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人民政府文件
汀政规〔2024〕3 号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汀县非煤矿山
生产安全事故等七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长汀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长汀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汀县烟花爆竹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汀县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长汀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汀县地震应 急预案》《长汀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七个专项应急预案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24 年6 月13 日
长汀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长汀县非煤矿山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及时科学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大局稳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龙岩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龙岩市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汀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长汀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1.4 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 号令)的规定,本预案适用于应对长汀县辖区内非煤矿山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较大事故及以上的先期处置。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指挥部及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长汀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指导下,长汀县成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非煤矿山指挥部)。
非煤矿山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军事科、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单位)组成,必要时可将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纳入非煤矿山指挥部。
主要职责: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积极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负责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应急小组开展应急处置、调集应急资源,调动专业救援队伍和专兼职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必要时对事故区域实行戒严;协调指导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和后期处置工作,做好应急救援分析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严厉查处并追究事故责任;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请求解决应急处置困难和问题,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非煤矿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业务股长担任副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非煤矿山指挥部在应急期间的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贯彻落实非煤矿山指挥部的工作部署;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各应急小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遣应急救援力量和各类应急物资,积极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及时向非煤矿山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风险,按指令协调各方力量予以解决;帮助指导各应急小组解决实际问题,排除各种困难,顺利开展应急工作;及时向非煤矿山指挥部和各应急小组通报有关事故处置和资源配置情况;按指令要求及时协调发布有关事故灾难和应急处置等新闻报道;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成非煤矿山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视情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由县非煤矿山指挥部指挥长视情指派相关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长,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
现场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人负责。
2.4 现场应急救援小组
非煤矿山指挥部下设8 个应急小组:
一、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以及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负责组织搜救伤亡人员,紧急撤离、转移现场人员;清点人数,排查搜救失踪失联人员;制定现场安保措施和防止事故扩大措施,确保救援安全;抢险救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非煤矿山指挥部请求解决;实行科学施救、适时调整、增派救援力量。必要时调集各类救援设备设施(如挖掘机、装载机等),县人武部军事科组织民兵分队协助现场救援,进一步增强救援力量,缩短救援周期,尽快达到救援目的。
二、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医院及事故发生地乡(镇)卫生院等相关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组派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和药品,奔赴事故现场附近安全地点,设立临时抢救室,对受伤、中毒人员开展救治和事故区域卫生防疫、现场洗消等医疗救助工作。
三、后勤保障组
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处置工作中各种抢险所需车辆和大型工程设备、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及材料、通风设施、灭火设施以及各类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集供应;保障事故现场指挥系统及内外部电力、通讯畅通;负责事故矿区环境监测,确定污染区域范围,提出对策措施。
四、治安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军事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调集警力和民兵应急分队,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或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维护事故现场危险区域和附近交通秩序等;加强对事故处置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重大责任人员逃逸)的控制。
五、生态治理组
由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负责人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人员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空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以及引发的其他生态污染事故(如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危险物品和剧毒物品泄露等)的应急处置。
六、善后处理组
由县民政局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单位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和生活救助,遇难者后事及家属安抚赔偿、伤病者医疗救治和困难补助,因事故导致的各类设施设备(房屋、财产等)损坏的修缮和更新等。
七、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及有关媒体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提出事故灾难及应急处置的信息报道意见,按非煤矿山指挥部要求在全社会或一定范围内进行新闻发布;审查新闻稿件,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收集、跟踪舆情并组织舆论引导。
八、应急专家组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救援需求,在特殊情况下,可在全县范围内调集专家和专业人才,必要时向省市有关部门协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主要职责:负责对复杂型事故现场基本状况进行判别,分析现场复杂的地理环境和风险因素,提出应对的技术措施,指导应急救援。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预警预防
3.1 事故报告
3.1.1 报告时限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h 内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了解情况后,2h 内上报长汀县人民政府,特别紧急时可以口头方式报告,后呈文书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时,可先做简要报告,后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者谎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1.2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涉险人员)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1.3 事故上报要求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时,应当及时补报。
3.2 预警
3.2.1 重大隐患预警信息报告
非煤矿山企业出现重大隐患时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任何人员都可以向应急管理局报告情况。
一、露天矿山
1、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2、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3、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4、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5、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6、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7、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8、危险级排土场。
二、其他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事故的征兆时,如边坡出现滑坡等情况时立即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应急管理局汇报。
3.2.2 预警处置
应急管理局接到重大隐患险情或事故征兆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执法力量前往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严厉查处,以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要时,可按照《龙岩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龙政办〔2016〕75 号)的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3.2.3 预警级别判定
根据预测分析,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警级别判定。主要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危害范围和可能的被困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一般可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Ⅱ级及以上级别由省和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处置,Ⅲ级由龙岩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Ⅳ级由长汀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3.2.4 预警内容
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预案、各种应急资源准备、应急救援机构及人员联系方式(电话)等内容。
3.2.5 预警信息处理
1、非煤矿山指挥部(应急管理局)接到预警信息,要采取相关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防止险情扩大和事故发生。
2、及时对事故险情进行跟踪询查,如发现险情扩大时,应当酌情提升预警级别。
3、预警情况严重,非煤矿山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进入紧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预案准备和物资准备,随时准备应急响应。
4、把握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预警情况。
3.2.6 预警解除
事实证明不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已经解除的,按照规定应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准备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事故预防
1、企业层面:各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 号)要求,逐项逐条对照本矿山,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有效防范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努力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
2、政府层面:依法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监督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矿山管理漏洞和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排除重大安全风险,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及处置权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 号令)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一、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请求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处置。
二、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请求福建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三、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龙岩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四、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长汀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同时规定,上述内容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必须首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采取以下必要措施:
1、立即组织救援力量赶赴事发现场,了解核实事发原因、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涉险(被困)人员情况等,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县人民政府。
2、事故发生后,要求企业首先启动本企业预案,在初步摸清现场基本情况的前提下,迅速制定有效的针对性措施,组织企业专(兼)职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救援活动,力争将事故灾难控制在初始阶段或消灭在萌芽状态。
3、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非煤矿山指挥部详细报告初始现场救援情况和事态发展趋势。
4、经过企业努力,事故应急抢险结束,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前往现场了解事故原因、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应急救援等基本情况,并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后期处置工作。
5、经过企业努力,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救援乏力,指挥部办公室应派人员赶赴事故企业,掌握抢险救援基本情况,提出应急要求,指导、帮助解决现场抢险中的困难和问题,请求非煤矿山指挥部启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救援。
6、组织涉险和受灾人员尽快撤离并妥善安置。
7、迅速消除事故灾难的危害影响。必要时划定危害区域,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治安。
8、采取的其他措施。
4.3 响应程序
一、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通过各种预警信息渠道向指挥部办公室报警,接警后必须立即核实情况,并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二、立即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信息。
三、在核实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后,立即召开由各应急小组和有关单位参加的紧急会议。
1、通告事故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涉险人员、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现场情况等)。
2、听取县人民政府和县非煤矿山指挥部有关领导的指示和批示精神。
3、初步判定事故级别和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做好各类应急物资的调遣准备。
4、充分听取应急专家的指导意见,特别是针对抢险救援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困难,提出应对意见和措施。
5、各应急小组按照职责分工抓紧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6、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并提出应急救援要求和现场处置意见。
四、按照非煤矿山指挥部的指令和要求,非煤矿山指挥部赶赴事故企业(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听取企业事故情况汇报,了解企业先期处置情况,经现场勘察并初步掌握基本情况,提出现场处置措施。
五、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一)非煤矿山指挥部现场指挥
1、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听取企业合理的救援意见和应对措施。
2、向相关应急小组下达救援指令,安排应急任务。要求企业有关人员全部到位,全力配合各应急小组。
3、责令企业全力提供各类应急物资和材料,确保应急供应顺利进行。
4、企业应急物资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调用周边企业的应急物资,统一调拨各类应急物资,解决实际问题。
5、所调物资仍然不能达到应急需求时,调用长汀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物资或通过物资信息平台或物资协约单位,运用市场调节供给机制确保应急物资调供。
6、现场急需的大型工程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辆等),采用临时补偿征用和租赁的方式解决。
7、调用以上救援力量和物资后依旧救援乏力,无力解决时,要及时启动长汀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增援。
8、根据事故现场救援情况,进一步确定事故级别。如果达到Ⅲ级以上级别,应在抢险救援和控制事态的基础上,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请求启动市级预案,并由上级指挥机构指挥应急处置,我县全力配合。
(二)应急救援
1、听取企业救援队伍和人员的现场情况介绍,充分了解事故之前、事故发生过程和事故初期救援情况,掌握基本的救援要领,制定有针对性的现场处置措施。
2、调动最得力的专业救援队伍会同企业救援力量实施现场救援,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及早搜救伤亡人员,抢救生命。
3、紧急撤离、疏散现场人员,并妥善安置。针对受灾范围大或受灾人员多的情况,应适当调集救援力量,疏通救灾避险通道,帮助受灾人员尽快疏散转移至安全地带。
4、调集医疗队伍至现场附近安全地点,设立临时抢救室,对搜救出的危重病人进行止血、输氧、心肺复苏等紧急救治,伤者病情好转时应尽快运往医院救治,把救人生命作为头等大事。
六、通过现场应急处置,确保事态可控
1、应保证后勤各项保障不受任何影响,特别是救灾物资,必须按要求就近组织运往事故现场。重要生活用品必须尽快送到受灾严重的群众手中,以保障他们的正常生活。
2、应保证公路运输畅通,不发生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阻滞问题。
3、出现事态发展失控问题,必须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应急增援,力保应急处置始终处于掌控之中。
4、事态扩大且事故级别提升,则应及时报告龙岩市人民政府请求响应升级并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七、现场救援和应急处置完成后,响应程序结束,进入应急恢复阶段。
4.4 应急处置
一、处置要求
1、现场救援必须在非煤矿山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根据应急需要,事故企业相关人员可以参与各应急小组的工作,以顺利开展应急服务、工况咨询和物资调配等。各应急小组必须明确现场处置工作要点和具体处置方案,实行统一部署、统一调遣、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2、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先期进入灾害现场的救援队伍,应当认真勘查现场破坏程度,尽快判明事故灾害起因和影响范围,伤亡人数或涉嫌人数,特别要摸清现场复杂情况,并立即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
4、现场指挥人员应当根据救援人员的意见和现场状况进行判别,采取专门措施搜救;如现场状况极其复杂,暂无法开展救援时,应当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启动专家组进行现场分析研判,制定特殊措施,组织开展科学施救,防止出现盲目施救而引发次生事故。
5、现场救援的首要任务是救人。一是将未受伤或轻伤的人员尽快转移至安全地点;二是全力搜救伤亡人员,将伤亡人员安全送达指定的安全区域;三是清点涉险人数和名单,做到一个不漏。排查搜救失踪失联人员,逐个搜寻、确认下落。
6、现场救护伤者不可盲动,要按照正确的救护方式运送伤者,防止救护不当而造成伤害。
7、救援队伍进入危险区域搜救时,必须佩戴个体专用安保设备,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边勘查、边作业、边搜救,必须确保救援安全,防止出现次生灾害。
8、现场救援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现场技术处置措施,要尽力控制事态发展和伤亡人员增加,开展全过程安全施救。要及时同现场指挥部取得联系,汇报现场救援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请求协调尽快解决,以推动现场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9、保持应急抢险道路畅通,必要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开辟抢险绿色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等通行无阻。
10、对需要隔离的现场和区域实施隔离,防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
11、采取针对性措施,避免险情扩大和蔓延,防止险情波及周边场所和人员、设施、设备、建构筑物等。
12、对应急救援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亟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应当听取有关技术专家的指导意见,为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13、必须保证事故现场救援的水利、电力和通信畅通。
二、露天矿山边坡坍塌处置措施
1、封锁事故现场,疏散围观人员,组织现场救援组抢救被困受伤人员,引导被困非受伤人员离开事故发生地点并疏散至安全地点安置。
2、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组织相关人员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可靠、安全的预防措施。
3、当少部分伞檐体坍塌时,现场救护人员要用铁锹进行撮土挖掘,抢救中如人工搬运有困难时,现场指挥人员调集挖掘机等工程车辆进行救援,在接近被埋人员时必须停止机械作业,改用人工挖掘,防止误伤被埋人员。
4、对有可能再次发生事故的地方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抢险过程对抢险人员造成伤害,并对现场险情进行随时观察,发现新的险情,立即进行排查,以防在抢险过程中,造成二次伤害。
5、确定建立事故现场警戒区域,事故现场警戒区域禁止一切较大振动设备作业。
6、被埋人员被救出后,应搬运到安全地方,进行现场抢救。
7、立即清理受伤人员口、鼻、耳中的异物,检查呼吸心跳情况,心跳停止,立即实施心脏复苏或人工呼吸。清理创伤伤口,防止感染。
8、肢体骨折,尽快固定伤肢,减少骨折断端对周围组织的进一步损伤,搬运伤员时,使用担架、门板,防止伤情加重,发现有出血立即进行止血包扎。
9、如无能力抢救受伤人员,应尽快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或把受伤人员搬运到安全的地方,等待医务人员救治。
三、露天矿山爆破伤害处置措施
1、一旦发生爆破伤害事故,必须及时通知组织周边人员撤离危险区域;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避免无关人员进入事发区域,并合理布置消防和救援力量。
2、在组织疏散过程中发现有危重病人,则立即用担架将其转移至安全部位,交由医疗救护善后组采取适当救护措施,并由医疗救护组迅速送至医院救护或联系救护车到现场救护。
3、人员撤离应远离爆炸后炮烟波及的方向及区域向上风方向撤离,以避免中毒事件发生。
4、如爆炸现场出现火情,利用布置在各处的就近灭火器材扑救。
5、一旦出现盲炮、残炮、拒炮、早爆等险象,必须按照要求及时正确处理和处置。
盲炮处理措施:经检查确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可打距盲炮不小于0.3m 的平行孔装药起爆;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的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处理非抗水硝胺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残炮的处理措施:重新将残炮残留的炸药用雷管起爆销毁,或将残留的非抗水硝胺炸药注水失效。
拒爆的处理措施:首先检查拒爆的原因,将拒爆产生的盲炮,按照盲炮处理措施进行处理。
早爆的处理措施:现场人员首先利用随身携带的自救器自救。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害,以抢救伤员为先,立即科学抢救。现场救护坚持“止血、包扎、固定、送往医院”的现场救护处置措施。如出现再次响炮可能,现场人力、物力无法控制事态发展时,采取撤离和疏散人员的措施。人员撤离应远离爆炸后炮烟波及的方向区域。现场处置、救护应佩戴好防中毒劳动用品和急救药品、器具。选用合适的器具和施救方式,结合工艺技术措施,开展自救处置工作;做好安全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
4.5 扩大应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扩大应急。
1、非煤矿山指挥部发现无力救援或救援乏力、事故灾难扩大等情况时,非煤矿山指挥部应迅速响应并扩大应急,请求启动长汀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应当扩大应急。
4.6 信息发布
新闻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后要全面掌握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性质、责任人等信息,上报县人民政府,向全社会发布简讯,公布已经掌握的初步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和政府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引导公众提高防灾抗灾意识,警示公众做好各种避险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由非煤矿山指挥部宣传报道组发布。
4.7 应急结束
4.7.1 应急结束的条件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全面结束,危险危害因素已经消除,相关临时应急机构和临时应急设施应当撤销。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Ⅳ级事故应急结束。
4.7.2 应急结束的现场处理
1、应急救援结束后,救援队伍和各相关应急小组在撤离事故现场前,应当认真做好现场清理,消除潜在的危险和隐患。危险区域应当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或派人员值守。
2、医疗救护组会同抢险救援组负责做好事故现场卫生防疫,清除危害物体和污染物质,全面清理,恢复常态。
3、指挥部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处置工作情况,必要时上报龙岩市人民政府。
4、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救援中存在的不足等问题,负责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五章 后期(善后)处置
由非煤矿山指挥部协助长汀县人民政府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1、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企业应当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指令,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深刻汲取教训,争取早日通过整顿验收,恢复生产。深入开展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活动,全力保障群众的根本利益,恢复他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切实做好安全生产。
2、事故对群众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困难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决安置。
3、对事故中的亡故人员,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抚恤、理赔、补助或补偿,特别要做好其家人的心理安抚工作;对伤者要积极送医救治,挽救他们的生命、恢复他们的健康、解决他们的困难。有关部门应当协调、指导企业做好这些工作。
4、认真做好事故应急救援中紧急调集、租赁大型工程设备、征集的物产物资等赔偿和劳务补偿工作。
5、发挥好保险理赔作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生产安全事故损失保险理赔机制,努力提高事故灾难损失赔偿比重。
6、因事故灾难导致群众房屋财产严重受损致使其生活困难时,有关部门应协调、指导企业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帮助群众度过难关。
7、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开展调查。Ⅲ级及以上事故调查工作由上级政府组织开展,我县积极配合。
8、责令事故企业深刻反省,监督企业开好全员警示教育大会,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教育企业所有管理人员和群众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强化整改措施落实,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六章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消防救援大队、县卫生健康局等是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
6.2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全县各医疗机构和应急医疗队伍是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治的基本力量。
6.3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能够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和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措施,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4 物资保障
各生产经营单位已初步建立了应急设施设备储备库,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储备、更换、保养等情况。当发生较大事故,企业应急物资不能满足需求时,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或调配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可调配的物资。
6.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在各企业范围内公布非煤矿山指挥部成员和各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确保联络畅通。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保证24h有人值守。
