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体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文件
厦体规 〔2024〕5 号
厦门市体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高水平体育赛事补助
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高水平体育赛事补助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体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4 年6 月17 日
厦门市高水平 体育赛事补助管理 办法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打造体育品牌赛事,鼓励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高水平体育赛事,推动我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9〕97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为在本市举办体育赛事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 补助范围为在本市举办的各类高水平体育赛事,主要包括国际性体育赛事、全国性体育赛事、“一带一路”及“金砖国家”体育赛事、海峡两岸体育赛事以及其他具有自主品牌,且社会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发展前景好的高水平体育赛事。市级已通过财政补助或其他方式给予支持的项目,不列入补助范围。
第四条 补助资金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补助标准根据赛事类别及评分结果确定,补助额度不超过经审核认定办赛支出的40%。同一赛事最多补助不超过3 届(补助届数包括之前其他政策已补助届数)。同一赛事同一年度已享受区级及以下财政资金补助的,应在补助资金中予以扣除。
第五条 补助资金优先向企业及体育社会组织投资,并进行商业开发的体育赛事倾斜。
第二章 补助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 国际性体育赛事
(一)与国际体育组织签约并确定在我市连续举办3 届以上的国际性体育赛事。
补助条件:参赛国家6 个以上,世界排名前100 名或知名选手至少3 人参赛,在央视直播、录播及新闻报道,在国际主流媒体、国际组织宣传网络或媒体上进行直播、录播及宣传,并在国内网络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投入400 万元以上。
补助标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补助比例,每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在我市举办的高水平国际性体育赛事。
补助条件:参赛国家6 个以上,世界排名前100 名或知名选手至少3 人参赛,在央视直播、录播及新闻报道,在国际主流媒体、国际组织宣传网络或媒体上进行直播、录播及宣传,并在国内网络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投入200 万元以上。
补助标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补助比例,每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全国性体育赛事
补助条件:参赛省份(含港澳台地区)6 个以上,在地方台直播、录播或中央媒体报道,并在网络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投入150 万元以上。
补助标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补助比例,每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一带一路”及“金砖国家”体育赛事
补助条件:“一带一路”或“金砖国家”参赛国家3 个以上、参赛队伍4 支以上,在地方台直播、录播或中央媒体报道,并在网络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投入150 万元以上。
补助标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补助比例,每届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九条 海峡两岸体育赛事
补助条件:参赛队伍4 支以上(台湾地区队伍不少于2 支),在地方台直播、录播或中央媒体报道,并在网络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投入150 万元以上。
补助标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补助比例,每届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条 在我市举办的其他具有自主品牌,且社会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发展前景好的高水平体育赛事。
