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办规〔2024〕3 号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安县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县直各单位:
《华安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7 月2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华安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工作部署,集中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 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 突出问题。2024 年开展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 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立足解决标准不完善、强制性不足问题
1.严格安全标准。 落实《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定期开展执行情况专项摸排。鼓励蓄电池生产企业研发更安全的新型蓄电池并参与相关标准制定。 (县工信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县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2.落实认证管理。 贯彻国家、省级要求,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强化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通过认证“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方式,对获证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对违规认证、检测的机构和生产企业依法予以处罚,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3.实施互认协同。 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的标准要求,督促认证机构加强CCC获证企业生产一致性检查。推动电动自行车相关生产企业落实“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在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 (县工信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二)立足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4.强化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 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明确布局和配建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同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具体由城乡规划部门落实。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在商业区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县住建局配合)
5.推进既有小区增设设施。 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并满足必要安全条件,有物业管理的,物业主管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安装建设;没有物业管理的,属地乡(镇)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政府民生事项,列出计划安排,落实资金渠道,加快推进。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 (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县消防救援大队、行业部门配合)
6.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 消防、城管部门持续宣贯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的《建筑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要求(试行)》(消防函〔2024〕41 号),组织乡(镇)摸清架空层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底数,建立台账,并定期组织核查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采取物理分隔等措施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并合理设置临时停放区域。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加强架空层巡查检查,强化充电设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住建局配合)
7.规范充电费用。 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居民住宅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电价一律按照居民电价执行。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政策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为符合独立装表立户条件的公用集中充电设施提供低压供电“三零”服务。鼓励各地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充电设施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列示、分别计价,不得打包收费。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电网企业和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违法行为。 (县发改局牵头负责,县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和国网华安供电公司配合)
8.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消防、公安、城管等部门和乡(镇)每月开展不少于2 次联合执法(至少1 次错时检查),依法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及时录入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推动乡(镇)对辖区住宅小区、沿街商铺、出租屋、民宿等场所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巡查。城管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占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乡(镇)综合执法队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无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小区,乡(镇)应督促明确防火巡查人员。 (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住建局、公安局配合)
9.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应用。 鼓励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施监控,2025 年底前完成。消防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引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推广蓄电池换电模式。市场监管、消防、城管等部门要与乡(镇)加强协作,鼓励开展住宅小区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试点应用。协调电梯智能阻止系统研发单位与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技术对接,实现阻止系统与电梯控制系统的可靠衔接,防止对电梯安全性能造成负面影响。 (县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县住建局配合)
(三)立足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10.严查非法改装。 加大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 年8 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华安生态环境局配合)
11.规范线上经营。 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督促其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2024 年8 月底前完强寄递、物流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 (县市场监管局、邮政公司、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公安局配合)
12.实施登记管理。 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对电动自行车全面实施登记上牌管理,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优化登记上牌服务,2024 年底前完成。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合理设定过渡期,实施临时登记管理,2024 年10 月底前完成。纳入管理的超标电动车过渡期满的,通过财政补贴、以旧换新,限制通行、公告牌证作废等方式实现淘汰更新。 (县公安局牵头负责)
13.加强路面执法。 严查未按规定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和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加强监控设备建设,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识别取证能力,2025年底前完成。 (县公安局牵头负责)
14.强化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 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km/h、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行共享换电模式。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公安局配合)
(四)立足解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
15.规范行业发展。 指导电动自行车和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对照《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积极申报纳入国家生产企业“正面清单”目录,2024 年底前完成并持续落实。(县工信局牵头负责,市场监管局配合)
16.强化生产企业质量管控。 摸清辖区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底数,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2024年10 月底前完成。督促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处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加大电动自行车缺陷信息收集、研判力度;依法督促生产者及时召回缺陷产品,2024 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工信局配合)
17.加强销售企业监督管理。 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 年8 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024 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18.严惩制假售假行为。 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 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县工信局、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五)立足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19.推动以旧换新。 及时制定我县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 (县工信局牵头负责)
20.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 积极向群众宣贯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相关强制性报废标准。提升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对超过5 年的蓄电池开展强制安全性评估,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5 年5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鼓励各地予以政策支持,引导企业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落实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鼓励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组织逐步完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过程的环境管理。(县工信局、华安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管局、发改局、供销联社配合)
(六)立足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21.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 应急、公安、工信、市场监管、城管、消防等部门要建立电动自行车信息共享和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要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并配合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各部门积极推进电动自行车一体化管理平台建设。(县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管局、工信局、住建局配合)
22.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 市场监管、工信、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以及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各有关部门将相关经营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统一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记于对应经营主体名下并依法公示。严重违法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消防救援大队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落实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发动群众积极查找身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 (县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县工信局、公安局配合)
三、工作要求(一)成立工作专班。 为加强统筹协调、指挥调度,我县
成立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为召集人单位,工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华安生态环境局、邮政公司、交通运输局、供销联社和国网漳州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专班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调度分析、会商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二)严格督导检查。 专项整治工作已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重点内容,县级工作专班将会同县安办定期组织工作督导,及时晾晒进度,对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将予以通报、约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也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拧紧压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责任。
(三)落实信息报送。 县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清单化、项目化推进重点任务,于2024 年7月20 日前将整治工作联络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和联系方式)报县级工作专班,自2024 年8 月起每月21 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专班联系人:方文兵,联系电话:7362383,报送邮箱:Haxf7362383@163.com。
附件: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职责清单附件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职责清单
一、市场监管部门
1.负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生产;
2.负责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
3.负责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CCC 认证要求生产等行为;
4.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质量监督管理;5.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经营网点、维修店铺、属地电商平台非法改装行为的监督检查;
6.负责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电网企业和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违法行为;
7.督促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8.鼓励开展住宅小区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试点应用;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二、公安部门
1.负责严格规范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
2.负责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路面行驶交通违法行为,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宣传;
3.负责打击涉及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行为;
4.负责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电动自行车守法行驶管理制度;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三、消防救援部门
1.负责对架空层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监督管理;
2.负责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3.鼓励推广电动自行车末端使用环节技防物防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四、工信部门
1.负责电动自行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及时宣贯国家电动自行车相关产业政策,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推动生产企业在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等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3.负责推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五、住建部门
1.开展新建居住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3.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
4.配合推广电动自行车末端使用环节技防物防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六、自然资源部门
1.负责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新建居住项目配套,优化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及其周边公共开放空间新增停车场所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七、发改部门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电动自行车充电电价政策;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九、生态环境部门
1.负责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过程的环境管理;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十、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物流运输渠道安全监管;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十一、邮政管理部门
1.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寄递渠道安全监管;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十二、电力部门
1.配合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
2.负责定期对所属资产的电动自行车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消除供电安全隐患,及时协助相关部门对违规拉线充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进行制止;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十三、其他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