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霞浦县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霞政规〔2024〕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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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政规〔2024〕6 号

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霞浦县休闲旅游新业态

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霞浦县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4 年县政府第18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霞浦县人民政府

2024 年9 月18 日霞浦县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霞浦县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经营活动管理,规范运营秩序,促进海上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试行)》《宁德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县政府划定的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适游海域,使用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系指以营利为目的,为游客提供海上游览、观光、娱乐、休闲体验等旅游活动的乡镇船舶。

已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船舶,应当符合其相关规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原则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规范运作、行业指导,属地管理,各分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运营方式

海上休闲旅游实行规模化、集约化、正规化经营。从事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经营须成立运营公司,对所属的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进行组织、经营和管理。严禁任何个人、个体工商户所属乡镇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旅游经营活动。

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六条 备案部门

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运营公司应当向船舶运营海域属地乡镇(街道)备案登记,属地乡镇(街道)为备案部门。

第七条 备案材料

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运营公司,应当向属地乡镇(街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的商事登记信息;

(二)从事经营的船舶信息,船舶已纳入乡镇涉旅游船舶管理证明,其中合作经营的船舶必须提供合作经营协议;

(三)有安全可靠的游艇码头、浮动设施或临时停靠点;

(四)船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信息;

(五)船舶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六)驾驶人员的相关机动船舶驾驶资格证书;

(七)现有乡镇船舶提供船舶检验局出具的游艇适航证书或第三方船舶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报告;

(八)海域使用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相关保险凭证;

(十)其他必要的行业资质证明及承诺书。

第八条 备案流程

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运营公司按照备案指南(附件1)提交备案材料,属地乡镇(街道)收到备案材料后出具书面备案回执。

在职责范围内对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备案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开展形式审查,并进行现场审核。

对备案材料符合要求并通过现场审核的,10 个工作日内开具备案凭证,同时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

自本办法生效前,已经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旅游活动的船舶需经船舶检验,船舶检验不合格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船舶取缔乡镇识别号,不列入乡镇涉旅游船舶纳管范围,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2 个月内完成备案。

第九条 备案变更

发生下列情况的,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运营公司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企业法人或者股东发生变化;

(二)经营、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船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所经营的船舶发生变化;

(五)经营范围、靠泊站点、活动水域发生变化。

第十条 备案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运营公司应当在30日内,向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注销:

(一)终止经营海上旅游活动的;

(二)不再具备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经营备案条件的。

第三章 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船舶检验

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由第三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备案、发证、变更的主要依据。检验不合格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取消备案登记,按“三无”船舶进行处理。

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向第三方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和作业技术条件的;

(二)船舶结构变化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船舶主机等固定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四)船舶更改船名、变更船籍港或买卖过户的;

(五)船舶停航超过6 个月以上的。

第十二条 安全警示

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运营公司应当做到以下要求:

(一)落实船舶年检制度,满足船舶出航要求;

(二)配有具备岗位资格证书的安全员以及与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船舶管理平台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船舶运营期间,应当安排专人在船舶登岸点值班;

(三)具有安全靠泊和上下游客的码头、浮动设施或临时停靠点及其他安全、环保附属设施;

(四)在船舶停靠点设有岸上安全须知警示牌和安全检查员,在游客登船前,对其作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注意事项说明,船上所有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

(五)在船舶内醒目位置标明船名、船号、核定载客数量和游客安全注意事项,公示服务监督电话、票价(定价标准);

(六)经营期间,船舶出航前(返航后),船员、乘客须通过线下扫码、线上登记等方式在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管理平台报备船员、乘客基本信息。非经营期间,船舶出海须履行进出港报备手续;

(七)为船舶上的游客、工作人员购买保险;

(八)建立每月对船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每月对码头、浮动设施或临时停靠点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每三个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救生、消防演练等台账。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九)定期对船舶及其安全设备进行检查,不定期抽查船舶运载乘员是否存在超荷载等;

(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并制定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应急演练等制度以及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随时可调的救援船(艇)及相关设备;

(十一)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运营公司需对安全生产、诚信服务等经营活动进行承诺。

第十三条 活动区域

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必须在县政府划定的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适游海域内开展休闲旅游或休闲体验活动。

