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教规〔2024〕1 号
南安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市直学校,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泉州市关于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相关文件要求,切实保障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学生在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紧压实行业管理责任
(一)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 市教育局履行对全市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行业管理责任,负责全面摸清全市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情况,实时掌握实行校外供餐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的具体情况;组织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总监和学校食品安全员业务培训;对学校有关负责人开展责任约谈;配合市场监管局督促指导全市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会同市场监管局、卫健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对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的生产经营、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等进行全方位、常态化监督管理,及时反馈问题,限期整改到位,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着力严控预制菜进校园。 鉴于当前预制菜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体系、认证体系、追溯体系等有效监管机制,按照教育部要求,市教育局对“预制菜进校园”持审慎态度,学校不宜推广预制菜进校园,以确保学校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三)严格校外供餐准入、监督、退出机制。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市学校校外供餐单位的公开招标,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选定中标校外供餐单位;学校应做好组织实地考察、签订供餐合同及协议等工作;强化对校外供餐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退出机制,校外供餐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措施;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相关准入、监督、退出机制详见附件 1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大力推行学校食堂供餐。
二、落细落实学校主体责任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是本校食堂或校外供餐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履行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校长(园长)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要承担学校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定期对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评议;成立以校长(园长)为组长的学生在校就餐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对照中央、省、市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就餐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检查食堂和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点环节控制等情况;校外供餐单位供餐期间,学校至少要组织 1 次到校外供餐单位实地考察走访,形成考察报告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员职责。 学校要建立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按规定要求配备经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并赋予相应权责。学校食品安全员负责对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对实行校外供餐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要严格贯彻执行落实《福建省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指南》要求,对每餐次订购的食品进行现场验收和温度抽查,并做详细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品名、规格、数量、加工及送达时间、保存条件、中心温度、运输车辆和容器餐炊具消毒情况等),同时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工作。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配餐单位,学校要及时约谈,督促其落实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更换校外供餐单位,并报告市教育局。
(三)严格落实陪餐制度。 学校要建立落实陪餐制度,每餐安排相关责任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到餐费自理、同环境同标准陪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解决陪餐过程中发现的实际问题。要建立并落实家长陪餐制度,邀请有陪餐意愿的家长代表,定期到学校进行陪餐(陪餐费用由家长自理)并填写陪餐意见表。学校应对家长的用餐、陪餐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向食堂或校外供餐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
(四)健全完善诉求制度。 学校要建立诉求制度,把解决学生和家长的合理就餐诉求作为改进工作、提高餐品质量的重要途径,通过设立就餐管理意见箱(簿)、定期发放诉求调查问卷、开展 “ 学校接待日 ” 活动等形式,进一步丰富诉求载体、畅通诉求通道,规范工作程序,全面深入了解、并切实有效解决地学生的合理诉求。
三、常态长效推进共治共管
(一)坚持信息公开。 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学校应全面建立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信息公开机制,充分利用校园网站、 LED 显示屏、信息公开栏、微信等公共信息平台向师生、家长、社会公开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信息、合同、收费标准、带量菜谱及营养成分结构等,并告知公示时间和方式,接受家长、师生和社会监督。
(二)集中抽查走访。 在食堂承包或校外供餐单位供餐期间,学校应组织家长代表对食堂承包或校外供餐企业开展集中抽查走访活动,评议相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食堂承包或校外供餐单位须将食品加工、烹饪、分餐等关键操作过程通过明厨亮灶形式向家长公开,接受家长监督。
(三)建立评议制度。 市教育局每年至少开展 1 次由教师、学生、家长、社会人士等代表参加的对食堂或校外供餐单位的餐品质量、卫生安全、营养健康、服务承诺兑现等方面的评议工作,督促整改,提高餐饮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家长开展满意度测评,对餐品质量、重量、价格、温度、卫生安全、营养健康、花色口感、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测评,测评结果向家长公开,每个月至少开展 1 次。可加强评议结果运用,相关评议和整改情况可在下一轮招标中运用。
(四)强化经常性督导。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进一步落实挂牌督导责任,将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情况纳入中小学挂牌督导的工作内容,开展经常性督导(原则上每月不少于 1次),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学校反馈并督促其抓紧整改;发现相关违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应根据情况及时报告市教育局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从严从实加强责任追究
(一)畅通举报投诉通道。 市教育局将对外公布学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投诉渠道,并及时接受处理。学校也要建立健全相关问题查找、纠治机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信息,确保及时接收、办理、反馈广大师生、家长等群体关于食堂及校外供餐腐败、食品安全等相关诉求建议。
(二)分级分类追责问责。 市教育局将建立分级分类追责问责制度,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1 )学校对食堂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负有第一责任,对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未及时进行整改、消除的,市教育局将组织对学校有关负责人开展行政约谈;因管理不善、造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者,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 )食堂或校外供餐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教育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并依法对食堂或校外供餐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 )市教育局和学校相关人员在食堂或校外供餐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迟报、漏报、瞒报、虚报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严格落实廉政责任。 各校要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规定,加强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双方各项活动,各校均要与校外供餐单位签订好《南安市中小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廉政责任书》(附件 3 ),并严格履行廉政责任,严防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经查实发现有受贿、行贿和贪污等行为的,将对相关人员按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分或处罚,取消校外供餐资格并终止合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 2024 年 5 月 24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年 3 月21 日止。
附件: 1. 南安市校外供餐准入、监督、退出机制
2. 校外供餐配送管理程序检查表
3. 南安市中小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廉政责任书
南安市教育局
2024 年5 月24 日附件1
南安市 中小学校(幼儿园)
校外供餐准入、监督、退出机制
一、准入(招投标)机制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市学校校外供餐单位公开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选定中标校外供餐单位,中标的校外供餐单位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社会信誉良好、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邀请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员代表和家长代表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委托公证机构对招标过程进行公证,向社会公布中标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对中标校外供餐单位实行同标准统一管理。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家委会成员、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外供餐企业选取工作小组。选取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校外供餐企业距离学校远近、企业供餐能力等因素,从市教育局公开招标选定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中,投票选取本校的校外供餐意向单位(一般不少于 3 家),并对校外供餐意向单位进行选前实地考察,掌握校外供餐单位的具体情况;经考察选取 1 家供餐单位后,学校应当与其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且需在每学期结束后根据供餐期间实地考察结果和满意度测评情况确定下学期的续签意见。原则上不得以校董会、家长会等非法人组织签订供餐合同。
学校与校外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
二、监督检查机制
市教育局联合市场监管局、卫健局等部门,加强对全市校外供餐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原料采购、过程加工制作、分餐配送、餐炊具消毒和营养健康建设等过程进行全链条监管,确保各环节食品安全风险可控。
市教育局每学期至少 1 次对全市学校开展校外供餐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学校要落实常态化自查自纠制度,细化“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职责,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按照《校外供餐配送程序管理检查表》(见附件 2 )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限,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到逐个问题整改到位,把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校外供餐配送食品质量安全。
三、退出机制
校外供餐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局立即取消其为学校供餐的资格:
1. 违反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撤销营业执照的;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3. 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4. 出现降低配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配餐食谱,经学校约谈警告后,仍不进行改正的;
5. 在学校开展的满意度调查和市教育局开展的评议中,不符合我市规定的最低要求的;
6. 转包、分包供餐业务,擅自变更供餐生产地址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