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政办规〔2024〕4 号
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昌县消防
救援人员职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顺昌县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7 月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顺昌县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保障实施办法
为提升我县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保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消防救援人员爱岗敬业、献身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域内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第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保障工作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及时解决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的重点难点问题,扎实做好各项保障工作,落实情况将纳入年度消防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在职、残疾、退休的消防救援人员(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救援勤务中心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和勤务中心工作人员是指县政府财政经费全额保障,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的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救援勤务中心工作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
第四条 县域内的消防救援保障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抚恤优待对象不在本县的,按所在地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职业保障所需地方承担的经费由县财政部门保障。
第六条 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制定的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对消防救援队伍用于履行职能所需的经费足额给予保障。
第四章 职业荣誉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消防救援人员荣誉,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纳入地方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体系,如“五一劳动奖”“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劳动模范”等表彰项目。
第八条 在重大节日以及消防救援队伍执行重大任务后,各相关单位应当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典型代表参加。
第九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市消防救援支队级以上单位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表彰奖励时,由县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到其家中送喜报和走访慰问,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伤亡抚恤
第十条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参加属地养老、工伤、失业等相关保险,并享受其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人员被评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烈士褒扬金。消防救援人员的牺牲评定工作由县政府联合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从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经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残疾的消防救援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政府专职消防员抚恤政策参照行政编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抚恤政策执行。
第六章 社会优待
第十三条 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第十四条 县域内车站、银行、医疗机构、行政办事窗口等公共性服务部门应设立消防救援人员优先窗口,并张贴“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消防救援人员凭“干部证”“消防员证”“政府专职消防员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优先优惠服务。
(一)在职、残疾、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在全县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就诊时,凭有效证件优先就诊。
(二)在职、残疾、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乘坐火车、客运班车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乘车待遇,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特殊通道;享受免费乘坐我县公交车。
(三)在职、残疾、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我县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博单位、A级旅游景区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时免收门票。
第七章 医疗保障
第十五条 患急危重症的消防救援人员在我县医院看病就医享受优待。县医院应与消防救援队伍建立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员看病就医优待机制,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县卫生健康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要联合协调指定县医院为定点救治医院,并与消防救援队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定点医院建立因公负伤消防救援人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优先安排初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先诊疗、后结算”原则进行。定点医院建立消防救援人员看病就医“绿色通道”,凭有效证件或单位证明,享受挂号、缴费、就诊、检查、住院等优先服务。
第八章 随调就业保障
第十七条 认真落实《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南平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要求,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驻军一并纳入县委议军会,和驻地部队一并研究协调解决队伍建设和消防救援人员现实困难和问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家属享受家属就业、家属工作随调等优待政策。
第十八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和英雄模范家属符合安置就业条件的,由人社部门根据家属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优先安置。鼓励企业对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就业提供优待服务。
第九章 人员落户
第十九条 允许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在消防站或单位公寓房、单位集体户进行落户;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家属投靠落户的,参照军队家属安置政策执行。
第十章 子女教育
第二十条 烈士的子女、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的子女、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接受教育时享受相关优待。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可根据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到教学质量较好的公办幼儿园、公办小学和初中就读。需要入读县中等职业学校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其本人及家属意愿,优先安排到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救援勤务中心工作人员享受子女入学、入园(不含中途转学)优待时,入职时间应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一条 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和《省应急管理厅 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规定,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在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考加分等政策方面继续享受原有优待政策。
第十一章 生活待遇保障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应当与其岗位等级和职业风险相适应,人均工资标准不低于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高危职业工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同时执行政府专职消防员定期增资机制。
第二十三条 完善消防救援人员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住房购房优待政策,统筹考虑住房困难的消防救援人员住房需求,在同等条件下在职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享受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共有产权”人才房等地方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二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全县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消防救援人员工作时间从个人合同签订之日算起。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上级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