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建立、更新非煤矿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企业以及消防救援队伍等通信联络信息库。
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安全生产值班值守,保障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不断规范事故信息收集和报送程序,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按相关要求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6.6 资金保障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无力承担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专项救灾资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多种渠道协调解决。
第七章 监督管理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通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实战,针对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应当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以确保本预案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具体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7.2 宣传教育培训
县委宣传部和应急管理局需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安全培训,增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努力提高应急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
7.3 应急演练
长汀县应急管理局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以提高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7.4 奖励与责任
对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上报长汀县人民政府,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长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7.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 年。
第八章 附件
8.1 长汀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长汀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长汀县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及时科学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大局稳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龙岩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龙岩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汀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长汀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1.4 适用范围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 号令)的规定,本预案适用于应对长汀县辖区内工贸企业发生的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及较大事故及以上(Ⅰ、Ⅱ、Ⅲ级)的先期处置。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指挥部及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长汀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指导下,长汀县成立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工贸行业指挥部)。
工贸行业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军事科、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汀州医院等职能部门(单位)组成,必要时可将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纳入工贸行业指挥部。
主要职责: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积极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负责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应急小组开展应急处置、调集应急资源,调动专业救援队伍和专兼职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必要时对事故区域实行戒严;协调指导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和后期处置工作,做好应急救援分析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严厉查处并追究事故责任;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请求解决应急处置困难和问题,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较大事故及以上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工贸行业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业务股长担任副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工贸行业指挥部在应急期间的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贯彻落实工贸行业指挥部的工作部署;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各应急小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遣应急救援力量和各类应急物资,积极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及时向工贸行业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风险,按指令协调各方力量予以解决;帮助指导各应急小组解决实际问题,排除各种困难,顺利开展应急工作;及时向工贸行业指挥部和各应急小组通报有关事故处置和资源配置情况;按指令要求及时协调发布有关事故灾难和应急处置等新闻报道;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成工贸行业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视情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由县工贸行业指挥部指挥长视情指派相关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长,属地乡镇(园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
现场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属地乡镇(园区)政府负责人负责。
2.4 现场应急救援小组
工贸行业指挥部下设8 个应急小组:
一、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事发乡镇(园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以及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负责组织搜救伤亡人员,紧急撤离、转移现场人员;清点人数,排查搜救失踪失联人员;制定现场安保措施和防止事故扩大措施,确保救援安全;抢险救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工贸行业指挥部请求解决;实行科学施救、适时调整、增派救援力量。必要时调集各类救援设备设施(如挖掘机、装载机等),县人武部军事科组织民兵分队协助现场救援,进一步增强救援力量,缩短救援周期,尽快达到救援目的。
二、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县汀州医院及事故发生地乡镇(园区)卫生院等相关医疗机构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组派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和药品,奔赴事故现场附近安全地点,设立临时抢救室,对受伤、中毒人员开展救治和事故区域卫生防疫、现场洗消等医疗救助工作。
三、后勤保障组
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及事发地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处置工作中各种抢险所需车辆和大型工程设备、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及材料、通风设施、灭火设施以及各类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集供应;保障事故现场指挥系统及内外部电力、通讯畅通;负责事故矿区环境监测,确定污染区域范围,提出对策措施。
四、治安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军事科、事发地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调集警力和民兵应急分队,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或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维护事故现场危险区域和附近交通秩序等;加强对事故处置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重大责任人员逃逸)的控制。
五、生态治理组
由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负责人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和事发地乡镇(园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空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以及引发的其他生态污染事故(如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危险物品和剧毒物品泄露等)的应急处置。
六、善后处理组
由县民政局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事发地乡镇(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单位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和生活救助,遇难者后事及家属安抚赔偿、伤病者医疗救治和困难补助,因事故导致的各类设施设备(房屋、财产等)损坏的修缮和更新等。
七、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及有关媒体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提出事故灾难及应急处置的信息报道意见,按工贸行业指挥部要求在全社会或一定范围内进行新闻发布;审查新闻稿件,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收集、跟踪舆情并组织舆论引导。
八、应急专家组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救援需求,在特殊情况下,可在全县范围内调集专家和专业人才,必要时向省级有关部门协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主要职责:负责对复杂型事故现场基本状况进行判别,分析现场复杂的地理环境和风险因素,提出应对的技术措施,指导应急救援。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预警预防
3.1 事故报告
3.1.1 报告时限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h 内报告事发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2h 内上报至龙岩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长汀县人民政府,特别紧急时可以口头方式报告,后呈文书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时,可先做简要报告,后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者谎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1.2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涉险人员)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1.3 事故上报要求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时,应当及时补报。
3.2 预警
3.2.1 重大隐患预警信息报告
长汀县内各工贸企业应定期进行隐患排查,防范安全风险。工贸企业可能出现的重大隐患和安全风险如下: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3、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4、有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弄虚作假应付上级检查。
5、企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进行处置并组织人员继续作业;施工现场粉尘严重超标而无防范措施。
6、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不进行年度演练;未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或设置不全的,安全设施有明显缺陷的;未给一线生产人员配备安全防护装备的。
7、重大危险源或重要危险(物体)目标未经风险辨识且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8、地震、雷电、强降雨、冰雪、洪水等自然灾害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引发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9、存在其他重大隐患和险情,且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3.2.2 预警处置
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隐患险情或事故征兆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执法力量前往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严厉查处,以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要时,可按照《龙岩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龙政办〔2016〕75 号)的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3.2.3 预警级别判定
根据预测分析,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警级别判定。主要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危害范围和可能的被困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一般可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Ⅱ级及以上级别由省和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处置,Ⅲ级由龙岩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Ⅳ级由长汀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3.2.4 预警内容
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预案、各种应急资源准备、应急救援机构及人员联系方式(电话)等内容。
3.2.5 预警信息处理
1、工贸行业指挥部(应急管理局)接到预警信息,要采取相关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防止险情扩大和事故发生。
2、及时对事故险情进行跟踪询查,如发现险情扩大时,应当酌情提升预警级别。
3、预警情况严重,工贸行业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进入紧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预案准备和物资准备,随时准备应急响应。
4、把握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预警情况。3.2.6 预警解除
事实证明不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已经解除的,按照规定应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准备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事故预防
1、企业层面:工贸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 号)规定,逐项逐条对照本企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有效防范遏制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努力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
2、政府层面:依法加强对工贸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工贸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企业管理漏洞和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排除重大安全风险,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督促工贸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及处置权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 号令)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一、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请求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处置。
二、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请求福建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三、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龙岩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四、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长汀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同时规定,上述内容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必须首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采取以下必要措施:
1、立即组织救援力量赶赴事发现场,了解核实事发原因、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涉险(被困)人员情况等,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县人民政府。
2、事故发生后,要求企业首先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在初步摸清现场基本情况的前提下,迅速制定有效的针对性措施,组织企业专(兼)职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救援活动,力争将事故灾难控制在初始阶段或消灭在萌芽状态。
3、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工贸行业指挥部详细报告初始现场救援情况和事态发展趋势。
4、经过企业努力,事故应急抢险结束,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前往现场了解事故原因、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应急救援等基本情况,并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后期处置工作。
5、经过企业努力,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救援乏力,指挥部办公室应派人员赶赴事故企业,掌握抢险救援基本情况,提出应急要求,指导、帮助解决现场抢险中的困难和问题,请求工贸行业指挥部启动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救援。
6、组织涉险和受灾人员尽快撤离并妥善安置。
7、迅速消除事故灾难的危害影响。必要时划定危害区域,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治安。
8、采取的其他措施。
4.3 响应程序
一、企业事故发生后,通过各种预警信息渠道向指挥部办公室报警,接警后必须立即核实情况,并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二、立即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信息。
三、在核实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后,立即召开由各应急小组和有关单位参加的紧急会议。
1、通告事故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涉险人员、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现场情况等)。
2、听取县人民政府和县工贸行业指挥部有关领导的指示和批示精神。
3、初步判定事故级别和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做好各类应急物资的调遣准备。
4、充分听取应急专家的指导意见,特别是针对抢险救援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困难,提出应对意见和措施。
5、各应急小组按照职责分工抓紧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6、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并提出应急救援要求和现场处置意见。
四、按照工贸行业指挥部的指令和要求,工贸行业指挥部赶赴事故企业(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听取企业事故情况汇报,了解企业先期处置情况,经现场勘察并初步掌握基本情况,提出现场处置措施。
五、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一)工贸行业指挥部现场指挥
1、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听取企业合理的救援意见和应对措施。
2、向相关应急小组下达救援指令,安排应急任务。要求企业有关人员全部到位,全力配合各应急小组。
3、责令企业全力提供各类应急物资和材料,确保应急供应顺利进行。
4、企业应急物资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调用周边企业的应急物资,统一调拨各类应急物资,解决实际问题。
5、所调物资仍然不能达到应急需求时,调用长汀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物资或通过物资信息平台或物资协约单位,运用市场调节供给机制确保应急物资调供。
6、现场急需的大型工程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辆等),采用临时补偿征用和租赁的方式解决。
7、调用以上救援力量和物资后依旧救援乏力,无力解决时,要及时启动长汀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增援。
8、根据事故现场救援情况,进一步确定事故级别。如果达到Ⅲ级以上级别,应在抢险救援和控制事态的基础上,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请求启动县级预案,并由上级指挥机构指挥应急处置,我县全力配合。
(二)应急救援
1、听取企业救援队伍和人员的现场情况介绍,充分了解事故之前、事故发生过程和事故初期救援情况,掌握基本的救援要领,制定有针对性的现场处置措施。
2、调动最得力的专业救援队伍会同企业救援力量实施现场救援,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及早搜救伤亡人员,抢救生命。
3、紧急撤离、疏散现场人员,并妥善安置。针对受灾范围大或受灾人员多的情况,应适当调集救援力量,疏通救灾避险通道,帮助受灾人员尽快疏散转移至安全地带。
4、调集医疗队伍至现场附近安全地点,设立临时抢救室,对搜救出的危重病人进行止血、输氧、心肺复苏等紧急救治,伤者病情好转时应尽快运往医院救治,把救人生命作为头等大事。
六、通过现场应急处置,确保事态可控
1、应保证后勤各项保障不受任何影响,特别是救灾物资,必须按要求就近组织运往事故现场。重要生活用品必须尽快送到受灾严重的群众手中,以保障他们的正常生活。
2、应保证公路运输畅通,不发生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阻滞问题。
3、出现事态发展失控问题,必须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应急增援,力保应急处置始终处于掌控之中。
4、事态扩大且事故级别提升,则应及时报告龙岩市人民政府请求响应升级并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七、现场救援和应急处置完成后,响应程序结束,进入应急恢复阶段。
4.4 应急处置
一、应急处置要求
1、现场救援必须在工贸行业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根据应急需要,事故企业相关人员可以参与各应急小组的工作,以顺利开展应急服务、工况咨询和物资调配等。各应急小组必须明确现场处置工作要点和具体处置方案,实行统一部署、统一调遣、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2、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先期进入灾害现场的救援队伍,应当认真勘查现场物理破坏程度或自然破坏现象,尽快判明事故灾害起因和影响范围,伤亡人数或涉嫌人数,特别要摸清现场复杂情况,并立即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
4、现场指挥人员应当根据救援人员的意见和现场状况进行判别,采取专门措施搜救;如现场状况极其复杂,暂无法开展救援时,应当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启动专家组进行现场分析研判,制定特殊措施,组织开展科学施救,防止出现盲目施救而引发次生事故。
5、现场救援的首要任务是救人。一是将未受伤或轻伤的人员尽快转移至安全地点;二是全力搜救伤亡人员,将伤亡人员安全送达指定的安全区域;三是清点涉险人数和名单,做到一个不漏。排查搜救失踪失联人员,逐个搜寻、确认下落。
6、现场救护伤者不可盲动,要按照正确的救护方式运送伤者,防止救护不当而造成伤害。
7、救援队伍进入危险区域搜救时,必须佩戴个体专用安保设备,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边勘查、边作业、边搜救,必须确保救援安全,防止出现次生灾害。
8、现场救援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现场技术处置措施,要尽力控制事态发展和伤亡人员增加,开展全过程安全施救。要及时同现场指挥部取得联系,汇报现场救援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请求协调尽快解决,以推动现场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9、保持应急抢险道路畅通,必要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开辟抢险绿色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等通行无阻。
10、对需要隔离的现场和区域实施隔离,防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
11、采取针对性措施,避免险情扩大和蔓延,防止险情波及周边场所和人员、设施、设备、建构筑物等。
12、对应急救援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亟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应当听取有关技术专家的指导意见,为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13、必须保证事故现场救援的水利、电力和通信畅通。
二、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的处置措施
1、被救人员衣服着火时,可就地翻滚,用水或毯子、被褥等物覆盖措施灭火。人员烧伤部位的衣、裤、袜应剪开脱去,不可硬性撕拉,烧伤部位用消毒纱布或干净棉布覆盖。
2、对烧伤面积较大的伤员要注意呼吸、心跳的变化,必要时进行心脏复苏。
3、对有骨折出血的伤员,应作相应的包扎,固定处理,搬运伤员时,以不压迫伤面和不引起呼吸困难为原则。
4、发现呼吸、心跳停止时,应立即用心肺复苏法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措施,正确进行就地抢救。
4.5 扩大应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扩大应急。
1、工贸行业指挥部发现无力救援或救援乏力、事故灾难扩大等情况时,工贸行业指挥部应迅速响应并扩大应急,请求启动长汀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应当扩大应急。
4.6 信息发布
新闻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后要全面掌握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性质、责任人等信息,上报县人民政府,向全社会发布简讯,公布已经掌握的初步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和政府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引导公众提高防灾抗灾意识,警示公众做好各种避险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由工贸行业指挥部宣传报道组发布。
4.7 应急结束
4.7.1 应急结束的条件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全面结束,危险危害因素已经消除,相关临时应急机构和临时应急设施应当撤销。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Ⅳ级事故应急结束。
4.7.2 应急结束的现场处理
1、应急救援结束后,救援队伍和各相关应急小组在撤离事故现场前,应当认真做好现场清理,消除潜在的危险和隐患。危险区域应当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或派人员值守。
2、医疗救护组会同抢险救援组负责做好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和现场洗消工作,清除危害物体和污染物质,全面清理,恢复常态。
3、后勤保障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事发地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进行分析处理,以确定污染区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应对措施。
4、指挥部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处置工作情况,必要时上报龙岩市人民政府。
5、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救援中存在的不足等问题,负责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五章 后期(善后)处置
由工贸行业指挥部协助长汀县人民政府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1、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企业应当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指令,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深刻汲取教训,争取早日通过整顿验收,恢复生产。深入开展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活动,全力保障群众的根本利益,恢复他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切实做好安全生产。
2、事故对群众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困难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决安置。
3、对事故中的亡故人员,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抚恤、理赔、补助或补偿,特别要做好其家人的心理安抚工作;对伤者要积极送医救治,挽救他们的生命、恢复他们的健康、解决他们的困难。有关部门应当协调、指导企业做好这些工作。
4、认真做好事故应急救援中紧急调集、租赁大型工程设备、征集的物产物资等赔偿和劳务补偿工作。
5、发挥好保险理赔作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生产安全事故损失保险理赔机制,努力提高事故灾难损失赔偿比重。
6、因事故灾难导致群众房屋财产严重受损致使其生活困难时,有关部门应协调、指导企业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帮助群众度过难关。
7、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开展调查。Ⅲ级及以上事故调查工作由上级政府组织开展,我县积极配合。
8、责令事故企业深刻反省,监督企业开好全员警示教育大会,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教育企业所有管理人员和群众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强化整改措施落实,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六章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消防救援大队、县卫生健康局、县汀州医院等是全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
6.2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全县各医疗机构和应急医疗队伍是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治的基本力量。
6.3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能够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和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措施,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4 物资保障
