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霄县用地扩容增效(低效用地再开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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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人民政府文件

云政综规〔2024〕8 号

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云霄县用地扩容增效 (低效用地再开发)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云霄县用地扩容增效(低效用地再开发)行动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4 年 4 月 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云霄县用地扩容增效 (低效用地再开发) 行动实施方案

为继续推进用地扩容增效专项行动,巩固已取得成效,结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决策部署和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而开展的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有关要求,探索创新节约集约用地举措,加快盘活利用全县低效用地,促进云霄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使专项行动有效开展,达到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范围和工作年限

(一)工作范围

1.截止 2023 年底,2022 年开展的用地扩容增效专项行动以来尚未完成及新增的土地征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供而少动项目。

2.我县开展的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确定的低效用地项目。

(二)工作年限

4 年 ,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二、工作目标

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完成一批土地征迁,盘活消化一批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处置一批闲置土地,促进开发利用一批供而少动和低效利用项目,确保土地征迁、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供而少动、低效用地等清理处置到位,从根本上扭转全县土地利用低效被动局面,实现产业空间再增加、产能再扩大、实体经济再发展目标。

(一)用地扩容增效专项行动。 2024 年完成 60%处置任务。

(二)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 2024 年完成 20%处置任务;2025 年完成 30%处置任务;2026 年完成 30%处置任务;2027 年完成 20%处置任务。

三、工作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按程序工作,按规定认定,按法律法 规处置。(二)突出重点原则。 全面处置,抓大带小,整体推进,不 留死角。

(三)以用为先原则。 一地一策,分类处置,促进利用。(四)属地为主原则。 县政府统一组织,各乡镇(开发区) 领导负责。

四、认定标准(一)土地未完成征迁认定标准。 项目用地未达到以下“净 地”条件,导致无法开工建设的:

1. 已完成项目用地报批;

2.征地拆迁补偿落实到位;

3.没有涉及民事经济法律纠纷;

4.地块上没有他项权利障碍(如不存在高压电杆线迁移、河流改道、 已发现文物保护单位迁移等相关问题);

5.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如通水、通电、通路等)。

(二)批而未供土地认定标准。 2024 年 1 月 1 日之前省政府批准农转用未实施供地的新增建设用地。

(三)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 1 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为闲置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认定为闲置土地:

1.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 1/3 或者已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不足 25%,中止开发建设满 1 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 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 2 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3.通过法院司法拍卖竟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原项目用地属未建设或已构成闲置土地的,竞得人未与自然资源部门重新约定土地动工开发日期,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竞得人时之日起满1 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竞得人已与自然资源部门重新约定土地动工开发日期,超 1 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4.名词含义说明 :( 1)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2)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四)供而少动认定标准。 已建未竣工,指已建三分之一以上,未完成全部建设并竣工;且已投资额 25%以上,未完成全部投资的情况。

(五)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 3 。

五、处置方式

(一)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方式

1.属项目尚未落实明确的,各乡镇(开发区)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6 个月内对接新项目。

2.属土地征迁未结束的,各乡镇(开发区)需加大土地征迁力度,3 个月内完成征地拆迁并形成 “净地”,经相关部门核实确已完成征迁的,6 个月内对接新项目。

3.属供地材料未办理完整的。应敦促、协助项目预申请单位抓紧办理供地手续有关材料,3 个月内完成土地供应。

4.属规划调整情况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联动,及时补充、办理规划调整需要的材料,6 个月内完成土地供应手续,对接符合规划项目。

5.属预申请单位未申请供地的。限期要求办理供地,3 个月内未申请供地的,将该项目用地调整给需要使用土地的新项目,或取消农转批文。

6.实际已建但未办理供地手续或属边角地的。实际已建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用地,应敦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时办理供地手续,3 个月内未申请供地的,将按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调查立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对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政府有关部门。

7.政府发展思路变化,不再按原规划供地的,应根据县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按我县现行社会发展需要,对接相应项目。

(二)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1.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可采取如下处置方式:

