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高新区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高新区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漳高办规〔2024〕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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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漳高办规〔2024〕2 号

漳州高新区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高新区

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靖圆镇村办,区直有关单位:

《漳州高新区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 年7 月16 日漳州高新区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节俭办丧新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殡葬服务需求,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漳政综规〔2022〕5 号)、《漳州市民政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民规〔2022〕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建设公益性生命公园作为我区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深化移风易俗工作的有力创新举措,作为保护生态环境、满足群众需求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遵循“公益便民、群众受益,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地生态,统筹协调、规范管理”的原则,积极探索我区节地、生态的现代殡葬新型发展模式,将生命公园理念融入公益性公墓建设,实现传统殡葬文化与保护生态环境有机统一,加快补齐我区公益性殡葬设施短板,有效满足群众多元化殡葬服务需求。

二、目标任务

按照“一次性规划报批、分期分批实施”的原则,实施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试点先行”的原则,开展乡镇级、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根据我区实际,分期分批推进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各镇(办)各完成1 个“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示范点”;鼓励条件具备的乡镇申请规划建设乡镇级公益性生命公园。

三、建设要求

(一)严格控制用地规模

原则上每亩地安置骨灰不少于300 个。骨灰安置总量应综合考虑服务区域人口数量、年死亡率、使用周期、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其中年死亡率按照6‰,使用周期按照至少30 年计算。严格控制乡镇级、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用地规模上限,须满足以下要求:

1.乡镇级公益性生命公园用地规模上限。 服务区域人口在1 万以内的,总占地面积不超过5 亩;人口在1—5 万的,总占地面积不超过15 亩;人口在5 万以上的,总占地面积不超过20 亩。

2.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用地规模上限。 服务区域人口在1 万以内的,总占地面积不超过5 亩;人口超过1 万的,总占地面积不超过10 亩。

(二)科学合理选址建设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公益性生命公园选址要严格执行不占耕地的要求,并综合考虑安全要求、地理位置、地形结构、面积规模、周边环境等因素。选址时应充分征求当地群众意见,审慎考虑选址点的安全性,特别是选址在山谷等场所,要充分考虑排水、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安全问题。禁止在耕地、生态林地,铁路、公路、河流主干道两侧,森林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等区域规划建设公益性生命公园。

(三)整体统筹规划设计

1.提升规划理念,突出特色文化。 注重生态优先,统筹考虑景观设计、民风民俗、文化传承、祭奠需求等要素,因地制宜设置草坪葬、树葬、花葬等节地生态葬区域。

2.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在公园用地、建设模式、树木品种等方面积极探索,建设富有地域特色、风格各异的公益性生命公园。 利用历史坟墓连片区域就地改造成公益性生命公园,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设龙眼生命公园、荔枝生命公园等富有特色的公益性生命公园。

3.公益性生命公园尽量不硬化、少硬化,采用透水性材料,避免大规模的硬质铺装。 公园内道路尽量小型化、生态化、自然化(道路宽度不超过1 米,尽量采用植草砖)。绿化率应达到相应规范要求,提倡种植香樟、梧桐、茶花、杜鹃等适宜当地生长的树种、植物。

4.遵循节地安葬的建设标准

(1)公益性生命公园内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分片规划、统一布局。设置穴位要科学合理、形式多样,每个生命里程碑下方采取一穴、双穴等多种方式布局,且每亩安置骨灰盒不得少于300 个。

(2)生命里程碑为斜碑,占地面积不超过0.4 ㎡ ,枕地朝天,与水平面成倾斜度为33°。生命里程碑宜采用普通石料或硬木等天然材料,里程碑下方单个穴位长宽规格不超过1m×0.5m(穴位不能裸露,必须掩埋在生命里程碑之下,穴位深度可根据骨灰安葬方式进行调整)。

(四)依法依规审批备案

严格审批程序,乡镇级公益性生命公园按乡镇公益性公墓审批备案,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区社管局、自然资源局、科经局等部门联合审批,并报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备案;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按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审批备案,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所属镇(办)同意,区社管局、自然资源局、科经局等部门联合审批后,由区社管局报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备案。在建设中若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事项,应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农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手续。如需申请使用林地,还需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民政和发改部门的批复文件,并提供自然资源部门的项目选址意见,按规定进行用林审核审批。