补助条件:参赛队伍4 支以上,在地方台直播、录播或中央媒体报道,并在网络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投入100 万元以上。
补助标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补助比例,每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评分与补助比例关系
上述第六条至第十条赛事按照对应赛事评分办法(详见附件)进行评分,评分结果60 分(含)以上的,可给予补助;评分结果60 分以下的,不予补助。评分与补助比例的关系:
1.90 分<评分,补助比例不超过40%;
2.85 分<评分≤90 分,补助比例不超过35%;
3.80 分<评分≤85 分,补助比例不超过30%;
4.75 分<评分≤80 分,补助比例不超过25%;
5.70 分<评分≤75 分,补助比例不超过20%;
6.65 分<评分≤70 分,补助比例不超过15%;
7.60 分≤评分≤65 分,补助比例不超过10%。
第十二条 对暂未纳入上述范围(第六条至第十条)、但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的运动项目,或为国际体育组织在我市举办的世界范围内高等级、高积分的国际顶级赛事,结合实际情况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三条 拟申报补助资金的单位,需在赛事举办前向市体育局进行报备。市体育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赛事的筹备举办、运营管理、宣传报道、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赛前、赛中、赛后的跟踪了解,以确保赛事规范有序和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市体育局按照申报时间节点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五条 各区文旅局(体育局)通知辖区内体育产业相关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一项赛事活动只能由一个符合条件的举办单位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包括办赛经费收支)必须一致。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相应承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况;
(三)积极配合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体育产业登记、统计等材料和数据的报送工作;
(四)符合申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补助资金:
(一)有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二)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三)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
(四)出现过较大安全事故的;
(五)产生过较大不良社会影响情况的。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登录“厦门市体育局官网”下载相关表格进行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并申报。
(一)厦门市高水平体育赛事补助申报表;
(二)赛事总结和经费决算报告;
(三)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和税审报告;
(四)赛事评分所需要的相关材料(详见附件)。
申报材料整理后装订成册一式6 份,并提供word 档电子材料。
第二十条 各区文旅局(体育局)自收到申请单位书面申请材料的5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申请单位在3 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推荐上报市体育局。
第二十一条 市体育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取消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市体育局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组织专项资金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分方法见附件),结合实际情况及资金预算安排,确定拟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专项资金评审小组由5—7 名的专家组成,包含产业、财务、资金管理等类别的专家,从市体育产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三条 