(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属于造成闲置土地原因已消除的,按本方案处置方式中的的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第 2 点规定处置;属于造成闲置土地原因未消除的,可采取协议有偿收回的方式处置。

(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 3)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4)土地征迁未完成的,按本方案处置方式中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方式第 2 点规定执行。因政府相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关部门需采取有效措施,自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内协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工建设。

2.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采取如下处置方式:

(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未满二年的, 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 20%征缴土地闲置费;也可由企业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 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终止履行出让合同并退还土地,经报县政府批准后,自然资源局在扣除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定金的金额,并按照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后( 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 20%),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退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2)未动工开发满 2 年的闲置土地, 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应配合处置。

( 3)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 1/3 或者已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不足 25%,中止开发建设满 1 年的国有建设用地,按本方案处置方式中的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第 1 点规定执行。

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纳入作为县政府储备土地,重新安排使用的,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供而少动处置方式

1.对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的, 引导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人需在认定后 6 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一年内应完成未开发建设和未完成投资部分 60%以上,二年内全部完成开发建设和投资额。

2.企业没有能力或没有意愿继续投资的,可引进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或在不改变原有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进行嫁接新项目,以上处置办法原则上由原引资单位提出申请,并做好兑现开发建设的相关承诺,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在股权转让或不动产登记上予以支持。

(四)土地征收未完成问题处置方式

1.依据法定程序征收土地,确保土地征收程序合法。

2.足额准备征地拆迁补偿款,确保有关部门与被征地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征地拆迁补偿全额给被征地人,且被征地人全部签领。

3.加强征迁人员力量,讲究策略,先易后难,集中人员和时间逐一解决征迁难点和堵点。

4.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责令被征地人交出土地。被征地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仍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政府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低效用地处置方式

1.推动企业“退城入园”。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但没有开发能力的,可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并给予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

位于县城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优先在工业园区内安排建设用地或协调租赁标准厂房。鼓励通过依法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费用奖惩等措施,推动城镇低效用地腾退出清。

2.支持提容增效。在符合规划、安全生产前提下,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经县政府批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鼓励工业企业在现有用地上进行改扩建或拆旧建新,促进产业更新、提容增效,单个工业项目的容积率上限可提高至 3.0。仓储物流项目容积率应不高于 4.0。

3.支持多主体参与开发。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再开发,或以转让、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对丧失市场前景且自身缺乏改造提升能力的企业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促进整合利用。各乡镇(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可协助土地使用权人引入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对低效工业企业开展兼并重组,以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盘活有效资产,提升企业经营规模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4.支持分割转让。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以分割转让等方式开发,盘活未利用土地。分割转让项目必须是企业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涉及土地闲置、违法建筑的,已按有关规定处置完毕;涉及依法查封、共有权、抵押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征得相关单位或权利人同意,不存在权属争议;同时分割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属于权属界限封闭的独立权属地块,具有明确权利界限,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原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重新出具分割后的规划条件,双方按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

5.支持出租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以出租等方式开发,引进新项目,盘活未利用土地。

6.支持司法处置。 司法查封项目,面积大,处置程序复杂,往往久拖不决,土地长期闲置不用,严重浪费土地资源,支持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拍卖方式,转让被查封土地,唤醒沉睡土地。

7.善用司法手段。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约责任约定,通过向法院起诉对开竣工时间违约的建设项目收取延迟开竣工违约金等司法手段, 以促进建设项目完成开发建设。

8.积极参与土地收储。积极发挥土地收储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功能,针对法院司法拍卖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局积极与司法查封法院沟通联系,由县土地收储中心或县属国企参与竞买,在最适合时间以最低价格竞得拍卖土地,增加土地储备数量,再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进行重新规划对接新项目。

