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农业农村局 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 上杭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杭县保留 生猪养殖场“十积分制”实施细则》 《上杭县生猪养殖粪污消纳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农规〔2024〕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39
收藏
详情

上 杭 县 农 业 农 村 局

文件龙 岩 市 上 杭 生 态 环 境 局

上 杭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杭农规〔 2024 〕 2 号上杭县农业农村局 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

上杭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杭县保留

生猪养殖场“十积分制”实施细则》

《上杭县生猪养殖粪污消纳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上杭县保留生猪养殖场“十积分制”实施细则》《上杭县生猪养殖粪污消纳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 上杭县保留生猪养殖场“十积分制”实施细则

2. 上杭县生猪养殖粪污消纳地管理办法

上杭县农业农村局 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

上杭县自然资源局

2024 年 10 月 11 日附件1

上杭县保留生猪养殖场“十积分制”

实施细则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促进生猪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规〔 2024 〕 1 号)规定,上杭县辖区内保留生猪养殖场统一采取年度“十积分制”管理。保留生猪养殖场违反相关事项,除应受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需主动接受属地乡镇与相关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指导频次。当年度积分为 10 分的,减少下年度对该生猪养殖场的监管指导频次;当年度积分在 6~9 分的,要增加监督指导频次;当年度积分在1~5 分的,要增加监督指导与暗访抽查频次;当年度积分清零时,由所在乡镇优先将其列入优化控制名单。

2. 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上杭生态环境局,县河长办及各乡镇在督查、检查、巡查、调研或指导、执法中发现保留生猪养殖场有以下 11 种行为的扣分如下:( 1 )私设暗管偷 / 直排养殖废水,每发现一次扣 5 分;( 2 )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委托处理模式不按协议清运粪污,每发现一次扣 3 分;( 3 )未按设计养殖规模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每发现一次扣 2 分;( 4 )漏排、超标排放养殖废水,每发现一次扣 2 分;( 5 )渣液未分离养殖废水上山利用,每发现一次扣 2 分;( 6 )随意堆放或处置粪便、垫料、病死猪等固体废物,每发现一次扣 2 分;( 7 )违法违规扩建猪舍的,每发现一次扣 2 分;( 8 )没有制定粪肥还田利用计划并建立台账,每发现一次扣 2 分;( 9 )因污染问题被投诉后核查属实,每次扣 2 分;( 10 )环境违法行为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或通报,每次扣 2 分;( 11 )不配合检查的,每次扣 2 分。同一种行为符合上述多项扣分情形的,按最高扣分项进行扣分,不累加扣分。

3. 积分管理手册(见附件 1-1 ),由各乡镇印制并下发辖区保留生猪养殖场(积分管理手册一式二份,各乡镇和养殖场各执一份)。

4. 各乡镇要落实挂场领导干部挂钩责任制,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发现保留生猪养殖场存在 11 种扣分行为的,要及时登记扣分。各相关部门在督查、检查、巡查、调研或指导、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函告乡镇,由乡镇根据问题性质予以扣分;乡镇要在每年的 12 月 30 日前,或生猪养殖场积分清零时,书面函告县农业农村局与上杭生态环境局。

5. 生猪养殖场业主有义务配合执行积分制管理。

6. 保留生猪养殖场向所在乡镇承诺执行保留生猪养殖场积分制度。

7.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国家和省市县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 1-1. 上杭县保留生猪养殖场 年积分管理登记情况表

1-2. 上杭县保留生猪养殖场积分制制度承诺书

附件1-1

上杭县保留生猪养殖场 年积分管理登记情况表附件1-2

上杭县保留生猪养殖场积分制

退养制度承诺书

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促进生猪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规〔 2024 〕 1 号)规定,本养殖场郑重承诺自觉执行 “ 十积分制 ” 管理,若违反 “ 十积分制 ” 中的相关事项,除自愿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将主动接受属地乡镇与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若当年度积分清零时,同意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将本场优先列入优化控制名单。

承诺人: 养殖场(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附件2

上杭县生猪养殖粪污消纳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生猪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助力提升我县流域水环境质量,防范土壤污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上杭县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促进生猪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杭政办规〔 2024 〕 1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粪污消纳地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生猪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规定,用于粪污消纳的场所。

第三条 粪污消纳应当遵循无害化、资源化、规范化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条 粪污消纳地优先选择农田、等高种植园地、坡度小于 30 度的林地等地点,但下列区域不得作为粪污消纳场的选址地: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生态公益林、天然林地、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小区、湿地,以及重点生态区位的人工林;

(三)没有日常管理维护的果园、林地、茶园、耕地、池塘;

(四)其他依法不能设置粪污消纳场所的区域。

第五条 粪污消纳地需满足下列日常管理需求:

(一)消纳地种植的作(植)物要符合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

(二)消纳地要没有权属纠纷,如租赁的需有租赁协议;

(三)消纳地要有含四至坐标、拐点坐标的面积测量材料;

(四)消纳地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

(五)无法进行翻耕的消纳地要根据猪场已配套的粪污贮存情况、消纳作物种类与种植情况,消纳地面积、地形、地貌,配建防雨防渗储液设施,布设带开关闸阀的浇灌主管与支管网,或建设喷(滴)灌设施,根据消纳地地势特征修建防洪排水沟、雨水导流沟渠,并在消纳地下端设置截污沟渠;

(六)消纳地外排尾水,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排放口与标志牌。

第六条 根据不同作(植)物制订施肥方案,并根据消纳地的土壤状况、农林作物类型、种植制度等适时适量施用,避免施用超量或时间不合理。

第七条 粪污消纳地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消纳的粪污要经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后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GB/T 36195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GB/T 25246 )、《畜禽粪水还田技术规程》( NY/T4046-2021CN )要求;

(二)保持消纳地粪污储存设施、浇(喷、滴)灌管网及其他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除施肥时可进行机械或人工翻耕的消纳地外,施肥时无法做到翻耕的消纳地,施用的液体粪污必需进行固体分离或叠螺设施进行渣液分离后,采用人工或机械浇灌、喷灌、滴灌等方式,严禁采取漫灌、自流方式;

(四)按施肥方案规范施用粪污,并对施用时间、施用量与施肥方式进行记录,施用液体粪污时,不得外流、外溢消纳地范围外,严禁超量施用粪污、严禁表施固体粪污,防止粪污污染周围环境;

(五)消纳地外排尾水应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6-2001 )规定排放限值的一半要求,福建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出台后,执行地方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084-2021 );用于种植水生植物的,外排尾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总磷执行磷酸盐排放限值;

(六)消纳地储存粪污的场所要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与安全防护设施,涉及用电的设施,还要做好安全用电管理,确保人员与设施安全。

第八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责令粪污消纳地负责人或社会化服务组织限期整改,约谈消纳地负责人,并记入《上杭县保留生猪养殖场 年积分管理登记情况表》,涉嫌违法用地或环境污染行为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各乡镇要加强对消纳地运营实施有效监管和安全检查;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粪污利用技术指导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消纳地外排尾水的跟踪监测,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耕地、林地管理,发现违法利用耕地、林地消纳粪污,依法处理;各乡镇要将消纳地截污沟排口列入河道专管员日常巡查工作重点,发现排污问题及时移送。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国家和省市县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