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政规〔2024〕5 号
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霞浦县文旅融合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霞浦县文旅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霞浦县人民政府
2024 年5 月17 日
霞浦县文旅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文旅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适应新时代文旅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文旅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文旅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德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文旅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 ” )是指由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文旅事业和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县宏观经济政策、文旅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区域发展政策,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公开公平、择优扶重、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文体和旅游局、县财政局进行日常管理,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文体和旅游局职责:
(一)根据资金使用效益和实际需要,会商县财政局确定资金分配方式;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履行支出主体责任,细化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
(三)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制定发布项目审核条件、指南,开展审核工作,提出项目与资金安排意见;
(四)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跟踪和督查项目进展情况,实施预算绩效评价;
(五)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配合县文体和旅游局制定发布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协助县文体和旅游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金分配意见;
(三)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审核预算绩效目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对预算绩效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四)会同县文体和旅游局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并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五)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县级文旅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支出方式包括以下类别:
(一)文旅融合基础工作。用于文旅融合业务管理、市场监管、旅游行业人才培训、信息平台、文旅规划编制、课题研究、资源普查、调查统计、旅游品牌评定检查以及对全县旅游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其他项目。
(二)文旅宣传营销推广。用于开拓旅游市场而组织实施的形象设计、整体包装及组织、参加旅游博览会、展览会、交易会、推介会等宣传推广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据实保障。
(三)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为强化招商引资的拉动作用,对全县文旅产业发展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重点文旅项目设立奖励资金,资金来源及奖励限额为该项目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成本及按规定提取后的剩余部分安排的文旅融合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时限按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期限,以项目出让土地范围内主体工程建设进展情况为依据,第一期以完成施工许可(开工令)后,奖励该专项资金的30%;第二期以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奖励该专项资金的30%;第三期以项目竣工验收后,奖励该专项资金的20%;第四期以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后,奖励该专项资金的20%,具体以县住建局出具意见为准。主要用于已确立重点旅游项目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景区提升工程、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智慧旅游、旅游与其他产业融合。
(四)乡村振兴文旅融合项目。主要用于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自驾车营地等旅游新业态项目开发建设。
(五)节庆活动举办和旅游文艺精品创作。主要用于补助举办各类旅游节庆活动、精品赛事及旅游文艺精品创作。
(六)旅游创优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新创3A 级及以上景区、新评级民宿、星级酒店、夜间经济、乡村旅游品牌创建、游客招徕奖励等。
(七)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重点文旅项目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方式包括核拨、补助和奖励等。
(一)核拨。指安排用于县本级文旅基础工作、文旅宣传工作的经费。
(二)补助。指用于对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乡村振兴文旅融合项目、节庆活动等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三)奖励。指给予经评定新获得3A 级及以上景区、霞浦县级及以上旅游品牌创建、新评级民宿、星级酒店、游客招徕等奖励资金,奖励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文旅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人员支出,包括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二)修建楼堂馆所;
(三)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 申请补助方式资金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报。 申请补助的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2 月前将下年度的建设项目上报县文体和旅游局入库,建设项目原则上需从项目库选择。申报单位根据县文体和旅游局、县财政局发布的申报通知,于每年2 月向所在乡镇、街道或主管单位递交书面申报表(附件1),所在乡镇、街道或主管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对项目审核筛选后,向县文体和旅游局、财政局推荐申报。由县文体和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开展项目预审。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获得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项目复核 。县文体和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勘查,对重大项目也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三)资金分配。 县文体和旅游局、县财政局研究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提交县文旅产业融合领导小组研究后上报县政府审定,由县文体和旅游局、县财政局联合行文将资金分配下达至各项目单位。
(四)资金拨付。 县财政局根据核定文件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支持我县旅游事业发展,积极配合各级文体和旅游、财政部门工作,按工作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二)近三年来无违法、失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三)根据申报通知应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核算,建立专门档案保管申请材料和使用凭证,并自觉接受各级文旅、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属于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该项目决算完成后,按程序报县文体和旅游局、县财政局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收回结余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套取专项资金,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文旅产业融合领导小组、县文体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3 年。附件
霞浦县县级文旅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