各生产经营单位已初步建立了应急设施设备储备库,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储备、更换、保养等情况。当发生一般事故,企业应急物资不能满足需求时,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或调配事发乡镇(园区)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可调配的物资。
6.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在各企业范围内公布工贸行业指挥部成员和各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确保联络畅通。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保证24h有人值守。
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建立、更新工贸行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各企业以及消防救援队伍等通信联络信息库。
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安全生产值班值守,保障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不断规范事故信息收集和报送程序,发生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按相关要求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6.6 资金保障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无力承担的,县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专项救灾资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多种渠道协调解决。
第七章 监督管理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通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实战,针对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应当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以确保本预案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具体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
7.2 宣传教育培训
县委宣传部和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需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安全培训,增强企业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努力提高应急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
7.3 应急演练
长汀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督促各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以提高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7.4 奖励与责任
对在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上报长汀县人民政府,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长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7.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 年。
长汀县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长汀县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及时科学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大局稳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龙岩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龙岩市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汀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长汀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1.4 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 号令)的规定,本预案适用于应对长汀县辖区内烟花爆竹行业发生的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指挥部及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长汀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指导下,长汀县成立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烟花爆竹行业指挥部)。
烟花爆竹行业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军事科、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省汀州医院等职能部门(单位)组成,必要时可将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纳入烟花爆竹行业指挥部。
主要职责: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积极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负责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应急小组开展应急处置、调集应急资源,调动专业救援队伍和专兼职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必要时对事故区域实行戒严;协调指导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和后期处置工作,做好应急救援分析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严厉查处并追究事故责任;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请求解决应急处置困难和问题,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烟花爆竹行业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业务股长担任副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烟花爆竹行业指挥部在应急期间的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贯彻落实烟花爆竹行业指挥部的工作部署;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各应急小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遣应急救援力量和各类应急物资,积极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及时向烟花爆竹行业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风险,按指令协调各方力量予以解决;帮助指导各应急小组解决实际问题,排除各种困难,顺利开展应急工作;及时向烟花爆竹行业指挥部和各应急小组通报有关事故处置和资源配置情况;按指令要求及时协调发布有关事故灾难和应急处置等新闻报道;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成烟花爆竹行业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视情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由县烟花爆竹行业指挥部指挥长视情指派相关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长,属地乡镇(园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
现场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属地乡镇(园区)政府负责人负责。
2.4 现场应急救援小组
烟花爆竹行业指挥部下设8 个应急小组:
一、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事发乡镇(园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以及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负责组织搜救伤亡人员,紧急撤离、转移现场人员;清点人数,排查搜救失踪失联人员;制定现场安保措施和防止事故扩大措施,确保救援安全;抢险救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烟花爆竹行业指挥部请求解决;实行科学施救、适时调整、增派救援力量。必要时调集各类救援设备设施(如挖掘机、装载机等),县人武部军事科组织民兵分队协助现场救援,进一步增强救援力量,缩短救援周期,尽快达到救援目的。
二、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县汀州医院及事故发生地乡镇(园区)卫生院等相关医疗机构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组派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和药品,奔赴事故现场附近安全地点,设立临时抢救室,对受伤、中毒人员开展救治和事故区域卫生防疫、现场洗消等医疗救助工作。
三、后勤保障组
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及事发地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处置工作中各种抢险所需车辆和大型工程设备、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及材料、通风设施、灭火设施以及各类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集供应;保障事故现场指挥系统及内外部电力、通讯畅通;负责事故环境监测,确定污染区域范围,提出对策措施。
四、治安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军事科、事发地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调集警力和民兵应急分队,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或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维护事故现场危险区域和附近交通秩序等;加强对事故处置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防止重大责任人员逃逸)的控制。
五、生态治理组
由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负责人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和事发地乡镇(园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空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以及引发的其他生态污染事故(如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危险物品和剧毒物品泄露等)的应急处置。
六、善后处理组
由县总工会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事发地乡镇(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单位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和生活救助,遇难者后事及家属安抚赔偿、伤病者医疗救治和困难补助,因事故导致的各类设施设备(房屋、财产等)损坏的修缮和更新等。
七、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及有关媒体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提出事故灾难及应急处置的信息报道意见,按烟花爆竹行业指挥部要求在全社会或一定范围内进行新闻发布;审查新闻稿件,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收集、跟踪舆情并组织舆论引导。
八、应急专家组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救援需求,在特殊情况下,可在全县范围内调集专家和专业人才,必要时向市级有关部门协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主要职责:负责对复杂型事故现场基本状况进行判别,分析现场复杂的地理环境和风险因素,提出应对的技术措施,指导应急救援。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预警预防
3.1 事故报告
3.1.1 报告时限
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h 内报告事发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解后,2h 内上报长汀县人民政府,特别紧急时可以口头方式报告,后呈文书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时,可先做简要报告,后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者谎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1.2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涉险人员)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1.3 事故上报要求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时,应当及时补报。
3.2 预警
3.2.1 重大隐患预警信息报告
长汀县内各烟花爆竹企业应定期进行隐患排查,防范安全风险。烟花爆竹企业可能出现的重大隐患和安全风险如下:
1、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2、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3、烟花爆竹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4、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5、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6、烟花爆竹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7、擅自改变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8、烟花批发仓库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9、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10、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
11、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
12、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13、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不进行年度演练。未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或设置不全的,安全设施有明显缺陷或未投用的。
14、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烟花爆竹储存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5、地震、雷电、强降雨、冰雪、洪水等自然灾害危及烟花爆竹经营,可能引发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16、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17、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18、存在其他重大隐患和险情,且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3.2.2 预警处置
应急管理局接到重大隐患险情或事故征兆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执法力量前往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严厉查处,以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要时,可按照《龙岩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龙政办〔2016〕75 号)的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3.2.3 预警级别判定
根据预测分析,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警级别判定。主要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危害范围和可能的被困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一般可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Ⅱ级及以上级别由省和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处置,Ⅲ级由龙岩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Ⅳ级由长汀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3.2.4 预警内容
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预案、各种应急资源准备、应急救援机构及人员联系方式(电话)等内容。
3.2.5 预警信息处理
1、烟花爆竹行业指挥部(应急管理局)接到预警信息,要采取相关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防止险情扩大和事故发生。
2、及时对事故险情进行跟踪询查,如发现险情扩大时,应当酌情提升预警级别。
3、预警情况严重,烟花爆竹行业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进入紧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预案准备和物资准备,随时准备应急响应。
4、把握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预警情况。3.2.6 预警解除
事实证明不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已经解除的,按照规定应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准备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事故预防
1、企业层面:烟花爆竹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烟花爆竹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原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规定,逐项逐条对照本企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有效防范遏制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努力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
2、政府层面:依法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烟花爆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企业管理漏洞和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排除重大安全风险,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督促烟花爆竹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及处置权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 号令)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一、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请求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处置。
二、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请求福建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三、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龙岩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四、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长汀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同时规定,上述内容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必须首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采取以下必要措施:
1、立即组织救援力量赶赴事发现场,了解核实事发原因、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涉险(被困)人员情况等,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县人民政府。
2、事故发生后,要求企业首先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在初步摸清现场基本情况的前提下,迅速制定有效的针对性措施,组织企业专(兼)职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救援活动,力争将事故灾难控制在初始阶段或消灭在萌芽状态。
3、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烟花爆竹行业指挥部详细报告初始现场救援情况和事态发展趋势。
4、经过企业努力,事故应急抢险结束,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前往现场了解事故原因、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应急救援等基本情况,并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后期处置工作。
5、经过企业努力,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救援乏力,指挥部办公室应派人员赶赴事故企业,掌握抢险救援基本情况,提出应急要求,指导、帮助解决现场抢险中的困难和问题,请求烟花爆竹行业指挥部启动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救援。
6、组织涉险和受灾人员尽快撤离并妥善安置。
7、迅速消除事故灾难的危害影响。必要时划定危害区域,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治安。
8、采取的其他措施。
4.3 响应程序
一、企业事故发生后,通过各种预警信息渠道向指挥部办公室报警,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必须立即核实情况,并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二、立即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信息。
三、在核实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后,立即召开由各应急小组和有关单位参加的紧急会议。
1、通告事故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涉险人员、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现场情况等)。
2、听取县人民政府和县烟花爆竹行业指挥部有关领导的指示和批示精神。
3、初步判定事故级别和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做好各类应急物资的调遣准备。
4、充分听取应急专家的指导意见,特别是针对抢险救援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困难,提出应对意见和措施。
5、各应急小组按照职责分工抓紧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6、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并提出应急救援要求和现场处置意见。
四、按照烟花爆竹行业指挥部的指令和要求,烟花爆竹行业指挥部赶赴事故企业(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听取企业事故情况汇报,了解企业先期处置情况,经现场勘察并初步掌握基本情况,提出现场处置措施。
五、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一)烟花爆竹行业指挥部现场指挥
1、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听取企业合理的救援意见和应对措施。
2、向相关应急小组下达救援指令,安排应急任务。要求企业有关人员全部到位,全力配合各应急小组。
3、责令企业全力提供各类应急物资和材料,确保应急供应顺利进行。
4、企业应急物资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调用周边企业的应急物资,统一调拨各类应急物资,解决实际问题。
5、所调物资仍然不能达到应急需求时,调用长汀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物资或通过物资信息平台或物资协约单位,运用市场调节供给机制确保应急物资调供。
6、现场急需的大型工程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辆等),采用临时补偿征用和租赁的方式解决。
7、调用以上救援力量和物资后依旧救援乏力,无力解决时,要及时启动长汀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增援。
8、根据事故现场救援情况,进一步确定事故级别。如果达到Ⅲ级以上级别,应在抢险救援和控制事态的基础上,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请求启动省级预案,并由上级指挥机构指挥应急处置,我县全力配合。
(二)应急救援
1、听取企业救援队伍和人员的现场情况介绍,充分了解事故之前、事故发生过程和事故初期救援情况,掌握基本的救援要领,制定有针对性的现场处置措施。
2、调动最得力的专业救援队伍会同企业救援力量实施现场救援,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及早搜救伤亡人员,抢救生命。
3、紧急撤离、疏散现场人员,并妥善安置。针对受灾范围大或受灾人员多的情况,应适当调集救援力量,疏通救灾避险通道,帮助受灾人员尽快疏散转移至安全地带。
4、调集医疗队伍至现场附近安全地点,设立临时抢救室,对搜救出的危重病人进行止血、输氧、心肺复苏等紧急救治,伤者病情好转时应尽快运往医院救治,把救人生命作为头等大事。
六、通过现场应急处置,确保事态可控
1、应保证后勤各项保障不受任何影响,特别是救灾物资,必须按要求就近组织运往事故现场。重要生活用品必须尽快送到受灾严重的群众手中,以保障他们的正常生活。
2、应保证公路运输畅通,不发生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阻滞问题。
3、出现事态发展失控问题,必须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应急增援,力保应急处置始终处于掌控之中。
4、事态扩大且事故级别提升,则应及时报告龙岩市人民政府请求响应升级并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七、现场救援和应急处置完成后,响应程序结束,进入应急恢复阶段。
4.4 应急处置
一、应急处置要求
1、现场救援必须在烟花爆竹行业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根据应急需要,事故企业相关人员可以参与各应急小组的工作,以顺利开展应急服务、工况咨询和物资调配等。各应急小组必须明确现场处置工作要点和具体处置方案,实行统一部署、统一调遣、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2、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先期进入灾害现场的救援队伍,应当认真勘查现场物理破坏程度或自然破坏现象,尽快判明事故灾害起因和影响范围,伤亡人数或涉嫌人数,特别要摸清现场复杂情况,并立即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
4、现场指挥人员应当根据救援人员的意见和现场状况进行判别,采取专门措施搜救;如现场状况极其复杂,暂无法开展救援时,应当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启动专家组进行现场分析研判,制定特殊措施,组织开展科学施救,防止出现盲目施救而引发次生事故。
5、现场救援的首要任务是救人。一是将未受伤或轻伤的人员尽快转移至安全地点;二是全力搜救伤亡人员,将伤亡人员安全送达指定的安全区域;三是清点涉险人数和名单,做到一个不漏。排查搜救失踪失联人员,逐个搜寻、确认下落。
6、现场救护伤者不可盲动,要按照正确的救护方式运送伤者,防止救护不当而造成伤害。
7、救援队伍进入危险区域搜救时,必须佩戴个体专用安保设备,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边勘查、边作业、边搜救,必须确保救援安全,防止出现次生灾害。
8、现场救援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现场技术处置措施,要尽力控制事态发展和伤亡人员增加,开展全过程安全施救。要及时同现场指挥部取得联系,汇报现场救援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请求协调尽快解决,以推动现场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9、保持应急抢险道路畅通,必要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开辟抢险绿色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等通行无阻。
10、对需要隔离的现场和区域实施隔离,防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
11、采取针对性措施,避免险情扩大和蔓延,防止险情波及周边场所和人员、设施、设备、建构筑物等。
12、对应急救援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亟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应当听取有关技术专家的指导意见,为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13、必须保证事故现场救援的水利、电力和通信畅通。
二、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的处置措施
1、被救人员衣服着火时,可就地翻滚,用水或毯子、被褥等物覆盖措施灭火。人员烧伤部位的衣、裤、袜应剪开脱去,不可硬性撕拉,烧伤部位用消毒纱布或干净棉布覆盖。
2、对烧伤面积较大的伤员要注意呼吸、心跳的变化,必要时进行心脏复苏。
3、对有骨折出血的伤员,应作相应的包扎,固定处理,搬运伤员时,以不压迫伤面和不引起呼吸困难为原则。
4、发现呼吸、心跳停止时,应立即用心肺复苏法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措施,正确进行就地抢救。
4.5 扩大应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扩大应急。
1、烟花爆竹行业指挥部发现无力救援或救援乏力、事故灾难扩大等情况时,烟花爆竹行业指挥部应迅速响应并扩大应急,请求启动长汀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应当扩大应急。
4.6 信息发布
新闻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后要全面掌握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性质、责任人等信息,上报县人民政府,向全社会发布简讯,公布已经掌握的初步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和政府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引导公众提高防灾抗灾意识,警示公众做好各种避险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由烟花爆竹行业指挥部宣传报道组发布。
4.7 应急结束
4.7.1 应急结束的条件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全面结束,危险危害因素已经消除,相关临时应急机构和临时应急设施应当撤销。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Ⅳ级事故应急结束。
4.7.2 应急结束的现场处理
1、应急救援结束后,救援队伍和各相关应急小组在撤离事故现场前,应当认真做好现场清理,消除潜在的危险和隐患。危险区域应当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或派人员值守。
2、医疗救护组会同抢险救援组负责做好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和现场洗消工作,清除危害物体和污染物质,全面清理,恢复常态。
3、后勤保障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事发地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进行分析处理,以确定污染区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应对措施。
4、指挥部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处置工作情况,必要时上报龙岩市人民政府。
5、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救援中存在的不足等问题,负责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五章 后期(善后)处置
由烟花爆竹行业指挥部协助长汀县人民政府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1、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企业应当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指令,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深刻汲取教训,争取早日通过整顿验收,恢复生产。深入开展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活动,全力保障群众的根本利益,恢复他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切实做好安全生产。
2、事故对群众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困难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决安置。
3、对事故中的亡故人员,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抚恤、理赔、补助或补偿,特别要做好其家人的心理安抚工作;对伤者要积极送医救治,挽救他们的生命、恢复他们的健康、解决他们的困难。有关部门应当协调、指导企业做好这些工作。
4、认真做好事故应急救援中紧急调集、租赁大型工程设备、征集的物产物资等赔偿和劳务补偿工作。
5、发挥好保险理赔作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生产安全事故损失保险理赔机制,努力提高事故灾难损失赔偿比重。
