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规〔2024〕9 号
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福建华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
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圩镇,县直有关部门,福建省花山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福建华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安县人民政府
2024 年7 月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华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
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福建华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679 号令)、《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闽政令第177 号)、《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华政规〔2023〕12 号)及《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华政规〔2023〕20 号)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华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条 坚持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多渠道、多产业、多形式妥善安置库区群众,确保群众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的水平。
第三条 道路、水利水电设施、输变电、电信、移动线路等专业项目复建工程,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复建,并分项组织实施。
第四条 水库淹没及工程占地的各类实物以镇村工作人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人员、被征迁人共同到现场取证调查认定的数量为准;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福建华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华政规〔2023〕9 号)发布后,即2023 年6 月29 日后,属于抢栽、抢种、新建、改建、扩建的新增各类实物不予补偿。
第五条 本方案适用于福建华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征地范围内所涉及的行政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福建华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在上级自然资源和库区移民部门指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业主配合”的管理机制和组织形式。成立华安县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分为综合协调、现场推进2 个小组,分别负责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相关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筹备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负责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各项协调工作;负责项目各类文件起草工作;负责日常各部门对接协调、接待会务、迎检、各级汇报材料准备工作;负责项目报批报建工作;负责联系业主、设立银行专户、调度征迁资金;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现场推进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负责征迁资金发放、专业项目复建;负责维护日常建设施工秩序,化解处置征迁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保障项目无障碍施工。
第七条 县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积极主动参与群众安置服务等工作。认真制定并落实好服务库区群众安置工作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积极配合库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生产安置
第八条 由被征迁人自主获取生产资料或自谋生产出路,通过后期组织职业培训提高职业素养与技能水平,根据华安县现有产业的用工需求,推荐和引导被征迁人就业,增加收入。
项目单位负责在华山村统一建设生产性周转用房,选择城南异地产权置换集中安置、货币安置的被征迁人,可申请生产性周转用房,以方便其进行农业生产;选择就近安置的被征迁人,不予安排生产性周转用房。
第四章 搬迁安置
第九条 根据被征迁人意愿,搬迁安置有就近安置、城南异地产权置换集中安置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每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一旦选择安置方式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 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征迁数量由产权人和新圩镇人民政府、华山村委会等单位代表现场丈量、清点,并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权源确认原则和处理方法。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今,土地使用者持有各个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文书,均为合法权益,依照本《方案》补偿安置。若遇不同时期的证件冲突纠纷,由持证双方进行协商,或由证件批准机关予以认定,或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裁定,根据协商、认定、裁定结果,依照本《方案》补偿安置。
2.凡是从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福建华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华政规〔2023〕9 号)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建筑物,或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3.房屋产权关系不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由他人代管的房屋采取登记造册、影像收集等证据保全,并依照本《方案》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被征迁人选择就近安置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就近安置点位于福建华安抽水蓄能电站上库区东侧,建设内容包括通水、通电、通道路及土地平整等。
2.选择就近安置的被征迁人每户限定分配一处宅基地,每个宅基地面积80 ㎡ 或100 ㎡ 。
3.被征迁人选择就近安置的,按照有资质的测绘公司出具的房屋主体占地面积,进行安置(采用先签先选方式安置)。征迁安置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一宅”制度,且严格按照《华安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监管工作的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必须遵守统一规划、统一外观设计、统一层高的要求,不得擅自更改设计要求。