市体育局对补助项目进行复核,确保不存在重复补助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经市体育局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市体育局安排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管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 市体育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绩效监控和评价、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市体育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规范核算,自觉接受审计、体育部门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由市体育局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 年7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厦门市体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高水平体育赛事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厦体规﹝2020﹝10 号)废止。
附件:1.国际性体育赛事评分办法
2.全国性体育赛事评分办法
3.“一带一路”及“金砖国家”体育赛事评分办法
4.海峡两岸体育赛事评分办法
5.其他高水平体育赛事评分办法附件1
国际性体育赛事评分办法
序 号 分 值 评分标准 需提交材料
在世界排名前100 名或知名选手 至少3 人参赛的基础上,按照以下标 准评分: 一、马拉松赛: 25 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参赛人 数10000 人(含)以上得10 分; 25 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参赛人 数8000 人(含)以上得9 分; 20 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参赛人 数8000 人(含)以上得8 分; 20 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参赛人 数6000 人(含)以上得7 分; 15 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参赛人 数5000 人(含)以上得6 分; 15 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参赛人 数3000 人(含)以上得5 分; 10 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参赛人 数3000 人(含)以上得4 分; 10 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参赛人 数2000 人(含)以上得3 分; 6 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参赛人数 2000 人(含)以上得2 分; 6 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参赛人数 1000 人(含)以上得1 分; 6 个以下国家和地区,参赛人数1000 人以下不得分。
运动员报名注册系 统数据截图或新闻 报道数据。
参赛规模
(10 分)
(25 分)
二、铁人三项、自行车、越野跑等比赛:
25 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参赛人 数800 人(含)以上得10 分; 25 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参赛人 数700 人以上得9 分; 20 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参赛人 数600 人(含)以上得8 分; 20 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参赛人 数500 人(含)以上得7 分; 15 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参赛人 数500 人(含)以上得6 分; 15 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参赛人 数400 人(含)以上得5 分; 10 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参赛人 数400 人(含)以上得4 分; 10 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参赛人 数300 人(含)以上得3 分; 6 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参赛人数 300 人(含)以上得2 分;