6、因事故灾难导致群众房屋财产严重受损致使其生活困难时,有关部门应协调、指导企业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帮助群众度过难关。
7、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开展调查。Ⅲ级及以上事故调查工作由上级政府组织开展,我县积极配合。
8、责令事故企业深刻反省,监督企业开好全员警示教育大会,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教育企业所有管理人员和群众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强化整改措施落实,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六章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消防救援大队、县卫生健康局、县汀州医院等是全县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
6.2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全县各医疗机构和应急医疗队伍是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治的基本力量。
6.3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能够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和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措施,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4 物资保障
各生产经营单位已初步建立了应急设施设备储备库,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储备、更换、保养等情况。当发生较大事故,企业应急物资不能满足需求时,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或调配事发乡镇(园区)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可调配的物资。
6.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在各企业范围内公布烟花爆竹行业指挥部成员和各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确保联络畅通。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保证24h 有人值守。
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建立、更新烟花爆竹行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各企业以及消防救援队伍等通信联络信息库。
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安全生产值班值守,保障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不断规范事故信息收集和报送程序,发生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按相关要求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6.6 资金保障
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无力承担的,县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专项救灾资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多种渠道协调解决。
第七章 监督管理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通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实战,针对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应当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以确保本预案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具体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7.2 宣传教育培训
长汀县应急管理局需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安全培训,增强企业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努力提高应急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
7.3 应急演练
长汀县应急管理局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督促各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以提高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7.4 奖励与责任
对在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上报长汀县人民政府,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长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7.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 年。长汀县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长汀县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及时科学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大局稳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龙岩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龙岩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汀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长汀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1.4 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 号令)的规定,本预案适用于应对长汀县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行业发生的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指挥部及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长汀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指导下,长汀县成立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行业指挥部)。
危险化学品行业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军事科、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省汀州医院等职能部门(单位)组成,必要时可将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纳入危险化学品行业指挥部。
主要职责: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积极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负责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应急小组开展应急处置、调集应急资源,调动专业救援队伍和专兼职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必要时对事故区域实行戒严;协调指导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和后期处置工作,做好应急救援分析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严厉查处并追究事故责任;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请求解决应急处置困难和问题,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危险化学品行业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业务股长担任副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行业指挥部在应急期间的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行业指挥部的工作部署;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各应急小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遣应急救援力量和各类应急物资,积极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及时向危险化学品行业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风险,按指令协调各方力量予以解决;帮助指导各应急小组解决实际问题,排除各种困难,顺利开展应急工作;及时向危险化学品行业指挥部和各应急小组通报有关事故处置和资源配置情况;按指令要求及时协调发布有关事故灾难和应急处置等新闻报道;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成危险化学品行业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视情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由县危险化学品行业指挥部指挥长视情指派相关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长,属地乡镇(园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
现场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属地乡镇(园区)政府负责人负责。
2.4 现场应急救援小组
危险化学品行业指挥部下设8 个应急小组:
一、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事发乡镇(园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以及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负责组织搜救伤亡人员,紧急撤离、转移现场人员;清点人数,排查搜救失踪失联人员;制定现场安保措施和防止事故扩大措施,确保救援安全;抢险救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危险化学品行业指挥部请求解决;实行科学施救、适时调整、增派救援力量。必要时调集各类救援设备设施(如挖掘机、装载机等),县人武部军事科组织民兵分队协助现场救援,进一步增强救援力量,缩短救援周期,尽快达到救援目的。
二、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县汀州医院及事故发生地乡镇(园区)卫生院等相关医疗机构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组派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和药品,奔赴事故现场附近安全地点,设立临时抢救室,对受伤、中毒人员开展救治和事故区域卫生防疫、现场洗消等医疗救助工作。
三、后勤保障组
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及事发地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处置工作中各种抢险所需车辆和大型工程设备、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及材料、通风设施、灭火设施以及各类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集供应;保障事故现场指挥系统及内外部电力、通讯畅通;负责事故环境监测,确定污染区域范围,提出对策措施。
四、治安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军事科、事发地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调集警力和民兵应急分队,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或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维护事故现场危险区域和附近交通秩序等;加强对事故处置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防止重大责任人员逃逸)的控制。
五、生态治理组
由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负责人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和事发地乡镇(园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空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以及引发的其他生态污染事故(如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危险物品和剧毒物品泄露等)的应急处置。
六、善后处理组
由县总工会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事发地乡镇(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单位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和生活救助,遇难者后事及家属安抚赔偿、伤病者医疗救治和困难补助,因事故导致的各类设施设备(房屋、财产等)损坏的修缮和更新等。
七、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及有关媒体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提出事故灾难及应急处置的信息报道意见,按危险化学品行业指挥部要求在全社会或一定范围内进行新闻发布;审查新闻稿件,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收集、跟踪舆情并组织舆论引导。
八、应急专家组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救援需求,在特殊情况下,可在全县范围内调集专家和专业人才,必要时向市级有关部门协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主要职责:负责对复杂型事故现场基本状况进行判别,分析现场复杂的地理环境和风险因素,提出应对的技术措施,指导应急救援。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预警预防
3.1 事故报告
3.1.1 报告时限
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h 内报告事发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解后,2h 内上报长汀县人民政府,特别紧急时可以口头方式报告,后呈文书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时,可先做简要报告,后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者谎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1.2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涉险人员)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3.1.3 事故上报要求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时,应当及时补报。
3.2 预警
3.2.1 重大隐患预警信息报告
长汀县内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定期进行隐患排查,防范安全风险。危险化学品企业可能出现的重大隐患和安全风险如下:
1、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2、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3、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4、配电室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5、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6、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7、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不进行年度演练。未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或设置不全的,安全设施有明显缺陷或未投用的。
8、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危险化学品储存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9、地震、雷电、强降雨、冰雪、洪水等自然灾害危及危险化学品经营,可能引发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10、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1、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1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13、存在其他重大隐患和险情,且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3.2.2 预警处置
应急管理局接到重大隐患险情或事故征兆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执法力量前往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严厉查处,以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要时,可按照《龙岩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龙政办〔2016〕75 号)的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3.2.3 预警级别判定
根据预测分析,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警级别判定。主要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危害范围和可能的被困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一般可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Ⅱ级及以上级别由省和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处置,Ⅲ级由龙岩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Ⅳ级由长汀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3.2.4 预警内容
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预案、各种应急资源准备、应急救援机构及人员联系方式(电话)等内容。
3.2.5 预警信息处理
1、危险化学品行业指挥部(应急管理局)接到预警信息,要采取相关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防止险情扩大和事故发生。
2、及时对事故险情进行跟踪询查,如发现险情扩大时,应当酌情提升预警级别。
3、预警情况严重,危险化学品行业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进入紧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预案准备和物资准备,随时准备应急响应。
4、把握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预警情况。
3.2.6 预警解除
事实证明不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已经解除的,按照规定应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准备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事故预防
1、企业层面: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原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规定,逐项逐条对照本企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有效防范遏制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努力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
2、政府层面: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企业管理漏洞和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排除重大安全风险,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及处置权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 号令)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一、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请求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处置。
二、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请求福建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三、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龙岩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四、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长汀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同时规定,上述内容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必须首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采取以下必要措施:
1、立即组织救援力量赶赴事发现场,了解核实事发原因、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涉险(被困)人员情况等,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县人民政府。
2、事故发生后,要求企业首先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在初步摸清现场基本情况的前提下,迅速制定有效的针对性措施,组织企业专(兼)职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救援活动,力争将事故灾难控制在初始阶段或消灭在萌芽状态。
3、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危险化学品行业指挥部详细报告初始现场救援情况和事态发展趋势。
4、经过企业努力,事故应急抢险结束,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前往现场了解事故原因、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应急救援等基本情况,并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后期处置工作。
5、经过企业努力,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救援乏力,指挥部办公室应派人员赶赴事故企业,掌握抢险救援基本情况,提出应急要求,指导、帮助解决现场抢险中的困难和问题,请求危险化学品行业指挥部启动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救援。
6、组织涉险和受灾人员尽快撤离并妥善安置。
7、迅速消除事故灾难的危害影响。必要时划定危害区域,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治安。
8、采取的其他措施。
4.3 响应程序
一、企业事故发生后,通过各种预警信息渠道向指挥部办公室报警,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必须立即核实情况,并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二、立即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信息。
三、在核实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后,立即召开由各应急小组和有关单位参加的紧急会议。
1、通告事故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涉险人员、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现场情况等)。
2、听取县人民政府和县危险化学品行业指挥部有关领导的指示和批示精神。
3、初步判定事故级别和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做好各类应急物资的调遣准备。
4、充分听取应急专家的指导意见,特别是针对抢险救援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困难,提出应对意见和措施。
5、各应急小组按照职责分工抓紧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6、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并提出应急救援要求和现场处置意见。
四、按照危险化学品行业指挥部的指令和要求,危险化学品行业指挥部赶赴事故企业(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听取企业事故情况汇报,了解企业先期处置情况,经现场勘察并初步掌握基本情况,提出现场处置措施。
五、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一)危险化学品行业指挥部现场指挥
1、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听取企业合理的救援意见和应对措施。
2、向相关应急小组下达救援指令,安排应急任务。要求企业有关人员全部到位,全力配合各应急小组。
3、责令企业全力提供各类应急物资和材料,确保应急供应顺利进行。
4、企业应急物资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调用周边企业的应急物资,统一调拨各类应急物资,解决实际问题。
5、所调物资仍然不能达到应急需求时,调用长汀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物资或通过物资信息平台或物资协约单位,运用市场调节供给机制确保应急物资调供。
6、现场急需的大型工程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辆等),采用临时补偿征用和租赁的方式解决。
7、调用以上救援力量和物资后依旧救援乏力,无力解决时,要及时启动长汀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增援。
8、根据事故现场救援情况,进一步确定事故级别。如果达到Ⅲ级以上级别,应在抢险救援和控制事态的基础上,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请求启动省级预案,并由上级指挥机构指挥应急处置,我县全力配合。
(二)应急救援
1、听取企业救援队伍和人员的现场情况介绍,充分了解事故之前、事故发生过程和事故初期救援情况,掌握基本的救援要领,制定有针对性的现场处置措施。
2、调动最得力的专业救援队伍会同企业救援力量实施现场救援,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及早搜救伤亡人员,抢救生命。
3、紧急撤离、疏散现场人员,并妥善安置。针对受灾范围大或受灾人员多的情况,应适当调集救援力量,疏通救灾避险通道,帮助受灾人员尽快疏散转移至安全地带。
4、调集医疗队伍至现场附近安全地点,设立临时抢救室,对搜救出的危重病人进行止血、输氧、心肺复苏等紧急救治,伤者病情好转时应尽快运往医院救治,把救人生命作为头等大事。
六、通过现场应急处置,确保事态可控
1、应保证后勤各项保障不受任何影响,特别是救灾物资,必须按要求就近组织运往事故现场。重要生活用品必须尽快送到受灾严重的群众手中,以保障他们的正常生活。
2、应保证公路运输畅通,不发生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阻滞问题。
3、出现事态发展失控问题,必须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应急增援,力保应急处置始终处于掌控之中。
4、事态扩大且事故级别提升,则应及时报告龙岩市人民政府请求响应升级并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七、现场救援和应急处置完成后,响应程序结束,进入应急恢复阶段。
4.4 应急处置
一、应急处置要求
1、现场救援必须在危险化学品行业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根据应急需要,事故企业相关人员可以参与各应急小组的工作,以顺利开展应急服务、工况咨询和物资调配等。各应急小组必须明确现场处置工作要点和具体处置方案,实行统一部署、统一调遣、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2、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先期进入灾害现场的救援队伍,应当认真勘查现场物理破坏程度或自然破坏现象,尽快判明事故灾害起因和影响范围,伤亡人数或涉嫌人数,特别要摸清现场复杂情况,并立即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
4、现场指挥人员应当根据救援人员的意见和现场状况进行判别,采取专门措施搜救;如现场状况极其复杂,暂无法开展救援时,应当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启动专家组进行现场分析研判,制定特殊措施,组织开展科学施救,防止出现盲目施救而引发次生事故。
5、现场救援的首要任务是救人。一是将未受伤或轻伤的人员尽快转移至安全地点;二是全力搜救伤亡人员,将伤亡人员安全送达指定的安全区域;三是清点涉险人数和名单,做到一个不漏。排查搜救失踪失联人员,逐个搜寻、确认下落。
6、现场救护伤者不可盲动,要按照正确的救护方式运送伤者,防止救护不当而造成伤害。
7、救援队伍进入危险区域搜救时,必须佩戴个体专用安保设备,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边勘查、边作业、边搜救,必须确保救援安全,防止出现次生灾害。
8、现场救援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现场技术处置措施,要尽力控制事态发展和伤亡人员增加,开展全过程安全施救。要及时同现场指挥部取得联系,汇报现场救援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请求协调尽快解决,以推动现场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9、保持应急抢险道路畅通,必要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开辟抢险绿色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等通行无阻。
10、对需要隔离的现场和区域实施隔离,防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
11、采取针对性措施,避免险情扩大和蔓延,防止险情波及周边场所和人员、设施、设备、建构筑物等。
12、对应急救援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亟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应当听取有关技术专家的指导意见,为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13、必须保证事故现场救援的水利、电力和通信畅通。
二、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的处置措施
1、被救人员衣服着火时,可就地翻滚,用水或毯子、被褥等物覆盖措施灭火。人员烧伤部位的衣、裤、袜应剪开脱去,不可硬性撕拉,烧伤部位用消毒纱布或干净棉布覆盖。
2、对烧伤面积较大的伤员要注意呼吸、心跳的变化,必要时进行心脏复苏。
3、对有骨折出血的伤员,应作相应的包扎,固定处理,搬运伤员时,以不压迫伤面和不引起呼吸困难为原则。
4、发现呼吸、心跳停止时,应立即用心肺复苏法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措施,正确进行就地抢救。
4.5 扩大应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扩大应急。
1、危险化学品行业指挥部发现无力救援或救援乏力、事故灾难扩大等情况时,危险化学品行业指挥部应迅速响应并扩大应急,请求启动长汀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应当扩大应急。
4.6 信息发布
新闻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后要全面掌握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性质、责任人等信息,上报县人民政府,向全社会发布简讯,公布已经掌握的初步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和政府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引导公众提高防灾抗灾意识,警示公众做好各种避险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由危险化学品行业指挥部宣传报道组发布。
4.7 应急结束
4.7.1 应急结束的条件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全面结束,危险危害因素已经消除,相关临时应急机构和临时应急设施应当撤销。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Ⅳ级事故应急结束。
4.7.2 应急结束的现场处理
1、应急救援结束后,救援队伍和各相关应急小组在撤离事故现场前,应当认真做好现场清理,消除潜在的危险和隐患。危险区域应当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或派人员值守。
2、医疗救护组会同抢险救援组负责做好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和现场洗消工作,清除危害物体和污染物质,全面清理,恢复常态。
3、后勤保障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事发地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进行分析处理,以确定污染区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应对措施。
4、指挥部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处置工作情况,必要时上报龙岩市人民政府。
5、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救援中存在的不足等问题,负责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五章 后期(善后)处置
由危险化学品行业指挥部协助长汀县人民政府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1、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企业应当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指令,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深刻汲取教训,争取早日通过整顿验收,恢复生产。深入开展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活动,全力保障群众的根本利益,恢复他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切实做好安全生产。