9.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调整产业结构,改变行业分类,激活企业生产能力。

10.支持使用“过渡政策”。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县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 5 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11.允许标准厂房分割办证。为利于企业融资贷款,加快项目开发建设,在不改变权属、建筑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对权属清晰、具备产权分割条件的标准厂房,可按层、幢固定界限为基本单位进行分割,并办理楼盘表管理及不动产权证。分割后,可按规划指标取得共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工业用地的用地性质。土地出让合同对分割有特殊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12.允许大型项目分期建设。对大型项目允许规划设计、施工许可一步到位,工程建设分期实施,但单体建筑工程不得分期。分期建设促进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生产计划有序开发利用未用土地。

13.支持相邻工业用地统筹布局。相邻工业用地属同一业主的,在符合相关规划、安全要求、用地标准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将相邻宗地进行统筹布局、优化设计。

14.允许有条件免于追究违约责任。供而未动或少动项目尚未构成土地闲置、但已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招商协议》《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等约定的或经过法拍取得项目用地的,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可与企业重新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按新协议完成投资建设并生产的,可以免于追究原协议(合同)违约责任,以推动供而未动或少动的企业加快开发。

15.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工业(仓储)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增加建筑面积。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及申请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地下空间产权确权登记后,可抵押融资,增加企业建设资金,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16.鼓励集中开发。允许市场主体以转让方式取得相邻多宗低效工业地块,经县政府批准后,进行并宗开发,统筹布局、优化设计,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竣工时间。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的,可一并进行改造开发,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单宗零星土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3 亩,且累计土地面积不超过并宗后总用地面积的 10%。

17.鼓励增资扩产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对工业企业在原址增资扩建所需扩大用地,允许实行协议出让,通过“集体研究、专业评估、结果公示”的原则办理供地手续,出让价格按不低于国土资源部和我省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并参照周边工业用地招拍挂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已取得海域使用权填海形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可以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18.属 “退城入园”确定范围内的工业项目,或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项目用地性质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原用途开发建设的工业项目,采用“一宗一策”原则,由项目所在乡镇(开发区)提出处置方案上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委常委、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非工业项目工作组、工业项目工作组、法规政策工作组和综合组,分别由相关县领导任小组长。

(二)保障措施

专项行动工作期间,凡不按规定接受处置的闲置土地、供而少动和低效利用项目,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处置效果:

1.建立约谈整改机制。由自然资源局和项目引资单位约谈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需提出整改措施。

2.对项目开竣工时间、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约定的,按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收取违约金。企业未按期缴交的,则通过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 以司法手段追缴违约金。

3.建立重点清查机制。对拒不配合处置的企业,由税务部门对企业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全面清查,跟踪监管到位。

4.建立严格依法行政机制。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变更登记和建筑工程规划等手续;住建部门停止办理项目施工准建手续;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办理股权转让;应急部门不予办理相应手续;供电供水部门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规用水、用电行为;金融部门根据规定严格执行信贷政策。

5.建立“黑名单”制度。限制企业其及股东今后参与土地市场交易活动。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专项行动工作对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缓解土地资源紧缺,拓展经济社会发展空间,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尽快成立专班,制定专项行动处置措施,集中力量,切实把整治工作抓实抓好,确保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加快推进

各乡镇(开发区)要按照这次专项行动工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制定全面细致的工作计划,突出工作重点,有序开展专项行动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处置的材料汇总,建立工作动态完成监控数据,及时发现新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工作有序开展和顺利推进。

(三)形成合力,狠抓落实

县自然资源局、工信局、财政局和税务局要及时做好指导服务、协助推进工作,各乡镇(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责任清单,积极主动抓好落实。专项行动工作实行星期报告制度,各乡镇(开发区)提交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星期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县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联系人:方震,联系方式:13606991146。

附件:1.云霄县用地扩容增效(低效用地再开发)行动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云霄县用地扩容增效(低效用地再开发)行动

工作考评细则

3.低效用地认定标准附件 1

云霄县用地扩容增效 (低效用地再开发)行动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陈顺国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董勇贵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汤永坚 副县长