6 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参赛人数 200 人(含)以上得1 分; 6 个以下国家和地区,参赛人数200 人 以下不得分。 二、其他比赛:
在参赛国家不少于6个的基础上, 按照参赛队伍或选手数量评分: 16 支(或名,含)以上得10 分; 12 支(或名,含)以上得8 分; 10 支(或名,含)以上得6 分; 8 支(或名,含)以上得4 分; 6 支(或名,含)以上得2 分; 6 支(或名)以下不得分。
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赛事得5 分; 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 体育协会与厦门市政府共同主办的赛 事得4 分; 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 体育协会主办的赛事得3 分; 与省体育局共同主办的赛事,得2 分; 自行主办的赛事得1 分。
提供相关文件或证 明材料
一、个人选手: 国际前100 名选手,每一人得3 分; 国内前50 名选手,每一人得2 分; 省内前6 名选手,每一人得1 分; 二、参赛队伍: 国际前50 名运动队,每一队得3 分; 国内前30 名运动队,每一队得2 分; 国家队得3 分; 省队得1 分。
提供运动员或运动 队近三年认证的相 关排名数据。 个人选手或参赛队 伍计分,不重复计算, 累计最高10 分。
近三年
比赛成绩
(10 分)
央视体育频道直播(含现场直播)、 转播、录播1 次4 分; 境外媒体直播(含现场直播)、转播、 录播1 次3 分; 国际体育组织官网或门户网站直播、 视频转播1 次3 分; 地方体育频道直播(含现场直播)、 转播、录播1 次2 分; 其他网络媒体直播、视频转播1 家1 分; 知名网站新闻(新华网、人民网、厦 门日报)1 条1 分 普通网站新闻1 条0.5 分。
提供相关播报资料 累计最高20 分
(20 分)
赛事影响力
(25 分)
无负面新闻或投诉得5 分; 1 条负面新闻或投诉扣2 分; 2 条负面新闻或投诉扣4 分; 3 条负面新闻或投诉不得分。
经查定,确无负面新 闻,提供无投诉或负 面新闻确认书
或投诉
(5 分)
0.6(含)以上得10 分; 0.5(含)-0.6(不含)得8 分;; 0.4(含)-0.5(不含)得6 分; 0.3(含)-0.4(不含)得5 分; 0.2(含)-0.3(不含)得3 分; 0.1(含)-0.2(不含)得2 分; 0.1 以下不得分。
赛事收入与 支出的比值
提供相关财务数据
(10 分)
赛事市场化 水平
1000 万(含)以上得10 分; 900 万(含)-1000 万(不含)得9 分; 800 万(含)-900 万(不含)得8 分; 700 万(含)-800 万(不含)得7 分; 600 万(含)-700 万(不含)得6 分; 500 万(含)-600 万(不含)得5 分; 400 万(含)-500 万(不含)得4 分; 300 万(含)-400 万(不含)得3 分; 200 万(含)-300 万(不含)得2 分; 200 万以下不得分。
(20 分)
办赛支出
提供相关财务数据
(10 分)
提供完备的六项赛事组织管理资料, 缺一项扣1 分: 1.赛事总体方案(含防疫措施); 2.赛事应急预案; 3.参赛手册(或秩序册); 4.赛事照片30 张(开幕式、大场景、 比赛、颁奖、创新点、志愿者等方 面); 5.直播视频光盘; 6.赛事文字总结。
赛事管理
相关文书、材料
(6 分)
制定严密的安保方案、应急方案,按 规定配备安保人员,设置安保设施, 无安全责任事故。每一项不完善扣1 分。
活动安保方案及未 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说明4 赛事组织
安全保障
(5 分)
水平
( 15 分)
活动医保方案及未 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说明
医疗保障
(2 分)
活动竞赛组织方案 及未出现安全责任 事故说明
竞赛保障
(2 分)
第4 届及以上举办得5 分; 第3 届举办得4 分; 第2 届举办得3 分; 首届举办得2 分(对于一次签约并确 定在我市连续举办5 届以上的赛事, 首届举办可得5 分;一次签约并确定 在我市连续举办3 届以上的,首届举 办可得3 分)。
赛事活动
历届赛事活动举办 的证明材料
延续性
(5 分)5 赛事贡献度
专家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做出的赛事社 会经济效益报告评分: 90 分以上得10 分; 80-89 分得9 分; 70-79 分得8 分; 60-69 分得7 分; 50-59 分得6 分; 40-49 分得5 分; 30-39 分得3 分; 0-29 分得1 分; 无报告不得分。
(15 分)
出具第三方赛事评 估报告:内容涵盖经 济效益(包括直接、 间接经济效益),税 收收入,第三产业 (服务业)拉动经济 效益(包括 吃、住、 行、游、购、娱 六 要素等)。
社会经济效益
(10 分)附件2
全国性体育赛事评分办法
序 号 分 值 评分标准 需提交材料
一、马拉松赛: 10000 人(含)以上得10 分; 9000 人(含)以上得9 分; 8000 人(含)以上得8 分; 7000 人(含)以上得7 分; 6000 人(含)以上得6 分; 5000 人(含)以上得5 分; 4000 人(含)以上得4 分; 3000 人(含)以上得3 分; 2000 人(含)以上得2 分; 1000 人(含)以上得1 分; 1000 人以下不得分。
运动员报名注册系 统数据截图或新闻 报道数据。
参赛规模
(10 分)
