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泽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的通知(光政规〔2024〕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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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政规〔2024〕8 号

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光泽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 的通知

杭川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光泽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光泽县人民政府

2024 年6 月3 日

光泽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应人口老龄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南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使用范围的住宅及光泽县城区2010 年以前建成投入使用、结构体系安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五年内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不含地下室,下同)未改变性质的非单一产权住宅(不含私人自建房)。2010 年以后建成的住宅可参考此细则实施,具体补助由县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遵循“政策引导、业主主体、社区牵头、全程代办”的原则,由杭川镇把增设电梯作为既有住宅设施设备改造提升内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范畴。在社区牵头下,由 建设者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代办 增设电梯设计、征求意见、申报、建设管理、验收等全过程工作。

第四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组织分工负责,“一站式”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踏勘和审批服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土地、规划管理审批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筑土建部分施工监管,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工程施工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备安装、运行、监督建设、检验检测等统筹协调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市政道路、管网、城市绿地等设施占用的统筹协调工作,对违法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拟增设电梯楼栋的救援条件进行现场评估,并对增设电梯工程是否妨碍既有住宅的安全疏散、是否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是否占用消防通道和是否占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等情况出具意见。同时,对施工过程中电梯井道和电梯轿厢线缆及装修材料进行把关。

第二章 建设条件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后方可申请,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第六条 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主体(以下称为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建设者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住宅增设电梯(含基坑)施工、采购、安装事宜。

第七条 增设电梯所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在既有住宅的土地权属范围内。若增设电梯使用土地超出土地权属范围的,在符合城市规划、不影响消防通道、疏散安全的前提下,超出部分有明确土地权属人的,由权属人出具同意意见即可;无具体权属人的,免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得占用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内用地,不得破坏名木古树、历史文物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

第八条 增设电梯应减少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不得降低既有住宅原消防安全标准,新增的电梯井和连廊的尺度以满足基本交通需要为准,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非交通必要的使用面积。电梯井占地尺寸原则上不得大于2.5 米×2.5 米。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九条 业主签订协议。在业主(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建设费用分摊方案和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签订增设电梯协议,由 建设者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 代办。

第十条 联合踏勘。建设者或代办单位向县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窗口申请联合踏勘,窗口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城管、消防救援大队、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部门发出联合踏勘要求。参加联合踏勘的各单位部门均应当在收到联合踏勘审查意见书后5 个工作日内依照职责签署初步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反馈至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相关单位审查意见应当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逾期未反馈的,视为默认同意。

第十一条 方案改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方案改进的协商工作。对于联合踏勘后,相关单位有不同意见,县自然资源局认为可对方案进行改进优化的,应组织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协商,并将协商结果反馈至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作为出具联合踏勘审查意见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示。建设者或代办单位在收到联合踏勘审查“同意”意见后,负责保障利害关系人知情权,并在拟增设电梯影响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初步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对公示、告知及协商情况,由建设者或代办单位形成报告,经所在社区确认。

第十三条 矛盾协调。建设者与异议人应当本着“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原则自主充分协商;建设者与异议人无法协商一致的,由所在社区或杭川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协调仍未达成一致的,由社区或杭川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相关权利人协调会,确定增设电梯的相关事宜,当事人也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合法权利。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采用并联审批,建设者或代办单位应当向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窗口申请办理增设电梯手续,并一次性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单元业主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及签字意见;

(二)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三)增设电梯所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

(四)拟增设电梯后的建筑效果图、总平图,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增设电梯的相关建筑、结构施工图、使用年限及增设电梯对主体建筑结构、消防安全是否产生不利影响的证明材料;

(五)《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电梯增设委托合同》;

(六)经所在社区确认的公示报告以及与异议人协商情况说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部门审批。县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窗口在收到建设者或代办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及时将相关资料分转至县自然资源局,待县自然资源局出具意见后分转至县住建局。根据部门职责,县自然资源局就既有住宅拟增设电梯设计方案的总平布局出具规划意见,县住建局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出具准予施工意见。建设者或代办单位应于电梯土建部分开工前48 小时向属地社区进行开工报备。属地社区需向县住建、城管、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同步报备完整施工计划和施工安全措施等相关材料,明确施工方案和相关负责人。

第十六条 电梯竣工。电梯施工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测,配备符合规定的视频监控设施,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方可交付给业主。施工单位(或其授权单位)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县市场监管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由建设者或代办单位统一向县住建局移交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建设档案(详见附件10),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助资金应在完成档案移交后予以发放。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七条 为鼓励加快推进我县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对经审批后完成增设电梯工作并通过验收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的,县财政从老旧小区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含发票税),补助款由杭川镇人民政府直接拨付到承担施工、采购、安装的单位。每梯补助标准为:(一)四层住宅每梯补助12 万元;(二)五层住宅每梯补助13 万元;(三)六层住宅每梯补助14 万元;(四)七层及以上最高补助15 万元。以上层数指住宅层数,不含架空层和地下室。