4.安置用地面积在法定的面积内实行以货币形式多还少补的原则。安置用地面积大于房屋主体占地面积,实行补差办法,被征迁人须交纳征地办证税费和安置点的建设费用1288 元/ ㎡ ;安置用地面积小于房屋主体占地面积,多出部分由征迁人按1000元/ ㎡ 补偿给被征迁人。同时,能够提供房屋主体有效权源证件的,给予补助288 元/ ㎡ 。
第十三条 被征迁人选择城南异地产权置换集中安置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异地安置点位于华安县城南,建设包括通水、通电、通道路及土地平整等。
2.被征迁人每户限定分配一处安置地面积100 ㎡ ,实行产权置换。
3.被征迁人自签订《福建华安抽水蓄能电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后,以本方案出台时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准,每人可享受异地搬迁生产生活安置补助8.6 万元。
4.被征迁人按照有资质的测绘公司出具的房屋主体占地面积进行产权置换,安置房用地面积实行以货币形式多还少补的原则。安置用地面积大于房屋主体占地面积,实行补差办法,被征迁人须交纳征地办证税费和安置点的建设费用1288 元/ ㎡ ;安置用地面积小于房屋主体占地面积,多出部分由征迁人按1000 元/㎡ 补偿给被征迁人。同时,能够提供房屋主体有效权源证件的,给予补助288 元/ ㎡ 。
5.安置房购置价格为1550 元/ ㎡ 。
6.采用先签先选方式安置。
第十四条 被征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被征迁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自签订《协议书》后,以本方案出台时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准,每人可享受异地搬迁生产生活安置补助8.6 万元,不再另行安置;房屋主体占地面积凭有效权源证件给予1288 元/ ㎡ 补偿,无法提供有效权源证件的,在征迁中能够主动配合且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给予办证的,按照有资质的测绘公司出具的房屋主体占地面积,给予1000 元/㎡ 补偿。
第十五条 企业用地与住宅混用的,若属企业权源用地,可纳入企业评估、补偿,不予人员住宅安置,但可依法报批企业用地;若属住宅权源用地,可纳入宅基地补偿的安置范围。两者不能重复补偿和安置。
第十六条 全家户口不在本村,其被征迁的房屋原则上不予异地集中安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予货币补偿或安置。
1.被征迁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被征迁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迁的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4.被征迁的私有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第十八条 过渡安置方式。
1.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由被征迁人自行解决住宅周转房,征迁人按照提供安置地后给予18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每人400 元/月,同一户不足1200 元/月的,按照1200元/月给予发放。若征迁人无法在18 个月内交付安置地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继续按此标准发放,直至交付安置地为止。
2.搬迁补助。一次性给予医疗补助费50元/人、保险补助费100元/人、途中食宿补助费200 元/人、搬迁交通运输补助费300 元/人、物资设备运输费400 元/人和误工补助费1800 元/人。
第十九条 建筑物拆除方式。
由征迁人出资统一组织拆除,被拆物的材料归属征迁人所有。
第二十条 签约期限和奖励。
为加快推进征迁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征迁任务,根据协议签订时间给予农户一次性奖励。
被征迁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起60 天内(含第60 天)签订《协议书》的,按其房屋主体评估价格7%予以奖励;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限内腾空、交房的,按其房屋主体评估价格5%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地上构造物测绘标准。
房屋占地面积的计算规划依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依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附则。
1.被征迁人对丈量面积、评估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估明细表》五天内要求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2.被征迁人应在签订协议前提交以下资料给征迁人:①经核对后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簿复印件;③土地证或房产证;④住建部门罚款凭证;⑤水、电、闭路电视、电话、宽带的有效凭证;⑥与征迁补偿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安置人口、户数确认
第二十三条 安置人口、户数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为依据进行确认,截止时间以本方案正式公告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因家庭原因确需分户的,以办理独立家庭户口本或实际已独立生活的家庭户为依据。
第六章 征收土地和房屋征迁补偿标准
第二十五条 土地、临时占用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费。
(一)土地征收,根据不同的地类,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详见附件1):
1.耕地39000 元/亩(其中安置补助费23400 元/亩);
2.除耕地外的其他农用地18720 元/亩(其中安置补助费11232 元/亩);
3.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14430 元/亩(其中安置补助费8658元/亩);
4.坟墓一次迁移费:金斗1000 元/门,土墓3000 元/门,水泥墓5000 元/门。
(二)临时占用土地,不论地类,每亩租金按1200 元/年执行。同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或复绿,验收合格后,交还权属人耕种;耕地按三年恢复期一次性补偿恢复费1200 元/亩。若在临时占用土地期间转为永久性用地则按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但不再支付一次性补偿恢复费和青苗补偿费。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实际种植情况予以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四)被征迁房屋等建(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价格按照分类标准予以补偿,分类认定规则及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五)使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可参照本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为加快推进征迁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征迁任务,根据协议签订时间给予一次性奖励。被征迁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起20 天内(含第20 天)签订土地征收及赔青协议并交付土地的,给予奖励3000 元/亩,逾期不予奖励。