500 人(含)以上得10 分; 400 人(含)以上得8 分; 300 人(含)以上得6 分; 200 人(含)以上得4 分; 100 人(含)以上得2 分; 100 人以下不得分。 三、其他比赛:
赛事规模与 水平
(25 分)
按照参赛队伍或选手数量评分:
16 支(或名,含)以上得10 分; 12 支(或名,含)以上得8 分; 10 支(或名,含)以上得6 分; 8 支(或名,含)以上得4 分; 6 支(或名,含)以上得2 分; 6 支(或名)以下不得分。
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 体育协会与厦门市政府共同主办的赛 事得5 分; 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 体育协会主办的赛事得4 分; 省体育局主办的赛事得3 分; 市体育局主办的赛事得2 分; 自行主办的赛事得1 分。
提供相关文件或证 明材料
一、个人选手: 国内前30 名选手,每一人得3 分; 国内前31-50 名选手,每一人得2 分; 省内前6 名选手,每一人得1 分; 二、参赛队伍: 国内前10 名运动队,每一队得3 分; 国内前11-30名运动队,每一队得2分; 国家队得3 分; 省队得1 分。
提供运动员或运动 队近三年认证的相 关排名数据。 个人选手或参赛队 伍计分,不重复计算, 累计最高10 分。
近三年
比赛成绩
(10 分)
央视体育频道直播(含现场直播)、 转播、录播1 次4 分; 境外媒体直播(含现场直播)、转播、 录播1 次3 分; 国际体育组织官网或门户网站直播、 视频转播1 次3 分; 地方体育频道直播(含现场直播)、 转播、录播1 次2 分; 其他网络媒体直播、视频转播1 家1 分; 知名网站新闻(新华网、人民网、厦 门日报)1 条1 分 普通网站新闻1 条0.5 分。
提供相关播报资料 累计最高20 分
(20 分)
赛事影响力
(25 分)
无负面新闻或投诉得5 分; 1 条负面新闻或投诉扣2 分; 2 条负面新闻或投诉扣4 分; 3 条负面新闻或投诉不得分。
经查定,确无负面新 闻,提供无投诉或负 面新闻确认书
或投诉
(5 分)
0.5(含)以上得10 分; 0.4(含)-0.5(不含)得9 分; 0.3(含)-0.4(不含)得8 分; 0.2(含)-0.3(不含)得6 分; 0.1(含)-0.2(不含)得4 分; 0.05(含)-0.1(不含)得2 分; 0.05 以下不得分。
赛事收入与 支出的比值
提供相关财务数据
(10 分)
赛事市场化 水平
(20 分)
400 万(含)以上得10 分; 350 万(含)-400 万(不含)得8 分; 300 万(含)-350 万(不含)得6 分; 250 万(含)-300 万(不含)得5 分; 200 万(含)-250 万(不含)得3 分; 150 万(含)-200 万(不含)得2 分; 150 万以下不得分。
办赛支出
提供相关财务数据
(10 分)
提供完备的六项赛事组织管理资料, 缺一项扣1 分: 1.赛事总体方案(含防疫措施); 2.赛事应急预案; 3.参赛手册(或秩序册); 4.赛事照片30 张(开幕式、大场景、 比赛、颁奖、创新点、志愿者等方 面); 5.直播视频光盘; 6.赛事文字总结。
赛事管理
相关文书、材料
(6 分)
制定严密的安保方案、应急方案,按 规定配备安保人员,设置安保设施, 无安全责任事故。每一项不完善扣1 分。
活动安保方案及未 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说明
安全保障4 赛事组织
(5 分)
水平
( 15 分)
活动医保方案及未 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说明
医疗保障
(2 分)
活动竞赛组织方案 及未出现安全责任 事故说明
竞赛保障
(2 分)
第4 届及以上举办得5 分; 第3 届举办得4 分; 第2 届举办得3 分; 首届举办得2 分(对于一次签约并确 定在我市连续举办5 届以上的赛事, 首届举办可得5 分;一次签约并确定 在我市连续举办3 届以上的,首届举 办可得3 分)。
赛事活动
历届赛事活动举办 的证明材料
延续性
(5 分)5 赛事贡献度
专家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做出的赛事社 会经济效益报告评分: 90 分以上得10 分; 80-89 分得9 分; 70-79 分得8 分; 60-69 分得7 分; 50-59 分得6 分; 40-49 分得5 分; 30-39 分得3 分; 0-29 分得1 分; 无报告不得分。
(15 分)
出具第三方赛事评 估报告:内容涵盖经 济效益(包括直接、 间接经济效益),税 收收入,第三产业 (服务业)拉动经济 效益(包括 吃、住、 行、游、购、娱 六 要素等)。
社会经济效益
(10 分)附件3
“一带一路”及“金砖国家”体育赛事评分办法
序 号 分 值 评分标准 需提交材料
一、马拉松赛: 5 个(含)以上国家,参赛人数10000 人(含)以上得10 分; 5 个(含)以上国家,参赛人数8000 人(含)以上得9 分; 5 个(含)以上国家,参赛人数6000 人(含)以上得8 分; 4 个(含)以上国家,参赛人数6000 人(含)以上得7 分; 4 个(含)以上国家,参赛人数4000 人(含)以上得6 分; 4 个(含)以上国家,参赛人数3000 人(含)以上得5 分; 3 个(含)以上国家,参赛人数3000 人(含)以上得4 分; 3 个(含)以上国家,参赛人数2000 人(含)以上得3 分; 3 个(含)以上国家,参赛人数1000 人(含)以上得2 分; 3 个以下国家,参赛人数1000 人以下 不得分。