第十八条 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所占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并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后支付应分摊比例的50%,余款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九条 出资增设电梯中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个人分摊金额。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电梯业主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使用电梯业主是电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管理。未委托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确定专人管理,保证日常消防通道的畅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电梯维保人员应定期对电梯井道及连廊是否符合电梯安全运行要求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使用电梯业主落实整改;使用电梯业主拒不整改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县市场监管局应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监察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物业企业或使用人应加强增设电梯投入使用后的安全监管,县应急、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擅自增设电梯或者未按审批通过的施工图进行建设的,由县城管局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对设计、图审、施工、电梯设备等单位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泽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光政规〔2022〕11 号)同时废止。

附件: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协议书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申请书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授权委托书

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公示

5.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公示及协商情况报告

6.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承诺书

7.增设电梯办理使用登记证需要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8.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流程图

9.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公积金办事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次性告知单

10.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档案移交清单附件1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协议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单元 / 幢 / 小区相关业主经过友好协商,就增设电梯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坐落:本单元 / 幢 / 小区相关业主同意在光泽县杭川镇___ 社区 ___ 小区 ___ 幢增设电梯( )部。业主共( )户,其中同意增设电梯业主共( )户(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相关规定)。

二、实施主体(代理人):本单元 / 幢 / 小区相关业主同意选择自主实施 / 委托实施(代理人:)方式组织增设电梯。

三、增设电梯位置示意方案(见附件)。

四、增设电梯相关业主和代理人主要职责:

五、资金分摊比例:业主承担的建设资金部分和日常维护保养及管理费用按下列办法分摊:

1.电梯建设总资金暂以万元估算,各住户的分摊比例按以下办法执行,在完成项目结算后按比例多退少补 :

2.电梯电费运行费用的分摊办法(按实际分摊运行费用结算)

3.电梯维护保养费用的分摊办法(按实际分摊维护保养费用结算)

六、电梯使用单位为 _______________ (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和安全检查,监督电梯的维保工作质量,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定维保单位,并签订维保协议。

七、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后,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用地面积。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当将增设电梯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内容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担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除协议提到的有关事项外,其他凡涉及本电梯使用的相关事宜,按照《光泽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执行。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相关业主或代理人壹份,所属社区壹份,城建档案馆壹份。本协议书复印至每位业主各壹份。

九、其他约定:

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签约日期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附件2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

申 请 书

光泽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光泽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规定,光泽县杭川镇 ___ 社区 ___ 路 ___ 号 _______ 单元业主(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相关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拟在本幢/单元增设电梯,现特向贵单位提出申请。

请予支持为盼。

建设者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附件3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授权委托书

甲方(建设者):光泽县杭川镇 ___ 社区 _______ 小区 ___ 幢 ___单元业主共( )户,其中:同意增设电梯业主共( )户(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相关规定)。

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代理人):

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兹委托作为光泽县杭川镇 ___ 社区 _______ 小区 ___ 幢 ___ 单元增设电梯项目代理人,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手续办理、履行承诺和建设期间的质量安全监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其他约定:甲方(建设者)(签字): 乙方(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附件4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公示

现有光泽县杭川镇 ___ 社区 ___ 幢 ___ 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根据《光泽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规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自即日起至 _____ 年 __ 月 __ 日止。

公示期间相关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以实名制书面形式向本项目代理人反映。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建设者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附件5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公示及协商情况报告

光泽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根据《光泽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规定,光泽县杭 川镇 社区 小区 幢 单元,共有业主 户, 经 名业主签名同意增设电梯(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 条相关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我们已于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共计 日)在拟增设电梯影响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幢 / 单元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初步方 案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公示期间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但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已 自愿达成一致意见。

□公示期间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尚未内达成一致意见。 利害关系人主要异议情况如下: 特此报告。建设者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居委会(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6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承诺书

本实施主体(代理业主)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面告知,知悉了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在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维保等过程中应当遵守的相关事项,并郑重承诺:

在(项目名称)(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增设(部)电梯中,将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

设计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梯安装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以上参建各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承诺人(建设者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附件7

增设电梯办理使用登记证需要材料

一次性告知单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推举的负责人);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复印件;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

5.所在楼层业主推举负责人证明材料(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相关规定);

6.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有效证件及任命文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分别加盖公章或按手印。

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中使用单位填写负责人名字,填表人员填写经办人员名字,可以是同一人。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流程图

附件9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公积金办事流程

及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按照《南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南房金管〔2012〕15 号)要求,城市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业主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最 多跑一趟清单,对此类提取公积金办事流程和携带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如下:一、携带材料 (一)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二)住建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三)业主委员会决议; (四)业主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 (五)业主的缴款凭据; (六)业主本人的身份证;如有代办,另加代办人身份证; (七)结婚证; (八)业主本人的一类银行储蓄卡(工行、建行、农行、兴 行、中行)。

二、办事流程 携带相关材料到管理部受理-审核-到账。 三、办事地点 光泽县洪济路15 号县行政服务中心1 楼公积金窗口。 四、联系电话: 0599-7930456

附件10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档案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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