汀农规〔2024〕3 号
长汀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河田鸡农产品
地理标志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局属有关站所,机关有关股室:
为大力发展我县河田鸡产业,规范养殖行为,现将《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动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申请使用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
长汀县农业农村局
2024 年4 月16 日
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维护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形象,指导和规范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促进河田鸡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的规定,结合河田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准予登记并公告(登记证书编号:AGI02611),自2019 年6 月24 日起,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长汀县畜牧技术推广站是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标人”),对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四条 标志使用申请人申请使用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登记证书持有人长汀县畜牧技术推广站提出标志使用申请。
第二章 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
第五条 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的河田鸡及其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即长汀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2、已取得河田鸡及其产品生产相关的经营资质;
3、能够严格按照“AGI2019-02-2611 质量控制规范”规定的质量技术控制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河田鸡产品纳入国家及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近3 年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抽检和监督抽查等无不合格记录,无质量安全事故;
5、具有生产规模或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6、持标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标志使用申请书(附录 1);
2、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活禽生产企业和屠宰加工企业必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
4、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5、规范使用河田鸡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6、产品纳入国家及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的证明;
7、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活禽生产企业提供河田鸡鸡苗来源证明资料,河田鸡屠宰、销售企业必须提供商品河田鸡来源的详细资料;
第七条 成立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资格审查小组。持标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由持标人与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附录2),发放使用授权书(附录 3)并报长汀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备案。
标志使用协议中的编号应与标志使用证中的编号相一致,编号及含义如下:
AGI02611 — XXXX
河田鸡登记证书号 核准年份 当年核准用标人序号
第三章 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
第八条 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以下简称“用标人”)方可在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第九条 用标人在其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加贴或印制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标志印刷量及印刷格式应报持标人备案。
第十条 用标人应当自觉维护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信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建立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制度,并自觉接受持标人以及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持标人须建立标志产品标志使用档案和可追溯档案,设有专人负责用标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标志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档案保存5 年;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标志标识。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使用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标人可拒绝受理。
1、申请人未如实提供第六条规定所需申请材料的;
2、河田鸡生产区域超出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范围的;
3、以河田鸡为原料的精深加工产品;
4、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用标人应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持标人终止用标协议,撤销其标志使用权,报长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对外公告;对产业整体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依法依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1、用标人未按照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经营的;
2、河田鸡生产区域超出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范围的;
3、转让、买卖或扩大使用范围的;
4、产品在省级以上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抽检和监督抽查等工作中出现不合格记录的或产品品质不符合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的品质特征的;
5、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制度及产品可追溯档案、标志使用档案,拒绝接受持标人以及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6、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长汀县农业农村局对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组织实行监督检查,每年对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持标人的授权情况及用标人的产地环境、生产环境、产品品质、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持标人及生产者应主动配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鼓励对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对违反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长汀县农业农村局举报或者投诉,举报或者投诉电话:0597-6831481。
第十七条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用标人,不得在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河田鸡地理标志及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持标人每年11 月30 日前,将授权用标情况报长汀县农业农村局,以便上报市级农业农村局汇总后转报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指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标志使用协议》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等,统一使用由农业农村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的规范模板。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长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长汀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河田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汀农 〔 2019 〕 142 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条款若与上级相关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
附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附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志使用协议
附录 3
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书
经核准,该申请人符合 河田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要求,允许使用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和产品专用名称,特颁此证。
申请人名称:**********
核准产量:** (吨、羽) / 年
编 号 : AGI02611 —****
有 效 期: 20 **年**月**日至 20 **年**月**日
长汀县畜牧技术推广站

