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武市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邵政办规〔2024〕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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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政办规〔2024〕3 号

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武市进一步 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邵武市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7 月 1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邵武市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各项制度,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有力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 》(农经发〔 2013 〕 6 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 2023 〕 14 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意见 > 》(闽委办〔 2008 〕 58 号)、《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2024 年修订)、《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南政办〔 2016 〕 91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健全落实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规范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 账户集中管理。 乡镇(街道)接受村委会委托,对村集体账户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以村为单位分户记账核算,村集体资金与乡镇(街道)站所资金账户应当分设。未实行账户集中管理必须由乡镇(街道)实行印鉴监管。

2. 及时入账核算。 村集体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不得坐收坐支、不准白条抵库,严禁设立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报账员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需提取现金,报账员应当填制现金支票,经村集体财务主管审批同意和乡镇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审核盖章后按规定提取。

3. 规范现金业务。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经手财务中的现金、票据等具体事务。非出纳人员(报账员)不得保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项之日起十日内与出纳(报账员)办理结算手续。村集体现金使用范围为 1000 元(含)以下的日常零星支出,超出该范围的支出原则上应通过转账结算,收款方为个人的,应将款项打入其本人储蓄存折(卡),不得直接打入报账员个人账户。村集体留存备用金的最高数额不超过 5000 元,代理会计应在报账时或不定期对报账员的备用金进行清盘,并填写盘点表。

(二)规范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1. 建立集体资产年度清查、报告制度。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和村集体要建立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制度,一年一度进行集体资产清查工作,做到账实相符。清查结果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向村民公开,并将清查数据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系统”。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和村集体要以年度为单位,一年一次定期报告村集体资产清查情况,以正式报告形式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2. 规范资产及处置制度。 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村集体组织评估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将村集体资产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村集体的资产盘亏、损毁、报废、转让和变卖等处置行为必须公开,价值 1 万元以内的处置前经村两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再实施,价值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的由监委会审核、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再实施;账面价值或现值估价达到 1 万元(含 1 万元)的还需报乡镇(街道)批准后实施。

3. 健全完善资产资源管理。 村集体固定财产、土地、森林等资产资源的发包或出租 , 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物权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村集体制订发包(出租)方案,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后,履行相应的资产资源处置管理程序,实行公开招投标,并将发包(出租)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村集体发包(出租)项目要签订规范的承包(租赁)合同并登记“三资”监管资产资源合同管理台账。若资产资源出现变更,村集体应将变更情况经民主决策讨论确认后,将变更情况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承包(租赁)合同订立、中止、变更材料应于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备案。

4. 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合同管理台账。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和村集体要理清各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分布、存量、结构及效益状况,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台账,利用“邵武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全面反映资产资源种类、数量及经营使用情况,并附上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和有关会议记录、评估、招投标、合同协议及影像资料等附件。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及时调整合同台账,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实行滚动管理,做到账实相符。

5. 严格招投标制度。 村集体应严控农村集体资产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和农村工程项目、大宗物品采购等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度。实施前应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凡大件物品或累计金额达到 1 万元以上的采购、资产出租或拍卖等标的达 3 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工程建设标的达 5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土地(含茶果山、林地等)经营权转让(发包)标的达到 3 万元或面积达到 100 亩及以上的转让,应经乡镇(街道)挂村领导同意后,委托乡镇(街道)依法依规招标或采购。通过严格的程序,规范经济合同管理。严禁白条支付工程款或超标支付工程款。

(三)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1. 严格预决算制度。 乡镇(街道)要指导村集体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各村每年初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并上报乡镇备案。预算方案应按照量入而出、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严格控制集体债务增加。年末,编制全年收支决算方案,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征求意见,同时作为下年度制定财务计划的重要依据。

2. 严格收款票据管理。 村集体取得资金收入时,必须统一使用省农业农村厅印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收款票据实行领购核销登记制度,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款收据。

3. 严格开支审批制度。 村集体经费开支在 3000 元以内的由村主要负责人审批;经费开支 3000 — 20000 元的经村两委会讨论通过,村主要负责人审批;经费开支 20000 元以上的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街道挂村领导审核,村主要负责人审批。所有伙食费开支,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经乡(镇)、街道挂村领导、村主要负责人审核。经集体讨论开支的项目,在报账时,必须附上相关会议讨论、经与会人员表决签名的会议记录。

4. 非生产性开支限额制

( 1 )村干部报酬(含绩效工资,下同)。 村主干(不含下派书记、人事代理的主干)报酬标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村干部报酬不得超过村主干标准的 80% 。村干部的其他补贴项目、标准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纳入村集体财务预算,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 2 )差旅费。 差旅费报销,要凭出差地的住宿费、车费发票,按次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明确出差人员、时间、地点、出差事由,并附车费、住宿费等发票,标准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规定。不得以领款单代替车费和住宿费发票报销,不得多次累积、混合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属于上级部门通知要求的要附上通知文件,属于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的要附上相关同意证明材料。

( 3 )办公费。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办公费科目不得列支烟、酒、土特产、食杂等开支。根据实际需要,允许每年有不超过 2000 元的办公茶开支。

( 4 )会务费。 包括会议资料打印费等与会议有关的开支。

( 5 )限额伙食费

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组长、征兵送兵等会议,开展党、团、兵、青、妇、老人等群团活动,可以开支会议伙食费。限额标准:按辖区户籍人口每人每年 20 元,少于 1000 人的村按 1000 人计算,超过 2500 人的村,最高不超过 5 万元。遇村级换届、党代表、人大代表选举时,可在上述限额标准外增加工作会议伙食费预算安排: 1000 人以下的村 1 万元, 1000-2000 人的村 1.2 万元, 2000 人以上的村 1.5 万元。

