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民政局等13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 老年助餐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民〔2024〕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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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明 市 民 政 局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 明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三 明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文件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三 明 市 商 务 局

三 明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明市消防救援支队

明民 〔 2024 〕 41 号

三明市民政局等13 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

老年助餐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市民政局等 13 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三明市商务局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明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 年 4 月 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若干措施

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是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支持居家社区养老、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民政部等11 部门《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福见康养”幸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明确目标要求

(一)完善服务体系。 以解决城乡老年人,特别是特殊困难老年人(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以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度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做饭难、吃饭难”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共建共享、老人受益”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三明特色老年助餐服务体系。

(二)分步推进实施。 到2024 年底,全市建成示范性长者食堂及助餐点200 个以上,助餐服务覆盖率持续提高,助餐服务进一步向城乡社区延伸,服务扩面增量实现新突破,在满足特殊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基础上,面向其他社会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广泛开展。到2025 年底,老年助餐服务提质增效取得新进展,助餐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可持续运营机制进一步健全;到2026年底,老年助餐服务网点有效覆盖率进一步提升,多元供给格局基本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巩固,基本实现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

二、优化规划布局

(三)推进“四个一批”。 各地要持续将老年助餐服务列入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综合考虑辖区老年人规模、助餐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科学制定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布局规划,有计划、分年度推进实施。通过“功能叠加一批、新建改建一批、整合利用一批、邻里互助一批”,构建以中央厨房为中心、示范性长者食堂为骨干、社区助餐点和农村互助餐桌为支撑,辐射居民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助餐服务网络。在城区,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15 分钟养老服务圈”,优先在老年人居住集中、位置便利的地点布局选点;在农村,优先在留守老年人多、居住较集中的乡镇、村布点,就近解决老年人用餐“最后一米”问题。

(四)落实建设标准。 在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整合、调剂、租赁、置换等补齐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工作过程中,严格落实“四同步”机制,同步解决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和场地使用问题。示范性长者食堂建筑面积不小于80 平方米,同时容纳20 人以上集中就餐;社区助餐点一般能够满足10 人以上集中就餐,建筑面积不小于20 平方米。

(五)整合各方资源。 在社会餐饮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餐饮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内部,设置老年人就餐专区,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生活性服务业资源统筹利用、共建共享。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可通过调剂、租赁、转让等方式将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鼓励各类养老服务设施与老年助餐服务功能叠加,推行“长者食堂+乐龄学堂”“互助孝老食堂”等模式,拓展老年助餐服务功能。

三、发展多种模式

(六)鼓励打造中央厨房。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依托符合中央厨房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食堂及社会餐饮服务企业在城区建设具备膳食加工、集中用餐和配送餐等功能的中央厨房,助餐服务覆盖“15 分钟养老服务圈”,形成“中央厨房+助餐点+配送餐”服务模式。

(七)建设示范性长者食堂。 在老年人口多、助餐服务需求大的社区单独建设运营社区长者食堂,委托给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第三方社会组织或餐饮企业运营,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以街道为单位,就近选择诚信经营、管理规范的社会餐饮企业,提供价格优惠、品种多样的就餐、配送餐服务。

(八)拓展社区助餐点。 依托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活动中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在社区、小区设置不具备膳食加工能力,作为配送中转或集中用餐场所的助餐点,为老年人就近取餐、用餐和送餐进小区提供便利。

(九)发展农村互助餐桌。 依托乡镇敬老院、农村幸福院、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为农村有需求、行动不便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配送餐服务。没有养老设施的建制村,要在留守老年人多、居住比较集中的中心自然村布点,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老村部、校舍以及民房等资源,因地制宜改造成为助餐服务点。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

(十)开展配送服务。 各地街道和中心城区的乡镇,可通过与送餐网、外卖送餐公司合作等形式,为政府补贴助餐服务对象提供送餐服务。难以利用现有服务资源和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的,发挥乡镇(街道)民政办、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站、志愿服务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低龄健康老年人、志愿者等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

四、加强综合监管

(十一)压实各方责任。 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动态调整办法,明确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设立、退出的标准和程序。对进入和退出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名单,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要按程序及时做好优化整合工作。落实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问题隐患整改、潜在风险报告等食品安全规定要求,严把质量关。鼓励具备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采用透明可视方式公开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加强日常监管。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考核、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制度。落实日常监管责任,民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各类机构、网点进行信息登记,并与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信息共享,开展联合巡查等日常监管,每半年向社会通报一次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抽查检查,按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市、县民政部门要牵头定期对老年助餐服务价格和质量进行评估,结合老年人满意度、评估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对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建立退出机制和黑名单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制作老年助餐服务形象标识并悬挂在机构醒目位置,方便老年人熟悉和辨认。乡镇(街道)和村(居)负责人要落实每月一次的轮流陪餐制度。

(十三)接受社会监督。 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要将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收费标准、开放时间以及惠老政策等上墙公示。引导具备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助餐”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提升老年助餐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鼓励邀请老年人、社区居民代表参与食品安全检查,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主动公开老年助餐服务地址和监督电话,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十四)提升智能化水平。 依托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需求调研摸底和重点保障对象确认工作,利用大数据分析工具和智能化手段,实现助餐资源的精准匹配和精准供餐。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可通过信息化订餐下单方式,进一步增强供需对接。鼓励开发与市级养老信息平台兼容的老年助餐服务智能终端,推广方便快捷的智慧服务和智能管理方法。探索推行在社保卡中开通老年助餐服务功能,采用“卡、码、脸”等多种身份识别技术,逐步实现“同城共享、一卡通用”,实现统计、结算、管理等信息化。

(十五)规范服务供给。 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严格落实“六公示”制度,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上墙公示。根据周边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消费能力、饮食习惯,合理搭配食材,科学制定食谱并定期更新。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支持在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基础上,在非就餐时间开展知识讲座、健康咨询、文体娱乐、社交互动等其他为老服务。

五、建立长效机制

(十六)精准分类补助。 各地财政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在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餐的老年人,分类给予差异化补贴,重点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实行动态调整,补贴资金与助餐服务机构据实结算。补贴的范围、方式、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服务纳入当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支持各地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让老年人享受看得见的实惠。

(十七)强化政策扶持。 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综合考虑助餐服务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补助或综合性奖补。 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对承租其房产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的主体给予租金减免。倡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居民提供自有用房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给予租金优惠。鼓励老年食堂、助餐点在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面向周边居民提供助餐服务,提高造血能力。

(十八)落实资金保障。 健全“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化运营筹资机制,让老年人愿意吃、能承受,助餐服务机构愿运营、能运营,实现互利双赢、可持续发展。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鼓励和引导爱心企业、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人士、乡贤等社会公益慈善力量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各地要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市级福彩公益金对市区的中央厨房、示范性长者食堂(不含助餐点、农村互助餐桌)特殊困难老年人就餐补贴给予适当支持。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资源统筹和组织实施。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长者助餐服务工作规划,推进助餐服务网点建设。要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纳入年度为民办实事工作,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部署、统筹推进。乡镇(街道)要抓好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村(居)委会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凝聚部门合力。 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市县推动老龄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积极对接发改、财政、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部门职责参照闽民养老〔2024〕8号文件执行),建立信息共享、问题会商、政策联动的协作机制,加强老年助餐服务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鼓励引导慈善等社会资源和长者助餐项目对接,以慈善冠名、提供活动场地、捐助设施设备及开展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长者助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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