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昌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政办规〔2024〕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43
收藏
详情

顺政办规〔2024〕6 号

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顺昌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顺昌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8 月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顺昌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及《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 2024 〕 24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林业生态补偿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包括用于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支出。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县林业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及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县财政局、林业局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补助对象为天然商品乔木林林分,天然起源的生态公益林、疏林地、灌木林地、经济林、竹林等不纳入此项补助。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生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补偿范围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不含生态公益林中的竹林、经济林等其他非林分地类)。

第五条 补偿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原则上按面积及现行标准分配。

第六条 补偿补助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省级以上生态林和天然林资源变化情况,按规定相应调整补偿补助资金预算。补偿补助资金标准有调整变动的,按相应标准调整。

第七条 补偿补助资金用于森林巡查管护、经济补偿和公共管护支出等。国有林权单位管理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林权单位管护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管护费支出。

第八条 国有林权单位管理的生态林和天然林,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补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国有林权单位经济补偿和管护支出。

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补偿补助资金30%用于林地所有者经济补偿, 70 %用于国有林权单位经济补偿和管护支出。

第九条 非国有生态林和天然林补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第三方巡查管护费用和非国有生态林和天然林所有者、承包者或经营者经济补偿和村级组织监管费用。

(一)20%用于第三方巡查管护费用。

(二)80%用于非国有生态林和天然林所有者、承包者或经营者经济补偿和村级组织监管费。其中,村级组织监管费 10% ,生态林和天然林所有者、承包者或经营者经济补偿 70% 。

(三)林权属村集体的,补偿补助资金属于集体成员共有,其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分配办法由村民代表大会审议确定。

(四)林权属个人、承包者或经营者所有的(产权必须明晰), 70 %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 10% 用于村组织监管费。

第十条 对存在林权争议的山场,可参照《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补偿补助资金暂时无法支付的上缴县财政,待争议解决后,由县财政统筹支付补偿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村组织监管费可用于林业宣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生态林和天然林监管检查及造林补植、林分修复等支出。

第十二条 公共管护费用按省级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生态林和天然林综合保险费由林权所有者承担的部分,由县林业局代缴代扣。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林业局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补偿补助资金,优先用于我县林业生态巡护支出,仍有结余上缴县财政。

第十四条 补偿补助资金的拨付。

县林业局根据林业生态巡查管护考核情况,按合同约定支付专业巡查管护费给第三方中标公司。

非国有补偿补助资金 80 %部分的拨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生态林和天然林村级管护、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县林业局组织专业人员对生态林和天然林管护情况进行抽查,确认管护及监管成效,并将检查情况在村里公示后,县林业局根据管护、监管成效下拨补偿补助资金。行政村在收到补偿补助资金后应按照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及时发放、使用。

国有生态林和天然林由国有林权单位自行组织人员对生态林和天然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县林业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抽查,根据管护成效下拨补偿补助资金。

补偿补助拨付给个人的部分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将林权所有者补偿费、村组织监管费的分配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国有和集体林权单位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补偿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林业生态管护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深化林业生态管护机制改革,结合生态巡查机制创新,组建专业巡查管护队伍,实行专业管护。县林业局以政府公开招投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进行专业林业巡查管护,由中标公司公开招录专业林业生态巡护员,同时接受乡、村两级的领导和工作安排,接受群众监督。国有生态林和天然林由国有林权单位自行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巡查管护。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林业生态管护需要,委托辖区林业工作站管理林业生态护林员队伍,做好林业生态巡护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以及检查考评等日常管理工作。村委会负责履行对林业生态巡护员的监管责任,并指定村林业员作为村林业生态监管员,负责监督落实本村林业生态管护工作。

第十九条 林业生态巡护员要负责辖区内林业生态巡查工作,协助做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珍稀树种采挖管理、森林保护设施管理、采石取土或埋葬坟墓等工作;协助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和属地林业站做好林业相关案件查处等工作。

第二十条 县林业局应对第三方中标公司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与奖惩机制挂钩。对工作不负责、知情不报、管护不力等造成林业生态破坏的,根据相关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四章 管护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将林业生态管护成效列入顺昌县林长制督查考核,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林业生态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负总责。

村民委员会和国有林权单位是林业生态管护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具体管护人员工作职责的监管落实。

财政、林业等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林业生态管护成效检查、考评及补偿补助的监督管理。各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切实落实管护措施,确保林业生态管护责任落到实处,责任到人。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行政村签订林长制督查考核责任书,各行政村(场)应认真履行辖区的林业生态保护责任,指导和监督林业生态巡护员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层林业站应强化对森林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制度;基层林业站建立健全生态林和天然林、林业生态巡护员和管护合同等档案管理;做好林业生态巡护员具体业务培训和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村(场)做好对林业生态巡护员的监管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县林业局应对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权单位加强考核和监督。县国有林权单位应按森林面积和管护难易划定森林管护责任区,聘用专业护林员,订立护林员管护合同,制定护林员管理和考核办法,履行国有森林保护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权单位应做好森林管护工作的检查验收。每年 12 月组织对本辖区林业生态管护情况进行自查,并将年度自查报告和自查情况汇总表上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对各乡镇(街道)和国有林权单位的林业生态管护情况进行抽查绩效考评,并将绩效考评情况予以全县通报。

第二十七条 林业生态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兑现补偿补助资金和绩效考核的依据。县人民政府对在林业生态管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林业生态管护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林业局应当加强对补偿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提高补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补助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补偿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补偿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昌县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顺政办〔 2017 〕35 号)、《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昌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顺政办〔 2019 〕 47 号),予以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年 12月 31 日。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