运动员报名注册系 统数据截图或新闻 报道数据。
参赛规模
二、铁人三项、自行车、越野跑等比赛:
(25 分)
5 个(含)以上国家,参赛人数800 人 (含)以上得10 分; 5 个(含)以上国家,参赛人数700 人 以上得9 分; 5 个(含)以上国家,参赛人数600 人 (含)以上得8 分; 4 个(含)以上国家,参赛人数600 人 (含)以上得7 分; 4 个(含)以上国家,参赛人数500 人 (含)以上得6 分; 4 个(含)以上国家,参赛人数400 人 (含)以上得5 分; 3 个(含)以上国家,参赛人数400 人 (含)以上得4 分; 3 个(含)以上国家,参赛人数300 人 (含)以上得3 分; 3 个(含)以上国家,参赛人数200 人 (含)以上得2 分; 3 个以下国家,参赛人数200 人以下不 得分。
三、其他比赛:
在参赛国家不少于3个的基础上, 按照以下标准评分: 16 支(含)以上得10 分; 12 支(含)以上得8 分; 10 支(含)以上得6 分; 8 支(含)以上得5 分; 6 支(含)以上得4 分; 4 支(含)以上得2 分; 4 支以下不得分。
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赛事得5 分; 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 体育协会与厦门市政府共同主办的赛 事得4 分; 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 体育协会主办的赛事得3 分; 与省体育局共同主办的赛事得2 分; 自行主办的赛事得1 分。
赛事类别 (5 分)
一、个人选手: 国际前100 名选手,每一人得3 分; 国内前30 名选手,每一人得3 分; 国内前31-50 名选手,每一人得2 分; 省内前6 名选手,每一人得1 分; 二、参赛队伍: 国际前50 名运动队,每一队得3 分; 国内前10 名运动队,每一队得3 分; 国内前11-30名运动队,每一队得2分; 国家队得3 分; 省队得1 分。
提供运动员或运动 队近三年认证的相 关排名数据。 个人选手或参赛队 伍计分,不重复计算, 累计最高10 分。
近三年
比赛成绩
(10 分)
央视体育频道直播(含现场直播)、 转播、录播1 次4 分; 境外媒体直播(含现场直播)、转播、 录播1 次3 分; 国际体育组织官网或门户网站直播、 视频转播1 次3 分; 地方体育频道直播(含现场直播)、 转播、录播1 次2 分; 其他网络媒体直播、视频转播1 家1 分; 知名网站新闻(新华网、人民网、厦 门日报)1 条1 分 普通网站新闻1 条0.5 分。
赛事影响力
提供相关播报资料 累计最高20 分
(20 分)
无负面新闻或投诉得5 分; 1 条负面新闻或投诉扣2 分; 2 条负面新闻或投诉扣4 分; 3 条负面新闻或投诉不得分。
经查定,确无负面新 闻,提供无投诉或负 面新闻确认书
或投诉
(5 分)
0.5(含)以上得10 分; 0.4(含)-0.5(不含)得9 分; 0.3(含)-0.4(不含)得8 分; 0.2(含)-0.3(不含)得6 分; 0.1(含)-0.2(不含)得4 分; 0.05(含)-0.1(不含)得2 分; 0.05 以下不得分。
赛事收入与 支出的比值
提供相关财务数据
(10 分)
赛事市场化 水平
(20 分)
350 万(含)以上得10 分; 300 万(含)-350 万(不含)得8 分; 250 万(含)-300 万(不含)得6 分; 200 万(含)-250 万(不含)得4 分; 150 万(含)-200 万(不含)得2 分; 150 万以下不得分。
办赛支出
提供相关财务数据
(10 分)
提供完备的六项赛事组织管理资料, 缺一项扣1 分: 1.赛事总体方案(含防疫措施); 2.赛事应急预案; 3.参赛手册(或秩序册); 4.赛事照片30 张(开幕式、大场景、 比赛、颁奖、创新点、志愿者等方 面); 5.直播视频光盘; 6.赛事文字总结。
赛事管理
相关文书、材料
(6 分)
制定严密的安保方案、应急方案,按 规定配备安保人员,设置安保设施, 无安全责任事故。每一项不完善扣1 分。
活动安保方案及未 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说明
安全保障4 赛事组织
(5 分)
水平
( 15 分)
活动医保方案及未 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说明
医疗保障
(2 分)
活动竞赛组织方案 及未出现安全责任 事故说明
竞赛保障
(2 分)
第4 届及以上举办得5 分; 第3 届举办得4 分; 第2 届举办得3 分; 首届举办得2 分(对于一次签约并确 定在我市连续举办5 届以上的赛事, 首届举办可得5 分;一次签约并确定 在我市连续举办3 届以上的,首届举 办可得3 分)。
赛事活动
历届赛事活动举办 的证明材料
延续性
(5 分)5 赛事贡献度
专家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做出的赛事社 会经济效益报告评分: 90 分以上得10 分; 80-89 分得9 分; 70-79 分得8 分; 60-69 分得7 分; 50-59 分得6 分; 40-49 分得5 分; 30-39 分得3 分; 0-29 分得1 分; 无报告不得分。
(15 分)
出具第三方赛事评 估报告:内容涵盖经 济效益(包括直接、 间接经济效益),税 收收入,第三产业 (服务业)拉动经济 效益(包括 吃、住、 行、游、购、娱 六 要素等)。
社会经济效益
(10 分)附件4
海峡两岸体育赛事评分办法
序 号 分 值 评分标准 需提交材料