第十四条 适航条件

一、休闲旅游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和营运:

(一)在属地乡镇(街道)备案登记,并持船舶检验局出具的游艇适航证书或第三方船舶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报告等有效证件;

(二)配有具备岗位资格证书的驾驶员和安全员;

(三)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救援设备、环保设备、安全设施,如舷墙、栏杆、扶手和固定座位;

(四)配备与适航范围相匹配的定位设备及通讯设备。运营期间应全程开启定位终端,保持通讯畅通;

(五)纳入属地乡镇平台监管和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信息化运营管理平台监管;

(六)按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明船名、船号和核定载客人数;

(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保险;

(八)船舶营运期间,应当随船携带游艇适航证书或船检机构检测报告等有效证件,以备检查;

(九)休闲体验船舶不得安装从事生产性捕捞活动的设施或设备,休渔期遵守海渔部门规定,禁止开展捕捞体验等活动;

(十)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游客禁入处所的标识,标明游客活动区域,该区域应当与船舶驾驶、机械设备操作区相分隔;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船员出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

(二)不得酒后或者疲劳驾驶;

(三)休闲旅游船舶船员携带相关机动船舶驾驶资格证书;

(四)航行作业期间应穿戴救生衣;

(五)船员出航前核销船舶运营公司向游客出具的船票,要求船上所有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维护游客上下船舶的安全;

(六)船员出航前应对船舶安全状况和适航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七)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八)船舶临时性停泊的,应当在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停泊,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三、其他条件:

(一)船舶营运时间

在技术性不具备的情况下,船舶禁止夜航,如需夜航应当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许可后开展夜航活,参与突发救援船舶不适用本办法。

(二)气象条件

当地气象部门实测蒲氏风力达到 6 级及以上,或有义波高2 米及以上,或能见度1000 米及以内时,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应停止各类海上休闲旅游活动。其中休闲体验船舶适游风力不超过蒲氏4 级。

严格遵守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防风防台防汛等指令,落实避风避险措施。如遇政府部门临时管制,按临时管制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登船设施登船的码头、浮动设施或临时停靠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码头、浮动设施或临时停靠点应当满足安全条件,游客上下船舶设计专门通道,码头与船舶之间的舷梯设立扶栏,保证游客上下船舶安全;

(二)码头、浮动设施或临时停靠点应当配备救生和消防设备,显著位置设置含有游客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的安全警示牌;

(三)码头、浮动设施或临时停靠点应当配备监控设施设备,对游客上下船舶和航行动态进行监控;

(四)码头、浮动设施或临时停靠点所有人或者运营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五)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运营公司使用非自有码头、浮动设施或临时停靠点的,应当与码头、浮动设施或临时停靠点的所有人或者运营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风险承担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规范

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停靠在存在安全隐患的码头、浮动设施或临时停靠点;

(二)载客超定额,船上人员未穿救生衣;

(三)超越县政府划定的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适游海域范围;

(四)从事与旅游活动无关的生产性渔业捕捞、水产养殖生产和交通运输业务;

(五)超抗风等级、浓雾等恶劣天气航行;

(六)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船舶投入运营;

(七)经营区域占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航道、锚地水域、倾废区、禁捕区、文物保护红线等水域;

(八)在未得到乡镇(街道)许可下夜航;

(九)超出第三方出具的船舶检验报告所明确的气象海况作业条件航行;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污染防控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应当遵守有关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设置垃圾贮集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等应集中运回岸上处理。

第十八条 应急措施

符合经营条件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和人员在海上遇险时,船员应当立即组织自救,同时将遇险的时间、地点、人员、遇险状况以及救助要求等向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信息化运营管理平台、乡镇船舶点验中心报告。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所有人或者运营公司在获知险情后,应当及时组织搜救遇险船舶和人员。

乡镇船舶点验中心接到遇险报告后,立即报告霞浦县海上搜救分中心,共同组织调度事发海域周边船舶以及公务救助船舶开展搜寻搜救。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主体责任

船舶运营公司对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所有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开展经营行为应当纳入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信息化运营管理平台监管。

第二十条 政府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建立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实施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事故调查。