方锦洲 副县长

成 员:张荣庆 县政府办二级主任科员

陈立雄 县法院副院长

黄文滨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方颖毅 县公安局副局长

吴黎明 县财政局局长

张志林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方长城 县住建局局长

陈跃溪 县工信局局长

张荣发 县司法局局长

孔 炜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罗坤辉 县应急局局长

陈荣辉 县信访局局长

汤若蓉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赖伟生 县税务局局长

林庆发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云霄监管支局负责人

林惠勇 国网云霄供电公司经理

吴松江 圣城集团董事长

张永结 云陵镇镇长

方洪伟 莆美镇镇长

林昌盛 东厦镇镇长

林登峰 火田镇镇长

李 骞 陈岱镇镇长

林海树 列屿镇镇长

吴木华 下河乡乡长

蔡曾锐 马铺乡乡长

李南生 和平乡乡长

吴至洪 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和行动办公室,具体如下:

一、非工业项目工作组

牵头领导:方锦洲 副县长

组 长: 阮惠勇 县住建局二级主任科员

副 组 长: 陈贵顺 县自然资源局一级主任科员

成 员:黄煌彬、林佳娜

主要负责协调指导各乡镇(开发区)开展涉及商住项目,公建项目等非工业项目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供而少动催建,土地征迁等工作, 以及低效城镇用地再开发实施工作。

二、工业项目工作组

牵头领导:汤永坚 副县长

组 长:林志民 县工信局副局长

副 组 长: 陈贵顺 县自然资源局一级主任科员

成 员:张剑宇、方震

主要负责协调指导各乡镇(开发区)开展涉及工业项目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及闲置厂房处置,供而少动和低效用地项目再开发利用,土地征迁等工作,以及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实施工作。

三、法规政策工作组

牵头领导: 陈顺国 县委常委、副县长

组 长:张荣庆 县政府办二级主任科员

副 组 长: 陈立雄 县法院副院长

黄文滨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方颖毅 县公安局副局长

林建和 县司法局二级主任科员

成 员:朱文秀、刘惠贤、柳泽尔、陈丽华

主要负责立足本职,积极参与配合,调动国家专政机关作用,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执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协助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指导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专项行动工作,为专项行动工作和试点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四、行动办

牵头领导:董勇贵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组 长:张志林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 组 长:朱树元 县财政局一级主任科员

陈贵顺 县自然资源局一级主任科员

阮惠勇 县住建局二级主任科员

林志民 县工信局副局长

林建和 县司法局二级主任科员

吴文晖 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四级主任科员

成 员:张玲、许志勇、张剑宇、黄煌彬、蔡钦荣、方震、林杰、林佳娜

行动办挂靠县自然资源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联络工作,负责统筹跟踪推进用地扩容增效专项行动暨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协调解决专项行动和试点工作有关事项。

附件 2

云霄县用地扩容增效 (低效用地再开发)行动 工作考评细则为推动用地扩容增效专项行动及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 深入有序开展、落实落细落地,围绕用地扩容增效专项行动和低 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竞赛,制定考评细则:

一、考评责任单位: 领导小组

二、考评对象: 各乡镇(开发区)

三、任务基数

四、考评细则

设置考评原始总分 120 分。其中:“批而未供 20 分、闲置土地处置”20 分,“供而少动”20 分,“低效用地再开发”40 分,土地征迁 20 分。 由各考评单位负责考评,各乡镇(开发区)均以下列标准统一评比、统一排名。 以下为 2024 年考评细则。

(一)批而未供与闲置土地处置(40 分,由自然资源局考评)

采取完成处置面积与总任务面积比例考评方法。

1.基础分。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率每达 1 个百分点,分别得 0.2 分,按月评分,分别封顶 12 分;无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按全县平均分计算得分。

2.进度奖励分。4 月、7 月、10 月底前处置率达 20%、40%、60%的,分别奖励 2 分;

3.超额奖励分。年底前处置率超 60%的,每增加 1 个百分点,分别奖励 0.05 分。

4.完成“ 三比一看”处置项目奖励分。本次行动处置的项目属“ 三比一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项目,计分的处置面积按 2 倍计算。