2、事故对群众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困难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决安置。
3、对事故中的亡故人员,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抚恤、理赔、补助或补偿,特别要做好其家人的心理安抚工作;对伤者要积极送医救治,挽救他们的生命、恢复他们的健康、解决他们的困难。有关部门应当协调、指导企业做好这些工作。
4、认真做好事故应急救援中紧急调集、租赁大型工程设备、征集的物产物资等赔偿和劳务补偿工作。
5、发挥好保险理赔作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生产安全事故损失保险理赔机制,努力提高事故灾难损失赔偿比重。
6、因事故灾难导致群众房屋财产严重受损致使其生活困难时,有关部门应协调、指导企业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帮助群众度过难关。
7、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开展调查。Ⅲ级及以上事故调查工作由上级政府组织开展,我县积极配合。
8、责令事故企业深刻反省,监督企业开好全员警示教育大会,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教育企业所有管理人员和群众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强化整改措施落实,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六章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消防救援大队、县卫生健康局、县汀州医院等是全县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
6.2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全县各医疗机构和应急医疗队伍是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治的基本力量。
6.3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能够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和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措施,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4 物资保障
各生产经营单位已初步建立了应急设施设备储备库,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储备、更换、保养等情况。当发生较大事故,企业应急物资不能满足需求时,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或调配事发乡镇(园区)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可调配的物资。
6.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在各企业范围内公布危险化学品行业指挥部成员和各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并确保联络畅通。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保证24h 有人值守。
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建立、更新危险化学品行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园区)政府、各企业以及消防救援队伍等通信联络信息库。
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安全生产值班值守,保障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不断规范事故信息收集和报送程序,发生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按相关要求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6.6 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无力承担的,县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专项救灾资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多种渠道协调解决。
第七章 监督管理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通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实战,针对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应当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以确保本预案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具体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7.2 宣传教育培训
长汀县应急管理局需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安全培训,增强企业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努力提高应急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
7.3 应急演练
长汀县应急管理局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督促各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以提高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7.4 奖励与责任
对在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上报长汀县人民政府,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长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7.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 年。
长汀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龙岩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长汀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县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由县政府处置其他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长汀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是长汀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中的综合性预案。
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乡镇(园区)的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预案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等组成。
1.5 工作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1.6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7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
经事故风险评估分析,全县潜在的生产安全事故,行业领域类别有:(1)生产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2)生产性火灾事故(3)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4)民爆物品生产安全事故(5)矿山安全事故(6)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7)内河交通安全事故(8)交通建设施工安全事故(9)房屋建筑安全事故(10)市政设施安全事故(11)旅游安全事故(12)水利工程、河道采砂安全事故(13)电力安全事故(14)渔业安全事故(15)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安全事故(16)农业机械安全事故(17)城镇燃气事故(18)工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19)演出和展会安全事故(20)长输油气管道安全事故等。
长汀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要潜在的事故类别有: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锅炉爆炸、容器爆炸、瓦斯爆炸、火药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如踩踏事故等)。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长汀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长汀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府安委会)、长汀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安办)、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组和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
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大队综合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民兵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者队伍。
2.1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1 县政府安委会:
(1)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必要时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1.2 县政府安办
(1)承担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救援处置、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开展应急会商,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
(3)组织开展全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预案演练;
(4)指导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及鼓励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建设;
(5)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1.3 负有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职责的县有关单位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单位)是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有服务保障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承担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技术、队伍、资金和服务保障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现场记者服务管理。
(2)县委网信办:负责协调事故舆论引导、舆情监测以及网上信息内容的应急管控等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群众受灾,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救助工作。
(4)消防救援大队: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组织指导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5)县人武部军事科: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武警长汀中队:根据事故现场指挥部要求,参加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7)县工信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5 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的电力设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事故抢险与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保障;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
(8)县卫健局: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保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医疗工作,并为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9)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不含生产经营)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外围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做好人员疏散。
(10)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11)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校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12)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救济机构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符合救助条件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
(13)县财政局:按规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1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无证盗采矿产资源及地质灾害事故应急处置。
(15)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污染、核与辐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事故处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监测和处置。
(16)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17)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中心城市市政、园林行业内及物业服务区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做好灾后市区环境卫生清理。
(18)县交通运输局、龙岩市长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协调道路、水上交通运输事故应急处置;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19)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机、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20)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营林采伐和竹木加工企业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21)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项目、水库、5 万千瓦以下水电站大坝、河道采砂等事故应急处置工,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水上旅游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22)县商务局:负责配合协调商贸流通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供应。
(23)县国资办:负责配合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出资县属国有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24)县文旅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文体活动事故、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以及旅游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
(25)县气象局: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6)县电信、移动、联通、广电公司: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通信服务保障。
3 事故预防预警分级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
(1)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统筹安排应对事故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全县安全水平。
(2)县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园区)应当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认真分析安全风险大的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
(3)各乡镇(园区)要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村、居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4)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事故风险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2 监测
(1)县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园区)要建立事故监测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对重大事故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2)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消防火灾、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等的日常安全监管。
(3)县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园区)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与发布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Ⅲ级以上预警,由市级以上政府发布;Ⅳ级预警,由长汀县政府发布。
3.3.2 预警行动
各部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县直相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政府安办和相关部门。县政府安办和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特别严重情况下建议县政府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3.4 信息报告
3.4.1 报告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如实报告乡镇(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接报后,第一时间派员赶赴现场核实,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如接报一般或可能造成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要边核实边报告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所属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局,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
中央企业、省属及市属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其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县政府安办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领导汇报。县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如需启动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并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同时报县纪委监委。
3.4.2 报告要求
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事故单位的县直行业主管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政府安办、县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如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或有关部门应及时上报省市有关部门。
如果需要县外力量的援助,县政府安委会和有关部门负责联系。如发生较大、县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县政府安办和县直相关部门要及时会商再上报市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
接报一般及以上级别或可能引发网络舆情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时,县政府安办、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1)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县、乡(镇)两级应急救援机构在国家或省级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下进行协同处置。
(2)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事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县、乡(镇)两级应急救援机构在省级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下进行协同处置。
(3)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事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乡(镇)两级应急救援机构在市级应急救援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下进行协同处置。
(4)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乡(镇)应急救援机构在县级应急救援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下进行协同处置。
(5)调整响应级别。一旦生产安全事故扩展,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难以控制时,应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同时,上级政府认为需要提升响应级别的,本级应急救援机构均要及时接受上一级应急救援机构指挥调度。生产安全事故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应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4.2 响应行动
4.2.1 事发企业响应
事发企业(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4.2.2 事发地政府响应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及时向县政府(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县政府安委会(安办)、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6)启用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2.3 县有关部门(单位)响应
当启动Ⅳ级及以上响应时,县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县政府安委会(安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4 县政府安办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政府安办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向县政府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决策建议及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保持与事发地乡镇(园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按照县政府安委会要求下达以下指令,为事故发生地的乡镇(园区)和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调度、救援协调,组织或协助事故调查;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救援队伍负责救援处置;县公安局负责交通管制、安全维稳;县卫健局负责医疗救治;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信息发布;县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监控。
(4)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必要时通过县政府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次生事故的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
(6)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通知县有关单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
(7)指导受威胁的周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8)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4.2.5 县政府安委会响应
当启动Ⅳ级及以上响应时,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由分管应急管理或相关业务的县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行动。
(1)立即做好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2)到达事发地查看事故现场,听取事发地乡镇(园区)、现场指挥部汇报相关救援情况,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3)进一步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事故发生,并作出批示指示。
(4)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县公安局、驻地部队、县内外专业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参与救援。
(5)根据事态发展的趋势,研判是否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和范围。
(6)慰问部分伤员和受害家属代表,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7)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4.3 协调处置
进入IV 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各乡镇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县政府(县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安办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县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协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政府安委会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现场情况,设立 8 个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作调整),各组组长由指挥部指定,组织协调当地救援力量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事态超出本县处置能力的及时向市政府安办请求周边县(区、市)支援。对继续救援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后,指挥部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应急局等部门和事故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事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指挥部的事务工作,收集汇总救援情况并协调各工作组的救援行动,传达指挥部的指示、决定。
(2)宣传舆情组。由县宣传部、网信、公安、新闻媒体等部门和事故所在地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指导协调对外发布事故和救援等相关情况,排查、监控和正面引导网络舆情,服务和管理现场采访的记者,组织媒体宣传事故施救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
(3)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保护现场,维护施救现场秩序,实施交通管制,依法防止和控制有关事故责任人逃逸和进行资产转移。
(4)抢险施救组。由消防综合救援、森林消防、民兵应急分队等相关专业救援队伍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事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事故单位、有关专家、有关专业抢险施救队伍负责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制定并落实施救措施,组织排除险情,抢救遇险人员和物资,阻止事故扩大,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5)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部门和事故所在地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者实施救治,全力挽救生命。
(6)后勤保障组。由县政府办、交通局、工信局、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事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等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供应事故抢险施救所需器材、设备,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救援和生活保障。
(7)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县应急局、公安局、总工会以专家组等有关人员组成,并及时邀请县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主要任务是: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协助上级进行事故调查。
(8)善后处理组。由县民政局、人社局、应急局、事故所在乡(镇)政府及事故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及时、妥善处理死亡人员的遗体、遗物,接待安抚伤亡人员亲属,协调筹措伤亡人员的赔偿金和医疗费用,以及疏散人员的安置。
按照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上一级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的,下一级政府现场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 安全防护
1.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2.群众安全防护。现场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企业应当与乡镇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落实周边群众安全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县公安、卫健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协助乡镇政府落实转移、治安管理、紧急医疗救护等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助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相关卫生处置工作,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医疗卫生救助情况。并根据事故类型,组织疾病控制中心,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疾病控制工作。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乡镇(园区)应根据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及县政府安委会组织动员全县相关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根据需要,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相关社会力量必须服从事故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4.7 现场监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市安委、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4.8 信息发布