(五)突出公益属性

公益性生命公园要按照公益原则规划建设,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捐建,禁止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合建等形式介入。投资建设主体以政府为主,乡镇级公益性生命公园投资建设主体为乡镇政府;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投资建设主体为村(居)民委员会。

四、运营管理

(一)管理主体

公益性生命公园的运营管理由民政部门统一监管。乡镇级公益性生命公园由乡镇政府运营管理;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由村(居)民委员会运营管理,同时接受所属镇(办)管理,不得以合作、合股等形式进行社会化运营,不得改变其公益性质,不得委托或承包给任何营利性单位或个人运营管理。

(二)运营定价

村级生命公园按公益性原则,提倡对符合条件的本村(居)群众免费安置骨灰或减免安置费用。建成后的生命公园提供节地生态安葬或安放地方,不实行公开销售,可根据建设成本适当收费,收费项目包括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只收取运营费用和每年的管理费用,运营费用和每年的管理费用要按照非营利性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原则核定,可委托第三方结合成本进行评估,经由村民代表大会集体通过确定,并及时公开公布。严格遵守殡葬等相关法规政策,加强日常监管,杜绝违规收费。

(三)管理要求

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完成后,其运营管理主体应制定具体的运营管理、资金管理及收益分配办法,完善工作制度,并报镇(办)、区社管局备案。公益性生命公园只为本辖区的死亡群众提供节地生态安葬场所,对祖籍或原户籍在本地现已迁出人员,视为本地居民。坚持依法依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建设公益性生命公园,不得从事对外经营买卖活动,严禁非法倒卖墓穴,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严格按照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标准规划建设墓穴、设置墓碑,严禁超标准建设大墓、豪华墓,严禁建设、销售活人墓,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乡镇和村级运营管理主体单位要加强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将骨灰安葬在非公墓区。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公益性生命公园规划建设各项工作。各镇(办)要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属地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工作举措,切实做好规划编制、土地划拨、财政投入、设计审核、建设指导、日常监管、风险评估等工作。注重发挥镇(办)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充分调动当地群众积极性,切实增强工作实效,确保完成任务。

(二)加强分工协作

公益性生命公园是殡葬行业推行的一种创新、生态的殡葬模式,直接面对基层群众,涉及事项多、部门多、政策性较强,各相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共同推进。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能,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负责具体实施;发改部门要将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作为民生保障项目,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收费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用地,并按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林业部门要做好林地使用审批,支持开展生态安葬;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和惠民殡葬补助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负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宣传部门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广泛宣传现代文明殡葬理念,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文明办要倡导乡村文明,指导做好移风易俗工作。

(三)实施奖补鼓励

对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村级公益性生命公园”项目的奖补,按照项目选址设计合规合理性、节地生态性,运营管理公益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考核,具体考评细则按照附件《漳州高新区生命公园建设考评细则》,对考评总分达到80 分及以上的项目,且每项评分内容不低于该项分值标准的60%(含),则该项目符合建设标准,每个符合建设标准的项目奖补5 万元;每个镇(办)推荐1 至2 个(至少1 个,最多2 个)示范点,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为区级示范点的,再奖补5 万元。乡镇级公益性生命公园建设奖补资金,根据市奖励标准按1:1 配套奖励。鼓励各镇、村建设公益性生命公园,区财政局统筹安排资金,做好项目建设的奖补支持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

加大殡葬改革和建设公益性生命公园的宣传引导力度,发挥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和红白理事会等基层组织引导作用,传递文明理念,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节俭殡葬新风。各镇(办)、村(社区)要采取直接明了、简单易懂的方式,广泛宣传建设公益性生命公园的意义,积极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参与,多方发动社会各界人士捐款筹建,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和工作合力。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若遇到上级政策变动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漳州高新区生命公园建设考评细则附件

漳州高新区生命公园建设考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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