5.计分说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得分封顶各 20 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任务基数以自然资源局调查清单为准。需完成任务=项目任务基数 × 60%。“三比一看”处置项目以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统计数据为准,计分处置率以百分点为准进行计算(如:处置率 9.99%按 9%计,处置率 11.1%按 11%计)。

6.得分标准。属“ 三比一看”项目,以自然资源部土地监管系统认定的消化清单为准;其他批而未供项目以县政府批准供地为准、其他闲置土地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为准。

开工时间: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监理单位的开工令,并已实际进场基础施工的,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时间或者监理单位的开工令确定的时间为准;

竣工时间:以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最后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五方验收”盖章)的记载时间为准。

(二)供而少动处置(20 分,由 自然资源局负责考评)

采取完成处置面积与总任务面积比例考评方法。

1.基础分。处置率每达 1 个百分点,分别得 0.2 分,按月评分,分别封顶 12 分;无供而少动的,按全县平均分计算得分。

2.进度奖励分。4 月、7 月、10 月底前处置率达 20%、40%、60%的,分别奖励 2 分;

3.超额奖励分。年底前处置率超 60%的,每增加 1 个百分点,分别奖励 0.05 分。

4.合作处置得分。采用嫁接新项目方式处置的,新引资单位得分占 70%,原引资单位得分占 30%。

5.计分说明。供而少动催建处置得分封顶 20 分。供而少动任务基数为自然资源局调查清单为准,需完成处置任务=处置任务基数 × 60%。处置率以达标为准进行计算( 如:处置率 9.99%按 9%计,处置率 11.1%按 11%计)。

6.得分标准。 已建建筑面积占应建建筑占地面积 80%以上。

(三)土地征迁(20 分,由 自然资源局考评)

采用全部完成土地征迁项目宗数比例考评方法。

1.基础分。处置率每达 1 个百分点,分别得 0.25 分,按月评分,封顶 12 分;无土地征迁任务的,按全县平均分计算得分。

2.进度奖励分。4 月、7 月、10 月底前处置率达 20%、40%、60%的,分别奖励 2 分;

3.超额奖励分。年底前处置率超 60%的,每增加 1 个百分点,分别奖励 0.05 分。

4.计分说明。土地征迁得分封顶 20 分。土地征迁任务基数为 自然资源局调查清单为准,需完成土地征迁任务=土地征迁项目任务基数 × 60%。处置率以达标为准进行计算(如:处置率 9.99%按 9%计,处置率 11.1%按 11%计)。

5.得分标准。为项目土地未征迁面积全部完成征迁,达到“净地”条件。

(四)低效用地再开发(40 分。低效工业用地由工信局负责考评、低效城镇建设用地由住建局负责考核)

采取完成再开发利用宗数与总任务宗数比例考评方法。工作任务以县领导小组同意确定的项目宗数为准。其中处置上报自然资源部入库项目得分 20 分,处置我县调查核实入库除上报自然资源部入库项目外的项目得分 20 分,分别考核,累计得分。

1.基础分。处置率每达 1 个百分点,分别得 0.5 分,按月评分,分别封顶 10 分;无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的,按全县平均分计算得分。

2.进度奖励分。7 月、10 月底前处置率达 10%、20%的,分别奖励 2 分;

3.超额奖励分。年底前处置率超 40%的,每增加 1 个百分点,分别奖励 0.1 分。

4.计分说明。2024 年低效用地再开发处置得分封顶 20 分。任务基数为自然资源局调查清单为准,需完成处置任务=处置任务基数×20%。其他年份处置任务根据工作目标逐年进行调整。

处置率以达标为准进行计算(如:处置率 9.99%按 9%计,处置率 11.1%按 11%计)。

5.得分标准。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项目批准的实施方案的全部建设内容。

附件 3

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一、低效工矿用地(一)评价标准。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业用地、仓储物流 用地、采矿用地,即可认定为低效工矿用地:

1.未按约定建设。开工建设面积超过应开发建设总面积 1/3且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 25%,但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工期内未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工业用地。