由县委宣传部在上级宣传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4.9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专家组讨论研究,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乡镇(园区)负责组织,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分级开展事故调查,其中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事故影响超出本级别范围或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提级调查。
5.3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 总结和评估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安委会。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及救援装备保障
6.1.1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训练和管理,提升应急救援技能和水平。各级、各行业(领域)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
加强引导、强化服务,积极支持和规范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6.1.2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与熟练使用。
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建立应急救援装备清单。
6.2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协调解决。县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县财政局制定的有关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3 物资保障
县有关单位和部门、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频率和特点,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部门应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化技术,为应急处置方法创新提供支撑,降低人力、物力成本,逐步优化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流程,提升应急处置效率。
(2)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3)县工信科技局及各电信运营商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任务;县、乡(镇)两级救援队伍要不断提升救援装备智能化、救援技术信息化水平。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后,公安、交通等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的救治能力。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本企业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7 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乡镇(园区)负责做好受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障被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用水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6.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乡镇(园区)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并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
6.9 气象服务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根据预防和应对事故救援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各类媒体应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应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有关部门(单位)应组织本行业领域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政府应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列入干部培训的课程。
7.2 预案演练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各乡镇(园区)应当至少每2 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7.3 预案管理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各乡镇(园区),应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当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部门职责、安全生产风险、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以及在演练或救援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按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7.4.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中,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对其处以行政处罚;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或定期组织演练,,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未经授权,擅自向媒体提供涉及事故成因、责任等相关敏感信息的;
(8)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 附则
8.1 衔接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各乡镇(园区)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 年。
长汀县地震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坚持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做好长汀县地震灾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密切衔接“防”与“救”的工作责任链条,全面提升快速反应和突发地震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龙岩市地震应急预案》《长汀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和县域外发生对我县造成较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一般地震灾害,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在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下,市人民政府组织先期应对和依据省人民政府决策全程组织应对。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或地震灾害超出县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根据地震灾情和应急需求,请求省、市人民政府给予协调和支持。
县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立即启动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在县政府领导下,县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领导,必要时为县长和县委书记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局长,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同志。
指挥部成员: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工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县信访局、县纪委监委、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红十字会、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龙岩市长汀医疗保障局、长汀县武警中队、人民银行长汀县支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县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可对县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2)向省、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
(4)紧急情况下,可按规定越级上报。
(5)组织有关乡镇、县直部门和单位查清受灾情况,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
(6)派出现场指挥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各类抢险队及工作组。
(7)协调消防、武警、民兵和社会各类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灾。
(8)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9)部署县直部门和有关乡镇对灾区进行紧急救助。
(10)部署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11)根据震情和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12)发布抗震救灾相关指令,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13)完成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1.1 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
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督促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县指挥部的决定。
(2)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3)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对策建议。
(4)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
(5)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6)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指挥部的其他任务。
2.1.2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履行以下职责:
(1) 县委宣传部: 负责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统一安排新闻媒体采访,做好舆情收集分析和舆论引导管控。
(2) 县发展和改革局: 由事发地提出因灾损毁基础设施修复工程及其所需资金的意见和建议;县发改局负责申报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重大救灾和应急处置项目资金,并监督实施。
(3) 县应急管理局: 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统筹组织应对我县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按程序提请、衔接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情核查及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管理、分配中央、省、市级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参与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
(4) 长汀县武警中队: 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 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人员搜救、应急排险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人员搜救、协助公安部门灾后重点目标、重要场所的警戒、巡逻等任务和救援工作。
(7) 县教育局: 负责指导灾区学校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组织力量配合救援队伍在学校开展救援,视情组织转移和安置灾区师生,指导灾区学校恢复教学秩序,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校舍进行安全鉴定、加固,组织做好校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8) 县工信科技局: 负责组织实施重大防灾减灾救灾科研项目;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工业、通信等行业受灾情况;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负责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通信运营商和相关部门及时开展通信应急保障与通讯设施抢修工作。
(9) 县公安局: 负责协助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动员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统筹协调有关路段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保证应急救援人员、车辆、机械等优先通行;组织警力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担负灾后重点目标、重要场所的警戒、巡逻任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控与处置工作。
(10) 县民政局: 负责组织安排灾区民政福利机构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指导协调慈善组织做好事故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管理及发放工作;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1) 县财政局: 负责县级地震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做好地震灾害防治与救灾应急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做好中央、省、市级下拨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12) 县人社局: 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伤认定、受灾群众就业等工作。
(13)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组织次生地质灾害排查,指导开展灾区及周边地区次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加强监测预警预报,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协助灾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14) 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 负责组织对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分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15)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负责组织评估灾区建筑物损坏程度,指导灾区开展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隐患监测、处置;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组织指导灾区供水、供气设施的保护和抢修、应急保供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16)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机场等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指导抢修因灾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通道畅通;牵头建立紧急运输保障体系,组织运力并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抗震救灾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17) 县水利局: 负责组织灾后水情、汛情监测,及时处置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负责组织指导灾后水利工程隐患排查和因灾损毁的水利抢修,配合做好灾区供水等公共设施的保护和抢修工作;做好灾区救灾及安置人员的紧急用水工作;承担因灾引起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
(18)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区集体宅基地房屋应急检查;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19) 县林业局: 负责协助林区受灾情况进行核实;配合指导拟定生态恢复方案。
(20) 县商务局: 抢险救灾期间做好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市场供应;组织跨地区的应急主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参与抢险救灾驻榕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对商贸企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商贸企业进行生产自救。
(21) 县文体旅游局: 负责组织指导旅游景区做好各项地震灾害防治措施;组织指导受地震威胁区域旅游景区游客疏散转移和隐患排查;指导旅游景区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地震灾害风险提示和应急知识教育。
(22) 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医疗场所人员疏散转移;统筹协调灾区医疗救治工作,及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受灾地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23) 县气象局: 负责灾后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等信息。
(24)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做好灾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从严加强灾区市场交易价格监督管理。
(25) 县审计局: 负责对各级、各部门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6) 县红十字会: 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依规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捐赠款物,参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受灾转移安置点现场救护。
(27) 县司法局: 负责协调机关公务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做好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有关应急工作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28) 龙岩市长汀医疗保障局: 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医疗救助等制度政策。
(29) 县城管局: 负责协调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事发地管辖范围内相关市政路灯设施的地下管线资料,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和抢险救援工作。
(30) 县纪委监委: 负责应急工作中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31) 县信访局: 负责牵头处理地震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人民银行长汀县支行: 负责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应急资金流转与使用。
(33) 县供电公司: 负责组织指导抢修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承担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34)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负责组织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为应急抢险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35)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 依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及工作实际设立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贯彻落实上级指示要求,灾后及时成立本级地震现场指挥小组开展先期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制定、实施辖区地震应急预案;负责本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加强地震抢险救灾专业救援队伍和基层救援队伍建设。
2.1.3 专项工作组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以下相应工作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卫生与医疗防疫组、基础设施安置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社会治安组、接受援助及外事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第一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必要时县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2。
2.2 县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小组
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的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小组,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小组指挥长一般由县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和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同志担任。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小组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地震应急行动方案;
(2)现场指挥协调地震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
(3)了解和掌握灾区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逐级向县、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
(4)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审查工作。
现场指挥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副指挥长进行调整,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物资供应、地震监测与风险评估、损失调查、灾民安置、通信保障、社会治安、医疗防疫、宣传报道等方面工作。
当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后,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3 乡镇(工业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地震现场指挥小组
乡镇(工业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依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及工作实际设立,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要求,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辖区抗震救灾工作,及时成立本级地震现场指挥小组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当县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后,乡镇(工业园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县政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政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根据地震灾害程度,本县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级别。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福建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我县辖区发生7.0 级以上地震,县城区发生6.0 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50 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县或临近县(区)发生6.0 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 人以上、50 人以下,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县或临近县(区)发生5.0 级以上、6.0 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 人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我县或临近县(区)发生4.0 级以上、5.0 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表1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表
3.2 分级应急响应
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四个分级,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地震灾害发生后,先以地震震级为初判指标即时启动对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待灾情数据汇总核实后再及时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3.2.1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在上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乡镇(工业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领导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3.2.2 Ⅳ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长汀县武警中队和非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视情对灾区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3.2.3 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宣布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与预报
4.1 监测报告
县应急管理局地震办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县各类地震观测数据,立即与龙岩市地震监测中心站取得联系,开展震情会商、地震异常情况核实、震情跟踪和分析研判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和龙岩市地震局。
4.2 震情速报
我县行政区域发生有感地震或其它区域发生地震使我县行政区域内有感时,县应急局立即与龙岩市地震监测中心站取得联系并核实,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和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县政府,同时通报有关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及发布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受灾人口、人员伤亡、转移安置、重要基础设施损毁、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情况。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局会同龙岩市地震监测中心站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进行速报。县政府及指挥部在1 小时内向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社情。一般以上地震发生后,县应急局、县民政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将核实的初步灾情立即报县政府和县指挥部,并及时续报;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迅速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县政府和县指挥部。
县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负责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
4.4 预警、发布
4.4.1 地震预报等级划分及发布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报分为长期预报、中期预报、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长期预报为蓝色,预报期一般为10 年内或稍长时间;中期预报为黄色,预报期一般为1 年或稍长时间;短期预报为橙色,预报期一般为3 个月内;临震预报为红色,预报期一般为10 日内。
一般来说,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福建省内的地震长期预报、中期预报、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政府发布。
发布临震预报后,人防部门应当根据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临震警报和解除警报的信息,广播、电视、互联网、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予以配合。
4.4.2 预警行动
(1)临震预报发布后,县应急局会同龙岩市地震监测中心站等加强对地震短期预报区域的震情跟踪,综合分析后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上级部门。县政府依据职能分工,做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准备,根据震情发展、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预报区域内群众避震疏散,督促相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可能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2)中、短期预报发布后,县应急局会同龙岩市地震监测中心站等要加强震情跟踪监视,综合分析提出中、短期地震意见报告上级部门。县政府依据职能分工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有重点地落实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准备措施;开展地震应急和科普知识宣传,组织避震疏散演练,并及时平息地震谣传事件。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基层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汇总后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告县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交通、铁路、电力、通信、水利、教育、卫生、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将收集灾情状况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损毁情况、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5.2 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受灾乡镇(工业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相关单位部门根据震情信息即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按各自职能范围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受灾乡镇政府和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动基层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组织当地抗震救灾队伍开展救援行动,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如受灾地区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人员要及时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县防震减灾中心要加强灾区监测,派出工作小组赶赴现场开展余震监测、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判定意见。
5.3 启动应急响应
5.3.1 II 级或Ⅲ级响应
(1)执行响应