(二)建立部门间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定期组织交通、海渔、海事、海警、公安等部门对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以及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停靠码头、浮动设施或临时停靠点进行安全检查,在海上休闲旅游活动高峰期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参与县政府组织的联合检查。

(三)划定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适游海域范围,出台涉旅船舶经营条件及相关标准。

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经营海上休闲旅游活动的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履行安全监督管理属地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船舶运营公司委托第三方开展船舶安全评估工作。

(二)负责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备案登记造册及制发船舶识别牌,向各相关部门共享备案信息。配合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整治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参与海上休闲旅游经营活动的乡镇船舶、“三无”船舶等实行集中整治。

(三)落实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经营条件,指导船舶公司化经营,建立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落实恶劣天气禁航决定,组织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四)负责取缔和处理跨类别作业的、不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利用乡镇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旅游的船舶,上述船舶移出名册,撤销识别牌号,按“三无”船舶处置。

(五)定期通报船舶管理平台上存在离线、异常情况的设备,会同管理平台维护部门逐艘核查维护、动态管理。组织辖区内船舶做好海上救援、应急处置及防御台风(大风)等相关工作。配合划定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的适游海域。

二十一条 部门职责

一、县文旅局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禁止旅行社安排游客乘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船舶。

二、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负责整治客运船舶非法从事海上休闲旅游经营活动行为,对码头安全及定期开展安全状况台账的监管监察。

三、县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负责指导、督促乡镇政府落实涉渔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参与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联合执法行动及海上应急救援。

四、县公安局主要职责:负责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和海(有人岛屿)岸线以内等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乡镇船舶治安管理工作和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联合执法行动。

五、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负责旅游娱乐用海审批。

六、县应急局主要职责:负责督促相关行业部门履职尽责,参与应急救援。

七、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负责依法登记从事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的市场主体;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的行为;规范明码标价等相关市场监管工作。

八、宁德霞浦海事处主要职责:处负责所辖通航水域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联合执法行动。

九、宁德海警霞浦工作站主要职责: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海上妨害公务、阻碍执行职务、无证驾驶船舶等违法犯罪行为,参与应急救援。

十、县海投公司主要职责:负责开发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信息化运营管理平台,平台应当满足司乘人员线下扫码、线上登记需求,具备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的备案登记、档案管理、定位跟踪、实时通讯、航次申报、航区气象提醒、运行情况监测、安全风险预警、辅助应急救援等功能。

十一、县气象局主要职责:负责海上休闲旅游活动的安全气象服务,发布灾害天气预警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若国家或地方出台新的法律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对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规定不详事宜备案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霞浦县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备案指南

2.霞浦县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备案流程图

3.霞浦县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备案书

4.霞浦县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变更申请书

5.霞浦县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清单

6.人员清单

7.安全生产承诺书(范本)

8.诚信经营服务承诺书(范本)

9.备案回执单

10.备案凭证

11.霞浦县涉旅游乡镇船舶经营条件附件1

霞浦县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备案指南

一、设立依据

《霞浦县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管理办法(试行)》

二、申报条件

1.在霞浦注册的企业;

2.有符合《霞浦县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合规船舶;

3.有符合《霞浦县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船员及管理人员;

4.有海域使用的相关证明文件;

5.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其他必要的行业资质证明及承诺书。

三、申报材料

1.霞浦县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备案书(附件3)、船舶检验局出具的船舶适航证书或第三方船舶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核对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备案船舶清单(附件5)及照片(船首、两个侧面、船尾各一张),船舶已纳入乡镇涉旅游船舶管理证明;

5.人员清单(附件6)及资格证书;

5-1.驾驶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救生人员清单。(驾驶人员需持有相关机动船舶驾驶资格证书,救生人员需提供中国救生协会等国家级协会颁发的救生员证书或拥有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5-2.驾驶人员相关机动船舶驾驶资格证书(小型游艇驾驶员必须提供以下证件之一:福建沿海小型海船船员资格证书;A1E、A2E、A1F、A2F 游艇操作证书);

6.水上安全组织实施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相关保险凭证。购买足额的运营企业安责险、船舶承运人责任保险、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8.安全生产承诺书(范本)(附件7);

