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靖县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靖政综规〔2024〕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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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人民政府文件

靖政综规〔2024〕4 号

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靖县妥善处理

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

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南靖县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4 年10 月24 日南靖县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农村房地 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和妥善处理我县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 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63 号)、《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漳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漳农通〔2020〕61 号)等文件要求,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南靖县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房地一体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申请确权登记的房屋是指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住房,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和构筑物。

三、基本原则

(一)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乡(镇)村庄规划;

(二)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界址清楚,无权属纠纷;

(三)农村村民异地新建住宅未将旧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

(四)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再申请其他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

(五)对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的,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

(六)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的,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纳入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范围。

四、确权登记程序

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由申请人代表提出申请,由所在村委会对宅基地及建房现状情况进行确认,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土楼管委会)审核批准,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确权登记。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南靖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审核表》、具结书等相关材料。

(二)初审。 村委会组织初审,对使用权人、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四至范围、“一户一宅”等进行核实确认(2008 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需公告15 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填写初审意见,提交所在镇人民政府(土楼管委会)审核。

(三)审核。 镇人民政府(土楼管委会)进行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签注审核意见。

(四)登记。 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审核标准与要求

(一)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

1.1987 年1 月1 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竣工的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无改扩建的,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土楼管委会)审批,按实际使用面积及建筑物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7 年1 月1 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竣工的

农村村民建房(含改扩建)占用宅基地,按照《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漳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漳农通〔2020〕61 号)文中第三点(一)“严控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要求,按3 人以下每户用地限额80 平方米,4-5 人每户用地限额100 平方米,6 人以上每户用地限额120 平方米。一般情况下层数不超过3 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 平方米以内的标准进行审核。

(二)办理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时,对于宅基地界址未发生变化,属于测量方法造成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面积登记。

(三)村民单户自建房整幢房屋总层数(含地下和地上)达五层以上(不含五层)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六、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

(一)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的确权登记

1.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且已竣工验收的,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2.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如宅基地使用证、准建证、建设用地批准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城乡宅基地使用证等),地上房屋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已经竣工的,分以下情形办理:

(1)2008 年1 月1 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

村民占用宅基地建房(含改建、扩建、翻建)且已竣工的,经村委会及镇人民政府(土楼管委会)审核出具《南靖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审核表》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确权登记,根据已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已改建、扩建、翻建的按审核结果确认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建筑层数三层以下(包含三层)予以确权登记,建筑层数在三层以上五层以下(包含五层)部分和超出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在房屋分户图和宗地图中以阴影标示(无法标示的,房屋确权建筑面积按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与实际建筑占地面积比例核算,确权建筑面积控制在300 平方米以内),并注明相关数据,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

(2)2008 年1 月1 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2020 年12月30 日止

村民占用宅基地建房(含改建、扩建、翻建)且已竣工,由村委会公告15 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村委会及镇人民政府(土楼管委会)审核出具《南靖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审核表》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确权登记,根据已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已改建、扩建、翻建的按审核结果确认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建筑层数三层以下(包含三层)予以确权登记,建筑层数在三层以上五层以下(包含五层)部分和超出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在房屋分户图和宗地图中以阴影标示(无法标示的,房屋确权建筑面积按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与实际建筑占地面积比例核算,确权建筑面积控制在300 平方米以内),并注明相关数据,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

(二)无合法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的确权登记

1.1987 年1 月1 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至今未改建、扩建的,且四至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由申请人填写《具结书》,所在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现状情况进行确认,公告15 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填写《南靖县农村宅基地权属认定表》,经镇人民政府(土楼管委会)审核批准,按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及建筑物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7 年1 月1 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20 年7 月3 日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但无权属来源,待出台相关处置政策,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后,持补办的用地手续申请办理登记。

3.2020 年7 月3 日后未经批准建成的,不予确权登记。

七、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户主)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

(三)已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四)南靖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审核表;

(五)宅基地及房屋权籍调查成果;

(六)南靖县农村宅基地权属认定表(1987 年1 月1 日前建成无权属来源的提交);

(七)具结书(1987 年1 月1 日前建成的提交);

(八)相关建设规划许可材料及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验收意见(2020 年12 月30 日后建成的提交);

(九)公告(2008 年1 月1 日后建成的提交)。

八、工作要求

为切实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成立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及各镇(土楼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日常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土楼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各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确保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各镇人民政府(土楼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按照不同时期,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方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方式,采取统一申请、批量受理、集中办理的工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充分利用已有的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登记等成果,将调查成果应用于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九、实施期限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 年12 月31日。

附件:1.南靖县农村宅基地权属认定表

2.南靖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审核表

3.南靖县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4.具结书

5.公告附件1

南靖县农村宅基地权属认定表

附件2

南靖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审核表

附件3

南靖县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附件4

具 结 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为 村村民,我户现有房屋坐落于 镇 村,用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属 (土木、砖木、混合、钢混)结构房屋,共 层。该房屋于 年 月建置,属我户(自建、继承、分家析产、购得)房产,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未实施过扩建、翻建或改建、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产权属纠纷。

以上所述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具结人:

年 月 日系本村村民(或合法继承所得),具结书所述情况属实。

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附件5

公 告经核实,以下宅基地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属来源,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现按照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现就以下申请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相关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间如对以下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现状及历史使用情况有异议的,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年 月 日之前)向我村委会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并将同意申请人的确权登记申请。

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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