重大或较大地震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按照统一部署,县委、县政府对应执行II 级或Ⅲ级响应,主要领导及时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处置或带领地震现场指挥小组赶赴地震现场指挥,同时组织政府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在省、市政府成立地震现场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其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指挥与部署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主要是:
①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开展情况。按照市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②命令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时、持续上报灾情信息,尽快自查抢险救灾需求,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③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在应急局或其他临时地点开展抗震救灾紧急会议,成立相应工作组,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救援力量,优先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等紧急工作,及时开展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防范、基础设施抢通抢修等工作,加强受灾地区治安管理,视情况对进出灾区要道实施交通管制。
④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一个或多个现场指挥小组,做好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结束后,及时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地震现场指挥小组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时公布救灾进展。
⑥在紧急状况下,立即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等,并对特定区域实行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进行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耗和损毁给予合理补偿。
5.3.3 Ⅳ级响应
(1)执行响应
县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灾情统计上报、医疗救治、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开展的应急措施建议;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视情对受灾县进行支援,派出工作队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2)指挥与部署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成立并派出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2)派遣县消防救援大队、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长汀县武警中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
3)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交通、水利、市政、通信、广播电视、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5)指挥灾区乡镇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展救援行动,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
6)指挥灾区乡镇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8)组织非灾区乡镇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乡镇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9)统一发布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10)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境外人员。
11)向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需要请求支援;认真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工作。
12)其他重要事项。
(3)应急处置
县指挥部各工作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本组高效有序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指挥部。
1)灾情收集与分析研判。县应急局收集汇总灾区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灾情信息,与龙岩市地震监测中心站取得联系,实时跟踪灾区地震活动,开展流动监测和加密监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和地震宏观微观异常现象,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县工信科技局等综合运用电力负荷、移动基站退服、通信信号热力图等手段进行辅助判断;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汇总灾区交通干线设施受损情况;县住建局等对灾区受灾情况进行快速评估。
2)人员排查搜救。由县应急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等指导灾区政府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自救互救;县人武部、县公安局、武警长汀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组织公安、武警、消防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调配机械设备、破拆顶撑工具、生命探测仪等专业救援装备,赶赴灾区开展入户排查和人员搜救工作。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及时向县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3)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县卫健委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县工信科技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水源进行监督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
4)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县商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居住等问题。在受灾乡镇、村(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县工信科技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企业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5)抢修基础设施。县住建局、县工信科技局等有关部门等及时组织各行业抢险保供队伍,指导相关企业抢修供电、通信、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启动应急通信、电力等专项保障预案;组织调集应急通信车、供电车、供水车等,搭建应急通信网络,提供应急供电、供水等要素保障,优先确保重要部门、应急指挥、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和群众安置需要;尽快恢复灾区各类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应急交通运输。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及时对灾区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清除路障、优先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开辟绿色应急通道,维护交通秩序,保障灾区运输线路通畅;组织抢险抢修队伍赶赴灾区,紧急调拨、租赁、征用各类运输工具;综合调配运力,确保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医疗人员、受灾群众、危重伤员和救灾物资及时进出灾区。
7)防御次生灾害。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县应急局、县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住建局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损毁的建筑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构)筑物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8)维护社会治安。县公安局、长汀县武警中队等部门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优先保障抗震救灾车辆通行。
9)开展社会动员。县红十字会、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及时开通应急志愿者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县应急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视情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10)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县应急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县应急局与龙岩市地震监测中心站取得联系,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并会同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具体工作。
11)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县委宣传部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及时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序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以及后续新闻报道工作。密切关注网上网下舆论动态,做好地震事件有关的舆情引导和监管工作。
12)生产生活恢复。县发改局、县工信科技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商务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汀支行等指导灾区重建工作,组织灾区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帮助灾区恢复正常市场供应,组织灾区群众复工、学生复课;组织、指导灾区政府按相关规定实施救灾救助。
5.4 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在地震灾害发生后,30 分钟内发布震情,4 小时内发布初步灾情、震情趋势判断意见以及抗震救灾情况,适时开展后续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5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应认真总结地震应对工作,向县指挥部提交地震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县指挥部汇总后上报县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救援队伍保障
县应急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委、县交通局等部门加强地震救援等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建设,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发挥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各类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志愿者队伍等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见表2。
表2 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县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3 基础设施保障
工信局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广电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电视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电力局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交通局建立健全铁路、公路、水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学校、医院、养老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4 指挥平台保障
县应急局综合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做到与县政府及其部门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时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县政府在抗震救灾中信息(含音视频)畅通、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5 避难场所保障
县应急局建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协调机制,由地震避难场所所有权人或管理权人负责平时应急设施的维护保养,保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平时功能运转与应急期的正常使用。全县避难场所见附件1“长汀县应急避难场所信息统计表”。
6.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旅体、工信科技、应急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地震等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县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县应急局要制订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7 恢复重建
7.1 调查评估
应急、住建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形成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
7.2 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做出安排。
(1)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住建局、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一般地震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在省、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7.3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省、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并视情请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支持。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临震应急
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 个月内可能发生5.0 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若我县在预报区内,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及时了解并上报相关情况,向本级党委及政府、上级部门提出临震应急响应对策建议。
由县抗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联系相关部门确保应急物资、人员、装备到位;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自查,落实应急准备工作,采取措施保护各类生命线工程,预防地震次生灾害发生;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检查、落实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确定疏散通道,动员、疏散民众,组织社会志愿者队伍做好参加抗震救灾的准备;加强震情值班,与龙岩市地震监测中心站取得联系,实时获取震情监测和短临预报跟踪工作;组织有针对性的防震避险、自救互救宣传和逃生演练。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按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临震应急结束。
8.2 有感地震应急
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使公众强烈有感,震级小于4.0 级的地震,或邻近县(市)发生破坏性地震、台湾海峡发生6.5 级以上地震,波及本县,使公众强烈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明显财产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有感地震的应对工作,由地震发生地县政府负责。4.0 级以下有感地震发生后,县政府要立即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迅速收集并向上级报告震情、社情,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宣传地震知识,做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的准备,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
当强有感地震对我县造成的影响已经基本消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县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8.3 邻县地震应急
邻县地震应急是指在周边城市发生,并造成我区人员伤亡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当邻县地震发生时,县抗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视其对影响程度,按照地震灾害响应机制相应级别实施应急;受波及的乡镇政府及抗震减灾指挥部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受灾地区的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当相邻地区发生地震事件但基本不影响本县,县政府视情况组织对外地抗震救灾工作的支援,县应急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或相关技术人员,准备对灾区进行支援。
8.4 县外特大、重大地震应急
县外特大、重大地震是指我省其他地区或省外发生特大、重大地震,造成重大损失,且未对我区造成直接影响的地震。
县外发生特大、重大地震时,县地震办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我省其他地区或省外特大、重大地震事件的震情和灾情情况;依据上级人民政府的指令,组织实施对省内其他县(市)地震灾区的紧急支援;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对外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8.5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地震谣传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言、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
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指导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县应急局地震办迅速报告省、市地震局,配合省、市地震局对地震趋势作出分析判断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依法查处造谣者并公布真相,县地震办会同县委宣传部协助相关地区做好社会维稳工作,迅速平息地震谣言造成的影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抗震救灾重要情况或者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制定、解释,由县政府批准发布,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各成员单位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地震灾害应急预案,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备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 年。
附件
长汀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龙岩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台风、暴雨、干旱、冰雹、低温冰冻、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靠科学;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信息共享,快速应对的工作原则。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县减灾委员会及职责
长汀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是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其中水旱灾害由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地震灾害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火灾灾害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工业区)的联系协调与指导,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防灾减灾等工作(其中水旱灾害配合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开展,地震灾害配合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森林火灾灾害配合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开展),并完成县减灾委赋予的其它任务。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实行成员、联络员制度。县减灾委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长和县委书记;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应急管局局长担任。
县减灾委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及抗灾救灾工作;
(2)向省、市减灾委和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并向社会发布灾情;
(3)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4)确定、调整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
(5)派工作组赶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6)部署转移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协调当地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
(7)部署组织开展灾后倒房恢复重建和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
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省、市减灾委和县委、县政府指令;
(2)负责县减灾委日常工作,承担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3)承担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听取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汇报,落实灾区救助措施;
(5)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
(6)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7)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助对策;
(8)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9)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减灾委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灾区抢险组、预警响应与灾情评估、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交通运输、灾民安置、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工程抢修、社会治安、社会援助、宣传报道、灾后重建等13 个工作组。详见附件2《长汀县自然灾害救助机构指挥体系框架图》。
各工作组在县减灾委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的组成单位、牵头部门和工作职责,详见附件3《长汀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机构及职能一览表》。
2.2 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1) 县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 县红十字会: 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赠款物,参与救灾备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3) 县人武部: 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必要时应县减灾委请求,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 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组织指挥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灭火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5) 长汀县武警中队: 负责组织部队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
(6) 县发改局: 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负责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市级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支持,协调推动有关项目建设;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食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7) 县工信科技局: 负责组织实施重大防灾减灾救灾科研项目;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工业、通信等行业受灾情况;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负责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通信运营商和相关部门及时开展通信应急保障与通讯设施抢修工作。
(8) 县教育局: 负责将防灾减灾知识纳入全县国民教育计划;负责统计报告全县教育部门受灾情况;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及相关修建工作;负责学校、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9) 县公安局: 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维护治安秩序,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趁灾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重点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网上舆情管控,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10) 县应急局: 承担县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牵头组织县内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救灾捐赠等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省、市下拨县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11) 县民政局: 负责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因自然灾害造成困难的家庭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重大灾害因灾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工作;负责统计上报全县社会福利机构受灾情况,负责灾后社会福利机构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12) 县财政局: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13) 县人社局: 负责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受灾群众就业等工作。
(14)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灾情等相关信息;协助地方政府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 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16) 县住建局(人防办): 负责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重点开展对道路、水、电、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及指挥中心、医院、重大危险源、大型疏散场所等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负责会同县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做好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以及市政等基础设施损失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17)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修复中断的道路,保障交通畅通;负责管辖区域的内河交通安全,指导协调水上搜救工作;负责及时统计报告全县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18) 县水利局: 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及时统计上报全县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19)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掌握农业受灾面积及损失情况,帮助、指导受灾群众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做好灾区农资和种苗供应、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农业气象灾害和动物疫病的预报和防治工作;负责全县农业、畜牧业、渔业、农田基础设施等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
(20) 县林业局: 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验和预测预报;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预防;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巡查,做好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协助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
(21) 县商务局: 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销售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跨地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
(22) 县卫健局: 负责组织开展因灾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因灾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流行;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3) 县文体旅游局: 负责监管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协助发布景区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的专业指导;协助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督促指导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保障灾区广播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损毁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等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
(24)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价格稳定;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对本县企业生产的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受灾地区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等工矿商贸受灾企业损失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25) 县审计局: 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26) 县司法局: 负责协调机关公务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做好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有关应急工作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27) 龙岩市长汀医疗保障局: 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医疗救助等制度政策。