就餐时不得上烟酒。餐费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各村的伙食费限额标准,在上述限额范围内,列入年初预算,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文审批执行,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实施。要规范结账、报账工作:非村级换届、党代表、人大代表选举年的伙食费,至少一个季度结账、报账一次,跨季报账的,乡镇(街道)代理会计不得入账;对村级换届、党代表、人大代表选举年的伙食费,严格执行一个月结账、报账一次,跨月报账的,乡镇(街道)代理会计不得入账。无特殊原因,不得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为由追加限额伙食费。会务费和会议伙食费报销时必须附上会议通知、会议预算、结算和签到表。

( 6 )报刊费。 村集体报刊费最高限额为 2000 元,优先保障党报党刊的征订。乡(镇)、街道给村级下达的党报党刊征订任务不得超过限额。

( 7 )外出考察学习。 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确需外出考察,必须有市政府或市主管部门的外出考察学习通知,方可安排与学习考察内容密切相关的人员参加。

非生产性开支,必须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基层组织负担的十条规定》,切实减轻村级组织负担。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5. 征地补偿管理制度。 村集体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征地补偿费管理,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设置专门的账册(单设会计科目核算);对有关征地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等资料,应实行分类归档、专人管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要按有关规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应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完善民主管理监督

(一)完善民主议事制度。 村集体要建立健全民主议事制度,切实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村集体财务预决算,土地征(占)用、承包、租赁,集体企业承包、改制,集体资源资产处置,村组干部报酬,集体举债、集体资金外借、对外投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重大事项,要先由村“两委”讨论提出初步方案,经村民(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确定后实施,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完善民主理财制度。 村集体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不断完善民主理财办法。日常理财活动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监督。村“两委”成员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应根据村集体经济业务量的多少按月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参与制定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三)完善财务公开制度。 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监察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对村集体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实行定期全面公开;对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及收益情况、集体工程建设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惠农补贴等要实行适时公开;对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救济救灾、扶贫款、上级部门下拨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村组干部报酬要逐项逐笔专项公开;坚持村集体财务一月一公开制度,依托“基层小微权力监督平台”、“邵武市三资管理平台”及“乡村振兴(扶贫惠农)资金在线监管平台”进行村务公开;建设完善农村集体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系统,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纳入监管平台,市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农业部门要依托线上、线下多平台开展实时监管,切实抓好村集体“三资”一月一公开工作。

三、提高“三资”管理水平

(一)严格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运作。 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暂行规定》执行;坚持依法自愿、民主监督和村集体基本核算单位、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村集体经营自主权,不得借机平调、截留、挪用和侵占村集体资财。要按照“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报账程序、统一财务公开和统一档案管理”的原则,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业务接受市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二)完善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代理会计应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设立总账、明细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要指导和帮助村报账员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按要求报账、对账;要参与所负责村的有关财务计划编制、重大经济项目运作情况的相关会议,年终向委托村报告财务决算及其财务状况;要协助所代理的村集体做好财务公开等工作。

(三)严把会计核算票据审核关。 乡(镇)、街道村级财务审核、代理会计应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业务学习,严格审核、核算监督程序,对未提供真实合法原始凭证、无事由说明、无经手人、证明人签字、村财务主管未审批、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重大事项未履行民主决策、未经过招投标程序、需经未经乡镇(街道)挂村领导核实的财务开支,一律不予报账、入账核算;对不符合开支规定的凭证予以退回并开具书面告知单;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乡(镇)、街道必须建立审核台账,分别记录审核凭证张数、退回补办手续、拒绝入账理由等相关内容。

四、加强基层农村农经和财会队伍建设

(一)加强农村农经管理队伍建设。 农村经营管理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农村农经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其对村集体和乡(镇)、街道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财务审计监督、合同管理和票据管理等职责落到实处。针对市、乡(镇、街道)两级农经机构不健全、农经队伍力量薄弱等问题,市农业农村局必须配齐配强农经干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所辖村数、人口规模和业务大小配强配齐农经干部,并确保每个乡(镇、街道)有 1 个及以上干部专门从事农经工作。

(二)加强乡镇代理会计队伍建设。 各乡(镇)、街道要配齐配强村级代理会计,做到持证上岗。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南政办〔 2016 〕 91 号)文件要求,各乡(镇)、街道农经干部不再承担代理会计工作。代理会计实行聘任制,聘用期间福利待遇可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聘任代理会计的报酬由乡镇(街道)财政负责,列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不得向村级组织收取村账托管费。

(三)加强村级报账员队伍建设。 村级报账员应取得《农村财会任用证》,实行村推荐、乡(镇)、街道考察、市备案的聘任上岗制,日常工作接受乡(镇)、街道的监督、考核。村级报账员一经聘用,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应尽量保持稳定,不宜随村级换届选举而变动。村级财会人员应享有稳定的补贴和待遇保障,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村干部报酬标准确定应有的待遇。

五、加强“三资”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将“三资”管理情况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制,明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具体责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对本乡(镇)、街道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负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要把履行村集体“三资”管理职责情况纳入乡(镇)、街道对挂村领导及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履行“三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纪检、监察、组织、编制、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总体布局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和强化“三资”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大审计力度。 县、乡两级农业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开展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所需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所开展的审计工作不得向审计对象收取费用,农村集体财务审计人员享受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待遇和工作补贴。审计结束后必须形成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必须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开。

(三)加大检查力度。 各地要积极总结村级“三资”管理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并适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农业农村、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指导不力、管理不严、处置不当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责任追究。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关于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等其他有关规定,各地要强化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行为的责任追究,加大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力度,坚决防止和纠正贪污、挪用、侵占集体资金,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等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实施办法。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如与上级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时,以上级法律、法规政策为准。原《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邵政办〔 2016 〕 113 号)文件规定同时废止。本实施意见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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