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农规〔2024〕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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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动

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农规〔2024〕2 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高新区农林水局、财政局:

为切实加强市级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福州市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4 年6 月4 日

福州市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动植物疫病监管、监测、防疫体系建设、无害化处理、强制免疫疫苗、设施设备建设、疫病净化、应急物资采购、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兽医从业人员培训、兽医技术研究及其他涉及动植物疫病防控事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

(三)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四)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五)指导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审核、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二)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

(三)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由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的职责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制定实施办法,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合理有效使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 项目单位(个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分为动物疫病防控、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与防控补助等,具体支持范围:

(一)动物疫病防控补助。主要用于动物疫病防控和监管、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防疫体系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强制免疫疫苗(包括先打后补)、防疫设施建设、动物疫控机构设施设备建设、疫病净化、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急物资采购、村级防疫员补助、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兽医从业人员培训、兽医技术研究及其它涉及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

1.动物疫病防控和监管。主要用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扑灭等防控和监管经费;还包括应急演练、物资采购、兽医从业人员培训、法律政策宣传等与防控和监管相关工作费用。

2.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方面,主要用于

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所需的试剂、耗材、人员防护、采样、动物应急补助等费用。

3.防疫体系建设主要用于动物防控体系设备、场所等建设。

4.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方面主要用于对养殖、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养殖环节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包括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病死猪收集处理)后,按每头80 元的标准对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补助。列入享受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的永泰县、闽清县,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 元,其余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 比例承担;其他县(市)区省级以上财政承担50 元,其余由市、县财政按3:7 比例承担。

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800 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为80 元/头。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 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30%,市与县(市)区级财政分担比例标准为:列入享受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的永泰县、闽清县,市级与县级财政按照1:1 比例承担;市级与其他县(市)区级财政按照3:7 的比例承担。

5.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面主要用于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市级配套(包括先打后补市级配套)。

6.动物疫控机构设施建设方面主要用于实验室改扩建、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及更新换代等。

7.动物疫病净化。主要用于建设生产、隔离、淘汰、免疫、采样、监测、预防、控制、消毒等动物疫病净化相关的设施,及配备相关的仪器设备;消毒剂和检测试剂等净化相关消耗性材料的购置,及动物疫病采样、检测、监测、诊断、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技术咨询等净化相关支出;引种、淘汰、扑杀等净化相关费用支出。

8.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方面主要用于动物检疫申报点新建、改扩建、运行维护,购置更新设施设备及所需的物资,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包括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牲畜定点屠宰场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人员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等。

9.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支出,主要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补助等。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标准按照省、市动物防疫补助政策执行,享受市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的闽清、永泰县及五城区,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其余县(市)区自行承担。

10.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支出,主要用于购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动物防疫人员培训工作。包括免疫注射、挂标、填制记录、废弃疫苗瓶等废弃物收集处理、免疫抗体监测采样、流行病学调查监测采样、强制免疫效果评估、动物防疫人员及官方兽医培训等。

11.应急物资储备支出,主要用于兽用消毒剂、消毒器械、消毒设备、动物扑杀、个人防护用品等动物应急物资采购、储备、运输等。

12.动物疫病防控的技术研究等其它重点工作。

(二)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与防控补助。主要用于建立健全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与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农药零增长减量化相关的绿色防控、统防统治、高效低毒农药和新型植保药械替换等示范推广,开展重大病虫害防控、植物检疫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按照《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明细表》(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市政府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为对县(市)区转移支付部分和留市部分。

(一)对县(市)区转移支付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年度动植物疫病防控的工作重点,采用因素分配法和项目分配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因素分配法是指按设定的因素和权重确定分配资金的方案。项目分配法是指通过确定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法。

(二)留市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任务要求拟定细化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按市级资金审批流程报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采取因素分配法的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和下达:

(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年度动植物疫病防控工作重点工作任务等因素,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报市财政局按市级资金审批流程报批后,会同市财政局切块下达,明确完成时限。(二)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资金管理、安排和使用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第十三条 采取项目分配法的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和下达:

(一)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及工作重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财政部门报送市农业农村局。项目所在地无农业农村部门的,申报单位可直接向市 农 业 农 村 局 提 出 申 请 。(三)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等工作,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财政局按市级资金审批流程报批后,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

(四)各县(市)区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当根据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时限等内容。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和验收等程序,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资金、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不得以中介机构名义代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资金项目,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在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运转申报材料,不得将财政补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财政补助额度挂钩。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在确保完成市里下达的任务清单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第十八条 坚持同一个项目奖补“就高不重复”,不得多头申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拨付。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接待、娱乐、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县(市)区负责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下一年度的2 个月内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形成绩效评价报告送市财政局。未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县(市)区将不安排或少安排以后年度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视情节减拨、停拨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需要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项目所在地无农业农村部门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留市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验收。验收材料由验收组织部门存档,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项目单位将资金归还或收回财政,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 月31 日。在此期间如遇上级相关重大政策或法律法规调整变化,本办法也作相应修改。凡以前制定的管理办法与本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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