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客运车辆运营及客货邮融合发展资金补助方案》的通知(榕交规范〔2024〕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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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局 文件福州市财政局

榕交规范〔2024〕5 号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福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客运车辆运营及客货邮

融合发展资金补助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及晋安区、长乐区交通局、财政局,市邮管局,市道运中心,市交通执法支队:

《福州市农村客运车辆运营及客货邮融合发展资金补助方案》已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积极落实县级配套资金扶持政策

各县(市)及晋安区、长乐区要在今年创建验收前下达扶持资金不少于30 万元,2025 年下达扶持资金不少于50 万元,确保年底通过省级验收,实现客货邮融合的可持续运营。

二、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流程,确保申报材料及时、准确提交,对补助发放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虚报、套取资金等造假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对申报材料及时归档整理保存。

三、合理使用补助资金各单位要监督和指导农村客货邮融合经营者依法依规使用补助资金,提升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缓解农村客运企业经营困难和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的突出问题。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4 年8 月2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农村客运车辆运营及客货邮

融合发展资金补助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提升农村客运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一)农村客运车辆运营补助

为我市提供农村客运服务的经营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1.持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申请补助的车辆须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在福建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中车辆属性为“农村客运”,且已接入省级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建制村通客车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

(二)客货邮融合发展补助

承担省级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工作任务且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县(市)区,包括晋安区、长乐区、福清市、闽清县、闽侯县、永泰县、连江县、罗源县(以下简称“省级客货邮融合发展县”)。

二、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农村客运车辆运营补助

按照上年度全市在营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总运营月座位数进行分配,以每月每座位5 元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可用于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的购置、运营和信息化建设等。

(二)客货邮融合发展补助

对省级客货邮融合发展县,给予每年每县10 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可用于客货邮融合站点、村物流节点等相关建设和运营以及承担农村客货邮融合任务的农村客运车辆的补助。

三、补助时限

本方案补助执行期限为2 年,从2024 年至2025 年。

四、监督管理

(一)严格申报流程。 申请补助的经营者要如实填写申请材料,按时、准确提交,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加强履职监管。 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各单位要履行好审核、监管责任,强化部门联动,严格工作时限,对补助发放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综合运用检查核查、评估评价、监测监控、调查研究等方式,加强补助资金的财会监督。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应对辖区内补助资金的申报及资金使用情况负监管责任,每年要落实全覆盖现场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要复核各县(市)区资金申报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补助资金,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事务由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实施。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要合理安排、规范使用补助资金,并及时将拨付凭证上报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三) 强化责任追究。 申请补助的经营者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虚报交易单数量、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将相应扣减或收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企业或个人责任。

(四)加强档案管理。 建立专项档案,将申请补助的经营者基本情况材料、申请材料、资金拨付相关证明文件和依据等及时整理归档。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5 年,做到实时查询、有效追溯。

五、其他

(一)本方案由福州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 年12 月31日。

附件:1.资金申领程序

2.福州市各县(市)区在营农村客运车辆月座位数明

细表

3.承诺书

4.辖区在营农村客运车辆运营月座位数汇总表

5.农村客运车辆运营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1

资金申领程序

一、农村客运车辆运营补助

(一)申报

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村客运经营者,于次年1 月8 日前填报上年度《福州各县(市)区在营农村客运车辆明细表》(附件2)和《承诺书》(附件3),向辖区县级交通运输局申报(晋安区农村客运经营者向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晋安分中心申报)。

(二)县级审核

县级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客运经营者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涉黑比对工作,审核结果在县级政府网站或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1 月底前将经营者所提供材料、辖区汇总表(附件4)、涉黑对比证明材料报同级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

(三)复核认定

市交通运输局对县级及晋安区的申报数据开展复核,填报《农村客运车辆运营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5),复核结果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每年2 月底将复核结果送市财政局。

(四)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将补助资金指标下达至农村客运经营者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晋安区的资金下达至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及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在30 日内将资金拨付至补助对象。

二、客货邮融合发展补助

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认的年度省级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试点县文件,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将补助资金指标下达至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在30 日内将资金拨付至补助对象。附件2

福州市各县(市)区在营农村客运车辆运营月座位数明细表附件3

承诺书

兹郑重承诺:

我单位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可信,并对申请表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意承担如下责任:

一、取消资金申报资格,并退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

二、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骗取财政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资金 10% 以上 30%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其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附件4

辖区在营农村客运车辆运营月座位数汇总表

附件5

农村客运车辆运营补助资金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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