一、马拉松赛: 10000 人(含)以上得10 分; 9000 人(含)以上得9 分; 8000 人(含)以上得8 分; 7000 人(含)以上得7 分; 6000 人(含)以上得6 分; 5000 人(含)以上得5 分; 4000 人(含)以上得4 分; 3000 人(含)以上得3 分; 2000 人(含)以上得2 分; 1000 人(含)以上得1 分; 1000 人以下不得分。
二、铁人三项、自行车、越野跑等比赛:
运动员报名注册系 统数据截图或新闻 报道数据。
参赛规模
500 人(含)以上得10 分; 400 人(含)以上得8 分; 300 人(含)以上得6 分; 200 人(含)以上得4 分; 100 人(含)以上得2 分; 100 人以下不得分。 三、其他比赛:
(10 分)
赛事规模与 水平
(25 分)
在台湾地区参赛队伍不少于2 支 的基础上,按照以下标准评分: 16 支队伍(含)以上得10 分; 12 支队伍(含)以上得8 分; 10 支队伍(含)以上得6 分; 8 支队伍(含)以上得5 分; 6 支队伍(含)以上得4 分; 4 支队伍(含)以上得2 分; 4 支队伍以下不得分。
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 体育协会与厦门市政府共同主办的赛 事得5 分; 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 体育协会主办的赛事得4 分; 省体育局主办的赛事得3 分; 市体育局主办的赛事得2 分; 自行主办的赛事,得1 分。
提供相关文件或证 明材料
一、个人选手: 国际前100 名选手,每一人得3 分; 国内前30 名选手,每一人得3 分; 国内前31-50 名选手,每一人得2 分; 省内前6 名选手,每一人得1 分; 二、参赛队伍: 国际前50 名运动队,每一队得3 分; 国内前10 名运动队,每一队得3 分; 国内前11-30名运动队,每一队得2分; 国家队得3 分; 省队得1 分。
提供运动员或运动 队近三年认证的相 关排名数据。 个人选手或参赛队 伍计分,不重复计算, 累计最高10 分。
近三年
比赛成绩
(10 分)
央视体育频道直播(含现场直播)、 转播、录播1 次4 分; 境外媒体直播(含现场直播)、转播、 录播1 次3 分; 国际体育组织官网或门户网站直播、 视频转播1 次3 分; 地方体育频道直播(含现场直播)、 转播、录播1 次2 分; 其他网络媒体直播、视频转播1 家1 分; 知名网站新闻(新华网、人民网、厦 门日报)1 条1 分 普通网站新闻1 条0.5 分。
提供相关播报资料 累计最高20 分
(20 分)
赛事影响力
(25 分)
无负面新闻或投诉得5 分; 1 条负面新闻或投诉扣2 分; 2 条负面新闻或投诉扣4 分; 3 条负面新闻或投诉不得分。
经查定,确无负面新 闻,提供无投诉或负 面新闻确认书
或投诉
(5 分)
0.4(含)以上得10 分; 0.35(含)-0.4(不含)得8 分; 0.3(含)-0.35(不含)得7 分; 0.25(含)-0.3(不含)得6 分; 0.2(含)-0.25(不含)得5 分; 0.15(含)-0.2(不含)得3 分; 0.1(含)-0.15(不含)得2 分; 0.1 以下不得分。
赛事收入与 支出的比值
提供相关财务数据
(10 分)
赛事市场化 水平
(20 分)
350 万(含)以上得10 分; 300 万(含)-350 万(不含)得8 分; 250 万(含)-300 万(不含)得6 分; 200 万(含)-250 万(不含)得4 分; 150 万(含)-200 万(不含)得2 分; 150 万以下不得分。
办赛支出
提供相关财务数据
(10 分)
提供完备的六项赛事组织管理资料, 缺一项扣1 分: 1.赛事总体方案(含防疫措施); 2.赛事应急预案; 3.参赛手册(或秩序册); 4.赛事照片30 张(开幕式、大场景、 比赛、颁奖、创新点、志愿者等方 面); 5.直播视频光盘; 6.赛事文字总结。
赛事管理
相关文书、材料
(6 分)
制定严密的安保方案、应急方案,按 规定配备安保人员,设置安保设施, 无安全责任事故。每一项不完善扣1 分。
活动安保方案及未 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说明
安全保障4 赛事组织
(5 分)
水平
( 15 分)
活动医保方案及未 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说明
医疗保障
(2 分)
活动竞赛组织方案 及未出现安全责任 事故说明
竞赛保障
(2 分)
第4 届及以上举办得5 分; 第3 届举办得4 分; 第2 届举办得3 分; 首届举办得2 分(对于一次签约并确 定在我市连续举办5 届以上的赛事, 首届举办可得5 分;一次签约并确定 在我市连续举办3 届以上的,首届举 办可得3 分)。
赛事活动
历届赛事活动举办 的证明材料
延续性
(5 分)5 赛事贡献度
专家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做出的赛事社 会经济效益报告评分: 90 分以上得10 分; 80-89 分得9 分; 70-79 分得8 分; 60-69 分得7 分; 50-59 分得6 分; 40-49 分得5 分; 30-39 分得3 分; 0-29 分得1 分; 无报告不得分。
(15 分)
出具第三方赛事评 估报告:内容涵盖经 济效益(包括直接、 间接经济效益),税 收收入,第三产业 (服务业)拉动经济 效益(包括 吃、住、 行、游、购、娱 六 要素等)。
社会经济效益
(10 分)附件5
其他高水平体育赛事评分办法
序 号 分 值 评分标准 需提交材料