9.诚信经营服务承诺书(范本)(附件8)。

四、变更和延期

1.已备案的项目,如果发生变更情形,需向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备案凭证有效期 2 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运营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 60 个工作日前向备案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五、其它

1.承诺时限:对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10 个工作日内开具备案凭证。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备案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备案部门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

2.服务收费:无

3.办事地点:

3-1 松港街道 联系人:金富庭 联系电话:18033932266

3-2 松山街道 联系人:李丕清 联系电话:13959375188

3-3 沙江镇 联系人:王贤鑫 联系电话:18650571989

3-4 溪南镇 联系人:许灵燕 联系电话:15259385550

3-5 盐田乡 联系人:郑 淋 联系电话:13705989093

3-6 长春镇 联系人:王美玲 联系电话:18750315122

3-7 下浒镇 联系人:纪长彤 联系电话:17359042310

3-8 北壁乡 联系人:陈子祥 联系电话:13055599553

3-9 三沙镇 联系人:刘 雄 联系电话:18033938987

3-10 牙城镇 联系人:冯宗明 联系电话:19905031929

3-11 海岛乡 联系人:林国华 联系电话:17359893265附件 2

霞浦县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备案流程图

附件3

霞浦县涉旅游乡镇船舶备案书

营业执照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 所属乡镇

(街道)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靠泊区域

(码头、浮动设施)

活动区域

序号 船舶识别号 类型备案船舶类型

及设备数量

操作人员

船员人数及姓名

救生员人数及姓名

联系人(签字) 联系电话

现场核查情况

核查人员

企业代表

附件4

霞浦县涉旅游乡镇船舶变更申请书

营业执照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 所属乡镇

(街道)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企业法人或者股东变更变更前

变更后

□经营、办公场所变更变更前

变更后

□船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变更变更前

变更后

□经营的船舶变更

变更前

变更后

□经营范围、靠泊站点、活动水域变更前

变更后

备案船舶类型及

设备数量 序号 船舶类型名称 数量船舶编号

现场核查情况

联系人(签字) 联系电话

附件5

涉旅游乡镇船舶清单

是否配

设备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备注

配备数量

设备……

附件6

人员清单序号 姓名 职务 资格证书 联系电话 劳动合同期限附件7

安全生产承诺书(范本)

为满足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安全管理要求,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1.自愿到 属地乡镇(街道)登记并接受管理;

2.保证船舶不从事渔业捕捞、水产养殖生产和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活动,保证不超越船舶划定的活动区域范围航行;

3.保证船舶定位终端设备正常运行;

4.配齐备足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船上所有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

5.定期对船舶及其安全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6.自觉接受各项安全教育和培训,配足环保设备,保护海洋环境;

7.服从属地乡镇(街道)和村(居)的安全指挥调度。

本人郑重承诺,若出现违反上述相关内容,本人自愿将船舶拆解或无偿交由乡镇(街道)处置,处置费用由本人承担。本人将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有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

承诺人(企业盖章 ) :

年 月 日附件 8

诚信经营服务承诺书(范本)

申请人就申请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登记,做出如下承诺: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备案,按时报送经营统计信息和报告,提供材料均合法、真实、准确、齐全和有效。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乡镇船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旅游活动。

3.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虚假宣传、不违约毁约、不价格欺诈、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切实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4.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5.发生违法失信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请人:

(企业盖章 )

年 月 日附件9

备案回执单

(公司): 编号:

贵公司于 年 月 日办理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运营备案申请,我镇(乡/街道)在10 个工作日内开展材料审查、现场审核工作,请安排工作人员(姓名): (电话)给予配合。

乡(镇/街道):

年 月 日

备案回执单(副本)

(公司): 编号:

贵公司于 年 月 日办理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运营备案申请,我镇(乡/街道)在10 个工作日内开展材料审查、现场审核工作,请安排工作人员(姓名): (电话)给予配合。

乡(镇/街道):

年 月 日附件10

备案凭证

(公司): 编号:

贵公司于 年 月 日报送的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运营备案材料齐全,通过 年 月 日组织现场审核符合《霞浦县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备案。

乡(镇/街道):

年 月 日

备案凭证(副本)