2. 已停工停产的工业用地(指建成后超过 1 年未正式投产,或虽已投产但连续停产满 1 年的工业用地)。

3. 已闭坑的采矿用地。

4.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或与所在片区产业规划导向不符合〔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等规定〕的工矿用地。

5.使用工矿用地的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根据《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示 2022 年度漳州市强制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被纳入环保不良企业等级,或根据《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漳州市 2022 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被纳入重点排污单位)。

6.用地性质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列入“退二进三”的工矿用地。

7.亩均税收低于属地平均水平 40%(结合实际情况自行核算)的工矿用地。

8.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矿用地。

9.“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为 D 类(落后整治类)、E 类(倒逼建设类)的工矿用地。

10.其他经认定的低效利用工矿用地。

(二)豁免清单。 基于使用工矿用地的部分企业具有重要社会意义,难以从投入产出效率等方面展开客观评价,设置低效豁免白名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纳入低效工矿用地:

1.科创突破豁免白名单:主要考虑短时间内难以体现经济价值,但具有重要科技创新意义的企业(科技、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的五类重要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具体包括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名录、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录、福建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国家、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等)。

2.民生保障白名单:主要考虑一是保障特殊群体就业,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及残联认定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二是保障基本民生物资供应,包括工信部门认定的重点保供企业。

3.其他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重点企业。

二、低效城镇用地

(一)评价标准

1.低效居住片区用地: 区域大小相对集中连片、存在 50 户以上的(可根据集中连片情况适度调整)连片居住片区,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居住用地,即可认定为低效居住片区用地:

( 1)用地性质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居住用地。( 2)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城中村、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 居住用地。( 3)属于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界面或廊道、重要景观风 貌区的改造整治片区的居住用地。( 4)房屋质量总体较差,且部分房屋依据《民用建筑可靠 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安全性等级评定为 C 级、D 级的 石结构房屋的居住用地。

( 5)消防安全等级评估为Ⅴ级的居住用地。( 6)县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且尚未治理的 居住用地。

( 7)其他经认定的低效利用居住用地。

2.低效商服用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商业综合体、酒店、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用地,即可认定为低效商服用地:

( 1)用地性质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商服用地。

( 2)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商服用地。( 3)属于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界面或廊道、重要景观风 貌区的改造整治片区的商服用地。( 4)商服、酒店设施长期闲置的(具体闲置标准自行确定) 商服用地。( 5)单位用地营业额低于本县区平均水平 40%(结合实际 情况自行核算)的商服用地。( 6)使用商服用地的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根 据《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示 2022 年度漳州市强制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被纳入环保不良企业等级,或根据《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漳州市 2022 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被纳入重点排污单位)。

( 7)其他经认定的低效利用商服用地。

3.低效设施用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运输、公用设施、特殊用地,即可认定为低效设施用地:

( 1)用地性质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设施用地。

( 2)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设施用地。( 3)属于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界面或廊道、重要景观风 貌区的改造整治片区的设施用地。( 4)废弃或空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公用 设施、特殊用地。

( 5)其他经认定的低效利用设施用地。

(二)豁免清单。 基于部分城镇用地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社会价值,难以从物质空间等方面展开客观评价,要按照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避让,设置低效豁免白名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纳入低效城镇用地:

1.位于历史文化保护线内,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城市紫线等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的用地。

2.红色革命遗址、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名文化遗产等用地。

3.对城市具有重要意义的传统商业中心的用地。

4.其他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用地。

三、低效村庄用地(一)评价标准。 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建设用地,满 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低效村庄用地:

1.用地性质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村庄用地。 2.经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用地。3.属于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界面或廊道、重要景观风貌区 的改造整治片区的村庄用地。

4.布局散乱、配套设施落后,存在大量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等级评估为Ⅴ级的石结构房屋,村集体有改造意愿的村庄用地。

5. 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隐患且尚未整治的村庄用 地。

6.其他经认定的低效利用村庄用地。

(二)豁免清单。 基于部分村庄用地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社会价值,难以从物质空间等方面展开客观评价,要按照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避让,设置低效豁免白名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纳入低效村庄:

1.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内的用地。 2.其他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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