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柘荣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的通知柘政办规〔2024〕2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柘荣县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10 月22 日(此件主动公开)
柘荣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加快 我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3〕9 号)和《宁德市人 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 政办规〔2024〕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 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 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 所依、老有所乐”。到2025 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 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 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让老年人 安享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美好晚年。二、重点工作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柘荣县基本养 老服务清单》(见附件)。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对 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标准等实行动态调整,由县民政和人社局会同 相关部门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开 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有需求的65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 实现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全县通用、部门互认,按需使用。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 探访关爱服务制度,着力化解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居家养老安全风险,并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老年 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意愿,分类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 障。(三)落实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制度。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扩 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 署,扩大老年人慢性病用药报销范围,降低老年人用药负担。适时调整特困人员 供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高龄津贴、护理补贴、 服务补贴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切实提高补贴标准精准度和有效性。落实残疾人 “两项补贴”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为有特殊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 求相结合,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项目,优先保障特 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四)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服务作用。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加快 普惠性、兜底性养老机构的建设发展,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和管理制 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优先向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残 疾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优待抚恤对象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有集 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和集中照护意愿的低保家庭完全失能老年人实现100% 动态管理下的应收尽收。现役军人家属、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及病故军人的遗属, 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公办养老机构在 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前提下,空余床位应面向其他老年人提供普惠服务。(五)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严格落实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设备配建 标准,落实“四同步”机制要求,持续构建“一刻钟”养老服务圈,实现居家社 区养老服务便利可及。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2025 年年底前,建设2 个省级 示范性长者食堂。统筹整合各类设施资源,2025 年年底前,建成1 个嵌入式养 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原居安养”提供便利。探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 通过补贴、补助、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优先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居家社区养 老服务需求。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符合 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 业培训补贴。积极落实适老化工作,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 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改造。(六)加强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配套标准,督促养老机构在消防、卫生与健康、食品药品、 风险评估、服务防护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到2025 年年底全县 养老机构100%达标。(七)推进医养结合服务发展。加强医疗养老资源共享,推进乡镇、村医疗 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毗邻建设。鼓励大型养老机构或主要接收失能老 年人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 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支持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开展签约合作,推动医疗 卫生机构向养老机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做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八)加大基本养老服务政策支持。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制度,县级 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国有经济作用,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 养老服务领域的有效供给,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 支持和帮助,倡导社会各界对养老事业的慈善捐赠,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 慈善资金等多元投入机制。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 协调配合,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合力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同时,建立分管 领导任召集人的老龄和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 挥制度优势,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二)加强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加强指导协调力度,认 真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同时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各有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实地跟踪调研,定期向县政府通报工作落实情况,及 时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三)营造浓厚氛围。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的宣传解读, 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重大政策事项调整时要充 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凝聚社会各界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 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合力推进全县养老事业发展。各 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宣传各自领域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和工作成效,努力营造全社 会关心、支持、参与养老服务的良好氛围。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 年4 月15 日,由县民政和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附件:柘荣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柘荣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牵头责任部 门* 职工基 本养老保 险
县民政和人 社局 达到待遇 享受年龄 的老年人* 城乡居 民基本养 老保险
县民政和人 社局
县民政和人 社局、发改 局
照护服 务培养壮大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有偿提供多 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县民政和人 社局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 供引导等便利,设置专门窗口或 优先窗口等绿色通道,全过程实 施助老服务。
关爱服 务 县卫健局60 周岁及 以上老年 人
1.提供更多适合老年人的文化 产品和服务;
2.大力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 免费向老年人提供优质教育资 源;
县文体和旅 游局、教育 局
关爱服 务3.推进体育公共服务适老化升 级,为老年人使用场地设施和器 材提供周到服务。
牵头责任部 门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有关 部门应当通过上门服务、开辟绿 色通道等方式,为行动不便的老 年人提供优先服务。
县卫健局、 民政和人社 局 60 周岁及 以上老年 人
关爱服 务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 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和改造。 关爱服 务 县住建局为65 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 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 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县民政和人 社局为65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 立电子健康档案,进行健康指导, 每年为65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 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 理服务。
关爱服 务 县卫健局65 周岁及 以上老年 人
65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 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关爱服 务
县交通运输 局、财政局
县发改局、 文体和旅游
局
牵头责任部 门1.为80 周岁以上低保老人每人 每月增发100 元高龄补贴;
县民政和人 社局、财政 局
物质帮 助3.其他高龄津贴标准,根据本地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 服务补贴,补 贴标准不低于每 人每月30 元,各县(县、区) 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确定。
县民政和人 社局经济困难 的老年人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 济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 改造服务。对具有本地户籍的最 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计划生育特 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原 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的标准发放补贴。
县民政和人 社局对具有本地户籍的最低生活保 障对象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 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原则上按照 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发 放补贴。
县民政和人 社局、卫健 局 经认定生 活不能自 理的老年 人
物质帮 助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 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 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 补贴。
* 家庭养 老支持服 务
县民政和人 社局
牵头责任部 门
县民政和人 社局施给予生活保障。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 由县级政府 民政部门依照有关 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 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 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 料。
县民政和人 社局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 由县级政府 民政部门按照便于 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 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 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县民政和人 社局 特困老人对个人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给予全额资 助;大病保险起付标 准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报销 比例提高5 个百分点,取消大病 保险封顶线;对规范转诊且在省 域内定点医 疗机构住院的实行 “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 住院押金。
县民政和人 社局、卫健 局、医保局
医疗救 助
牵头责任部 门
县民政和人 社局、文明 办、教育局、 财政局、住 建局、农业 农村局、卫 健局、残联面向孤寡、独居、空巢、留守、 失能、重残、 计划生育特殊家 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关爱服 务1.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病故 军人遗属和进入老 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 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 法 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 扶养能力且享受 国家定期抚 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 医疗等保障;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 特殊贡献 的老年人
民政和人社 局2.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 资兴办的养 老机构。
* 优先享 受机构养 老
县民政和人 社局1.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 年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 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 残疾人、60 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 入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
* 困难残 疾人护理 补贴和重 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经认定符 合条件的 残疾老年 人
县民政和人 社局2.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 级且需要长 期照护的重度残疾 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牵头责任部 门生活无着 的流浪、 乞讨老年 人
县民政和人 社局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 件的,在本县 长期居住生活的 台湾地区老年居民,与本县 居 民同等享受普惠养老服务;
县民政和人 社局、医保 局、交通运 输局*闽台外 埠老年人 保障
关爱服 务2.外埠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城市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关部门应 当在医保结算、公共交 通等方 面给予养老服务便利。
县民政和人 社局、市场 监管局
助餐服 务1.为全县60 周岁以上的户籍人 口购买20 元/年的老年人意外伤 害保险;
县民政和人 社局、财政 局、卫健局、 中国人寿柘 荣分公司老年人意 外伤害保 险
本县户籍 老年人 29
2.为全县特困供养对象购买团 体意外伤害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