第七章 专业项目复建
第二十七条 专业项目复建包括水利水电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电力工程、通讯工程等专业项目复建工程,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复建,并分项组织实施。
(一)被征地范围内涉及的水电站按报废处理,按照评估价并通过签订协议补偿。
(二)受工程建设征地影响交通运输工程设施的,按照相关规范、施工组织要求进行改造或予以复建,相关复建工程量及投资,根据主体工程审定结果为准。
(三)电力工程复建,工程建设征地影响的电力线路由县供电或华电等部门,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并复建。
(四)通讯工程设施复建,受工程建设影响的电信、移动、联通的通讯设施由相关通讯部门负责迁移,并根据需要进行改建或复建。
(五)民间信仰活动设施复建,受工程建设征地影响的民间信仰设施,参照评估价,通过协商确定补偿费用,由权属人自建安置。征迁中涉及到如厂、矿、企业、商业性住宅等个案补偿问题,由所在乡镇提出,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华安县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指挥部、福建省花山抽水蓄能有限公司、新圩镇人民政府、华山村村民委员会四方确认后执行。
纳入厂、矿、企业、商业性住宅等个案补偿问题的认定标准如下: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用房;
3.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且行政许可证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4.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严格遵循“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防止截留、挪用等现象发生。安置监督评估、审计、监察、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加强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有关单位必须定期公开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保证补偿资金及时兑现,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征迁档案是指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文字、图片、表格、声像资料等。应建立健全征迁档案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智慧档案管理模式,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归整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类整理,规范归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侵占、截留、挪用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的3 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故意扰乱征迁工作的正常秩序,损害和哄抢财物,辱骂、殴打或妨碍征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征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纪依法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方案规定的未尽事宜,由华安县新圩镇人民政府报华安县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指挥部研究决定,本方案由华安县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华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征地补偿标准
2.福建华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临时用地及青苗补偿
标准
3. 福建华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个人自建住宅重置
价格表(不含装修补偿)
4.福建华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住宅二次装修补偿款
标准表
5.福建华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临时建筑物货币补偿
标准表
6.福建华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构筑物、附属物货币
补偿标准表
7.福建华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鱼塘设施及清塘补助
标准表附件1
福建华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征地补偿标准
地类 补偿标准 备注
耕地(永久基本农田) 39000 元/亩
除耕地外的其他农用地 18720 元/亩
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14430 元/亩
金斗墓 1000 元/门
土墓 3000 元/门
水泥墓 5000 元/门附件2
福建华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临时用地
及青苗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
品种 规格 价格(元/亩)
果园 5000
3 年及以下 4000
茶园
4 年以上 8000竹林、林木 3000
小株 3000中株 4000 绿化苗、苗圃
大株 6300蔬菜、粮食类 3000
二、坟墓迁移补偿
金斗1000 元/门,土墓3000 元/门,水泥墓5000 元/门。
三、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用地租金1200 元/亩/年,一次性补偿恢复费1200 元/亩, 青苗一次性补偿参照上述文件执行。备注:如遇特殊情况,由华安县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指挥部、福建 省花山抽水蓄能有限公司、新圩镇人民政府、华山村村民委员会 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附件3
福建华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个人自建住宅重置 价格表(不含装修补偿)
结构质式 价格 成新率取定值
钢筋混凝土
1850
①10 年内(含10 年) 100%; ②20 年内(含20 年)90%; ③20 年以上80%; 如主体结构出现严重裂缝 倾斜及屋面部分塌落应该 低于75%,如无屋面应低于 55%,且根据墙体损毁实际 判定成新率取值。
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1550砖(石)木结构 1200
土木结构 1050
1. 以上补偿价格仅为建筑物(不含装修补 偿); 2.结构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结构。
备注附件4
福建华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住宅二次装修补偿 款标准表附件5
福建华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临时建筑物货 币补偿标准表附件6
福建华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构筑物、附属物货 币补偿标准表附件7
福建华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鱼塘设施及
清塘补助标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