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城市管理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城规〔2024〕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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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文件

龙城规〔 2024 〕 4 号龙岩市城市管理局等4 部门关于印发《龙岩市中 心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中心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龙岩市公安局

2024 年6 月14 日

(此件主动公开)龙岩市中心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道路完好和通行功能,改善市民出行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即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含涵洞、高架道路)、隧道(含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即指工程建设及其他原因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包括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非开挖(拉管、顶管、围挡)、地质勘探、开井穿线等作业。

竣工后建设业主未移交管护单位的新建城市道路、沿道路两侧向公众开放的建筑退让空间不适用于本办法对行政许可的相关要求,其他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负责中心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相关管理工作。中心城区由各园区管委会、社会企业(单位)等负责养护的城市道路,由属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占用、挖掘的行政管理。

(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含涉及使用园林绿地的行为)申请的计划、审批工作,按照有关标准核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工期、范围、修复费用,组织、监督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进行审批,对交通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三)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管线建设项目提出规划审查意见;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接驳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提出指导意见,审核建设单位制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拆除、改动方案;

(五)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挖掘城市道路施工项目污染排放情况依法监督,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六)管线产权单位依法履行管线保护职责,参与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七)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归口管理的供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相关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自觉遵守城市道路挖掘相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违规拉管、顶管作业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中心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实行计划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统筹工作机制,编制年度控制计划及季度实施计划。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编制次年度控制计划,通过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次年度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需求。按照中心城区总量控制、重点路段集中统筹的原则,会同自然资源、住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综合确定次年度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年度控制计划,报市城管办研究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年度控制计划范围内变更、新增项目的,申请人应在市城市管理局编制季度实施计划前,提出变更和增补申请。

市城市管理局结合年度控制计划与变更、新增项目,于每季度末月统筹编制次季度实施计划,报市城管办研究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年度控制计划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心城区重点路段挖掘应从严控制;

(二)应统筹优先安排需要接通多种管线的综合建设项目,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改造或管线施工应统筹考虑管廊建设;

(三)计划施工时间应避开重大活动期;

(四)应统筹安排同一路段或同一片区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时间。

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中心城区重点道路和禁挖期。重点路段及禁挖期间的开挖申请,经市城市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市城管办研究后还须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章 行政许可管理

第六条 中心城区道路占用挖掘实行许可管理。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并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预算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中心城区工程建设涉及占用公共绿地移植树木、占用挖掘市政道路“一站式”联合办理,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勘察、联合会审、并联审批。

市城市管理局在占用、挖掘审批过程中,会同区城市管理局以及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占用挖掘需求、占用挖掘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修复方案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道路挖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道路权属单位、道路管养单位及相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等开展现场勘查,并出具现场联合勘验意见,按有关规定出具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决定书。

第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位置、面积、用途挖掘。除抢修抢险外,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挖掘期限、位置或面积的,申请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审批期满前3 个工作日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按前述有关许可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作业。除不可抗力外,申请延长期限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原审批期限的三分之一。

申请变更手续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权限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因地下管线发生故障或防汛救灾等应急抢险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可以先行施工,但必须同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 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办许可手续(遇节假日顺延)。

第五章 施工与修复管理

第十条 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应按审批规定的施工时间、位置、面积、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严格按照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要求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及竣工核实认可等手续。

(二)加强对施工区域日常安全检查、巡查,消除安全隐患。做好水、电、气、通信等地下管线安全防护措施和扬尘、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

(三)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修复的施工安全布控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技术规程》DBJ/T13-149 相关规定,设置作业控制区和明显安全标志。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走出作业控制区,不得将施工机具和材料置于作业控制区外。

(四)严格执行交通组织方案,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交通导向标志、交通警示标志,做到标识清晰,规范管理施工作业车辆,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五)占用、挖掘道路不得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出入通道,不得影响消火栓、排水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人行道上设置施工围挡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占用全部行人通行空间,应至少保留宽度不小于1 米的人行通道。因特殊原因不能保留人行通道的,应采取水马、围挡等临时措施设置人行通道,确保行人通行安全。