(28)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负责组织开展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恢复工作;负责统计上报各自企业基础设施受灾情况。
(29) 县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30) 县各保险公司: 根据各承保的项目做好灾区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31) 县供电公司: 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负责统计上报全县电力设施受灾情况。
(32)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负责做好本地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33) 县城管局: 负责协调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事发地管辖范围内相关市政路灯设施的地下管线资料,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和抢险救援工作。
(34) 县政府办: 负责传达和落实县政府领导指示,协助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协助处理需由县政府处理的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35) 县纪委监委: 负责应急工作中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36) 县信访局: 负责牵头处理自然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7) 人民银行长汀县支行: 负责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应急资金流转与使用。
减灾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测、控制,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2.3 基层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办)政府设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等相关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自然灾害的灾情信息接收、报送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3 灾害预警响应
县自然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农业农村局的重大动物和植物疫情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险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局的水文预警信息等,县地震办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等,要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县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及相关设施,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政府、县减灾委负责人、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根据预警预报和灾害评估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和落实应急措施。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灾情信息管理
各乡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各涉灾部门是统计、汇总和报告自然灾害信息的责任主体,应建立专(兼)职灾害信息员制度,明确灾害信息报送责任人,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并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反应和处置工作。
4.1 灾情统计上报
4.1.1 按照国家应急管理部和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县应急管理局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人员失踪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各乡镇(工业区)、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根据上述统计调查制度和相关文件要求向县应急管理局报送灾情信息。
4.1.2 灾情信息初报
对于未达到启动响应条件的灾情,灾害发生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在灾后2 小时内将收集的灾害信息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收集的灾害信息在灾后24 小时内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对于启动响应的灾情,灾害发生地村(居)民委员会在灾害发生1 小时内将收集的灾害信息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收集的灾害信息在灾后2 小时内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对于造成10 人以上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可越级上报。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县相关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当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在2 个小时内向县政府和龙岩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人员死亡或其它严重损失的较大以上灾害,应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报告方式可通过报灾系统或电话、传真、微信、短信等上报。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30 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应在接到指令后1 小时内完成。
4.1.3 灾情信息续报
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三级执行24 小时零报告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每日7 时30 分前将截止前一天24 时的灾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每日8 时将截止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每日9 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 时的灾情向龙岩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重特大灾情应及时报告。
4.1.4 灾情信息核报
灾情稳定后,村、乡镇、县应急管理局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村(居)民委员会应在灾害结束1 日内将灾害情况核报表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灾情核报表后24 小时内上报至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情稳定后5 日内将核定的灾情及救援工作数据向龙岩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向县相关部门通报。
4.1.5 对于干旱灾害,村、乡镇应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会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龙岩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 日续报一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送旱情统计信息,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 灾情会商核定
4.2.1 部门会商核定。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或者县应急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 灾情评估。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林业、农业农村、水利、地震办、气象等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2.3 建立台账。县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严重损坏农房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4.3 灾情信息发布
4.3.1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3.2 重大灾情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县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发布,单灾种灾情可由各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预案规定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县减灾委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灾情稳定前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灾情稳定后的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发布。
4.3.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灾区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和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4.4.4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
关于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将有关情况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受灾乡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应依法做好自然灾害的先期处置工作。
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包括:启动现场处置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封闭现场、疏导交通、疏散群众、救治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发展、上报信息等。自然灾害发生后,如现场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2 Ⅰ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全县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0 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 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 间或550 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25%以上。
(2)一个乡镇(办)范围内因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5 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 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 间或180 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辖区内农业人口25%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5.2.3 响应工作
(1)县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龙岩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县政府主要领导率减灾委主任和有关局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县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 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9 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 小时内报送县委、县政府和龙岩市市应急管理局。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县应急管理局12 小时内向县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县政府;协调交通运输、物流企业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发布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指示。
(5)根据受灾区域和实际受灾转移安置人数就近决定启用县级、乡镇级和村级避灾点,以临时安置受灾群众;疫情期间,县卫健局应当及时安排防疫部门、卫生院按要求指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同时做好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相关部门、乡镇(工业区)、村居要积极做好对接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全县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5 人以上、10 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 人以上、5000 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 间或350 户以上、1500 间或55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2)一个乡镇(办)范围内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 人以上、5 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 间或100 户以上、500 间或18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辖区内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5.3.3 响应工作
县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龙岩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县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 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9 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 小时内报送县委、县政府和龙岩市应急管理局。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县应急管理局24 小时内向县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区政府;协调交通运输、物流企业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指示。
(5)根据受灾区域和实际受灾转移安置人数就近决定启用县级、乡镇级和村级避灾点,以临时安置受灾群众;疫情期间,县卫健局应当及时安排防疫部门、卫生院按要求指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同时做好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相关部门、乡镇(工业区)、村居要积极做好对接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4 Ⅲ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全县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 人以上、5 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 人以上、3000 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 间或170 户以上、1000 间或35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2)一个乡镇(办)范围内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2 人以上、3 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50 人以上、500 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 间或70 户以上、300 间或100 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辖区内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3)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5.4.3 响应工作
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向县委、县政府和龙岩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县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县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 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9 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 小时内报送县委、县政府和龙岩市应急管理局。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县应急管理局36 小时内向县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区政府;协调交通运输、物流企业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区域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指示。
(5)根据受灾区域和实际受灾转移安置人数就近决定启用县级、乡镇级和村级避灾点,以临时安置受灾群众;疫情期间,县卫健局应当及时安排防疫部门、卫生院按要求指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同时做好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相关部门、乡镇(工业区)、村居要积极做好对接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5 Ⅳ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1)全县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 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 间或100 户以上、500 间或17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2)一个乡镇(办)范围内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2 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 人以上、250 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 间或35 户以上、200 间或70 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辖区内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3)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5.5.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提出进入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并向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报告。
5.5.3 响应工作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向县委、县政府和龙岩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率有关局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 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9 时前向区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县应急管理局48 小时内向县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区政府;协调交通运输、物流企业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指示。
(5)根据受灾区域和实际受灾转移安置人数就近决定启用县级、乡镇级和村级避灾点,以临时安置受灾群众;疫情期间,县卫健局应当及时安排防疫部门、卫生院按要求指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同时做好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相关部门、乡镇(工业区)、村居要积极做好对接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6 启动条件调整
5.6.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2 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6.3 凡未达到5.2-5.6 节规定启动条件标准的一般或局部自然灾害,以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为主抓好救灾工作,并根据受灾情况必要时提请县政府批准予以一定的资金补助。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减灾委或其办公室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受灾地人民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时间一般为三个月,视情可延长至6 个月。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上级和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指导灾区乡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中下旬开始,村(居)委会、社区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帐》,于9 月30 日前上报乡镇,乡镇在接到村(居)委会、社区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 月10日前将本地区《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帐》上报到县应急管理部门。
6.2.2 县应急管理局每年9 月下旬会同乡镇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赴重灾地方对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核实情况,10 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帐,制定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10 月下旬,以县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名义向省、市政府或省、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报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的请示。
6.2.3 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上级和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地方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县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农村危房改造、扶贫搬迁、避险搬迁、以工代赈、对口援建、帮工帮料、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乡镇(办)政府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需重建台账,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因灾倒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政府审核,并对审报上报的名单进行公示后,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复核和审批。
6.3.2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各乡镇政府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 保险机构及时对参加政策性农房保险(或达到巨灾保险条件)的倒塌民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6.3.4 以县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名义向省、市政府或省、市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报送因灾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
6.3.5 根据各乡镇政府的资金申请以及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上级和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各地因灾倒房恢复重建。
6.3.6 县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集中统建项目的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7 县减灾委办公室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3.8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乡镇政府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县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乡镇政府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3.9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和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方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2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人民政府预备费要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
7.1.4 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当规范救灾资金的管理发放。除应急救助补助、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可采取现金救助外,其他救灾资金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救灾物资储备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7.2.3 县级救灾储备物资,除省市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根据指令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应急管理局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规组织实施。采购储备的救灾物资所需经费从县级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县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组织协调运力,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运输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在紧急情况下,民众的公权力大于私权利。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县内通信运营企业应及时保障灾害公用通信网络畅通。在公用通信网络不能覆盖的地方,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7.3.2 加强县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在充分利用公用网络资源的基础上,逐步建设并管理覆盖县、乡镇、村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按照县政府应急平台总体框架,建立完善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中心,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县、乡镇两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方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部门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要对医疗、电力、通信、机械施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气象、测绘、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5.4 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完善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制定救灾物资社会动员预案,对救灾必需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生产厂商、仓储运销单位的合作购销协议,确保一旦发生灾害,各类救灾物资不间断供给,形成产、供、运的快速补充体系。
7.6.2 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建立救灾捐赠表彰制度,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3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基于卫星定位、遥感测绘、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测绘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研究、建立应急信息发布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立体覆盖。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 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乡镇园区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集中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方面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科普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水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气象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应急预案专题培训,提高全体公民和救灾人员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 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3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一至两次乡镇(办)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各乡镇每年至少组织三次村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救灾应急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8.4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案,锻炼队伍,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1.1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冰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9.1.2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9.1.3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9.1.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各乡镇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 年。
附件1 长汀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机构指挥体系框架图
附件2 长汀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构及职能一览表
附件3 长汀县自然灾害分级响应一览表
附件4 长汀县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流程图
附件5 长汀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申请给付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