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农规〔2024〕4 号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明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 年修订)》的通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更好发挥政策调控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对《三明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 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2024 年5 月28 日(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 年修订)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 年修订)》(闽农牧 〔2024〕8 号 )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能繁母猪及规模猪场保有量的通知》(闽农牧函 〔2024〕20 号 )要求, 为稳固我市生猪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根据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新情况和新要求,调整各县(市、区)能繁母猪及规模猪场保有量,明确加强监测预警、加大政策支持等保障措施,健全完善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产能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要求
(一)确定能繁母猪及规模猪场保有量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 年修订)》(闽农牧 〔2024〕8 号 )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能繁母猪及规模猪场保有量的通知》(闽农牧函 〔2024〕20 号 )下达我市生猪稳产保供任务,确定全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11.8 万头左右,规模猪场保有量425个。各县(市、区)能繁母猪及规模猪场保有量,以2021 年下达保有量为基础,结合2023 年末生产发展实际来确定,详见下表。各县(市、区) 不宜将能繁母猪、规模猪场保有量目标分解到乡镇、村和规模猪场。
各县(市、区)能繁母猪和规模养猪场保有量
县别 能繁母猪保有量(万头) 规模猪场保有量(个)
三元区 1.65 58
明溪县 0.5 12
宁化县 0.95 27
清流县 0.8 60
永安县 1.2 40
大田县 1.2 35
尤溪县 1.95 89
沙县区 1.8 67
将乐县 0.5 9
泰宁县 0.6 18
建宁县 0.65 10
合计 11.8 425
(二)能繁母猪保有量调控要求
各县(市、区)季度末月份能繁母猪存栏量采用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数据;非季度末月份,以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季度末数据为基数,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监测的我市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测算得出。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 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105%区间(含90%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3%—90%或105%—110%区间(含83%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3%—90%区间(含83%的临界值)。 一是加强监测预警。 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市农业农村局向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反馈监测数据,及时发布全市活猪、猪肉和玉米价格等监测动态信息,积极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量。 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 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能繁母猪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 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县(市、区)发预警函。 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县(市、区)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对产能下降较多 的县(市、区)开展增产能力和空间调查,利用调查结果有针对性鼓励相关企业增栏补栏,并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情形二: 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 一是加强监测预警。 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市农业农村局向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反馈监测数据,及时发布全市活猪、猪肉和玉米价格等动态监测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适度更新淘汰低产母猪,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 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 结合全市能繁母猪存栏情况,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3%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3%。加强增加产能引导,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部门引导和督促本辖区规模养猪场增养补栏、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市农业农村局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3%,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情形二: 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结合各县(市、区)能繁母猪存栏情况,由市农业农村局适时向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的有关县(市、区)部门向本辖区规模养猪场发出调控产能的生产指导建议,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暂缓新建扩建猪场,针对生产效率低下的养殖场建议清栏停产升级改造,并提供技术支持。
4.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绿色区域,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分析原因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生猪规模养殖保有量调控要求
1.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 各县(市、区)应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地可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扩建对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2.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按照规模养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设立国家级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授牌。其中,年设计出栏1 万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为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年设计出栏5000 头以上、1 万头以下的规模养猪场为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各县(市、区)要加强宣传动员,引导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猪场参加调控基地建设。产能调控基地按相关规定依法享受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3.加强规模养猪场生产监测和引导。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依托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加强辖区规模养猪场数量的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根据生产波动情况,积极引导规模养猪场科学合理调控产能。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引导养殖场(户)降低生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更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户)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导致价格急涨转急跌。鼓励和支持由畜牧行业协会组建生猪产能调控联盟,引导规模养猪场合理调节产能,缓解生产周期波动。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 各县(市、区)要持续落实财政、金融、保险、用地、环保等长效性支持政策,保障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当辖区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
90%)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出栏生猪头均亏损200 元左右)3 个月(含)以上时,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养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要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养猪场的信贷投放。
(二)加强监测预警。 市农业农村局定期向各县(市、区)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养猪场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按季度对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县(市、区)发预警函,并开展专项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认真及时更新填报生猪价格日报、稳产保供周监测表等监测信息,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综合研判对生猪稳产保供的影响。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