一、马拉松赛: 10000 人(含)以上得10 分; 9000 人(含)以上得9 分; 8000 人(含)以上得8 分; 7000 人(含)以上得7 分; 6000 人(含)以上得6 分; 5000 人(含)以上得5 分; 4000 人(含)以上得4 分; 3000 人(含)以上得3 分; 2000 人(含)以上得2 分; 1000 人(含)以上得1 分; 1000 人以下不得分。 二、铁人三项、自行车、越野跑等比 赛: 500 人(含)以上得10 分; 400 人(含)以上得8 分; 300 人(含)以上得6 分; 200 人(含)以上得4 分; 100 人(含)以上得2 分; 100 人以下不得分。 三、其他比赛: 按照参赛队伍或选手数量评分: 16 支(或名,含)以上得10 分; 12 支(或名,含)以上得8 分; 10 支(或名,含)以上得6 分; 8 支(或名,含)以上得5 分; 6 支(或名,含)以上得4 分; 4 支(或名,含)以上得2 分; 4 支(或名)以下不得分
运动员报名注册系 统数据截图或新闻 报道数据。
参赛规模
(10 分)
赛事规模与 水平
(25 分)
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 体育协会与厦门市政府共同主办的赛 事得5 分; 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 体育协会主办的赛事得4 分; 省体育局主办的赛事得3 分; 市体育局主办的赛事得2 分; 自行主办的赛事,得1 分。
提供相关文件或证 明材料
一、个人选手: 国内前30 名选手,每一人得3 分; 国内前31-50 名选手,每一人得2 分; 省内前6 名选手,每一人得1 分; 二、参赛队伍: 国内前10 名运动队,每一队得3 分; 国内前11-30名运动队,每一队得2分; 国家队得3 分; 省队得1 分。
提供运动员或运动 队近三年认证的相 关排名数据。 个人选手或参赛队 伍计分,不重复计算, 累计最高10 分。
近三年
比赛成绩
(10 分)
央视体育频道直播(含现场直播)、 转播、录播1 次4 分; 境外媒体直播(含现场直播)、转播、 录播1 次3 分; 国际体育组织官网或门户网站直播、 视频转播1 次3 分; 地方体育频道直播(含现场直播)、 转播、录播1 次2 分; 其他网络媒体直播、视频转播,1 家1 分; 知名网站新闻(新华网、人民网、厦 门日报)1 条1 分 普通网站新闻1 条0.5 分。
提供相关播报资料 累计最高20 分
(20 分)
赛事影响力
(25 分)
无负面新闻或投诉得5 分; 1 条负面新闻或投诉扣2 分; 2 条负面新闻或投诉扣4 分; 3 条负面新闻或投诉不得分。
经查定,确无负面新 闻,提供无投诉或负 面新闻确认书
或投诉
(5 分)
0.3(含)以上得10 分; 0.25(含)-0.3(不含)得8 分; 0.2(含)-0.25(不含)得6 分; 0.15(含)-0.2(不含)得5 分; 0.1(含)-0.15(不含)得3 分; 0.05(含)-0.1(不含)得2 分; 0.05 以下不得分。
赛事收入与 支出的比值
提供相关财务数据
(10 分)
赛事市场化 水平
(20 分)
300 万(含)以上得10 分; 250 万(含)-300 万(不含)得8 分; 200 万(含)-250 万(不含)得6 分; 150 万(含)-200 万(不含)得4 分; 100 万(含)-150 万(不含)得2 分; 100 万以下不得分。
办赛支出
提供相关财务数据
(10 分)
提供完备的六项赛事组织管理资料, 缺一项扣1 分: 1.赛事总体方案(含防疫措施); 2.赛事应急预案; 3.参赛手册(或秩序册); 4.赛事照片30 张(开幕式、大场景、 比赛、颁奖、创新点、志愿者等方 面); 5.直播视频光盘; 6.赛事文字总结。
赛事管理
相关文书、材料
(6 分)
制定严密的安保方案、应急方案,按 规定配备安保人员,设置安保设施, 无安全责任事故。每一项不完善扣1 分。
活动安保方案及未 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说明
安全保障4 赛事组织
(5 分)
水平
( 15 分)
活动医保方案及未 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说明
医疗保障
(2 分)
活动竞赛组织方案 及未出现安全责任 事故说明
竞赛保障
(2 分)
第4 届及以上举办得5 分; 第3 届举办得4 分; 第2 届举办得3 分; 首届举办得2 分(对于一次签约并确 定在我市连续举办5 届以上的赛事, 首届举办可得5 分;一次签约并确定 在我市连续举办3 届以上的,首届举 办可得3 分)。
赛事活动
历届赛事活动举办 的证明材料
延续性
(5 分)5 赛事贡献度
专家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做出的赛事社 会经济效益报告评分: 90 分以上得10 分; 80-89 分得9 分; 70-79 分得8 分; 60-69 分得7 分; 50-59 分得6 分; 40-49 分得5 分; 30-39 分得3 分; 0-29 分得1 分; 无报告不得分。
(15 分)
出具第三方赛事评 估报告:内容涵盖经 济效益(包括直接、 间接经济效益),税 收收入,第三产业 (服务业)拉动经济 效益(包括 吃、住、 行、游、购、娱 六 要素等)。
社会经济效益
(10 分)(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体育局办公室 2024 年6 月17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