(六)做好对施工区域周边城市道路设施的保护,造成周边城市道路设施损坏的,应予以修复或赔偿。

(七)对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实施视频监控,加强智慧化管理。

(八)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道路管养单位进行道路养护作业时应按上述要求规范作业,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告示牌,告示牌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审批决定书文号、建设、代建(如有)、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工程起止时间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挖掘单位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由道路管养单位进行道路面层修复。挖掘单位自行修复的,应在申请挖掘城市道路时一并提交修复方案。

挖掘单位挖掘并完成隐蔽工程后应施工至道路基层,经道路管养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修复或自行修复;对既有道路结构破坏较大的,应同时提交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隐蔽工程检测合格报告。

第十二条 道路挖掘修复采用的材料和路基沟槽、基层、面层修复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 的规定,且不得低于旧路的设计标准。

占用、挖掘单位在占用或自行修复完成后应及时将渣土、建筑垃圾、剩余建筑材料及设备等全部外运清场,并拆除施工围挡,保持现场整洁,经道路管养单位验收合格后移交。由道路养护单位修复的,挖掘单位应在道路修复完成后拆除施工围挡,恢复道路通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同时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通行。

挖掘单位挖掘城市道路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设施,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自行修复。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的城市道路挖掘,满足非开挖技术施工条件的,应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一)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未满5 年或大修竣工后未满3 年的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

(二)穿越市中心的快速路、主次干道及交通繁忙交叉口;

(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重点路段。

采用非开挖(含拉管、顶管)技术施工的项目实施前,应充分研究论证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可行性,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包含经管线产权部门认可的施工作业方案,大型道路(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m)或重点路段的非开挖项目施工,还应包含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交通组织方案,明确施工组织、安全措施、施工围挡等内容。非开挖项目施工完成并经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还应将埋设的管线坐标点位、埋深等管线信息及时移交管线产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对交通或通行影响较大且符合下列情形的,挖掘单位应提前通过本市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等媒体公布项目信息,信息应包括名称、范围、期限、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一)占用或挖掘车行道的施工工期或围蔽时间在15 日以上(含15 日)的;

(二)单方向封闭半幅以上(含半副)车行道路面的;

(三)围蔽或者占道总长度在车行道超过100m 或者在人行道超过1Km 的;

(四)临时调整公交线路、站场(点)的;

(五)在公交总站、公交客运站、火车站、机场、交易会场馆等重点区域周边2Km 范围内的。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挖掘施工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影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功能和检测维修等;

(二)直接在路面上拌合混凝土或水泥砂浆;

(三)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的泥浆、废水等直接排入雨污水井和河道;

(四)使用淤泥、有机土或含生活垃圾的土进行回填;

(五)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燃气、供电、供排水、通信、绿化、交通安全设施、管廊、桥隧等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施工前,探明被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情况,取得相关管线产权单位的管线交底材料,明确工程项目管线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并组织管线产权单位向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及技术资料的交底。施工地段管线复杂或存在重要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召开管线产权单位协调会议。

施工单位、道路养护单位必须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类管线资料,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调查工程范围内地下管线分布状况、核准管位,并根据管线对工程的影响程度,采取经有关各方商定的管线保护技术措施。

施工中,应当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及管线安全保护协议要求,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施工地段管线复杂或存在重要管线的,应当派专人负责管线监护工作,并通知有关管线管理单位,派人到现场共同监护;施工中如遇到意外情况,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向道路权属单位及相关管线产权单位报告,并积极配合抢修工作。

在燃气、电力、排水等易燃易爆管线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作业时,相关管线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应派出专职人员实行“旁站”监管,涉及燃气的还应签订三方保护协议(有监理单位的项目签订四方保护协议),以确保易燃易爆管线的安全。

