记编号,并在3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审查。

3.申请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一式六份;

(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3)确需拆除重建的,提供乡镇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委员会同意旧址翻建的意见;

(4)委托设计的建房图,或者选用通用图;

(5)工匠带头人工匠培训、书面承诺等相关资料;

(6)《住宅规范建设承诺书》;

(7)由村委会见证的相邻权利人意见。

(二)村委会审查

1.审查内容

(1)村委会对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等。

(2)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由村委会见证。

2.审查程序

(1)村委会在收到村民申请或乡镇人民政府转办的申请材料后3 个工作日内,会同乡镇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委员会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申请对象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建房类型进行实地调查。并组织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

(2)经审议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示15 个工作日,征求本村村民意见。

(3)自张榜公示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公示期满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对象承诺书、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材料报送乡镇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委员会。

(三)乡镇联审

乡镇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委员会收到村委会审查通过材料后,组织自然资源所、村建站、农业服务中心等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联审。

1.审查内容

(1)审查拟用地的用地位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拟建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拟用地的用地面积、用地权属和地类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2)审查设计方案或所选用的通用图是否满足县级农房建筑立面图集管控要求。

(3)负责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是否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委会的意见、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材料是否齐全。

2.审查程序

(1)乡镇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委员会在3 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所、村建站、农业服务中心等机构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2)乡镇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委员会在2 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所、村建站、农业服务中心等机构出具联合审查意见,经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盖乡镇人民政府章),同时向申请人和工匠带头人发放、宣讲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和安全管理要求,宣讲情况要经宣讲人和申请人、工匠带头人签字,存入建房审批档案;

(3)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在1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4)整理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在5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备案。

(5)村民住宅建设现场须悬挂施工公示牌(详见附件4),公示审批文件编号、建房村民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网格员姓名、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张贴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接受社会监督。

(四)批后监管

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委员会在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悬挂施工公示牌(应列明工匠带头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张贴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接受社会监督,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

村民住宅建成后,由乡镇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委员会及时组织验收,实地核实是否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通过验收的,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 见表》,农村村民凭此验收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拆除。

华安县农村村民旧房改造申请审批流程表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住宅规范建设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因危旧房改造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村

组使用

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

2.

3.

如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手印):

年 月 日

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

附件6

华安县农村建房“三员”工作职责分工表附件7

附件8

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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