(公司): 编号:

贵公司于 年 月 日报送的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运营备案材料齐全,通过 年 月 日组织现场审核符合《霞浦县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备案。

乡(镇/街道):

年 月 日附件11

霞浦县涉旅游乡镇船舶经营条件

一、经营主体条件

(一)船东系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在霞浦行政区内的企业法人,或与运营公司有签订挂靠合同;

(二)现有乡镇船舶提供船舶检验局出具的船舶适航证书或第三方船舶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报告;

(三)用于经营的船舶需在乡镇部门备案登记后才能投入运营;

(四)从事经营的船舶信息,其中合作经营的船舶必须提供合作经营协议;

(五)有安全可靠的游艇码头、浮动设施或临时停靠点;

(六)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有关人员(含管理员、驾驶人员、救生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取得相关资格或从业资格证书;

(七)作出诚信经营承诺,健全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投诉受理及防污染制度;

(八)取得海域使用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相关保险凭证;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船舶技术条件

( 一)现有乡镇船舶提供船舶检验局出具的船舶适航证书或第三方船舶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报告。

(二)涉旅游船舶荷载人数(含驾驶人员)不超过9 人,其中休闲体验船舶荷载人数(含驾驶人员)不超过7 人。

(三)船舶运营公司严格按照霞浦县海上安全防范应对工作协调落实机制综合协调组规定,根据不同海域海况制定船长、主机功率的相应标准,船舶配齐备足必要的监控设备、消防设备、救援设备、环保设备及应急药品等;

(四)配备与适航范围相匹配的定位设备及通讯设备,运营期间应全程开启定位终端,保持通讯通畅;

(五)纳入海上船舶管理平台监管;

(六)按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明船名、船号和核定载客人数;

(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保险;

(八)船舶营运期间,应当随船携带船舶适航证书或第三方船舶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报告等有效证件,以备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驾驶人员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

(二)不得酒后或者疲劳驾驶;

(三)持有相关机动船舶驾驶资格证书;

(四)航行作业期间必须穿戴救生衣;

(五)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六)能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七)熟悉码头、临时性停泊位置条件,了解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等水域范围。

四、海域使用条件

(一)经营主体取得县政府划定的休闲旅游新业态船舶适游海域的经营权;

(二)活动海域使用权已有协议的,经营主体依照协议执行,活动海域内经营船舶数量由经营主体测算,乡镇核定,采用总量控制原则;

(三)活动海域符合海域使用权出让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明并交纳海域使用租金。海域使用权的取得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至2024 年10 月31 日。过渡期内海域使用可采取委托管护模式,由乡镇出具授权管护证明后开展经营。活动海域内经营船舶数量由经营单位测算,乡镇核定,采取总量控制原则。

五、安全生产条件

(一)配有具备岗位资格证书的安全员以及与涉旅游乡镇船舶管理平台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有安全靠泊和上下游客的码头或设施,通过设置含有游客安全须知等内容的安全警示牌、配备监控设施设备等措施,保证游客上下船舶安全;

(三)在船舶停靠点设有岸上安全须知警示牌和安全检查员,在游客登船前,对其作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注意事项说明,船上所有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

(四)在船舶及登船区域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监督电话、票价(定价标准);

(五)经营期间,船舶出航前(返航后),驾驶人员、乘客须通过线下扫码、线上登记等方式在涉旅游乡镇船舶管理平台报备驾驶人员、乘客基本信息,并履行进出港报备手续。非经营期间,船舶出海须履行进出港报备手续;

(六)应当办理足额的涉旅游乡镇船舶运营企业安全责任险、船舶承运人责任保险、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限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人数按备案核定的乘员定额数计算;

(七)建立安全生产台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八)定期对船舶及其安全设备进行检查,不定期抽查船舶运载乘员是否存在超荷载等;

(九)严禁擅自改变作业用途,非法从事渔业捕捞、水产养殖和交通运输等活动。不超划定海域、不跨海域作业;

(十)未取得夜航资质不得进行夜间航行;

(十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并制定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应急演练等制度以及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海上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随时可调的救援船(艇)及相关设备;

(十二)出航前应对船舶安全状况和适航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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