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所有新建、改建管线应当入廊(污水、燃气管道除外)。

第十七条 挖掘城市道路前,申请人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挖掘时,不得损坏原有地下管线。遇到管线冲突时,应暂停施工,并通知相关单位,经协调处理后,再行施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准。

在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施工中,因挖掘单位未按管线单位交底及要求野蛮施工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管线产权单位进行抢修,发生的抢修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同时向市城市管理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作业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城市管理部门组织道路基层等附属设施验收。城市管理部门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二日内,组织养护单位进场按原道路结构或者优化后的道路结构恢复路面。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一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挖掘单位负责保修期内该路段的道路维护,发生返修情形的应办理占用挖掘手续并及时修复,其保修期自返修合格后重新计算。

涉及道路其他附属设施的,由设施权属相应主管部门负责验收;涉及新建、改建管线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验线并督促开挖单位及时移交管线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城管办建立联席会议机制,通过城市综合管理响应、部门联动,加强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属地属事原则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行业管理,建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监管台账,强化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的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位置、期限、面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三)设置围挡后不进行施工作业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区城市管理局及时收集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信息资料,并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平台。市城管办定期收集、通报违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有关规定的反面典型案例并予以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燃气、供排水、电力、通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存在以下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的,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查处: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挖掘单位,指挖掘城市道路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市管、区管城市道路,由市城管办另行发布并动态更新。

本办法所称重点路段及禁挖期,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另行发布并动态更新。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城市道路挖掘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 年7 月1 日起施行,试行两年。由龙岩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龙岩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专班

组成人员

2.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施工及修复参考工期

3.城市道路挖掘技术标准要点

4.城市道路挖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5.责任体系及工作流程附件1

龙岩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

工作专班组成人员

为进一步统筹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现建立工作专班如下。

组 长:马 勇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 懿 市政府副秘书长

邹学伟 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林文荣 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蓝淼林 新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邱志杰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邱 艳 市自然资源局总工程师

刘玉梅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林福强 市住建局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

谢军忠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副主任、二级调研员

钟有建 市通管办副主任

张 永 市城发集团副总经理

专班办公室(简称“开挖办”)挂靠市城管办,承担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局局长邹学伟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林文荣同志兼任。今后如有人事变动,对应分管该项工作的同志自然接替。

附件2

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施工及修复参考工期附件3

城市道路挖掘技术标准要点

(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

标准》(DBJ/T13-162-2023)摘选)

1.挖掘城市道路前,申请人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挖掘时,不得损坏原有地下管线。

2.城市道路挖掘沟槽的断面严禁上窄下宽。槽底最小宽度宜为埋设设施外侧宽度与两侧夯实机具的工作宽度之和。

3.管线的管顶标高至路面结构底标高应不小于50cm;当小于50cm 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沟槽回填材料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宜使用砂回填,禁止使用淤泥、有机土或含生活垃圾的土进行回填。

5.沟槽回填应采用合适的机具、机械分层实施,沟槽分段填土交接处应做成阶梯形。当沟槽宽度不适宜压实机械作业时,可采用灌注混凝土等方式回填。管顶以上50cm 范围内不得用压路机压实。

6.沟槽回填材料的压实度应符合专项修复方案要求。无专项修复方案时,应根据回填材料所处的深度和部位确定,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 的规定。

7.沟槽回填时,应对沟槽内原有管线设施进行保护。

8.车行道面层修复时应采用切割机切边,切割边线应与道路轴线平行或垂直,不得出现三角形、梯形、不规则多边形等。

9.沥青混凝土路面顺向掘路宽度大于单车道宽1/2 时,面层应全车道修复;水泥混凝土路面挖掘宽度大于路面板宽1/3 时,面层宜整板修复;水泥混凝土路面挖掘宽度不足路面板宽1/3 时,应进行加固处理。

10.道路挖掘修复采用的材料和路基沟槽、基层、面层修复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的规定,且不得低于旧路的设计标准。

注:未尽事宜,请严格遵照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DBJ/T13-162-2023)执行。

附件4

城市道路挖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一、强化道路开挖施工现场管理

1.道路开挖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决定书》确定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范围、面积、期限、文明施工要求和城市道路占道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导则》等规范制定施工计划。

2.在大型建设施工中,建设(施工)单位要配备好帮助交通疏导的人员,一旦堵车,要及时疏导。

3.夜间或雨、雪、雾等不良天气,应在围挡处增设临时照明设备和警示灯。照明设施在满足作业需求的前提下,应避免造成驾驶员眩目。

4.挖掘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道路设施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功能和检测维修。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等。

5.施工作业中,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及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要求,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在挖掘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燃气管道的保护,禁止使用重型机械在燃气管道上方作业。施工地段燃气管道复杂或存在重要管线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道监护工作,并通知燃气企业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旁站共同监护。旁站应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通知燃气企业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旁站人员未到场不得施工。

6.作业现场的施工材料应按规定堆放整齐,砂、石、水泥等材料应采用帆布下垫上盖,不得扬尘。施工中产生的渣土、泥浆,应及时清运(日产日清)或袋装,不得溢流路面,严禁将泥浆、废水等直接排入雨污水井和河道。施工物料、建筑垃圾等清运时不得散落,运输车辆必须密闭加盖,不得污染周边区域。确保工完料尽场地清,及时恢复道路通行。施工物料确需占用道路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路的相关审批手续并设置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7.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尘、消声措施。

8.施工单位应科学组织施工,加强工序衔接,缩短工期,确保施工质量并按批准时限完成项目建设。

9.因施工造成道路设施或其它市政设施损坏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原样、原量修复,并报请有关权属单位验收。无法修复的,应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10.挖掘占道施工完成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将渣土、建筑垃圾、剩余建筑材料及设备等全部外运清场,并保持施工现场围挡完好和现场整洁。工程全面结束、路面恢复使用前,不得拆除围挡。对于已完成占用、挖掘施工的项目,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管养单位进行验收移交。

11.施工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及重大政治、经济活动等特殊情况,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予以停工。必要时,应对已开挖路面进行临时固化处理,清理场地并退场。

二、施工围挡设置

围挡根据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时间的不同及现场实际情况,按以下3 种形式进行设置。

1.固定式围挡

固定式围挡应连续密围,不分主次干道,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米封闭式设置,统一款式、统一规格,完好、整洁、美观、牢固,立柱应用膨胀螺丝固定在路面,底部与地面之间不能留有间隙,围档支柱上应设置反光警示标志。

2.移动式围挡

移动式围挡应连续密围,不分主次干道,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米封闭式设置,统一款式、统一规格,完好、整洁、美观、牢固,围挡底部固定在预制砼块基座上,围档支柱上应设置反光警示标志。

3.临时性围挡

临时性围档应连续密围,开启各类检查井、路面小范围维修、管道抢修等短时内能恢复现场的工地,宜采用路锥、护栏、水马或高度低于1 米的栅栏式小型临时性围档等。

4.安全文明施工设置标准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如有)、施工单位、道路养护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和自查。围档板面须满贴公益广告,醒目位置张贴施工告示(规格100cm×200cm)并在施工场地显著位置设立占道施工告示牌(规格60cm×80cm),对施工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告示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审批决定书文号、建设、代建(如有)、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工程起止时间等,字迹清晰明显。施工区域的安全设施设置应符合福建省《城市道路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设置技术规程》DBJ/T13-149 相关规定。在工程全面结束、路面恢复使用前,不得拆除围挡。

告示牌具体要求 :字体选用黑体字,牌面颜色为蓝底白字,四周为反光边框。根据具体施工时间和环境,规格有100 ㎝ ×200 ㎝(附着式)和60 ㎝ ×80 ㎝ (放置式)两种。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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